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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03: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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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的批复》(国函〔1998〕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缉私警察队伍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1998〕52号),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成立走私犯罪侦查局,纳入公安部编制机构序列,设在海关总署。缉私警察是对走私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专职刑警队伍,走私犯罪侦查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实行海关与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部署警力,执行任务。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广东分署和全国各直属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分局;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原则上在隶属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各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其所在海关业务管辖区域内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为保证缉私警察队伍依法履行职责,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切实加大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力度,现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和毒品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接受海关调查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行政等执法部门查获移送的走私犯罪案件。
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侦办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通缉、边控、搜查、拘留、执行逮捕、监视居住等措施,以及核实走私罪嫌疑人身份和犯罪经历时,需地方公安机关配合的,应通报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地方公安机关应予配合。其中在全国范围通缉、边控走私犯罪嫌疑人,请求国际刑警组织或者境外警方协助的,以及追捕走私犯罪嫌疑人需要地方公安机关调动警力的,应层报公安部批准。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决定对走私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应通知并移送走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罪犯因走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以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或者宣告缓刑的,由地方公安机关执行。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因办案需要使用技术侦察手段时,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后,由有关公安机关实施。
三、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支局在查办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工作,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办理。
四、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具和使用刑事法律文书,适用公安部统一制定的文书格式,冠以“***走私犯罪侦查(分、支)局”字样并加盖“***走私犯罪侦查(分、支)局”印章。
五、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侦办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需要提请批准逮捕走私犯罪嫌疑人时,应按《程序规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连同有关案卷材料、证据,直接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六、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七、人民检察院认为走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八、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本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九、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的其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十、对经侦查不构成走私罪和人民检察院依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走私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移送海关调查部门处理。
十一、海关调查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行政等执法部门对于查获的需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案件,应当就近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及时接受,出具有关手续,并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通报移送部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行署市驻外省(市)机构的暂行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署市驻外省(市)机构的暂行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为进一步发挥各行署、市政府在外省驻在机构的作用,有利于在外省统一开展工作,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二、各行署、市政府在外省(市)的驻在机构(包括办事处、联络处,以下简称驻在机构)受各行署、市政府的领导;省政府驻外机构,对行署、市政府所设的驻在机构负有管理、指导、监督、服务的责任。
三、驻在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遵循党的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按照行署、市政府的要求,积极开展横向经济联系和经济技术协作,搜集和传递信息,管理、指导所属在外省市的企业,做好接待和交办的各项工作,为振兴黑龙江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各行署、市政府在外省(市)设立驻在机构,需事先征得当地政府和省政府驻外机构的同意,然后报经省政府批准,方可办理组建手续。
五、各行署、市政府在外省(市)设立驻在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与当地有长期经济协作关系,在横向经济联合方面有发展前途。(2)有能力在驻地自行解决办公和住宿用房。(3)有负责管理驻在机构的部门。(4)能派出得力的并适于在驻地工作的人员。
六、驻在机构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七、驻在机构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由各行署、市政府根据“少而精”的原则自行确定。
八、驻在机构编制内的人员名单和负责人的任免通知,需抄送省政府驻外机构。驻在机构负责人到职时,应通知省政府驻外机构。
九、驻在机构是省政府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省政府驻外机构和各驻在机构要互相交流有关信息资料。
十、驻在机构的工作计划、总结、情况反映,在上报行署、市政府的同时,应抄报省政府驻外机构。
十一、驻在机构在工作中遇有涉及到省外和国际上的重大问题,在实行决策前应与省政府驻外机构沟通情况。
十二、驻在机构的接待工作,主要负责接待行署、市政府及所属县的人员。地、市党政负责人到驻地公出,需省政府驻外机构协助安排接待事宜时,应事先与省政府驻外机构取得联系。
十三、各行署、市驻在机构是各行署、市政府和派出机构,有权独立开展工作,但也要与省政府驻外机构密切配合,接受并完成省政府驻外机构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四、驻在机构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根据省政府驻外机构党组织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实施。
十五、省政府驻外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向驻在机构传达上级文件和贯彻有关会议精神。每年至少要召开一、二次驻在机构负责人会议,交流经验,沟通情况,安排工作,帮助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十六、驻在机构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和经费开支、福利待遇等,由各行署、市政府负责。
十七、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1987年3月20日

