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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6/2002号行政法规——燃气传输管路技术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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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6/2002号行政法规——燃气传输管路技术规章

澳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6/2002号行政法规——燃气传输管路技术规章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6/2002号行政法规


内  容: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6/2002号行政法规——燃气传输管路技术规章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核准
核准《燃气传输管路技术规章》,该规章为本法规的附件及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后满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燃气传输管路技术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规章制定了设计、修建、营运及维护燃气传输管路(以下简称管路)所须遵守的技术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规章适用于工作压力等于或大于4巴的燃气传输管路。
二、根据工作压力,可分为下列等级:
第1级 - 工作压力在20巴以上;
第2级 - 工作压力等于或小于20巴,以及等于或大于4巴。
三、上款所述的数值可由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进行修改。
第三条
压力控制
为了确保必要的安全条件,应在管路中安装已被核准的压力控制装置。
第四条
管道直径
管道的直径应等于或大于100毫米。
第五条
网络的布置图
网络应用正确比例的布置图表示出来,并指出下列各点:
(一) 它们在水平投影中的位置,以及埋藏深度;
(二) 管道的直径;
(三) 配件(阀门、连接装置及其它),并指出它们各自的位置;
(四) 与特殊工作相关的详细资料。
第六条
管路的标记
一、地下管道应用一条黄色警戒带标记出来,该警戒带位于管道的上母线以上0.30米处,最少阔0.2米,上面要用中文及葡文写上「小心 - 燃气」字句,字体要清晰易见并且不会被擦掉,标记的字元间隔不能超过1米。
二、在住宅区以外,也要放置和保留标记,标记要设置在管路轴线的正上方,需指出管路的正确位置,且标记之间不能超过500米。
第七条
传输燃气的温度
所传输燃气的温度应可对良好保持管道内部涂层有利,如果还有外部涂层,也要有利于保持外部涂层,在这些位置,温度不能超过摄氏120度。
第八条
燃气的腐蚀性
一、燃气应为非腐蚀性燃气。
二、根据NP-1333或者其他技术相等的标准,容许的最大腐蚀度为1A。
第二章
与管的制造相关的规定
第九条
总则
在修建管道时,应使用根据本章所指的技术标准来制造、测试及控制的钢管。
第十条
标称直径及厚度
管的标称直径及管壁厚度应符合适用标准中所载的数值,如NP-1641标准或其他技术等效的标准。
第十一条
相对延伸率、弹性极限及断裂强度
一、管道的相对延伸率不能低于第六十一条所述标准中指出的数值。
二、管的金属弹性极限与断裂强度的比率不能超过0.85。
三、管的金属相对延伸率、弹性极限与断裂强度应根据第六十一条所述的标准来确定。
第十二条
金属的过渡温度
一、金属的过渡温度应低于第五十三条和五十四条所述测试过程中管道能承受的最低温度,或在工作中管道能承受的最低温度。
二、对上款所要求的验证,得根据第六十一条所述的标准,透过测量韧性来进行。
第十三条
钢管的制造过程
在修建管路时应使用由预脱氧铸钢制造的钢管。钢管可以是无缝钢管、带有纵向接缝或螺旋状接缝的钢管。
