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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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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8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湖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导引》、《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第五条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城市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
  第八条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一)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05hm2的;
  (二)居住区用地;
  (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hm2的;
  (四)其它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hm2的;
  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图。第三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条荆州市城市用地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对绿地的分类采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荆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第十条荆州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划分为: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见附录一:荆州市城区区域划分图)。
  I类地区(旧城区):荆州古城区: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三一八国道以南、“东西堤”街以北区域。沙市中心区:长港路以南、白云路以东、豉湖路以西、荆江大堤以北的区域。
  II类地区:指荆沙大道以北(含郢城镇区)、南环路以南、西环路以西区域,东方大道两侧的工业新区。
  III类地区:以上区域以外的区域。
  设。
  有机动车交通要求的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选址时,必须满足机动车出入口至交叉口道路红线交点距离不小于70m的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地使用,形成完整的用地范围。周边有零星地块的,应纳入项目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
  (二)建设用地邻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的,其用地范围应征至城市道路中心线,代征的道路用地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相邻其他公共通道(宽度小于15m)的,应征至通道中心线,代征的通道用地参与建设用地平衡。
  (三)建设用地内包含的保留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应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求,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的要求。
  第十三条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高度小于24m的单层和多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1000m2;高度大于或等于24m的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3000m2的;
  (二)城市住宅小区开发,I类地区建设用地未达到2hm2,II、III类地区建设用地未达到3hm2的。
  第十四条 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用地已完成建设的;
  (二)邻接用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建设用地因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民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建筑性质和所在区位,实施容量控制。具体容量控制指标见表一。计算规则见附录二。

  第十六条工业、仓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工业类型实施容量控制。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并符合表二的规定。

  第十七条建筑基地范围内,现有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居住建筑间距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大寒日2小时的规定;旧区(I类地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二)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方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折减值10L09L08L09L095L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荆州市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三)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四)纵墙面与山墙面(即垂直布置)的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且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第十九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各类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二十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侧的,其间距按第十八条执行;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八条的要求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15%,并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护要求及相应的设计规范;
  (三)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第二十一条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m;东西向的,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二)高层与多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5m;
  (三)多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m;
  (四)低层与高、多、低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m;
  (五)非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其间距为: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消防要求控制。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设用地边界起计算后退距离。
  (1)相邻建筑高度等同的,其后退距离不少于本章规定间距的一半;
  (2)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各自退让规定距离,并符合日照要求。
  (二)在现有建筑周边新建建筑,其后退距离应满足现有建筑日照、消防、环保、卫生防护的要求。
  (三)毗邻公共绿地的新建建筑,其最小离界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高度6m以下建筑,不得少于3m;
  (2)高度6m至20m以下建筑,不得少于6m;
  (3)高度20m以上建筑,不得少于9m;
  (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
  第二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主干道,不得小于8m;
  (二)城市次干道,不得小于5m;
  (三)城市支路,不得小于3m;
  (四)I类地区可按上述标准酌情折减。
  第二十四条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5m。
  第二十五条临城市主干道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m;临城市次干道、支路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m。
  第二十六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包柱、门廊、踏步、采光井、阳台、橱窗、招牌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
  (二)建筑基础、地下室、工程内部管网、车道变坡线、花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三)临街不得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需设置空调室外机的建筑,必须进行建筑外立面处理。
  第二十七条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四规定。

  第二十八条间距和后退道路红线,应从建(构)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计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第二十九条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公路控制建设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建设控制区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速公路,边沟外缘两侧各50m;
  (二)国道,边沟外缘两侧各25m;
  (三)省道,边沟外缘两侧各20m;
  (四)县道,边沟外缘两侧各15m;
  (五)乡道,边沟外缘两侧各10m。
  第三十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m。
  第三十一条铁路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m;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m;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m;
  (四)其它地区不少于15m。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20m;
  (二)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三)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2m,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m;
  (四)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确定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第五章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荆州市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划分为三级,即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第三十六条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表五的规定。
  表五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道路类别设计车速(km/h)路网密度(km/km2)道路中机动车条数(条)道路宽度(m)主干路40-6008-124-640-50次干路4012-144-630-45支路303-4215-20
  第三十七条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小于20m;(等同支路)
  (二)小区路路面宽度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为10~14m;
  (三)组团路路面宽度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为8~10m;
  (四)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小于25m。
  第三十八条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5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当路段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四车道;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或双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当路段单向一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两车道。
  (二)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展宽50~80m。
  (三)出口道展宽段的宽度与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相同,其长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30~60m,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第三十九条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
  第四十条城市道路、广场等必须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需要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宜为35~45m,当天桥桥下为机动车道时,净空高度不得少于50m。天桥上及其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的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第四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港湾式停靠站应至少有2~3台车位的长度。
  第四十三条公交车站的同侧站距在市区内宜为500m至800m;郊区线宜为800~1000m。
  第四十四条公交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二)长途客运汽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交车站。
  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计算。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
  第四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体育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的标准应符合表六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和建筑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停车场(库)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任意占用。
  第四十八条 居住区内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20%,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第四十九条 汽车加油、加气站应位于车辆进出便捷,易于通行的地段,其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城市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为900~1200m。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七的规定。
  表七 公共加油站用地面积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
300
500
800
1000

用地面积(hm2)
012
018
025
030
  第五十一条 铁路与城市道路的交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与铁路交叉宜采用正交,斜交交叉角应大于等于45o。
  (二)城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型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应大于等于30m,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等于30m。
  (三)道口两侧应设置平台。自最外侧钢轨外缘到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应大于等于20m,平台纵坡度应小于等于05%。
  (四)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设置,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 管线工程系指给水、雨水、污水、燃气、强电、弱电、热力、输油等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建设项目。
 第五十三条 管线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规划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在城区重要地段、主要干道的道路工程建设时,各有关管线单位应按照管线综合规划配套的要求,同步建设。
  第五十六条 管线的敷设
 (一)凡在城区道路、郊区公路及规划道路红线内埋设管线,均应按管线综合规划布置断面。各类管线应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平行道路中线敷设,应符合各专业规范标准要求。
除旧城区道路狭窄、现状管线繁多的地段,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线的位置外,管线平面布设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规定。
  (二)管线具体位置按下列规定排列:
  (1)在车行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
  (2)在人行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强电及弱电管孔(沟)。
  (三)郊区主要公路的车道范围内一般不埋设地下管线。确需设置的,须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同意后,才可在规划车道内、现状车道外敷设。
  (四)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占用道路规划红线。
  (五)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线路,不得新建架空的通讯光缆。新建的电力线路,弱电通讯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沟道管道埋地敷设。公用电缆分接箱、箱式变压器、变电台区、通讯电缆配线箱、光缆分接箱原则上设置在道路红线外。
  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架空敷设的10KV以上电力线,其电力线之间及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和交叉时的垂直最小净距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六)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尽量缩小,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不得在道路交叉口布置其他附属设施。
  (七)管线的竖向埋设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管线的技术要求以及与其他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除在旧城区现状地下管线繁多的地段,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外,地下管线交叉的垂直净距必须符合表八的规定:

