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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4:37: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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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托管银行:

为落实《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规范基金管理公司接受特定客户委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一条 为便于基金管理公司接受资产委托人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证券账户管理及相关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
等业务。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开立证券账户须由特定客户资产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 )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 )办理。

第四条 托管人申请开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
(二) 证监会关于批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
(三) 证监会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
(四) 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分别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
(五)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时还需提供资产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
章,投资者为机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 ;
(六) 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需与多个客户签订合同的,至少需提供一份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七) 托管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
(八)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 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
(十)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资产托管人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两项分
别为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对于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委托人名称” ,对于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其中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和托管人名称适用其简称,委托人名称根据本指南第四条第(五)项填写,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根据本指南第四条第(六)项填写。

第六条 本公司审核本指南第四条规定材料无误后予以开户,并留存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第七条 托管人申请证券账户查询、注册资料变更、账户卡挂失补办、账户注销等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资产予以变现,并委托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 15 个工作日内到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第九条 托管人申请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时, 应按本公司有关收费标准交纳相应费用。

第十条 托管人通过其以自身名义在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其所托管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内的全部产品(不含 QFII)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多个产品,托管人可以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采用共用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的,托管人应当自行办理各产品证券交易的明细清算。

第十二条 本指南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一批性质严重的违法案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一批性质严重的违法案件的通知

工商明电[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前,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市场监管 严厉查处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3]7号)要求,正在全力以赴,集中执法力量,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并已取得初步成效。国务院领导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近期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种违法行为“要严查、严管、严办、惩一儆佰”。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在防治“非典”期间,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一批性质严重的违法案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采取各项有力措施,坚决打好防治“非典”这场战役。一是在普遍开展市场检查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拓宽检查范围,对城乡结合部、批发市场以及农村市场中与防治“非典”相关的商品,要加强监管,不留死角。二是对市场检查中查获的违法商品要追根溯源,查出生产、仓储之地,严厉打击制假售假黑窝点。三是狠抓责任落实,对防治“非典”工作的各项措施,要逐一落实责任制,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要进一步落实市场主办者、经营者责任,共同做好防治“非典”、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工作。

  二、依法行政,从重从快处理一批违法性质严重的案件。
  针对当前少数违法分子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各种违法经营活动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加强市场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已经立案的违法性质严重的案件,要在保证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案件的调查、审理、报批的速度。大案要案,要成立专案组,专人负责,从速审理,从快结案;在保证案件定性准确的前提下,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予以处罚,并坚决吊销一批违法性质严重的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属于下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案件,应从快从重处理。
  (一)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口罩等与防治“非典”相关商品的;
  (二)利用防治“非典”名义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三)无照无证生产、加工、经营与防治“非典”相关商品的;
  (四)利用防治“非典”之机,垄断货源,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利用防治“非典”之机,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的;
  (六)其他利用防治“非典”之机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

  四、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处理一批性质严重的违法案件。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凡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延误,更不能以罚代刑。同时,要积极配合公安、卫生、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有关部门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的案件,经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吊销。

  五、强化案件督办协办,及时上报大案要案处理情况。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强化大要案件督办工作,随时掌握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案件。必要时,要安排执法力量直接进行查处。要加强案件信息沟通,对涉及辖区范围以外的案件及线索,办案机关要及时通报给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共同协作,一查到底,坚决防止假冒伪劣的防治“非典”商品扩散。各地要继续按照工商明电[2003]8号文件关于案件情况上报要求,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上报有关大要案件情况。近期,要重点上报一批从重从快处理的典型违法案件。

  六、加强舆论宣传,及时曝光典型大要案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防治“非典”期间,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努力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在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一批大要案件的同时,要加强对这类案件的收集、总结和归类,适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坚决打击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设局


印发《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04-12-31

云建建[2004]759号

各州、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省属建筑业企业:

现将《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建管处。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必须向省建设厅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1、省属特级、一级、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和主项资质为水利、交通的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2、各州、市属地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属企业,昆明市含省属三级企业)向州、市建设局申请;

3、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向建设部申请。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1、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详附件,可从省建设厅建管处网站www.ynjst-jgc.com下载)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3、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企业业务制定);

4、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或经理、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等3人)、项目负责人(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三级企业2人以上,二级企业5人以上,一级企业10人以上,特级企业15人以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复印件);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的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着事故发生后能够有效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原则,制定针对性方案,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以及救援演练记录等)。

第2至13项用A4纸打印、复印,编制总目录,制作封面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提交申请材料时,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四)申请人必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颁发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机关和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对申请事项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七)审查、审批的程序和时限

1、省建设厅直接受理的申请,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其中,主项资质为水利、交通的,省建设厅受理后,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分别转省水利厅、交通厅,由省水利厅、交通厅在2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省建设厅审批发证。

2、州、市建设局受理的申请,由州、市建设局在2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集中送省建设厅审批发证。

3、审查机关应当及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时限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对审查工作负责。

4、省建设厅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建设厅提出延期申请。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经原审查机关同意(主项资质为水利、交通的,由省水利厅、交通厅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审查机关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九)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全省统一编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证书加盖省建设厅公章有效,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十一)每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企业需要增加副本的,经建设厅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十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省建设厅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三)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企业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十四)2005年1月13日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承接施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承接施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中,应包括承接施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及时、逐级向省建设厅报告。本行政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既包括在本地区注册的企业,也包括跨省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省建设厅将其在本省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省建设厅根据下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或其他省建设厅抄告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案,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报告或抄告部门。

(十六)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同级建设主管部门;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

(十七)省建设厅对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依法予以撤销: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十八)省建设厅对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依法予以注销: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消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十九)省建设厅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以及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况。

七、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行政处罚

(二十)省建设厅或州、市、县建设局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0至30天的处罚;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10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二十一)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省建设厅,省建设厅视情况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90天的处罚。其中,发生一起四级事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情形严重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发生一起三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四级事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发生一起二级以上事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三级(含)以下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发生二级(含)以上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至60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二十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顿,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其他

(二十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和专业的原则,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二十四)本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