第十四条
钢的化学成分
用作制造钢管的钢,其化学成分应确保其在焊接性、延展性及韧性方面具有良好性能。作为评定标准,可采用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相对延伸率及过渡温度,并遵守第六十一条所述的适用标准指出的数值。
第十五条
制造的证明书
一、管的制造商应为每批管附上一份证明书,其上写明:
(一) 材料的质量:需指出化学成分及各成分的限制量、机械性能、尺寸公差及所发现的瑕疵;
(二) 管的制造程序;
(三) 对焊接的管,需指出其焊接加工过程及验收条件;
(四) 制造管时,在不同阶段所采用的控制和测试方法,如类别、方法、编号及验收标准;
(五) 管的水力测试和非破坏性测试的条件。
二、管应根据所采用的制造标准来标记。
第十六条
管的测试及控制
在制造过程中,每根管都必须受第六十一条所述适用标准中规定的测试及控制方法约束,尤其是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
压力
一、测试压力应产生圆周拉应力(s),该应力是标准所定的厚度函数,经考虑最小公差后,其应介乎在所指最小弹性极限的95%至100%之间。
二、如没其他说明,本规章中所提到的压力均指相对压力。
第十八条
测试用最大及最小压力的确定
一、在工厂中使用的最大及最小测试压力由下表所指出的方法来确定,该等压力以巴为单位,并分别对应于极限应力:
表一
圆周拉应力 (s) 测试压力 (r)
最小 最大 最小 最大
0.95xE E 20 x 0.95 x E x e
------------------ x 100 - d
--------
D 100
20 x E x e
------------ x 100 - d
--------
D 100
表中:
E = 金属的最小弹性极限,已在管的技术规格中定出,以每平方毫米上的牛顿数表示;
D = 管的标称外直径,用毫米表示;
e = 管壁的标称厚度,用毫米表示;
d = 最小厚度的公差,以e的百分比表示。
二、在管制成后,确定最小及最大测试压力时,要考虑到E、D及d的值,它们是列明在第十五条所述的管的制造证明书中。
三、对于弹性极限的确定,如管的制造技术规格所使用的方法与第一款所规定的方法不同,则按该方法测量所得的弹性极限值的函数,即最大及最小圆周拉应力(s)及其对应的测试压力应符合下述条件:以该方法计算出来的应力(s)及测试压力需与表I列出的公式确定的数值相等。
四、在本规章适用范围内,圆周拉应力(s)被理解成在管路内部的流体压力作用下,产生在外圆上沿切线作用的拉力。
五、常规弹性极限简称为弹性极限,根据第六十一条所述的标准,它是指相对于试样的原始截面,要产生等于试样标记点之间的原始长度的0.5%的拉伸量,包括弹性及塑性拉伸所需的载荷。
第十九条
最大压力极限及测试目标
一、水力测试压力的最大极限为210巴,且其只用于生产控制。
二、上款所述的水力测试压力是用于生产控制,其与管可能承受的实际工作压力无关。
第三章
弯管、接头及其他配件
第二十条
材料
在修建管路中所使用的弯管、接头及其他配件应以钢材制造。该等原件应与所插入管段预计的工作条件相协调,并符合第六十一条所指的适用标准。
第二十一条
水力测试
本章所述的装置及配件在工厂中应接受最小持续十五分钟的水力测试,测试的压力不能低于管道最大工作压力的150%。
第二十二条
型号及要求
一、所有配件都应是已获批准的型号及符合第六十一条所述并获管路设计工程师采用的技术标准或规格所订定的要求。
二、所有配件都应按制造标准做上标记。
第二十三条
法兰盘式连接件
法兰盘式连接件应符合第六十一条所述并获管路设计工程师采用的适用标准。
第四章
管道的计算、现场布置类别
的定义及最大允许圆周拉应力值
第二十四条
设计压力的确定
一、应根据下述公式为已给出标称厚度的管道计算设计压力,或为已定出的设计压力计算标称厚度:
P = ((20 x E x e)/D) x F
其中:
P = 设计压力,用巴表示;
E = 金属的最小弹性极限,已在管的技术规格中定出,以每平方毫米上的牛顿数表示;
D = 管的标称外直径,用毫米表示;
e = 管壁的标称厚度,用毫米表示;
F = 与管道安装位置的类别相对应的安全系数,适用第二十九条表二的规定。
二、设计压力是根据所使用的材料及管道安装位置的类别而容许的最大压力。
三、第一款所述的公式亦可用于计算管壁的厚度。但在计算厚度时,不能将管在制造标准中给出的最小允许公差考虑进去。
四、在任何情况下,工作压力的最大值都不能超过设计压力值。