  注:①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0m;
②道路的车行道内,地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应不小于07m。
  (八)埋设地下管线产生交叉矛盾时,应根据下列原则协商解决: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管;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九)可通过城市桥梁敷设的管线,应确保桥梁安全,维修方便,不影响市容观瞻。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十)管线工程穿越城区道路、郊区公路、铁路、堤防、河道、地下通道、绿化地带、人防设施、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的地段,应与各有关部门协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
  (二)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
  (三)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四)不得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范围内设置;
  (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章 城市绿地及水体保护规划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园绿地
  (一)公园绿地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绿地率(含水面)不低于65%,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内容,符合《公园绿地设计规范》(CJJ48-92)的相关要求。
  (二)市、区级公园绿地的规划用地范围至少有一面临城市道路,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三)专类公园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其中儿童公园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动物园全园面积宜大于20 hm2、植物园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2、其他专类植物园、盆景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五十九条 居住区绿地
  (一)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
  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应符合表九的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根据具体条件选用)。
  表九 居住区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
 中心绿地
名称  设置内容  要 求  最小规格(ha)  最大服务  半径(m)
居住区
公 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1.0

800—1000
小 区
游 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计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0.4
400—500
组 团
绿 地
花木草坪,桌椅,
简易儿童设施等
可灵活布局
0.04

  注:①居住区公共绿地至少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②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日照阴影范围之外。
  ③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同时应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少于400m2的要求。
  (二)居住区公共绿地指标
  公共绿地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或组团)不少于15m2/人。
  (三)居住区绿地率指标
  新区建设应≥30%;
  旧区改造应≥25%。
  (四)组团绿地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还应同时满足表十的要求。
表十 院落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15L2
L≥30m
L≥15L2
L≥50m
L≥15L2
L≥30m
L≥15L2
L≥50m
S1≥800m2
S1≥1800m2
S1≥500m2
S1≥1200m2
S2≥1000m2
S2≥2000m2
S2≥600m2
S2≥1400m2
  其中: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五)停车场地采用空心植草砖种植草坪的,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绿地面积。
  第六十条 附属绿地
  (一)工业、仓储、商业等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1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部队等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35%,旧区改造≥30%。
  (三)其它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30%,旧区改造≥25%。
  第六十一条 道路绿地
  (一)在规划道路红线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二)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道上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路绿带宽度不小于15m。
  (三)主、次干道中间分车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四)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植物配置。
  (五)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取通透式配置。
  (六)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宜增强导向作用,在行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第六十二条 防护绿地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高速公路、铁路、堤防等的防护绿地,应严格按照城市蓝线及绿线的管制规定控制绿地宽度,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侵占或改变用地性质。
  第六十三条 园林生产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面积应占城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以上标准。
  第六十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
  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古树名木都应作为保护对象,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护范围,树冠垂直投影或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树胸径20倍以内。
  (二)保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改变地貌,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兴建建(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三)树冠外缘3 m以内,不得设置产生有害水、气体的设施。
  第六十五条 水体保护
  (一)加强长江、太湖港、长湖等水系和城区荆襄河、荆沙河及其他水体的保护,在规划确定的蓝线范围内除城市防洪排涝等水利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
  (二)禁止向水源地排放污水、污物。长江是荆州城区主要供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m,到下游100m范围内禁止设置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排放口。水源保护区同时应满足《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相关要求。
  (三)严格保护自然水体的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缩小水体面积,不得随意排放污水、废水及污物。
  (四)在重要的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按规定留出污水截流管道和绿化带的位置,绿带宽度不少于6m。
  (五)水体保护同时应满足防洪排涝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八章 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管理

  第六十六条 荆州古城保护,以古城墙、护城河和古城空间环境的保护为重点,控制荆州古城区人口容量,积极发展新区。古城内限制居住、行政办公、学校及医院等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符合古城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其建筑体量、高度、形式、色彩等应符合古城风貌保护要求。
  第六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一)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占有的地域或空间范围内的建筑与环境都要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改变原有风貌及环境。
  (二)保护范围以外,依据保护对象的性质、高度、体量和环境景观的要求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和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其环境风貌。
  (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为三类:
  一类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对象而设立的非建设地带,此地带只能进行绿化和必要的市政工程建设,不得新建其它任何建(构)筑物。
  二类建设控制地带,为与保护对象相关的二层以下建筑物可建地带,建筑物檐高控制在6m以下。
  三类建设控制地带,为与保护对象相关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可建地带,建筑物檐高控制在9m以下。
  第六十八条 市区文物古迹的保护
  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按照国家法规和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划定。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严禁新建任何建(构)筑物,不允许有损害文物的种植,禁止烧窑取土,开沟挖渠,不得随意改变地形地貌。
  第六十九条 荆州古城保护
  荆州古城重点保护的内容,按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进行保护。
  古城空间环境保护,按照以下级别分层实施控制性保护:
  (一)保护范围:城墙内50m, 城墙外从护城河外沿,东至东环路,北至熊家堤、太湖港,南含东、西堤街区,西含繁荣街区。保护范围内,严禁建设与古城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二)建设控制地带为:城墙内由保护范围向古城内延伸250m,城墙外由保护范围向外延伸200m。按照建筑层数一、二、三层,建筑檐口高度3m、6m、9m的三级控制要求分层进行控制。
  (三)环境协调区:古城内,建设控制地带外的其他区域;古城外,建设控制地带以外200m区域为环境协调区。
  环境协调区内,古城内建筑物最大高度控制在5层以下,檐口高度15m以下;古城外建筑物檐口高度按照15m~24m的要求分层进行控制。
  第七十条 历史街区保护
  对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应进行保护,荆州古城区的三义街、得胜街、冠带巷、东堤街、西堤街、繁荣街,沙市城区的胜利街、中山路西段等历史街区的改善和更新,应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持原有风貌。
  第七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保护
  八岭山森林公园、海子湖风景区等按风景名胜区要求进行保护。保护其自然与历史文化遗存,加强植物景观培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章 城市防灾规划管理

