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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区清雪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21 21:18: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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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区清雪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城区清雪管理办法(试行) 第9号


现公布《焦作市城区清雪管理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路国贤

   2008年1月20日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市城区范围内积雪,保证交通安全畅通和环境整洁,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焦作市城区清雪工作坚持“全民动员、统一组织、门前自包、区域管理、分片包干、义务清扫”的原则。

  市城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业主、街道社区和居民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清雪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清雪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城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清雪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清雪指挥部负责清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城区清雪工作实行责任制,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结合各单位情况,因地制宜划分清雪责任地段。

  第五条 各单位清雪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的主次道路、背街小巷、居民区的清雪工作;

  (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各居民区的清雪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清除各自庭院内的积雪;

  (三)沿街各单位、门店围墙至道路中心线范围内的积雪由各单位、沿街门店负责清除;

  (四)广场、停车场、公交车站台、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积雪由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五)各类集、农贸市场的积雪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清除;

  (六)建筑拆迁工地相邻街路的积雪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清除;

  (七)供热、供水、排水管网等跑、冒、滴、漏形成的冰面由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八)万方桥等重点部位上的积雪由环卫专业单位负责清除;

  (九)无责任单位的街、路区域的积雪由市清雪指挥部安排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焦中直、省直单位和部队义务清除,按单位在册职工或从业人数人均20~30平方米的标准划分。

  第六条 夜间降雪,便于组织清除的单位应组织夜间清除,不能夜间清除的,次日应及时组织清除;白天降雪,应及时组织清除。中雪在一日内、大雪在两日内、暴雪在三日内清除完毕。

  除雪责任区内应达到无积雪残冰,无空段、漏段、雪条、冰包,无责任区路面及市政公共设施损坏的标准。

  第七条 主次干道、沿街单位、门店清理的积雪应清运至人行道下方道沿石边,便于环卫机械车辆集中清运;各机关、团体、居民区内清扫的积雪可堆放在单位庭院、居民区闲置地段。

  清除积雪时一般不允许在道路上撒盐或融雪剂,个别确需撒盐或融雪剂的路段,须经区环卫部门同意。所清除的积雪不得随意堆放,须由清雪责任单位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心花园、绿化带绿篱上、人行道、车行道和公交车站、垃圾箱等公共设施周围堆放、倾倒积雪,不得往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

  第八条 允许义务清雪单位和个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清雪。

  第九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将清运雪费用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清运雪工作的设备购买、养护、维修及购买融雪剂等,确保城区清雪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市气象部门应及时向市清雪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雪情及天气预报,并通过新闻媒体或通讯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雪灾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当城区道路降雪厚度达到10厘米以上或气象部门发布雪灾预警信号时,市清雪指挥部应启动《焦作市城区清雪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积极行动,按预案和通知要求进行清雪工作。

  第十二条 降雪和清雪期间,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疏导道路交通,万方桥等重点部位集中清扫时应疏导车辆绕行,保障除雪车辆通行和清扫人员的人身安全。需要大量人力清雪时,为保证清雪人员安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清雪指挥部应对清雪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清雪工作不积极、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曝光。

  第十四条 对不履行除雪义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清理,并按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清运积雪严禁损坏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因清运积雪损坏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的,由造成损坏的单位负责恢复原状或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1号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01年第四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情况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1第四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共受理用户申诉1310件,其中:采用电话方式申诉的有1058件、采用信函方式申诉的有93件、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申诉的有83件、采用传真方式申诉的有71件、采用来访方式申诉的有5件(详见附表一)。
  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有77件,占受理申诉量的5.88%;其它的申诉多为咨询、意见和建议等。
 二、具体情况
(一)各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的情况
  在正式立案的77件申诉案件中,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电信)被申诉17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联通)被申诉24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移动)被申诉31件,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网通)被申诉2件,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铁通公司)被申诉2件,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共计1件(详见附表二)。
(二)电信用户申诉的分类
  2001年第四季度,用户申诉主要集中在移动电话业务方面,在正式立案的77件申诉案件中,固定电话业务方面的申诉15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19.5%;移动电话业务方面的申诉42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54.5%;IP电话及各类电话卡业务方面的申诉14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18.2%。
  在正式立案的77件申诉案件中,按用户申诉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分类,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申诉(详见附表三):
申诉乱收费的1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1.3%;
申诉资费争议的16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20.8%;
申诉服务质量的43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55.8%;
申诉通信质量的15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19.5%;
申诉其它问题的2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2.6%。
(三)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情况
  截止到2001年12月底,在正式立案的77件申诉案件中,已结案74件,占立案总数的96.1%。
附件:1. 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受理用户申诉的基本情况
  2. 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情况
  3. 申诉分类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OO二年二月十九日