第二十五条
管道安装位置的分类,以类别表示
一、基于安全性,将管道安装的位置分成四类,分类时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 人口密度;
(二) 自然条件、重要性及已有楼宇、建筑物及工程结构的用途;
(三) 铁路及公路交通的繁忙程度。
二、每种位置的类别必须符合:
(一) 建筑类型,由最大应力值表示,根据第六十一条所述的标准,最大应力值要针对管允许的圆周拉应力(s)来确定。
(二) 管道与邻近楼宇、建筑物及工程结构之间的最小距离。
第二十六条
类别1和类别2
一、类别1和类别2对应于沙漠或山区、草原、农场、农村地区、人口聚集区的周边地区,一般来说,它包括所有不属于类别3和类别4的区域。
二、为确定每公里的建筑物密度,只有那些有人占用,位于所设计的管道布置轴线两侧0.4公里宽及1公里长的带状区域内的建筑物,才计算在内。
三、类别1包括每公里的建筑物密度小于13的区域。
四、类别2包括每公里的建筑物密度等于或大于13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类别3
类别3对应于住宅区或商业区,该类别当中的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份额最少要有10%与街道相邻或位于根据管路设计所确定的区域内,但该等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出地面三层。
第二十八条
类别4
具备下述所有条件的区域,属于类别4:
(一) 大部分建筑物高出地面四层或以上;
(二) 交通繁忙;
(三) 在地下存有大量的基础设施设备,如管道、电缆或电话线。
第二十九条
最大允许圆周拉应力值
金属管的最大允许圆周拉应力值(s),根据弹性极限E的函数,按下表进行计算:
表二
位置类别 安全系数
(F) 最大圆周拉应力的
对应值 (s)
类别1 0.72 0.72 x E
类别2 0.60 0.60 x E
类别3 0.50 0.50 x E
类别4 0.40 0.40 x E
第三十条
安装在类别4位置中的管路
在类别4位置中只允许安装工作压力不超过20巴的管路。
第三十一条
纵轴的位置
一、管路的纵轴位置与任何居住用途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为25米。
二、公共建筑物或存在特殊风险的建筑物,尤其存在火警或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其管路的纵轴位置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要等于或大于75米。
三、一旦管道设计工程师采取下述的任一或一些安全补充措施,则以上各款所述的距离可以减小到表三所载的数值:
(一) 加强管壁自身厚度,这种情况要以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的公式为基础来确定厚度,计算时要将压力值P增加25%;
(二) 采用下述的一种或多种附加保护措施:
· 用金属套筒将管道包起来;
· 插入混凝土挡墙;
· 用钢筋混凝土制成的防护道,如图(a)的倒《U》形;
· 在混凝土层的上面盖上防护板,如图(b)般;
· 用钢筋板的倒置管线沟盖起来,如图(c)般;
· 用钢筋混凝土的倒置管线沟,如图(d)般;
· 钢板制成的侧面框架,如图(e)般;
· 用钢筋混凝土盖板盖起来,如图(f)般。
表三
标称直径
(毫米) 距离,以米为单位
Ps(*) > 20 b 4 ≦ Ps(*) ≦ 20 b
将要建设的建筑物 已有建筑物
100 - 150 2.5 2.0 1.0
175 - 250 4.0 3.0 1.5
300 - 450 7.0 5.0 2.0
> 500 10.0 7.5 3.0
(*) Ps: 工作压力。
四、当采用上款(二)项所述的其中一种解决方案时,保护元件应如下布置,即其端部与建筑物最近点的距离要遵守表三的规定。
第五章
现场布置
第三十二条
在地下安装管道
一、管道应平整地放置在地沟的底部,并以合适的材料保护,以便防止管道老化及涂层脱落。
二、当认定土壤的特性会对管道造成侵蚀时,应在地沟的底部均匀地铺上一层最小厚0.1米的淡水沙层或等同的材料。
三、管道还要用上款所指的物料完全包覆起来,且所有方向均需达到所指定的最小厚度。