  第七十二条 城市应按防灾减灾规划的要求,建立防灾体系,完善防灾设施。
  第七十三条 防洪
  (一)防洪标准:荆江大堤为Ⅰ级堤防,荆江的防洪标准为防御沙市水位4500m,城陵矶水位3440m,且确保荆江大堤安全。内垸长湖、太湖港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城市建设及河道综合治理应满足城市防洪的要求,严禁占用河道滩地兴建建(构)筑物,保证行洪通畅。
  (三)为保证城区水体的调蓄功能,确保水系畅通,新、改、扩建建(构)筑物,不得侵占城区水体,穿越河道的各种管线,不得阻碍河道行洪。
  (四)荆江大堤背水坡脚50m内,严禁一切建(构)筑物建设;荆江大堤堤脚1000m内不许打井取水;荆江大堤堤脚1000m内高层建筑基础工程,荆江大堤、柳林洲堤、学堂洲堤外侧滩区建筑(码头、驳岸)以及穿堤管线应符合防洪要求,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十四条 消防
  (一)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长度超过150 m或总长度超过220 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二)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2、3、4级的新、改、扩建建筑物,其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三)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m,道路路幅宽度大于等于60m时,应在道路两侧设置。
  (四)新、改、扩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五)城市消防站周围200 m范围内不应布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并且不应布置在消防站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消防站50m内不应布置影剧院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
  第七十五条 抗震
  (一)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和现有工程抗震加固,按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区严格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
  (二)城市生命线工程(包括供水、供电、医疗、通讯、消防、交通运输等),危险品仓库,易燃易爆生产企业和其储存仓库,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并按相关法律程序由有关部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七十六条 人防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相结合。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荆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严禁购汇提前还贷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严禁购汇提前还贷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
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
今年以来,发现一些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套取人民币贷款,购买外汇提前偿还外币债务。这种做法,违反了信贷管理和资本项目管理的规定,增加了国际收支的压力,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必须坚决禁止。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八月二十日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购汇提
前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希望各商业银行、企业和有关方面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此项工作,再作如下通知:
一、商业银行要加强信贷管理
各商业银行要改进金融服务,按照信贷原则,及时发放人民币贷款,积极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和建设,扩大进出口贸易。同时,也要加强信贷管理。一是要依法收回到期人民币贷款本息,严禁借款企业,一方面拖欠到期货款本息,另一方面又用人民币收入购买外汇提前偿还外币债务;二
是新发生人民币贷款,必须坚持贷款条件,真正用于生产经营和建设;三是对拖欠到期人民币贷款本息和挪用生产建设贷款,将资金划出购买外汇提前偿还外币债务的企业,开户银行有权查询和制止。
二、外汇局要加强资本项目外汇支出的审批
所有资本项目外汇支出需经外汇局批准。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必须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不足部分才能购汇。
外汇局应严格控制提前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和自营外汇贷款。凡借款合同无提前偿还条款的,不得提前归还债务;借款合同有提前偿还条款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自有外汇偿还,不得购汇归还债务。
外汇局不得批准异地购汇还贷;不得批准购汇用于境外股权和债权投资;不得批准购汇进行外币股票和债券的回购。1998年12月31日前,外汇局不得批准用人民币购汇归还国内外汇贷款。以其它外汇资金进行的回购需经外汇局批准。
三、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强资本项目的业务监督
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按外汇局的批准文件或核准件办理资本项目结汇、售汇和付汇及境内划转业务和专用帐户开立业务。
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擅自办理用于提前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和自营外汇贷款的售汇业务;不得擅自办理异地售汇还贷业务。
四、加强金融机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风险管理
各外汇指定银行支行及支行以下营业机构,不再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结汇、售汇和付汇及境内划转业务和专用帐户开立、收支业务;对于已经开办上述业务的,必须在1998年9月30日以前将业务划归上级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对外贸易结算业务。
改变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登记办法,变定期登记为逐笔登记,其还本付息需经外汇局逐笔核准。
各金融机构发放外汇贷款应在贷款合同中加入“必须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贷款登记”条款,还本付息必须经过外汇局核准。
五、对购汇提前还贷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违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商业银行总行要根据本次通知精神,对加强信贷管理,严禁发放人民币贷款给企业购汇提前偿还债务,提出具体要求,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分支行的履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分局要对今年以来审批和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进行逐笔复查。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分行,要选择资本项目外汇支出数额较大的企业,对购汇的人民币资金来源、外汇支出审批和资本项目的售汇进行检查。八月二十日以后,发现有贷款给企业购买外汇提前偿还外汇债务、违反规定批准企业提前还贷和向企业出售外汇的,
必须迅速查实、坚决撤销直接领导人的职务,并对经办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外汇管理分局和各商业银行总行,要立即将此通知传达到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并将此通知执行情况,于9月15日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8年8月31日

公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

国家经贸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公 告

二○○三年第21号

 

公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我们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现予公布。

  本目录涉及冶金、机械、有色金属、石油和建材5个重点行业,共56项清洁生产技术。这些技术经过生产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的经济和环境效益,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在本行业或同类性质生产装置上推广应用。

  附件:《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简介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简介

编号
技术名称
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
投资及效益分析

冶金行业

1
高炉余压发电技术
钢铁企业
将高炉副产煤气的压力能、热能转换为电能,既回收了减压阀组释放的能量,又净化了煤气,降低了由高压阀组控制炉顶压力而产生的超高噪音污染,且大大改善了高炉炉顶压力的控制品质,不产生二次污染,发电成本低,一般可回收高炉鼓风机所需能量的25%-30%。
投资一般在3000-5000万元左右,投资回收期大约在3-5年左右,节能环保效果明显。

2
双预热蓄热式轧钢加热炉技术
型材、线材和中板轧机的加热炉
采用蓄热方式(蓄热室)实现炉窑废气余热的极限回收,同时将助燃空气、煤气预热至高温,从而大幅度提高炉窑热效率的节能、环保新技术。
对中小型材、线材、中板、中宽带及窄带钢的加热炉(每小时加热能力100吨左右),改造投资在800-1000万元(其中蓄热式系统投资200-300万元),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整个加热炉改造投资回收期为一年左右。废气中有害物质排放大幅度降低。

3
转炉复吹溅渣长寿技术
转炉
采用“炉渣 金属蘑菇头”生成技术,在炉衬长寿的同时,保护底吹供气元件在全炉役始终保持良好的透气性,使底吹供气元件的一次性寿命与炉龄同步,复吹比100%,提高复吹炼钢工艺的经济效益。
改造投资约100-500万元,投资回收期在一年之内。

4
高效连铸技术
炼钢厂
用洁净钢水,高强度、高均匀度的一冷、二冷,高精度的振动、导向、拉矫、切割设备运行,在高质量的基础上,以高拉速为核心,实现高连浇率、高作业率的连铸系统技术与装备。主要包括:接近凝固温度的浇铸,中间包整体优化,结晶器及振动高优化,二冷水动态控制与铸坯变形优质化,引锭,电磁连铸六大方面的技术和装备。
投资:方坯连铸10-30元/吨能力,板坯连铸30-50元/吨能力,比相同生产能力的常规连铸机投资减少40%以上,提高效率60-100%,节能20%,经济效益50-80元/吨坯,投资回收期小于1年。

5
连铸坯热送热装技术
同时具备连铸机和型线材或板材轧机的钢铁企业
该技术是在冶金企业现有的连铸车间与型线材或板材轧制车间之间,利用现有的连铸坯输送辊道或输送火车(汽车),增加保温装置,将原有的冷坯输送改为热连铸坯输送至轧制车间热装进行轧制,该技术分三种形式:热装、直接热装、直接轧制。该技术的使用,大大降低了轧钢加热炉加热连铸坯的能源消耗,同时减少了钢坯的氧化烧损,并提高了轧机产量。
一般连铸方坯投资在1000-2000万元;连铸板坯投资在3000-5000万元。正常运行情况下,1-2年即可收回投资。

