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2008〕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中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规定的行政复议时限不够明确。现将修订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及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稽查局)。
附件:修订的“税务处理决定”(式样)及使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处〔 〕 号
_______________:
我局(所)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对你(单位)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
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
1.
2.
(二)
……
二、 处理决定
(一)
1.
2.
(二)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到 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依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
3.本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被处理对象名称、查证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处理依据、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作出处理决定日期、处理决定文号、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途径。
4.本决定书的主体部分,必须抓住税收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简明扼要地加以叙述,然后列举处理的依据,写明处理结论。若违法事实复杂,应当分类分项叙述。
5.本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6.“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到 将
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其中强制执行措施仅限于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本决定书文号字轨设为“税处”,稽查局使用设为“税稽处”。
9.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份交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征管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回购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发〔2007〕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回购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回购土地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
衡阳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和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回购土地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公平合理对财政投资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含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绿地、防洪堤等)建设回购土地进行补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衡阳市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公益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回购已出让土地,需要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回购土地补偿,坚持合理、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回购土地补偿的报批工作。
第五条 回购土地补偿金额,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投资的有效凭据确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土地购置价款。原土地使用者在国土部门取得土地时,缴纳的土地价款;
(二)土地交易契税。原土地使用者在国土部门取得土地时,按规定缴纳的契税;
(三)拆迁补偿费用。原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在该宗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的拆迁安置费用,以及支付给农民的赔款;
(四)土地平整费用。原土地使用者在该宗土地上投入的 “五通一平”的费用;
(五)开发建设费用。原土地使用者在该宗土地上已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的造价;
(六)其他有关费用。如原土地使用者为受让和开发该宗土地时,在银行融资,支付的利息。
第六条 凡属于本办法范围的回购土地补偿,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由原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提出回购土地补偿的申请;
(二)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核定需回购土地的数量;
(三)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交易资料,对土地权属进行审核和认定(对于权属不明晰的登报公示),并对原土地使用者取得该宗土地时的价款进行核定;
(四)审计部门根据土地原使用者提供的有效票据等相关资料,对取得土地后的投入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五)财政部门根据规划、建设、国土和审计部门提供的资料,提出回购土地的补偿方案,报市政府;
(六)回购土地的补偿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按市政府批准具体方案进行补偿。
第七条 为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确保原土地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回购土地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一)进行土地置换。原土地使用者可以重新选择合适的土地,进行等额置换。置换的土地先由市规划部门选址,办理选址意见书,其置换用地价款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国土、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后,由国土部门采取公开挂牌的方式确定。
(二)减免建设项目的报建规费。如原土地使用者有新的建设项目,可以用市政府有权减免的报建规费进行补偿。
(三)市政府决定的其他补偿方式。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功在当前、利在千秋的事业,公益设施建设是惠及群众的大事。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特别是原土地使用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弄虚作假,甚至阻碍政府回购土地。
第九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不提供真实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法研字(87)57号《关于如何处理在法院审理期间刑事案件被告人畏罪潜逃的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人民法院应决定中止审理,俟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恢复审理。
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已潜逃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在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提起公诉;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即使在起诉书副本尚未送达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之前,被告人已潜逃的,人民法院仍应决定中止审理,俟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恢
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内。
此复1988年7月6日
198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