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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2年第10号)37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获准在内地执业

时间:2024-07-06 00:57: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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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2年第10号)37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获准在内地执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2年第10号)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第70号令),经核准,以下37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获准在内地执业,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境外法律服务。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廖绮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IVASIRI&CO.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范振成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1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

  1座610-61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2618传真:(010)65052620

 

  2.胡关李罗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OO,KWAN,LEE&LO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李均雄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2号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西三

  办公楼六一三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1928传真:(010)85181595

 

  3.刘汉铨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HU&LAUSOLICITORS&NOTARIES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刘汉铨(LAUHONCHUE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3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灯市口大街33号

  国中商业大厦1220室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229937传真:(010)65229937

 

  4.陈韵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IVIENCHAN&CO.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陈韵云(VIVIENCHA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4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508室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227072传真:(010)65226967

 

  5.杜伟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K.TO&CO.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杜伟强

  代表:黄颖恒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5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3号京伦

  饭店4011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033423传真:(010)65033423

 

  6.香港普衡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ULHASTINGJANOFSKY&WALKERS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NeilA.Tortey

  原批准日期:1998年6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6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 D-11-B室

  邮编:100027

  电话:(010)65542740传真:(010)65542726

 

  7.祖伟仕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JEWKESCHAN&PARTNERS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罗伯特·祖伟仕(ROBERTW.JEWKES)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7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 A座507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223061传真:(010)65223092

 

  8.高露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ILKINSON&GRIST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冯倩愉

  代表:庄天助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8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10层5室

  邮编:100006

  电话:(010)85181521-4传真:(010)85181520

 

  9.子子士打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JOHNSONSTOKES&MASTER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董光显(RobertTerenceTUNGKwongShien)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许可证号:港2-00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 1座2918-2924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2202传真:65052225

 

  10.的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EACONS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张永财(CheungWingChoi,Franki)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许可证号:港2-002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

  经贸城西一办公楼8层11单元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2338传真:85182339

 

  11.蒋尚义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NTHONYCHIANG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蒋尚义(Chiang,SheungYeeAnthony)

  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许可证号:港1-02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办公

  大楼715室

  电话:(010)83915501传真:83915161

  网址:www.acp.com.hkE-mail:anthonyc@acp.com.hk

 

  12.严建国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NIE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严建国(niekinkwokkevin)

  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许可证号:港1-027



  二、上海代表处

  13.张叶司徒陈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VINCENTT.K.CHEUNG.YAP&CO.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李企伟(LEEKEEWAIFRAND)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9号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806室

  邮编:200021

  电话:(021)63906886传真:(021)63850323

 

  14.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PHILIPKHWONG,KENNEDYYHWONG&CO.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黄英豪(KENNEDYY.H.WO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0号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841号东方海外大厦904室

  邮编:200040

  电话:(021)62890222传真:(021)62898248

 

  15.香港梁廷锵、文达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PATRICKLEONG&MANSOLICITORS&NOTARIES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梁廷铿(PATRICKT.C.LEO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1号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汾阳路30号5楼B座

  邮编:200031

  电话:(021)64330283传真:(021)64330283

 

  16.林·任·白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AlANLAM,YAM&PE,SOLICITORS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林文杉(LAMMANBUN,ALA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2号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669号东展商业大厦16楼C座

  邮编:200041

  电话:(021)62718257传真:(021)62718256

 

  17.子子士打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JOHNSONSTOKES&MASTER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何观乐(HOKUNLOK)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3号

  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501室

  邮编:200120

  电话:(021)62880688传真:(021)62880131

 

  18.陈韵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VIVIENCHAN&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李乔安(GeorgeRibeiro)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许可证号:港2-003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106B

  电话:(021)63879222传真:63879111

  E-mail:shanghai@vcclawservices.com

 

  19.普衡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PAUL,HASTING,JANOFSKY&WALKER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颜利(LindaL.Ngan)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许可证号:港2-004

  地址:上海市茂名南路205号,瑞金大厦1105室

  邮编:200020

  电话:(021)54660516传真:54660512

  网址:www.paulhastings.com

 

  20.李陈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LEECHANCHENG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正在变更)

  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许可证号:港1-028

 

  21.郭叶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KWOK&YIN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郭琳广(KwokLamKwongLarry)

  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许可证号:港1-029


  三、广州代表处

  22.何耀棣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CALLANTY.T.HOGUANGZHOUOFFICE

  首席代表:徐奇鹏(TSUIKEIPA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4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68号花园酒店

  花园大厦830室

  邮编:510064

  电话:(020)83338999-830传真:(020)83765692

 

  23.吴少鹏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NG&SHUNGUANGZHOUOFFICE

  首席代表:吴少鹏(NGSIUPA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5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

  1102室

  邮编:510080

  电话:(020)87678613传真:(020)87604340

 

  24.黎锦文李孟华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K.M.LAI&LIGUANGZHOUOFFICE