6
交流电机变频调速技术
使用同步电动机、异步电动机的冶金、石化、纺织、化工、煤炭、机械、建材等行业
把电网的交流电经变流装置,直接变换成频率可调的交流电供给电机。改变变流器的输出电压(或频率),即可改变电机的速度,达到调速的目的。
在总装机容量为10万千瓦的热连轧采用,节能率12-16%。风机、水泵类应用,一般可节电20%以上。

7
转炉炼钢自动控制技术
转炉炼钢厂
在转炉炼钢三级自动化控制设备基础上,通过完善控制软件,开发和应用计算机通讯自动恢复程序、静态模型和动态模型系数优化、转炉长寿炉龄下保持复吹等技术,实现转炉炼钢从吹炼条件、吹炼过程控制,直至终点前动态预测和调整,吹制设定的终点目标自动提枪的全程计算机控制,实现转炉炼钢终点成分和温度达到双命中,做到快速出钢,提高钢水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
投资约为7300万元人民币。该技术使吹炼氧耗降低4.27标准立方米/吨.秒,铝耗减少0.276千克/吨.秒,钢水铁损耗降低1.7 千克/吨.秒,既减少了钢水过氧化造成的烟尘量,又节约了能源,年经济效益可达千万元以上。

8
电炉优化供电技术
大于30吨交流电弧炉
通过对电弧炉炼钢过程中供电主回路的在线测量,获取电炉变压器一次侧和二次侧的电压、电流、功率因数、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及视在功率等电气运行参数。对以上各项电气运行参数进行分析处理,可得到电弧炉供电主回路的短路电抗、短路电流等基本参数,进而制定电弧炉炼钢的合理供电曲线。
以一座年产钢20万吨炼钢电弧炉为例,采用该技术后,平均可节电10-30千瓦时/吨,冶炼通电时间可缩短3分钟左右,年节电300万千瓦时,电炉炼钢生产效率可提高5%左右。利税增加100万元以上。

9
炼焦炉烟尘净化技术
机械化炼焦炉
采用有效的烟尘捕集、转换连接、布袋除尘器、调速风机等设施,将炼焦炉生产的装煤、出焦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有效净化。
以JN43焦炉两座炉一组(能力为年产焦炭60万吨)的装煤、出焦除尘为例,投资为2600万元(装煤除尘地面站为1200万元,出焦除尘地面站为1400万元)。年回收粉尘1万多吨,环境效益显著。

10
洁净钢生产系统优化技术
大中型钢铁厂
对转炉钢铁企业现有冶金流程进行系统优化,采用高炉出铁槽脱硅,铁水包脱硫,转炉脱磷,复吹转炉冶炼,100%钢水精炼,中间包冶金后进入高效连铸机保护浇铸,生产优质洁净钢,提高钢材质量,降低消耗和成本。
设备投资约20-50元/吨钢,增加效益为20-30元/吨钢,投资回收期小于2年,环境效益显著。

11
铁矿磁分离设备永磁化技术
金属矿(磁性)分选和非金属矿的除杂(铁、钛)
采用高性能的稀土永磁材料,经过独特的磁路设计和机械设计,精密加工而成的高场强的磁分离设备,分选磁场强度最高达1.8特斯拉。
与电磁设备相比,节约电能90%以上,节水40%以上,设备重量减轻60%,使用寿命可达20年。与跳汰设备相比,节水70%,提高回收率20%以上。

12
长寿高效高炉综合技术
1000立方米以上高炉
在确保冷却水无垢无腐蚀的前提下,应用长寿冷却壁设计、长寿炉缸炉底设计及长寿冷却器选型及布置技术,通过采用专家系统技术、人工智能控制技术、现代项目管理等技术,严格规范高炉设计、建设、操作及维护,从而确保一代高炉寿命达到15年以上。
以1000立方米高炉计算,采用长寿高效高炉综合技术,一次性投资比普通高炉提高1000万元左右,但寿命可达到15年以上,减少大修费用约8000万元,去除喷补费用,加上增加的产量,年经济效益为9000-10000万元左右。

13
转炉尘泥回收利用技术
转炉炼钢
转炉尘泥量大,不易利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本技术是回收转炉尘泥,制成化渣剂用于转炉生产,可有效缓解转炉炉渣返干,减少粘枪事故,提高氧枪寿命,改进转炉顺行;同时,可降低原料用量,增加冶炼强度,缩短冶炼时间,提高生产效率,使转炉炼钢指标得到显著改善。
采用此技术,仅计算提高金属收得率和降低石灰用量所降低的成本,扣除用球增加的成本,可降低炼钢成本8.34元/吨,年经济效益为1000多万元。

14
转炉汽化冷却系统向真空精炼供汽技术
转炉炼钢厂真空精炼工程 将转炉汽化冷却系统改造之后,使之具有“一机两用”功能,既优先向真空泵供汽、又能将多余蒸汽外送。 以80吨转炉配置真空精炼炉为例,建设投资节约750万元,与锅炉供汽工艺相比年节约运行费约300万元。真空炉越大经济效益越好。
机械行业

15
铸态球墨铸铁技术
球墨铸铁生产厂
通过控制铸件冷却速度、加入合金元素、调整化学成份、采用复合孕育等措施,使铸件铸态达到技术条件规定的金相组织和机械性能,从而取消正火或退火等热处理工序。铸态稳定生产的球铁牌号为:QT400-15、QT450-10、QT500-7、QT600-3、QT700-2。
不需增加硬件设施,重点是调整化学成份和生产工艺。取消热处理工序后,每吨铸件可节省100-180公斤标准煤,节约热处理费用约600元。目前我国球铁产量约为150万吨,若有1/4采用铸态球铁,则每年可节省3.75-6.75万吨标准煤,降低成本2.25亿元。

16
铸铁型材水平连续铸造技术
生产铸铁型材的矿山机械、通用机械、冶金、农机等行业
铁水熔化控制成份温度,经炉前处理得到的合格铁水,注入保温炉内,然后流入等截面形状的水冷石墨型结晶器,经冷却表面形成有足够强度的凝固外壳,由牵引机拉出,定时向保温炉内注入定量铁水,铁水不断流入结晶器,如此冷却 凝固 牵引,反复连续工作生产出所需产品。现可生产直径30毫米-4250毫米圆形及相应尺寸方形和异型截面的灰铁和球铁型材。
年产3000吨型材厂,总投资600万元,年利润200-300万元,投资回收期三年。与砂型铸造相比具有效率高、质量好、污染少等优点。