四、如发现管道的涂层已损坏或没有完成,则须对其进行修理或完成涂层的喷涂。
五、当管道安装在地沟中时,应以临时护罩密封管首的分段,待连接管道分段时才将其除去,并检查管道内部是否有外来杂物。
第三十三条
深度
一、管道安装的标准深度由管线的上母线与地平面之间的距离来确定,考虑到土壤的特性,深度最少应达到0.8米。
二、安装在交通流量大的铁路或公路下面的管道的最小深度为1米。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管道应该用套筒保护。
三、在特殊情况下,经适当的合理解释,管道的最小深度可以减小,但管道不能碰撞到其他管道且要用合适的方式加以保护,如利用保护套筒,以防止在过重载荷下造成损坏。利用此方法可确保管道获得的保护条件等同埋藏于标准深度。
第三十四条
在接近其他地下设施的区域安装管道
一、当管道安装在其他已存在的地下设施附近时,应遵守在两个工程最近点之间最小保持0.8米距离的规定。
二、当不可能达到上款所述的最小距离时,燃气管道应安装在保护套筒中,两边要延伸到较近点的两侧,最小长度为:
(一) 1米,当燃气管道的位置高于其他管道时;
(二) 3米,当燃气管道的位置低于其他管道时。
三、当燃气管道与其他已经存在的用于其他目的的管线,例如电缆、电话线、供水管或排水管平行布置时,两种管道的外表面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等于或大于第三十三条所指的安装深度,但被连续的隔离护墙保护的燃气管道除外。
四、为减小邻近地区的其他管道的任何施工所带来的风险,上款所述的数值应予增加。
第三十五条
安装管道及特殊情况的注意事项
一、应避免穿过需要经常进行维护的部件或需要使用体积特别大的维护设备的元件。
二、在穿过有障碍物的水道、沼泽地、洪水区、土壤坚固性差或不稳定的区域时,应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以确保管道安装的稳定性。为防止出现问题,可将管道升到地面上或洪水淹没面以上。
三、如证实加压站可能引起振动,应在管路的上行和下行采取相同的保护措施。
四、管道在安装到地沟中后,在验收测试之前,要仔细清洁其内部和清除所有外来杂物。
五、在通过铁路、水道或公路时,管道的整个长度都要安装具合适强度的保护套筒,该套筒应可以承受可能出现的外力。
六、管道与套筒之间的环形空间应能便于通风,以便当出现燃气泄漏时,将泄漏的燃气引导到套筒的端部和将之排出,防出现危险。
七、当使用金属套筒作为保护装置时,应安装截面隔板以构成环形凸顶,其间距最多为150米,且元件的每一部分均应设有通风管,通风管需位于接近最两端的地方,其内径要等于或大于34毫米,出口需以防火型金属网保护,并在不会对人命财产构成危险的地方排出泄漏的燃气。
八、金属保护套筒应以下述方式作保护:
(一) 内部及外部的防腐蚀处理;
(二) 与所装管道之间的电力绝缘;
(三) 在有需要时安装负极保护。
第三十六条
防腐蚀保护
一、地下钢管应用保护涂层保护,以防止其被安装位置处的土壤侵蚀,以及因自然或杂散电流所引起的腐蚀。
二、涂层应选用合适的材料,例如下述类型的材料:
(一) 不含苯酚的沥青或柏油,要用玻璃纤维带或其他不易腐烂的材料承托;
(二) 合成树脂。
三、涂层的厚度应与所用物料的类型及安装条件相配合,并应以合适的方法来控制,例如超声波测试。
四、钢管涂层的绝缘稳定性应有5,000伏特,绝缘涂层的厚度每增加一毫米,绝缘性将增加5,000伏特,最高可达至25,000伏特。
五、当管路必须设置在架空高压电线的支撑结构附近或与地下电缆平行布置时,需采取措施以确保管路的电力保护及绝缘的持续。
第三十七条
负极保护
一、根据土壤的性质,当在技术上证明需要时,地下钢管应具有负极保护系统。
二、所采用的负极保护应能为管道提供具合适值的接地负电位。
三、对于覆有有效涂层,且透过绝缘连接装置与其他管道电气绝缘的管段,可不安装负极保护系统。
第三十八条
户外架空或处于地面以上的管道
一、在穿过沼泽区、山区或容易受到土壤移动或塌方影响的地方,安装的管路可以由架空或处于地面以上的管段组成。
二、当穿过水道、水平面偏低或类似的地区时,得批准使用已有的工程结构,并按每一特殊情况,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但重要的金属结构除外。
三、在这情况下,管路不可安装在没有通风或无法作业检查和维护的地方。
第三十九条
确定架空管道的管壁厚度
