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0)119号
广阳区、安次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城市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高效运行,全面提升现代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廊坊市区范围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应遵循“市级主导、统筹协调、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重心下移、监督制衡”的原则。
第四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城市管理对象和细化管理行为,创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两个轴心的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基础平台,再造城市管理流程,从而实现精确敏捷、高效有序、全时段、全方位、全覆盖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
第五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按照区域万米单元网格划分,将市区划分成若干个单元网格,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将城市的管理对象定位到万米单元网格中,使城市管理问题准确定位,实现对城市部件、事件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对象是指城市管理的部件和事件。
第七条 城市部件是指物化的城市管理对象。主要包括水、电、气、热、公园、绿地、休闲健身等公共设施和门牌、广告牌匾等部分非公共设施。按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建筑、其他设施和扩充类别共七大类。
第八条 城市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而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街面秩序和扩充类别共六大类。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九条 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采用“一级监督、二级指挥、三级管理、四级处置”的城市管理模式。在市级设置数字化城市管理总平台,成立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在区级设置数字化城市管理分指挥中心,形成市级监督中心为一级监督,市、区指挥中心为二级指挥,市、区、街道办事处为三级管理,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四级处置落实的管理体系和各专业部门各负其责的运行模式。
第十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作为市政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协调机构,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工作。
第十一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责为:
(一)负责调查、研究、分析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形势和动态,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负责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员和平台操作人员队伍建设、培训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各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分指挥中心、各终端单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挥协调等工作;
(五)负责协调城市管理问题案件的处理、督办;
(六)负责城市应急信息的综合处理;
(七)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评价工作,汇总和整理数字化城市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结果,并将结果报告市政府,同时向社会通报。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各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分指挥中心作为区政府指挥、协调、调度数字化城市管理事务的工作机构,负责建立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专业部门网络信息系统和考核评价工作,监督城市管理问题处理情况并向市级平台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各区分指挥中心在区级政府的领导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辖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
(二)负责研究制定辖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办理工作流程;
(三)负责分指挥中心系统平台管理,接收市级指挥中心批转的案件,并派遣到辖区终端单位进行处置;
(四)负责配合搞好辖区城市部件数据普查、更新和修测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分指挥中心派遣案件的处置工作。
(二)负责协调辖区复杂案件的处置工作。
(三)负责对社区、“城中村”等终端单位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社区(“城中村”)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处理、反馈区指挥中心派发的城市管理问题,协调监督管辖区内各物业公司、社会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单位等履行法定责任,处理城市管理问题。
第十六条 各物业公司、社会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公民应当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相关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责任,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共同打造洁净、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第十七条 市直各相关专业部门和中省直、部队、铁路等驻廊各设施管理单位以及电力、邮政、通信、燃气、热力等各公共产品服务单位应加强对所属设施的管护,设立系统处置终端,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处理、反馈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发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手册》的要求落实承诺,协调处置问题并按规定反馈处置结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程序包括信息采集、立案、派遣、处理、反馈、结案6个环节。
信息采集: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实行分类采集、统一受理、分级处置的方式,按照以城管监督员巡视采集为主,政府监管、12319热线、媒体曝光及有关政府部门转办为辅的原则进行,所有信息及时进入市监督中心。
立案:市监督中心将采集到的信息,即时登记,并根据事件、部件属性立案审核后,批转到市指挥中心。
派遣:市指挥中心接收市监督中心批转的案件,根据城市事件、部件案件处置标准和时限,派遣至相关终端单位处理。派遣遵循“先主管,后属地”的原则,市属单位责任范围的案件及时批转到市属责任单位,区属单位责任范围的案件及时批转到各区分指挥中心。对由于职责不清等原因而无法直接派遣的案件,由市指挥中心予以协调解决。
处理:相关终端单位按照市指挥中心的指令,按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对部件进行维护,对事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信息反馈到市指挥中心。
反馈:市指挥中心将相关终端单位反馈的问题处理结果信息批转到市监督中心。
结案:市监督中心发送任务到相应责任网格内的城管监督员,对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城管监督员通过“城管通”上报处理核查信息;如上报的处理核查信息与市指挥中心批转的问题处理信息一致,市监督中心进行结案处理。
第十九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建立城市管理监督员队伍,负责对城市运行状况进行巡查,随时发现和报告城市管理问题信息,并对问题处理结果信息进行核查;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操作员队伍,实行三班两运转,具体班次安排为:冬季:7:00至13:00;13:00至19:00。夏季:6:00至13:00;13:00至20:00。
第二十条 市、区级各终端单位应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责任制和高效的案件办理机制,确保信息渠道和案件办理流程畅通。
第二十一条 各终端单位在接到交办案件后,对属本单位处理的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对规定时限内不能解决的案件,须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提供书面说明,经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核实后,采用挂账方式建立问题库。对不属本单位处理的案件,应及时回退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重大安全隐患案件按照《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重大安全隐患案件处置办法》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需要市、区两级联动办理的案件,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将案件批转到区分指挥中心及相应的市属责任单位;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对非市、区属责任单位的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权属不清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案件,可单独立项、归类,按照《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权属不清城市事部件案件处置办法》规定处理,最终无法协调、未处置的案件,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委托相关处置单位代为先期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终端单位应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定期进行分析研究,结合日常巡查工作,建立专项巡查机制,及早发现责任范围内重大、深层次的城市管理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予以预防或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各终端单位或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掌握负责维护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部件变化情况,并按照要求及时将本单位部件增(减)上报到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案件,按先解决问题,后落实经费和分清责任的原则处置。
第二十八条 经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相关终端单位或责任单位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市政府协调决定或同意执行的事项,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对无故不执行市、区政府决定或不服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协调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交办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城管监督员、平台操作员和各终端单位操作员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统一进行法律、业务、综合素质培训,经考评合格后上岗。