 附表一: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受理用户申诉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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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方式 │ 电话 │ 信函 │ 电子 │ 传真 │ 来访 │ 合 计 ┃
┠──────┼────┼────┼────┼────┼────┼────┨
┃月份    │    │    │ 邮件 │    │    │ (件) ┃
┠──────┼────┼────┼────┼────┼────┼────┨
┃   10月  │   397│   27│   19│   26│    3│   472┃
┠──────┼────┼────┼────┼────┼────┼────┨
┃   11月  │   288│   31│   21│   23│    2│   365┃
┠──────┼────┼────┼────┼────┼────┼────┨
┃   12月  │   373│   35│   43│   22│    0│   473┃
┠──────┼────┼────┼────┼────┼────┼────┨
┃  合计(件) │  1058│   93│   83│   71│    5│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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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主要电│        │        │          ┃
┃信业务经营者被│        │        │          ┃
┃申诉情况   │        │        │          ┃
┠───────┼────────┼────────┼──────────┨
┃  经 营 者  │  被申诉的  │  被申诉量  │  2001年12月底  ┃
┠───────┼────────┼────────┼──────────┨
┃  名 称   │  电信业务  │   (件)   │  用户数(万户)  ┃
┠───────┼────────┼────────┼──────────┨
┃       │  固定电话  │       11│       17886.6┃
┠───────┼────────┼────────┼──────────┨
┃       │  因 特 网  │        3│ 1341.4(拨号注册)┃
┠───────┼────────┼────────┼──────────┨
┃       │ 电话信息服务 │        1│     —     ┃
┠───────┼────────┼────────┼──────────┨
┃       │   IP电话   │        1│     —     ┃
┠───────┼────────┼────────┼──────────┨
┃  中国电信  │  电 话 卡  │        1│     —     ┃
┠───────┼────────┼────────┼──────────┨
┃       │  固定电话  │        2│        16.75┃
┠───────┼────────┼────────┼──────────┨
┃       │ GSM移动电话  │       13│       4099.7┃
┠───────┼────────┼────────┼──────────┨
┃       │ CDMA移动电话 │        3│     *     ┃
┠───────┼────────┼────────┼──────────┨
┃       │  无线寻呼  │        1│       3606.4┃
┠───────┼────────┼────────┼──────────┨
┃       │   IP电话   │        4│     —     ┃
┠───────┼────────┼────────┼──────────┨
┃  中国联通  │  电 话 卡  │        1│     —     ┃
┠───────┼────────┼────────┼──────────┨
┃  中国移动  │ GSM移动电话  │       26│       10381.5┃
┠───────┼────────┼────────┼──────────┨
┃       │   IP电话   │        5│     —     ┃
┠───────┼────────┼────────┼──────────┨
┃  中国网通  │   IP电话   │        2│     —     ┃
┠───────┼────────┼────────┼──────────┨
┃  铁通公司  │  固定电话  │        2│     *     ┃
┠───────┼────────┼────────┼──────────┨
┃  其 它   │    —    │        1│     —     ┃
┠───────┼────────┼────────┼──────────┨
┃  总 计   │    —    │       77│     —     ┃
┠───────┴────────┴────────┴──────────┨
┃注: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被申诉量含其分支机构的被申诉量。         ┃
┃                                    ┃
┠────────────────────────────────────┨
┃* 表示暂无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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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三:申诉分类统计表                          ┃
┃                                     ┃
┠──────┬─────┬─────┬─────┬────┬──┬────┨
┃  申诉分类 │  乱收费│ 资费争议 │ 服务质量 │通信质量│其它│合计(件)┃
┠──────┼─────┼─────┼─────┼────┼──┼────┨
┃企业名称  │     │     │     │    │  │    ┃
┠──────┼─────┼─────┼─────┼────┼──┼────┨
┃  中国电信 │     │     3│    13│    1│  │   17┃
┠──────┼─────┼─────┼─────┼────┼──┼────┨
┃  中国联通 │     1│     4│    13│    5│  1│   24┃
┠──────┼─────┼─────┼─────┼────┼──┼────┨
┃  中国移动 │     │     7│    17│    7│  │   31┃
┠──────┼─────┼─────┼─────┼────┼──┼────┨
┃  中国网通 │     │     1│     │    1│  │    2┃
┠──────┼─────┼─────┼─────┼────┼──┼────┨
┃  铁通公司 │     │     1│     │    1│  │    2┃
┠──────┼─────┼─────┼─────┼────┼──┼────┨
┃  其 它  │     │     │     │    │  1│    1┃
┠──────┼─────┼─────┼─────┼────┼──┼────┨
┃  合计(件) │     1│    16│    43│   15│  2│   77┃
┠──────┴─────┴─────┴─────┴────┴──┴────┨
┃注: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被申诉量含其分支机构的被申诉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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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体制的现状评析