17
V法铸造技术(真空密封造型)
中、大型无芯、少芯,内腔不太复杂的铸铁、铸钢及有色金属等铸件
借助真空吸力将加热呈塑性的塑料薄膜覆盖在模型及型板上,喷刷涂料,放上特制砂箱,并加入无粘结剂的干砂,震实,复面膜,抽真空,借助砂型内外压力差,使砂紧实并具有一定硬度,起膜后制成砂型。下芯、合型后即可浇注,待铸件凝固后,除去真空,砂型自行溃散,取出铸件。最大砂箱尺寸达7000×4000×1100 /800(毫米)
年产5000吨半机械化V法铸造厂,约需投资5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250-300万元,达产后年产值约2000万元,投资回收期3-4年。由于采用干砂造型,落砂清理方便,劳动量可减少35%左右,劳动强度降低,作业环境好,铸件尺寸精度高,表面光洁,轮廓清晰,成本低。

18
消失模铸造技术
多品种、一定批量、形状复杂中小型铸件
采用聚苯乙烯(EPS)或聚甲基丙烯酸甲酯(EPMMA)泡沫塑料模型代替传统的木制或金属制模型。EPS珠粒经发泡、成型、组装后,浸敷涂料并烘干,然后置于可抽真空的特制砂箱内,充填无粘结剂的干砂,震实,在真空条件下浇注。金属液进入型腔时,塑料模型迅速气化,金属液占据模型位置,凝固后形成铸件。
年产3000吨消失模铸件厂约需投资600万元,年产值1500-2000万元,投资回收期约3年。由于不用砂芯,没有分型面,铸件披缝少,砂子为干砂,砂子与金属液间有涂料层相隔,落砂容易清理,减少扬尘,且劳动量减少30-50%;铸件综合成本比高压造型和树脂砂降低20-30%。

19
离合器式螺旋压力机和蒸空模锻锤改换电液动力头
模锻锤等高能耗设备的更新和改造
国内自主开发的6300KN-25000KN系列离合器式高能螺旋压力机作精密模锻主机,与加热、制坯、切边和传送装置配套,适用于批量较大的精锻件生产。用电液动力头替换蒸空模锻锤汽缸,节能效果显著,投资较少。适用于投资少、锻件精度要求较低的企业。
离合器式高能螺旋压力机比蒸空锻锤节材10-15%,节能95%,模具寿命提高50-200%,锻件精度高、生产率高、节省后续加工,比双盘摩擦压力机节能、精度高,比热模锻压力机,显著节约投资。

20
回转塑性加工与精密成形复合工艺及装备
汽车、拖拉机、农机、机床、五金工具等行业中各种精密锻件批量生产
回转塑性加工成形主要包括辊锻、楔横轧、摆辗、轧环等,既可用于直接生产锻件,也可与精密成形设备组合,采用复合工艺生产各种实心轴、空心轴、汽车前轴、连杆曲柄、摇臂、轿车传动轴、喷油器等精密成形零件。
以年产10万件8吨以下载重车前轴计,采用复合工艺主机只要2500吨高能螺旋压力机(或摩擦压力机),投资约1500万元,投资回收期3年,较通常的万吨热模锻压力机节省投资1亿元。具有节省投资、质量好、产品成本低、减少噪音的特点。

21
真空加热油冷淬火、常压和高压气冷淬火技术
切削刀具、模具、航空器械零部件的热处理
在冷壁式炉中实施钢件的真空加热、油中淬火和在1-20巴(bar)压力下的中性或惰性气体中的冷却,可使工模具、飞机零件获得无氧化、无脱碳的光亮表面,明显减少零件热处理畸变,数倍延长其使用寿命。真空热处理技术的普及程度是当前热处理技术是否先进的主要标志,而气冷淬火更是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
微型轴承用真空热处理取代盐浴和氨分解保护加热淬火,可节电约62%,劳动生产率提高100%,人工减少40%,成本降低75%,零件畸变减少1/2-2/3,使用寿命增长一倍以上,消除环境污染、。自攻螺丝搓丝板用真空淬火代替盐浴,完全杜绝废盐、废水排放,工件表面光亮,畸变减少5/6,使用寿命提高2-3倍,人工费减少50%。

22
低压渗碳和低压离子渗碳气冷淬火技术
汽车、摩托车、船舶、发动机、齿轮、特大型轴承套圈的优质无污染渗碳淬火
高温渗碳可明显提高生产效率,低压渗碳在10-30毫巴(mbar)脉冲供气亦可明显提高渗速。使用真空炉有条件提高渗碳温度(从900-930℃提高到1030-1050℃)。在工件和电极上施加电场的低压离子渗碳能更进一步发挥低压渗碳的优越性,并使在低压下使用甲烷渗碳成为可能。渗碳后施行高压气淬能使工件畸变减至最低程度。
低压渗碳和低压离子渗碳虽一次投资比气体渗碳高20-60%,但由于生产过程中水电消耗少,节省清洗工序,生产成本降低5%,零件质量好,能延长寿命至少30%,设备投资3-5年即可收回,而设备寿命一般在20年以上。由于低压用气量很少,又可以省略清洗工序,无废气,环境效益明显。