第三十二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并根据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主动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对协调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综合评价体系,实现对各区和专业管理部门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价。市政府将数字化城市管理年度考评结果纳入对各区和有关部门的年度责任制目标考核体系,并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各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评价机制。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数字化城市管理联席会议,通报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情况和考评结果,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点评。考评结果定期在《廊坊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高效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区政府应逐步加大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数据及时更新和拓展所需经费。
第三十六条 市、区政府及其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加强城市管理理论和政策研究,大胆创新,突破城市管理瓶颈。同时,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共同打造洁净、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抚府发〔2001〕38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各级干部的责任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正常运行,现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江西省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106号令)、《江西省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赣府发[1990]2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0]3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长、县(区)长、乡(镇、场)长是本行政辖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党政群机关正职、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抓好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副职,按照领导分工,对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做到工作安排上有安全工作内容,工作考核中有安全工作目标。
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划分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政府领导下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1)协助政府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2)负责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3)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4)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来信来访;(5)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市劳动局是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监察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监察。(2)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作人员外)、考核、发证。(3)负责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评审和发放。(4)组织、协调、监督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办伤亡事故的结案批复工作,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5)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设计审查和预评价及竣工验收工作。
(三)市公安局对娱乐场所、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生产、销售网点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个人一律予以关闭和取缔。(2)对烟花爆竹、雷管、炸药的生产、出售、贮存、运输等方面进行监管,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小作坊。(3)对从事爆破特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4)对重要集会、庆祝活动的场所搞好安全保卫工作。(5)对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厅、网吧、骇客吧)、美容美发厅等场所的安全进行监管。
(四)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全市消防监督管理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消防安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审查和验收液化石油气、加油站、公共场所、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防火设计。(2)审核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等方面储存、经营、运输消防安全条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3)对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发证。(4)对重要集会和庆祝活动的场所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5)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市交警支队对道路交通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道路交通安全;(2)抓好车辆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工作。(3)查处车辆超速、超载和驾驶员疲劳及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4)严格机动车辆检测,防止无证、无照、报废、拼装车辆行驶。(5)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6)对一些易出事故危险地段以及学校路口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牌。
(六)市经贸委对全市工业企业生产和成品油市场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督促、指导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督查。(3)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4)负责对本辖区内加油站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成品油经营条件的加油站的经营资格进行认定。(5)会同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对辖区内加油站进行检查,对无“三证一照”的加油站进行查处和取缔。
(七)市冶煤办对辖区内冶金、煤矿的生产安全、开发布局和经营秩序负管理责任,负责对安全生产督查、技术指导、业务咨询、技改立项申报,帮助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及时监督隐患整治。
(八)市地矿局协助矿山主管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职责是:(1)配合矿山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参与矿山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3)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防止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4)负责采矿许可证的发放,防止无证非法开采。
(九)市机电局对市属机电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职责是:(1)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2)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对市属机电企业的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4)组织并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市纺织局对市属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主职责是:(1)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2)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4)组织并参与市属纺织企业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市建设局是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行业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燃气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确定燃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充装站以及经营供应站(点)的选址布点。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2)审查建筑企业资质等级。(3)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质量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安全生产。(4)科学选择建筑地址,确保安全。
(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运输车辆、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全市的锅炉(含微压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察和检测。(2)对全市的燃气设施(液化气槽车、贮罐和钢瓶及液化气充装设备)进行监察和检测,颁发《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等。(3)对全市的压力管道(含煤气管道)进行监察和检测。(4)对全市特种设备进行监察和检测。(5)对锅炉司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发证。
