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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3:37: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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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8〕5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8〕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保密审查意识。各级行政机关要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保密审查意识。

二、建立工作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程序,各项工作职责要落实到人。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要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8〕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家保密局、省政务公开办制定的《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保密审查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五条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行政机关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二)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
(三)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机关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机关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行政机关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行政机关对《条例》施行前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八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涉及公共卫生、重大动物疫情、统计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由机关保密审查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保密审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接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公开的批复。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本系统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对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3年2月28日,江西武宁县人民法院周剑同志在《中国法院网》发表一篇题为《浅析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与欠条的区别》的文章,该文谈到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的差别时认为:“对于欠条来说,债权人虽然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也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两年。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不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失片面,特谈谈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

欠条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法理上讲,欠条是债的书面凭证,产生债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合同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和不当得利等。产生债的社会关系其实就是产生欠条的基础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对于本案而言,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欠条不能脱离其基础关系而独立存在,我们在讨论案件的诉讼时效时,不是说欠条的诉讼时效,而是说隐藏在欠条后面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确定有赖于产生请求权之基础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也就说基础关系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背后之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此时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及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也可理解为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之日。当然,基础关系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背后之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基础关系中,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在其后出具欠条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认为: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也就是说履行期限届满后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认定债权人主张债权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超过两年起诉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若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可以明确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周剑:《浅析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3682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20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厅(局):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人办发[2001]92号)安排,为做好2002年上半年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考生复习备考,现将《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附后)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专业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由各主管部门考务管理机构另行通知。

二、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经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协商,确定从2002年开始,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三、从2002年开始,价格鉴证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三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2001年的考试成绩仍按原来的办法进行管理。考试成绩实行三年滚动后,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以下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考试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保密意识,抓好考试工作队伍建设,强化考试工作人员培训,严肃考试纪律,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确保考试公正、安全、有效。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

(略)

备注:
职称外语:英语分综合、理工、卫生三个专业,各语种分A、B、C三个级别

价格鉴证师:考试成绩实行三年滚动管理,应考4科的实行两年滚动管理。应注意考试管理信息的衔接

监理工程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滚动管理,要注意考试管理信息的衔接

会计:5月25日考试时间及内容:下午中级和初级考试的截止时间不同;中级考试成绩实行两年滚动管理,注意考试管理信息的衔接
5月26日考试时间及内容为中级资格科目的考试

注册税务师:考试成绩实行三年滚动管理,注意考试管理信息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