一、在确定架空管道的管壁厚度时,应考虑可同时对管道起作用的所有横向及纵向力。
二、架空管道的修建计划还应考虑因温度引起的纵向变形而需作出的补整问题。
第四十条
架空或处于地面以上的管道与架空电线的相交
当架空或处于地面以上的管道与架空高压电线相交或布置在其附近时,倘它们之间的距离小于电缆到地面的高度,则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 使用隔离连接装置;
(二) 将管道接地。
第四十一条
架空或处于地面以上管道的保护
应对架空或处于地面以上的管路分段进行外部保护,如通过涂漆、金属喷涂、机械防护或任何其他合适的工序进行,以防止大气成分的侵蚀及可能出现的机械损坏。
第四十二条
清洁及检查设备
一、为可在不中断燃气供应的情况下使用清洁及检查设备,应在管道中安装所需的装置,用以引入和取出清洁及检查设备。
二、应使用尺寸合适的曲率半径、分支连接头或其他类别的设备,以便在清洁及检查设备的辅助下,对管道内部进行清洁和检查。
第四十三条
焊接
一、钢管的焊接要由合资格的焊接工人按照经审批的焊接程序进行。
二、焊接程序、对焊接质量所进行的目视检查和破坏性及非破坏性测试都应符合第六十一条所述适用标准的要求。
三、应100%利用射线测试或其他非破坏性测试方法进行焊接检查,并由合资格的技术人员解释测试结果。
四、焊接中使用的填充金属需与被焊接的钢管的特性相容。
五、当处理地下管道时,管路各种组成元件的连接,例如管、连接配件及其他装置的连接,需采用对接焊缝的电焊方式进行。
六、焊接对接焊缝前要在钢管的边缘准备合适的坡口。
七、带纵向或螺旋状接缝的钢管,需采用焊接时各接缝彼之间错开的方式连接。
第四十四条
法兰盘型连接装置
装置或配件的连接可以使用法兰盘型连接装置。
第四十五条
连接处使用的材料
一、可通过使用下述部件来改变管道的方向:
(一) 大曲率弯头,由有缝或无缝钢管制成,在通过第十六条所述的测试后,用弯管机制造且过程中不能存在打褶现象,其可在工场中通过冷弯或热弯来进行,在现场则只能通过冷弯来进行;
(二) 小曲率弯头,在工厂中制造,并需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要求;
(三) 由直管焊接制成的弯头,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使用。
二、在下述情况,严禁使用上款(三)项所述的弯头:
(一) 在设计最大工作压力等于或大于管道规定的最小弹性极限的40%,而该工作压力是对应于在直管中的圆周拉应力;
(二) 当弯头的两个相接直管之间的角度大于12o 30`时。
第四十六条
弯头的焊接检查
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由直管焊接制成的弯头的焊缝,要100%进行非破坏性测试。
第四十七条
分支
在安装分支时,应采取合适的方法以确保元件的强度等于原来元件的强度。
第四十八条
截流阀的安装
应在管道中安装自动型或遥控型的截流阀,其安装间隔不能超过:
(一) 10公里,在类别1、2和3的区域;
(二) 5公里,在类别4的区域。
第四十九条
截流阀
传输管路的所有分支或连接处都应包括一个截流阀,该阀应尽量安装在离连接点最近的地方。
第五十条
管路分段的隔离
一、传输管路上位于两个阀门之间的每段管道都应可以从网络中隔离开,以符合安全条件。
二、在每两个截流阀之间应安装一个或多个排气阀,以便可快速而安全地清洗管线。
第六章
现场测试
第五十一条
总则
一、所有管道在投入服务之前,整个长度都要进行机械强度测试及无泄漏测试,在采取了确保人命财产安全的合适措施后,可以整个长度同时或分段进行测试。
二、放置在保护套筒内的分段管道的测试应分开进行,测试要在现场装配前进行,测试时管道应处于套筒的外面。
三、上款所规定的测试并不能免除对整个网络的最终测试。
第五十二条
测试性能
一、在测试期间应进行压力及温度的连续测量,并利用记录器材及标定好的压力表保留最初及最终的读数。
二、压力值需根据测试中使用的流体、管壁、土壤或空气的温度变化而加以校正。
三、只有当温度达到平衡时才能正式进行测试,为符合这一要求,需一段时间作准备。
四、测量设备应具有有效的标定证明书,且最大误差为0.5%。
第五十三条
机械强度测试
一、应根据下表所述的条件进行机械强度测试:
表四
安装位
置类别 测试所
使用的流体 测试压力
最小值 最大值
1 水 1.1 p.s.m. p.e.f.