(十三)市轻化局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2)经常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所管辖的企业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尤其是要加强对化工企业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四)市交通局对全市的水上交通及汽车站、码头、渡口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内河水上交通安全。(2)对所属交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3)搞好渡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渡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4)对全市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
(十五)抚州供电局对全市电力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职责是:(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2)经常研究分析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订防范措施,严防、控制电力伤亡事故发生。(3)加强室外线路监管,改造、更新老线路的规划架设,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抢修处理被自然灾害破坏的电力设备、设施。(4)对特种行业(如煤矿)的用电尽可能确保,如需检修电力设施时必须提前通知有关煤矿或企业,保证井下或企业生产安全。(5)搞好用电安全培训教育,努力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对系统从事电力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6)组织和参与电力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市林业局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职责是:(1)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对森林防火安全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组织扑灭森林火灾,遏制事故发生。(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开展安全检查,治理安全隐患。(4)抓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十七)市水电局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1)突出重点,严格管理,使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2)对防洪安全进行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范围,在批准的汛限水位以内,确保防洪设施安全,确保水库和圩堤安全渡讯。(3)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治理安全隐患,控制事故发生。(4)加强职工培训教育,努力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十八)市乡企局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经常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检查。(2)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防范措施。(3)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规范生产行为,打击非法生产。(4)参与乡(镇)企业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十九)市气象局对防雷设施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新建建筑物(高15米)防雷装置进行审核和验收; (2)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作出限期整改。(3)加强人工降雨弹的安全管理。(4)参与雷击灾害及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市工商局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安全负责,经常深入企业开展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不予以登记注册和办理营业执照。
(二十一)市商业局对所属经营企业安全工作负责。对所属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尤其是对商场、仓库要经常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二十二)市供销社对本系统内经营的烟花爆竹和原材料在储存、销售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检查、督促下属单位烟花爆竹和原材料储存仓库必须远离居民区并配备消防器材,安装防雷设施,有专业人员看守,持证上岗。(2)对本系统内各销售点的批量和进货渠道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管。 (3)督促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做好防雷电起火、防电线老化碰火等防火安全工作。
(二十三)市石油公司对本系统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本系统的安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负责对本系统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并持证上岗。(3)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的审定,并做到“三同时”。(4)组织和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四)市教委对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批准兴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负责。主要职责是:(1)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社会治安、卫生、重大活动、运动、交通、防火、用水用电、游泳、劳动保护等方面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2)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在校学生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3)经常组织开展学校的校舍、饮食、用电等方面的安全检查,认真组织学校对学生上学、放学乘船过渡的严格监管,防止发生事故。(4)督促检查学校全部拆除一类和二类危房,严禁学生在危房中上课。(5)会同卫生部门严肃查处在校园内销售霉、腐食品现象。
(二十五)市文化局对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的安全负责,加强对学校200米内的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并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搞好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经常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隐患的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十六)市卫生局对本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主要职责是:(1)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参与事故抢险救护工作,对工伤人员伤残程度提出鉴定意见。(2)督促有关卫生部门做好服务行业、炊事人员、幼儿教师和保育员、饮料生产企业人员的体检工作。 (3)对学校及校园周边饮食、食品进行监控检查。(4)对灾害疫情和人群中人畜共患疾病的疫情进行严格控制处理。
(二十七)市体委对体育馆和体育设施的安全负责,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重大活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坍塌等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二十八)市旅游局协助县(区)、景点主管部门对旅游景点和游乐设施的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县(区)和景点主管部门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三、事故报告
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发生死亡事故后,有关单位、部门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制订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严格按国务院令75号和江西省赣府发(1999)44号《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出,对单位、部门、政府第一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事故的,追究直接领导者责任:
(1)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管理混乱的。
(2)上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已经告知,未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力的。
(3)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的。
(4)未按规定对下属干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取证上岗的。
(5)领导班子极少研究、分析、布置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过安全生产检查;明知工程不符合安全规定要求或缺乏审批条件,出面说情取得有关证照的。
(6)设备超过检修、检验,使用期和经常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转或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许可证而不责成采取措施的。
(7)不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玩忽职守的。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有关领导或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以致扩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无证制造、安装、检验、修理特种设备或转让转卖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许可证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6)发生重大死亡事故、重大恶性事故或特大事故的;
(7)违犯规定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1)发生一次重大恶性以上事故的;
(2)在所管辖的范围或企业中,同一年度内多次发生同类死亡事故的;
(3)有关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擅自批准生产或颁发安全证照,造成死亡事故的;
(4)对本地区、本系统所属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接到报告后,不及时作出处理,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处理办法,按国务院302号令、省政府106号令以及省政府有关安全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市政府领导安全工作责任划分表
2、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安全工作责任划分表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