关于2006—2010年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民政部等


关于2006—2010年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办、人口计生委、教育厅(局)、民政厅(局)、文化厅(局)、卫生厅(局)、广电厅(局)、工会、团委、妇联、计生协,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办、人口计生委、教育厅(局)、民政厅(局)、文化厅(局)、卫生厅(局)、广电厅(局)、工会、团委、妇联、计生协,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宣传部、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宣传部、人口计生委:

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自1998年启动以来,特别是2001年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总结表彰大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措施得力,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整个活动呈现出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日益增强,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逐步形成,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知识进一步普及,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中宣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2个有关部委和社会团体,决定在2006~2010年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宣传主题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到2010年末,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的目标,以及“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主要任务,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巩固已有成果,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全社会坚持不懈地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大力普及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独生子女教育等科学知识,大力弘扬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促进生育文明,促进人口素质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宣传主题: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优教、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社会性别平等、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观念;传播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中老年期生殖健康知识,传授独生子女教育方法和知识,宣传预防性病、艾滋病知识;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与服务,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倡导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

  二、工作任务

  2006~2010年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工作任务有以下五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1、建设新型生育文化,促进生育文明。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引导人们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新型生育文化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从根本上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生育文明。
  2、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促进社会性别平等。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入手,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女儿成才、女儿养老等典型事例,增强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努力消除社会性别不平等现象。促进落实有利于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社会经济政策、奖励扶助制度等,把思想引导与利益调节结合起来,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自然平衡和社会性别平等。

  3、加强独生子女教育,提高人口素质。要针对独生子女的特点,紧紧抓住影响他们心理、生理、智力等成长和发展的重要环节,做好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区教育,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道德意识和勤俭意识,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加强对独生子女教育的研究,指导家长掌握科学教育独生子女的方法。组织独生子女参加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帮助他们认识社会、了解国情,树立远大理想,在社会实践中锻炼成才,促进人口素质提高。

  4、普及生殖健康知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根据不同人群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在青少年中,大力开展青春期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性道德观。在成年人中,要大力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中老年生殖保健等科学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5、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道德意识,自觉抵御不良的生活方式,防止性病、艾滋病的传播,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大力弘扬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全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及公民思想道德建设,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三、总体安排

  2006~2010年期间,各地要认真开展好年度主题活动,全面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工作。除年度主题活动外,各地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增设其他活动主题。

  2006年主题活动:关爱女孩与社会性别平等
  要着眼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积极推动关爱女孩行动,认真组织好知识竞赛、咨询服务、文艺演出等宣传活动,促进落实有利于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社会经济政策,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溺弃拐卖女婴等违法行为,形成有利于社会性别平等的舆论环境。

  2007年主题活动:人口素质与独生子女教育

  要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开展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的群众活动,如咨询、讲座、专业知识培训等。要根据独生子女身心发展不同阶段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心理生理教育,促进独生子女健康成长。要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区在独生子女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充实教育队伍,丰富教育内容,挖掘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水平。加强对独生子女教育工作的研究和指导,为基层和家庭提供必要的辅导教材和咨询服务。

  2008年主题活动:婚育道德与家庭幸福

  广泛宣传在婚、育、性方面的道德规范,结合文明家庭、五好家庭、文明社区等评选活动,弘扬新的道德风尚,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宣传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开展幸福文明家庭创建活动,要做到计划生育丈夫有责、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顺其自然、关爱女孩、尊敬老人、夫妻恩爱、善教子女、家庭和睦、邻里友善、勤劳致富。