  首席代表:黎锦文(LAIKAMMAN)

  原批准日期:1992年11月7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6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中路339号广东国际

  大酒店B附楼19E

  邮编:510095

  电话:(020)83350140传真:(020)83350140

 

  25.冯元钺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DAVIDY.Y.FUNGGUANGZHOUOFFICE

  首席代表:何继昌(HOKAICHENG)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7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

  大酒店A附楼15B

  邮编:510095

  电话:(020)83311000传真:(020)8331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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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加强统计服务和统计能力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及时分析本市重大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现状,为政府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准确的信息、科学的判断和政策依据,根据本市信息化建设推进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通过计算机网络,按现行报送渠道,向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直接报送统计数据。
  第三条下列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称“网上直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的内容,进行网上直报。
  (一)工业统计: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统计: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三)社会服务业统计: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社会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00人及以上事业单位和社团及其他单位;根据社会服务业抽样方法选中的调查样本企业(单位);
  (四)建筑业统计: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
  (五)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有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
  (六)房地产统计: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中介机构;
  (七)劳动统计:各类法人单位;
  (八)国家和本市年报、定报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的其他单位;
  (九)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并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专项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所涉及的单位。
  第四条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应整合现有的业务处理系统,建立本市统一的网上直报平台,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网上直报推行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
  (二)负责网络系统和相关应用软件的日常维护;
  (三)负责对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四)负责网上直报系统数据库的整理、维护和更新;
  (五)负责为市政府统计机构直接管辖的网上直报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报表催报和数据验收;
  (六)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上直报推行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
  (二)负责对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三)负责为网上直报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四)负责为区、县政府统计机构直接管辖的网上直报单位的报表催报和数据验收;
  (五)负责收集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并进行代报;
  (六)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街道、乡镇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区、县政府统计机构,搞好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
  (二)负责收集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并进行代报;
  (三)负责网上直报单位的报表催报;
  (四)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网上直报推进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
  (二)协助市政府统计机构搞好本系统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
  (三)负责本系统内网上直报单位的报表催报和数据验收;
  (四)负责收集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并进行代报;
  (五)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网上直报单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所需的计算机和统计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搞好本单位的电子备份,建立统计资料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审核、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妥善保管,确保网上直报的统计数据与统计原始资料一致。
  第十条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为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进行代报时,应以基层单位纸介质统计报表为准,不得擅自修改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属于网上直报范围但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应尽快配备本单位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及统计人员,确保网上直报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应加强对网上直报系统安全管理,使用电子签名,建立健全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应定期做好数据备份,数据必须备份在离线的介质上或与直报系统无关的安全的计算机上,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十四条市政府统计机构、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和网上直报单位应加强网上直报系统密码管理。各级操作人员必须根据用户名和密码访问系统,并妥善保存密码,防止泄露。
  第十五条通过网上直报系统报送的统计数据,其报送时间以网上直报系统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市政府统计机构、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对违反者,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统计局
二○○九年九月八日




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自2001年信息产业部举办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以来,该项活动对引导我国信息技术创新、推动信息产业技术进步与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与工作,信息产业部对《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管理办法》予以印发,原《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国信息产业技术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信息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并规范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以下称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由信息产业部主办,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组织信息技术领域的专家,设立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负责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的终审工作。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设立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办公室(以下称评选办),作为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的常设机构,承担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的受理、初审、发布、宣传和异议处理工作,以及专家终审的组织、实施等事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内法人单位或个人的非保密民用项目;
(二)申报人必须为项目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且不存在权属纠纷;项目所包含的发明创造应已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暂未获授权的专利申请应出具相应的专利检索报告,并经评选办认可;项目所包含的计算机软件应取得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项目应是信息技术领域国家重点发展的技术,并且在某些技术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代表该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其整体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先进的高度;
(四)技术开发过程重视与应用的结合,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化和产业化前景。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推荐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 申报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要求填写《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项目申报书》。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取得本办法第六条所述单位的推荐,或相关技术领域内三名专家(教授级以上职称)的推荐,由推荐部门报送或由申报人直接报送评选办。
第九条 年度申报起止时间和方式以信息产业部通知为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申报项目由评选办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评选办移交评委会进行终审。
第十一条 评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可由评选办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进行答辩。
第十二条 经评委会集体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终审结果,获得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票的项目通过终审,进入发布程序。

第六章 发布程序

第十三条 通过终审的项目由评选办报送信息产业部批准,入选当年的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由信息产业部发布公告、颁发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证书。
第十四条 入选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纳入《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未入选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完善后重新申报重大技术发明评选。

第七章 撤销程序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入选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有异议的,应自信息产业部发布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评选办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超过一个月提出异议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评选办发现入选项目的申报材料确有不实,或有证据证明该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提出撤销入选的意见,报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撤销该项目的入选资格并收回证书。如涉嫌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部科[2005]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