李俊杰


  刑法作为调节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律,关系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财产安全和整个社会的发展与稳定,而刑法规范是对纷繁复杂的客观事物的高度抽象的概括,“徒法不足以自行”,并且“立法者难以预见到社会生活中涌现的大量错综复杂的、各种各样的情况。法律是难以满足一个处在永久运动中社会的所有的新的需要的。” 因此作为阐明刑法规范确切涵义的刑法解释虽然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但其社会意义却极为重要。刑法解释从解释效力的角度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三者在整个刑法解释中的地位、比重和相互关系及各自的内容则构成具有某种特点的刑法解释体制,而刑法解释体制的合理性则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发挥直接的作用,对人们的社会行为和刑法价值观念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摈弃不合法不合理的、构建良性的刑法解释体制成为刑法学界应该关注的问题。
  所谓刑法的立法解释,通说认为就是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涵义所作的解释,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2)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3)立法机关专门用法令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当然,此说不无争议。笔者认为,刑法立法解释可分为广义和狭义,通说是广义的刑法立法解释,因为“制定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要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和怎样解释。” 狭义的立法解释专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因为根据《宪法》第67条、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立法法》第42条规定,凡是关于刑法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以及刑法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笔者认为,刑法立法解释仅指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对刑法所作的解释。首先,立法解释是立法权力的延伸,从属于立法,但不等于立法本身。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的立法主体是全国人大,解释本身就是立法的一部分,因此不符合刑法立法解释的特定内涵。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也不是刑法的立法解释。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草案说明的对象是法律草案,草案本身不能称为法律,“说明”之后,草案还要根据人大代表的意见进行修改;草案说明的主体也只是人大的一个工作部门——全国人大法工委,它不符合立法的主体要求。
  刑法立法解释的现状如何呢?79年刑法已经成为历史,在它曾经辉煌的日子里,其立法解释领域却显得暗淡无光,因为除了某些“法律草案说明”之外,我们找不到一件正式的专门解释。那么再把目光投向97年刑法实施以来刑法解释领域,在寻寻觅觅中,我们终于看到了立法的六个解释,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难道是97年刑法条文规定明确到不需更多说明,社会发展缓慢或者说97年刑法的前瞻性已经将刑法制定后的情况尽在掌握之中?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刑法条文是由法律用语表现的,而“在所有的符号中,语言符号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种。” “尽管每位作者都希望把自己的意图原原本本地、毫无保留地反映在作品之中,但由于作品语言的局限,作者的意图不可能充分地、完全地表达出来,言不尽意是作者与作品关系中存在的普遍现象。” 那么立法用语与立法愿意必然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就必然需要立法解释给予说明。97年刑法虽然被有的学者挂上可“垂范久远”的标牌,但无论如何不可能包罗无遗,因为“我们的时代已不再有人相信这一点。谁在起草法律时就能够避免与某个无法估计的、已经生效的法规相抵触?谁又可能完全预见全部的构成事实,它们藏身于无尽多变的生活海洋中,何曾有一次被全部冲上沙滩?” 何况,社会现实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刑法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也是必然的。因此,要想使一部刑法真正向“垂范久远”的方向发展,就需要刑法立法与刑法立法解释相辅相成的共同努力。那么之所以存在立法解释“地广人稀”的现象大概主要有以下原因:1、主观上,立法解释机关长期没有对刑法立法解释工作给予应有的重视,疏于行使解释权。2、客观上,立法解释机关身兼数职工作繁多,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导致及时进行刑法立法解释的能量有限。3、司法解释进行了一定数量的越权解释。4、学理解释众说不一,没有对立法解释产生足够的影响。对于如何解决立法解释明显不足的问题,将在第二部分阐述,下面分别评析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的现状。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