  2009年主题活动:生殖健康与生命质量

  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基层开展促进生殖健康、提高生命质量等宣传活动,如开办展览、举办讲座、组织咨询服务等。学校要开展青春期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青春期心理咨询服务。县、乡、村要充分发挥人口学校作用,定期、有针对性地举办生殖健康讲座。计划生育服务站、医疗保健机构要开展经常性的咨询服务,指导育龄夫妇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方法。大众传媒要开设生殖健康专栏,积极传播相关的科学知识。有关部门要利用世界人口日、男性健康日、世界艾滋病日等重大纪念日和节假日,开展全民性的生殖健康和预防性病、艾滋病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生殖保健意识和能力。

  2010年主题活动:生育文明与和谐社会

  广泛开展生育文明与和谐社会宣传活动,倡导新型生育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十一五”期间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进行评估,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宣传展示重要成果,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将联合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部署工作任务,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推向新的阶段,全面促进生育文明。

  四、部门职责

  党委宣传部门: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纳入本部门总体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做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部门: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列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计划,作为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结和评比内容。

  人口计生部门:协助党委宣传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制定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咨询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在基层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教育部门:利用相关课程或教育活动对学生实施人口知识教育和青春期健康教育。

  民政部门:普及婚前教育,在发展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社区服务工作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条件的家庭,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纳入社区建设内容。

  文化部门:把婚育新风题材列入文艺创作的选题计划,组织创作、编排、演出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组织文艺团体、文化馆(站)送戏下乡,开展计划生育文艺宣传活动。

  卫生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宣传、咨询工作,做好预防出生缺陷、性病、艾滋病的宣传,提高生殖保健服务的能力。

  广播影视部门:组织制作以婚育新风为题材的电影、电视剧、专题片、科普片、录音带等宣传品,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题栏目,并组织对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重点宣传。

  工会:积极推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发挥工会宣传教育、职工之家、文化阵地作用,宣传新型生育文化,在职工中普及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知识。

  共青团:把宣传婚育新风纳入共青团组织的宣传工作,教育广大团员、青年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优生优育。

  妇联: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纳入妇联宣传工作计划,结合基层妇女工作,组织妇女积极参与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与“双学双比”、“巾帼建功”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计生协:组织协会会员参与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服务工作。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重大意义,把它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放在突出位置,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完善具体措施。要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项目运作管理,保证活动顺利开展。

  2、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涉及各行各业、各个方面,需要党政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都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发挥优势,各尽其责,各展所长,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坚持和完善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议的制度,沟通情况,相互支持,推动工作。

  3、加强宣传,营造环境。要围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加强新闻宣传、社会宣传、文艺宣传。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声讯等大众传媒的优势,把握舆论导向,弘扬婚育新风,宣传先进典型,推广工作经验,传播生育生殖保健知识;要在城乡主要街道、交通要道、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和社区,设立宣传橱窗、标语牌、广告画和电子灯箱。实施精品入户工程,精心制作一批反映婚育新风内容的文图声像宣传品,免费发放到群众手中;要善于运用文艺的形式,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动员和组织文艺工作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创作一批时代感强、教育性强、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寓教于乐。积极开展群众性计划生育宣传文化活动,让群众在自娱自乐的过程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为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4、巩固阵地,服务群众。人口学校、计划生育服务站(所)、计划生育中心户和文化中心、文化大院、协会会员之家,是开展基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充实内容,完善功能,发挥作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为群众做好面对面的咨询服务。计生协会会员和志愿者要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必要的服务。要通过加强阵地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把转变群众婚育观念融入到基层计划生育各种服务工作之中。

  5、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各级党委宣传部、文明办和人口计生委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中担负着指导、协调、组织的具体职责。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指导,不断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全国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集中研究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进展情况,交流经验,推动工作。要坚持自上而下逐级落实,确保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收到实效。

  6、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要本着“以人为本、创新思维、整合资源、务实高效、群众参与、因地制宜”的精神,不断总结新经验,培育新典型,探索新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更好地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委办公室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教育部

民政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 二 ○ ○ 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