23
真空清洗干燥技术
机器零件、切削刀具、模具热处理的前后清洗
用加热的水系清洗液、清水、防锈液在负压下对零件施行喷淋、浸泡、搅动清洗,随后冲洗、防锈和干燥。在负压下,清洗液的沸点比常压低,容易冲洗干净和干燥。此方法可代替碱液和用氟氯烷溶剂清洗,能实行废液的无处理排放,不使用破坏大气臭氧层物质。
一次投资30-40万元,主要设备可使用10-15年,真空清洗干净,工件表面残留物少,对环境没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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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一体化晶体管感应加热淬火成套技术
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冶金、工程机械、工具等行业零件的热处理
采用新型电子器件SIT、IGBT全晶体管感应电源,将三相工频电流通过交-直-交转换和逆变形成稳定的大功率高频电流,配之以数控淬火机床、计算机能量监控系统、热交换自动温控冷却系统,组成机电一体化感应加热淬火成套装备,实现被加热零件的连续加热和淬火冷却,可列入加工生产线的自动化生产。
电效率比电子管式电源由50%提高到80%。由于加热快,用水基介质冷却,完全无污染。一条PC钢棒调质生产线,年处理3000-5000吨,创利达600-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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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弧焊用烧结焊剂成套制备技术
化工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油气管线等产品的焊接
国内现有埋弧焊用的熔炼焊剂,在制造过程中能源消耗大,严重污染环境。烧结焊剂制备技术,是将按一定配比要求的矿石粉和铁合金用液体粘结剂制粒后,经低温烘干(200-300℃),高温烧结(700-950℃)后,经分筛处理即成成品焊剂。
该技术需建设一条烧结焊剂生产线,根据年产量不同,设备投资约200-500万元,可生产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埋弧焊用通用焊剂。生产上述类型烧结焊剂按年产2000吨计算,年可获利110万元,2-3年收回成本,比熔炼焊剂节电50-60%,无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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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毒气保护焊丝双线化学镀铜技术
制造镀铜气体保护焊焊丝
采用可靠的镀铜前脱脂除锈工艺,如砂洗、电解热碱洗、电解酸洗等,再采用优化的镀铜液,确保化学置换反应稳定可靠,最终使镀铜质量达到国家镀铜焊丝优等品标准。该技术无任何毒性,比氰化电镀在环保上有明显优势。
投资约100万元,回收期1.5-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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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钾镀锌技术
各种钢铁零件电镀锌
氯化钾镀锌技术无氰无毒无铵,镀液中的氯化钾对锌虽有络合作用,但它主要是起导电作用,氯的存在有助于阳极溶解。其镀液稳定,电流效率高,沉积速度快,镀层结晶细微光亮,废水易于处理。
主要设备与氰化镀锌、碱性锌酸盐镀锌相同,投资相近,但原料费用可降低1/3。槽液无氰无毒无铵,减少污染,废水处理费用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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镀锌层低铬钝化技术
机电、仪表、机械配件和日用五金零件等产品的电镀处理
镀锌层对铁基金属有很好的保护作用,但锌是活性很强的两性金属,需用铬酸溶液进行钝化处理。低铬钝化液与高铬钝化液不同,它的钝化膜不是在空气中形成,而是在溶液中形成,因此,其钝化膜致密,耐蚀性高。
低铬钝化与高铬钝化的设备相同,但低铬钝化铬酸浓度低,因而铬的流失率低,可使清洗水中流失的铬减少80%,降低原料成本;废水中六价铬浓度低,处理费用低,同时也减少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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镀锌镍合金技术
钢板、车辆、家用电器和食品包装盒等产品的电镀处理
镀锌层在大陆性气候条件下防护性较好,但在海洋性气候中易被腐蚀。镉镀层在海洋性气候条件下,耐蚀性能好,但镉的毒性大,污染严重。锌镍合金镀层具有良好的防护性,且可减少氢脆和镉脆。
设备与氰化镀锌、氯化钾镀锌相同,投资相近。镀锌镍合金技术的生产成本较低,防护性能高,可焊性好,毒性降低,减少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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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铬酸镀硬铬技术
耐磨、耐腐蚀等钢铁零部件,以及修复磨损的零部件和切削过度的工件
通过将原镀铬液中铬酐浓度由250克/升降低至150克/升以下,严格控制工艺,获得硬度HV900以上的铬层,节省资源。
可利用原有设备,无需投资,原料利用率高,成本降低。低铬酸镀硬铬工艺产生的铬雾气体和铬件带出液中含铬量减少1/3以上,处理费用降低,有利于环境保护。

