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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交通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4:19: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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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交通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印发《铁路交通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铁道部实施意见,加强对铁路交通事故的查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将《铁路交通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铁路交通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铁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规定和铁道部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负责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对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挂牌督办要求,对铁路交通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安监司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各铁路管理机构(安全监管办)负责落实铁道部挂牌督办事项,对铁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三条 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生铁路交通较大事故,铁道部安监司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部领导审定同意后,向安全监管办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铁道部办公网站、人民铁道报、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页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四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消号方式、程序。

  第五条 各安全监管办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六条 安全监管办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安全监管办应当及时事故向铁道部安监司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办理事故结案相关事项。

  第八条 较大铁路交通事故查处结案后,应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铁道部办公网站、人民铁道报、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页上予以公告。

  第九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安全监管办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铁路交通一般事故的挂牌督办,比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四日

咸阳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本级和各县区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各县区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各预算单位预算由其所监管或所属企业预算组成。
第五条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四)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各级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省上、本市有关规定,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非经相关程序,不得改变。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
第八条 本级人民政府是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批主体,负责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审批事宜。市人民政府审查市本级和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及市本级和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批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大调整方案。
第九条 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决算草案,监督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编制工作;负责市政府直管企业国有资本投入、资本运营和资本收益等方面经营预算的编制,组织和监督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负责组织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根据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管理、国有资本投入、资本运营和资本收益等方面内容编制本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一条 企业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各企业负责编制本企业财务预(决)算,执行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落实经济责任和奖惩措施,确保预算的顺利实施和完成。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组成。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对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追加资本金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政府要求和安排,确定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等具体事宜。
各预算单位按照本级政府和本级财政部门部署,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具体布置和监督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本级政府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下达给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再下达给各企业执行。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缴。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使用单位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及企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分析报告或执行情况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各项支出应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变更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较大困难,确需调整的,企业向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二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经审计后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合并汇总编制本单位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报告,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报告经本级政府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批复给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以批准后的决算为准,组织企业调整相关决算数据和有关财务账目。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预算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造成国有资本权益损失的,各预算单位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隐瞒、挪用、非法转移、拖延缴纳、骗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案例概况】
  据新闻晨报报道,2004年4月,管女士与前夫离婚后来沪打工。2007年10月,经人介绍与黄某登记结婚。婚前,黄某与父母共同拥有沪太路4099弄一套住房的产权。婚后,因黄某身体原因,管女士与黄某只共同生活了两三个月 便分居,在没有办理离婚的情况下,管女士抛下患病的丈夫回老家,两人再无往来。此后,黄某及其父母均因病相继去世。黄某膝下无子,三人在患病期间由黄某的四个兄弟照料。2010年4月,管女士与前夫登记结婚,两个月 后又离婚。去年年底,管女士得知黄某去世,即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黄某及其父母留下的遗产。庭审中,黄某的四个兄弟均表示原告对房产无权继承,因为她抛弃了生病中的丈夫,没有尽到做妻子的责任,又与他人结 婚,所以已不是黄家人。而与之相反,虽然五弟从小送给别人家领养,但他没有与黄家断绝来往,长大后一直相互走动,也对父母尽到了孝道,应当享有继承权,故对沪太路的房产,主张应由四兄弟平均继承。管女士称,当 时因为黄某没有工作,自己想回老家找一份工作养活自己,此事也与黄某说过。她与黄某系合法夫妻,至于跟前夫另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由于双方为了处理之前共同房屋才补办的结婚登记,并非以结婚为目的,且没有以 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管女士人为其对黄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而且是黄某唯一的继承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对于黄某的遗产,管女士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本应由其继承,但根据法律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而管女士在与黄某结婚登记后,仅共同生活两三个月,双方就无往来,并且在与黄某夫妻关系仍然存 续的情况下,又与案外人登记结婚,更在黄某生病期间不闻不问,其已构成遗弃,丧失继承权,故判决房屋归四名被告按份共有,每人各享有1/4产权。
  【律师点评】
  按照《继承法》的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则丧失继承权。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法定继承人是否存在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而法律上对遗弃被继承人是如何认定的呢? 对此,杨东律师分析表示,首先,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本案中黄某既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且管女士存在拒不履行抚养义务都是需要举证的关键,无劳动能力可以从“病症及周期”等材料证明,无生活来源可以从“实际的工作收入”加以证明,而抚养义务可以提供第三方如居委会、邻居证明四兄弟照顾情况,当然管女士对自己的抚养义务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其次,从法条上来看,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只有在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会丧失继承权。
  第三,按照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本案中管女士并未得到黄某生前的宽恕,而且管女士在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案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涉嫌重婚罪,且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为一般人都不能接受,更不要说黄某本人。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从上述几点来认定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而一旦构成遗弃,依法则丧失继承权。

  (作者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 杨东律师 13482524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