有色金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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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厂清洁生产技术
矿山选矿
(1)简化碎矿工艺,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电耗;(2)采用多碎少磨技术降低碎矿产品粒径;(3)采用新型选矿药剂CTP部分代替石灰, 提高选别指标;(4) 安装用水计量装置降低吨矿耗水量;(5)将防尘水及厂前废水经处理后重复利用,提高选矿回水率;(6)采用大型高效除尘系统替代小型分散除尘器,减少水耗、电耗,提高除尘效率。
以3万吨/天生产能力的选矿厂计,改造项目总投资265万元,其中设备投资98万元,年创经济效益406.8万元,同时,降低物耗、能耗,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改善车间作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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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炉炼铜工艺技术
铜冶炼
白银炉炼铜技术是铜精矿焙烧和熔炼相结合的一种方法,是以压缩空气(或富氧空气)吹入熔体中,激烈搅动熔体的动态熔炼为特征。技术特点:炉料制备简单;熔炼炉料效率高;炉渣含三氧化二铁(Fe2O3)少,含铜低;能耗低,提高铜回收率;烟尘少,环境污染小。
建一座100平方米白银炉投资约5000万元,年产粗铜5万吨,2年可收回全部投资,经济效益显著,同时,大大减少了废气、烟尘的排放,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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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速法炼铜工艺技术
大型铜、镍冶炼
粉状铜精矿经干燥至含水分低于0.3%后,由精矿喷嘴高速喷入闪速炉反应塔中,在塔内的高温和高氧化气氛下精矿迅速完成氧化造渣过程,继而在下部的沉淀池中将铜锍和炉渣澄清分离,含高浓度二氧化硫的冶炼烟气经余热锅炉冷却后送烟气制酸系统。
能耗仅为常规工艺的1/3-1/2,冶炼过程余热可回收发电;原料中硫的回收率高达95%;炉体寿命可达10年。高浓度烟气便于采用双接触法制酸,转化率99.5%以上,尾气中二氧化硫低于300毫克/标准立方米,减少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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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兰达炼铜技术
年产粗铜10万吨以上的铜冶炼行业
该技术的核心是诺兰达卧式可转动的圆筒形炉,炉料从炉子的一端抛撤在熔体表面迅速被熔体浸没而熔于熔池中。液面下面的风口鼓入富氧空气,使熔体剧烈搅动,连续加入炉内的精矿在熔池内产生气、固、液三相反应,生成铜锍、炉渣和烟气,熔炼产物在靠近放渣端沉淀分离,烟气经冷却制酸。
炉体结构简单,使用寿命长,对物料适应性大,金银和铜的回收率高,能生产高品味冰铜。由于没有水冷元件,热损失小,能充分利用原料的化学反应热,综合能耗低。技改投资为国内同类投资的一半,经济效益显著。硫实收率大于96%,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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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中回收硫精矿选矿技术
伴生有硫铁矿(黄铁矿)的有色金属硫化矿、贵金属矿及单一硫铁矿等矿产资源和含有硫铁矿的选矿废弃尾矿等
将尾矿库储存浸染矿选铜尾矿和现产浸染矿选铜尾矿,电铲采集,运至造浆厂房矿仓,1.2兆帕水枪造浆,擦洗机擦洗与粉碎,旋硫器与浓密机分级浓缩至要求浓度后送浮选作业,添加丁基黄药与2#油,产出硫精矿;浸选铜尾矿直接加入硫酸铜(CuSO4)活化,加入丁基黄药与2#油,产出硫精矿。一尾选硫与浸选硫可单选,也可合选。技术关键:尾矿水力造浆技术、擦洗机破碎与擦洗技术、旋流器分级技术、浮选选硫技术、运输、卸车防粘技术。特点是应用范围广,分选效率高。
投资1500万元,年产值4253万元,利润535万元,投资回收期小于3年。减少尾渣排放量20%,缓解硫资源紧张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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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氧化铝气态悬浮焙烧技术
1300吨/天以上规模的氧化铝生产
焙烧系统是由一台稀相闪速焙烧主炉和一组内衬耐火材料的高效旋风换热设备组成。其主要工作原理为:含水10%的氢氧化铝经文丘里预热干燥器及两级旋风预热器预热至425oC左右后,进入焙烧炉锥部。在焙烧炉内与高热气流(1100oC)进行快速热交换。由于炉体结构及物料、高温气流的合理配置,使得氢氧化铝始终处于悬浮状态,从而能够快速完成焙烧过程。经焙烧后的氧化铝经高温旋风筒分离,进入由四级旋风筒和一级硫化床组成的冷却系统。冷却后的氧化铝(低于80oC)进入下一道工序。废气经一级预热旋风分离后进入电除尘器,经除尘后(含尘浓度低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排入大气。其主要特点是热效率高,能耗低,不产生燃烧烟尘。
总投资5000万元,较引进设备节省投资4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回收期2.2年;因电耗、煤气消耗的降低以及收尘系统的优化,使吨氧化铝焙烧成本降低约26.3元,年节约运行费用1340万元。由于采用煤气为燃料,消除了“煤烟型”污染和无组织排放;工艺物料经高效回收,粉尘浓度远远低于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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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级萃取分离法生产高纯稀土技术
有色金属元素分离提取,如钴、镍、铜、锂等;放射性元素分离提纯,如铀、钍等;制药行业中有效药物的提取;污水中重金属有害元素的去除。
在生产高纯稀土元素及其化合物工业生产中,广泛使用溶剂萃取法分离稀土元素。有机萃取剂能与稀土元素生成络合物,但与不同元素生成的络合物稳定性不相同,利用这种稳定性的差异可以使稀土元素获得分离。但一次萃取作用不能使某种元素获得产品要求的纯度,需进行连续多次萃取分离,这就是串级萃取分离技术。萃取技术可分为液相 液相萃取和液相 固相萃取,固相一般指将被萃物制备成微小颗粒的矿浆,也称为矿浆萃取。
生产规模10000吨/年, 总投资5000万元,产值1亿元,利润1000万元。不产生废气、废渣,废水经处理后排放或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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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回转窑法从冶炼砷灰中生产高纯白砷技术
有色金属冶炼砷烟尘处理
高砷烟尘中的砷主要呈三氧化二砷的形态存在,它是一种低沸点的氧化物,并具有“升华”的特性。利用这一性质,在高温条件下使三氧化二砷在回转窑内挥发,随烟气进入冷凝收尘系统,温度降低再结晶析出,得到白砷产品。高砷烟尘中的锡、铅、铁等氧化物因沸点较高,在电热回转窑控制的温度条件下不挥发,进入残渣,从而达到三氧化二砷与锡、铅、铁等氧化物分离的目的。锡在残渣(窑渣)中富集,返回锡系统处理可以得到回收。
以高砷烟尘处理量4-9吨/日(1200-2700吨/年)计,总投资约100万元。每年可产出白砷420多吨,回收锡75吨(拆合精锡65)吨,总产值160万元,利润70多万元。同时,可避免砷灰对环境的污染,资源得到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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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浓度二氧化硫烟气制酸技术
冶炼化工等低浓度(1-3%)二氧化硫烟气治理
由铅烧结机排出的二氧化硫烟气,经过湿法动力波洗涤净化,经加热达到转化器的操作温度后,在转化器内转化为三氧化硫,经冷却形成部分硫酸蒸汽。在WSA冷凝器内,硫酸蒸汽与三氧化硫气体全部冷凝成硫酸。产酸浓度大于96%,制酸尾气二氧化硫浓度小于200毫克/标准立方米,尾气达标排放。
总投资1.4亿元,SO2转化率>99.2%,年产成品酸63000吨以上,经济效益明显。尾气SO2<200PPM,硫酸雾<45mg/Nm3,年削减SO2排放2.8万吨左右,减少粉尘排放量100吨,确保粉尘、二氧化硫、三氧化硫达标排放,大大改善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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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尾矿中回收绢云母技术
金属矿山开采
从金属矿山尾矿库获取尾矿,利用特殊的分级设备及选矿设备回收加工-10μ、-5μ、-3μ以及更细的绢云母,经过改性设备并辅以改性药方得到改性产品。改性产品可应用于橡胶工业作增强剂,应用于工程塑料行业作填充剂,应用于油漆工业作特种防污防锈涂料,应用于造纸、化妆品行业作填充料。
以新建10000吨/年绢云母回收厂为例,总投资1270万元,年销售收入2393万元,利税总额1849万元,投资回收期0.9年。主要设备的使用寿命为10年。减少矿山尾矿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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煅烧炉余热利用新技术
炭素行业
采用新型有机热载体,利用煅烧炉排出的高温烟气,通过热媒交换炉将热媒加热,通过管道送至炭素生产工艺中的沥青熔化、混捏等用热设备,改变了传统采用蒸汽加热方式,节约能源。经过热媒交换炉后的烟气由于温度较高,经过水加热器还可生产热水。采用热媒加热后,提高了沥青熔化温度,改善了产品质量,提高了生产效率。
单台改造投资340万元。按照炭素厂年产阳极糊1万吨、炭阳极小块2.1万吨、炭阳极大块2.4万吨计算,年可节约蒸汽消耗9.6万吨,扣除电耗、热媒消耗、设备折旧等,年创经济效益460万元,投资回收期0.7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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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解铝、炭素生产废水综合利用技术
铝电解及炭素生产行业
电解铝及炭素生产废水主要污染物是悬浮物、氟化物、石油类等,污水经格栅除去杂物后,进入隔油池除去大部浮油,加入药剂经反应池和平流沉淀池沉降浮油,渣进入储油池,底泥浓缩压滤,澄清水经超效气浮,投加药剂深度处理,再经高效纤维过滤,送各车间循环利用。
总投资646万元。年节约新水225万吨,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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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铝含碱废水综合利用技术
氧化铝生产行业
含碱污水经格栅、沉砂池除去杂物及泥沙后,进入两个平流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底流由虹吸泥机吸出送脱硅热水槽加热后再送二沉降赤泥洗涤,溢流进入三个清水缓冲池,再用泵送高效纤维过滤器进一步除去悬浮物,净化后得到再生水送厂内各工序回用。避免了生产原料碱的浪费,节约水资源,而且降低了废水的处理成本。
以处理水量840立方米/小时计,总投资600万元。年节约新水264万吨;回收污水中的碱(折合碳酸钠)1500吨,节约费用165万元;水处理成本费194万元/年(水处理成本0.3元/立方米),年经济效益为208万元。废水基本实现“零排放”。

石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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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保钻井液技术
石油钻井作业
采用毒性小、生物降解性好的环保型钻井液添加剂配制保护环境、保护油层的“双保”钻井液体系,强化固相控制技术,可从源头控制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最大限度的减少钻井废物量,降低钻井污染;对废弃钻井液进行化学强化固液分离、电絮凝浮选和固化等处置方法,实现废物的综合利用。
投资800万元,综合经济效益700万元/年,投资回收期1.1年。

45
废弃钻井液固液分离技术
石油钻井作业
采用特殊脱稳剂和高效絮凝剂与废弃钻井液进行絮凝反应,反应物以高效离心机进行强化离心分离,离心分离脱出的废液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离心分离出的固相达标可外排填埋/固化,满足环保标准要求。
投资1000万元,经济效益500万元/年,投资回收期2年。

46
废弃钻井液固化技术
石油钻井作业
在废弃钻井液中加入高价金属离子盐和高效絮凝剂可以使废弃钻井液失稳脱水,再与胶结材料混合,可发生固结反应,生成一定强度的固结体,将废弃钻井液中的有害物质固结成一体,减弱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总投资1000万元,投资回收期1.9年。

47
炼油化工污水回用技术
炼油行业
采用絮凝、浮选和杀菌等工序处理,控制循环水补充水的油、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氨氮、电导率等水质指标,使指标达到回用要求。
总投资160万元,经济效益可达37万元/年,投资回收期约4.3年。

建材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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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干法水泥窑纯余热发电技术
水泥行业
窑头、窑尾分别加设余热锅炉回收余热。回收窑头、窑尾余热时,优先考虑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在确保煤磨和原料磨的烘干所需热量后,剩余的废热通过余热锅炉回收生产蒸汽。一般窑尾余热锅炉直接产生过热蒸汽提供给汽轮机发电,窑头锅炉若带回热系统的可直接生产过热蒸汽,若不带回热系统的则生产部分饱和蒸汽和过热水送至窑尾锅炉过热。
以2000吨/天新型干法水泥窑,发电系统装机3000千瓦计,总投资2088万元。按达到的生产水平2300千瓦计算,年新增发电能力1623万千瓦时,扣去自耗电12%,年供电量1428万千瓦时,可降低生产成本297.7万元,投资净利润率14.26%,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49
新型干法水泥采用低挥发份煤技术
水泥行业
为保证低挥发份燃煤在回转窑和分解炉内的稳定正常着火和燃烧,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一是采用新型大推力多通道煤粉燃烧器,强化煤粉与空气的混合;二是采用部分离线型分解炉,使初始燃烧区有较高的氧浓度和燃烧温度,适当加大分解炉炉容,延长煤粉停留时间;三是增加煤粉细度,提高煅烧速率,缩短燃尽时间。
该技术可以大幅度降低水泥燃料成本,减少污染物排放。按年产30万吨水泥熟料计,总投资约260万元,投资回收期为1-2年。

50
利用工业废渣制造复合水泥技术
水泥行业
使用钢渣、磷渣、铜渣、粉煤灰、煤矸石多种工业废渣作为水泥掺和料与少量熟料(≤30%)一起,采用机械激发、复合胶凝效应等多机理激发的技术手段制造水泥。对性能不明的工业废渣作掺和料,要进行必要的物理化学性能测试。
以年产10万吨水泥规模为例。按老厂改造、分别粉磨方案计算,需要投资440万元。按老厂改造、混合粉磨方案计算,需要投资190万元。按建新厂、分别粉磨方案计算,需要投资1100万元。从经济上看,建新厂二年半可收回全部投资;按老厂改造、分别粉磨方案一年可收回全部投资;按老厂改造、混合粉磨方案,半年可收回全部投资。与传统工艺相比,粉尘产生量可减少35%以上,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产生量减少40%以上,吨水泥熟料消耗和煤耗均减少40%以上,水泥生产成本大大降低;同时,使工业废渣得到综合利用。

51
环保型透水陶瓷铺路砖生产技术
陶瓷行业
利用煤矸石及工业尾矿、建筑垃圾废砖瓦、生活垃圾废玻璃等作为骨料,加入粘结剂和成孔剂,烧制成具有良好透水性、防滑性、耐磨性、吸声性的陶瓷铺路砖。
年产120万平方米环保型透水陶瓷砖,投资3600万元,年销售额9700万元,投资回收期约2.5年。

52
挤压联合粉磨工艺技术
年产20 100万吨水泥企业的生料和水泥成品的粉磨作业,以及高炉矿渣、煤等脆性物料的粉磨作业
由关键设备辊压机、打散分级机以及传统粉磨设备球磨机构成。挤压后的物料粒度大幅度下降,易磨性显著改善,与辊压机配套使用的打散分级机集料饼打散与颗粒分级两项功能,球磨机选用先进的高细高产磨技术,开路操作。高效率的磨内筛分装置具有类似选粉机的分选功能,可有效抑制过粉磨现象;强化研磨功能的微段研磨体的加入以及极具针对性的研磨体级配可有效提高粉磨效率,实现大幅度增产。
日产700吨挤压粉磨系统,投资600万元;日产1000吨挤压粉磨系统,投资800万元;日产2000吨挤压粉磨系统,投资1800万元。投资回收期约3年。该技术节能效果明显,台时产量增加80%-90%,节电30%,研磨体消耗降低60%;同时,设备噪音明显降低,粉尘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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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流高细、高产管磨技术
水泥生料、熟料,非金属矿、工业废渣的高细粉磨和深加工。
该技术是对普通开流管磨机内的隔仓板及出口篦板进行改造,并在隔仓板间增设筛分装置,使物料能在磨内实现颗粒分级,从而大大提高系统的粉磨效率。
根据磨机的规格不同,投资规模在20万元与50万元之间不等。投资回收期为六个月到一年。该技术不造成任何环境污染,磨机台时产量增加30%-40%,降低钢材消耗及能耗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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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沸腾式烘干系统
水泥、非金属、化工及各类工业废渣的烘干处理
该技术是对回转式烘干系统进行综合技术改造,其中供热系统采用小炉床型高温沸腾炉;烘干机内部使用新型组合式物料装置;通风、除尘系统因条件不同有针对性地选用收尘设备。整套系统集烘干、节能、环保为一体,从而大大提高系统的热效率。
根据生产规模不同,总投资在10-80万元之间不等,投资回收期为3-6个月,主要设备使用寿命为5-8年,该项技术是对各类工业废渣及粉尘进行综合治理,废气中粉尘排放浓度低于80毫克/标准立方米,台时产量增加80-120%,节能40-80%,能达到增产增效、综合利用废渣、降低能耗及粉尘治理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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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浓度、防爆型煤粉收集技术
建材、冶金、电力行业煤粉制备系统
采用全新的防燃、防爆结构设计,外加齐全的安全监测与消防措施,消除了收尘器内部燃烧、爆炸的隐患;采用微机自动控制高压脉冲多点喷吹清灰,确保收尘器长期稳定、高效的运行。
以每小时产10吨煤粉规模为例,投资98万元,仅节电一项,一年可创效益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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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装、运、储、用技术
水泥、流通、建筑业
散装水泥采用密封装、卸、运输方式,不存在破包问题,可大量减少水泥粉尘排放,同时,可降低袋装水泥包装物的消耗,降低生产和使用的成本。
袋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的综合成本要比散装水泥高出约50元/吨。若全部实现散装化,全国每年能节约240亿元。投入产出效益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