2 水 1.25 p.s.m. p.e.f.
3 水 1.4 p.s.m. p.e.f.
4 水 1.4 p.s.m. p.e.f.
其中:
p. e. f. = 工厂中的测试压力;
p. s. m. = 最大工作压力。
二、除非负责检查和认证的技术人员做出相反的决定,表四所载的与类别3和4相关的条件,在下述情况下不适用:
(一) 如在进行强度测试过程中,管道埋藏深度处的土壤温度低于或等于零度,或者在测试结束时温度低至该水平,又或测试用的水不具有合适的流量和质量;
(二) 如交叉区域的地貌导致必须对管道进行格外的分区,以便能够进行水力测试。
三、在上款所述的情况下,机械强度测试将利用空气来进行,其压力要等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
四、机械强度测试中的最大压力的测试时间最小要持续六个小时。
第五十四条
无泄漏测试
一、在已用水进行了机械强度测试的情况下,应用空气或燃气进行无泄漏测试。
二、无泄漏测试也可用水进行。在这情况下,根据第五十三条表四的要求,对应于管道安装位置的类别,压力值应限制在以用水进行机械强度测试时所采用数值的上下限内。
三、如利用空气或燃气进行机械强度测试,则无泄漏测试应采用能达到最大工作压力的相同性质的测试流体。
四、无泄漏测试的时间,从测试流体温度稳定后开始起计,最小要持续六个小时。
第五十五条
测试报告
一、对网络或其任一管段所进行的每次测试都应制定报告,报告应载有以下内容:
(一) 有关被测试管段的资料;
(二) 测试日期、时间及持续时间;
(三) 测试期间在流体中检测到的温度值;
(四) 测试的开始及最终压力值;
(五) 结论;
(六) 详细观测资料。
二、报告应由一个获认可的燃气技术人员或检测机构实体编制。
第七章
管路的投入服务、检查及维护
第五十六条
总则
一、营运实体应就管路的运作、维护、检查及控制拟定安全保障程序。
二、营运实体应拥有人员、技术及材料资源,以确保符合上款所述的规定,并能以最快的速度和效率来处理突发事件。
三、管道只有在完成机械强度测试及无泄漏测试,且测试结果良好之后,才可投入服务。
四、在没有采取相关营运实体认为足够的预防措施的情况下,不得在管道附近进行任何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对管道造成影响的施工。
五、当需要在管道附近进行施工时,负责施工的实体需向土地工务运输局提交申请,说明工作的类型、施工日期及方法、所采取的安全程序及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
六、土地工务运输局在审批申请后,应通知营运实体采取其认为合适的安全程序,并发出施工许可。
七、任何情况下,在未得到土地工务运输局许可前,不得开始工作。
八、营运实体应开设一项永久性的接待服务,以收集有关管道的各种不正常现象的消息。
九、营运实体须将发生在管路上的重要事件立刻通知特区的有权限实体,以便其可即时采取所需的应急措施。
十、应阻止与营运实体无关的人员进入管路的可见管段。
十一、当为符合上款的规定而设置栅栏时,栅栏最少要高1.8米。
第五十七条
导入燃气的方式
一、向管道导入燃气时应采取能够防止产生空气 - 燃气混合气的方式来进行。
二、为确保两种气状流体分开,可预先导入氮气气罩或引入清洁及检查设备。
第五十八条
管路营运的控制
一、对于下列事项,营运实体必须以合适的方法进行控制及在恰当的周期内进行检查:
(一) 燃气的质量;
(二) 管路中的有效压力值;
(三) 管路的密封性。
二、必须适当地记录所出现的一切不正常现象,包括已进行的有效改正措施及其他与此有关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检查
一、对管路的检查可分成以下类别:
(一) A型 - 以发现由第三方引起的损坏为目的,可通过空中交通工具、陆上交通工具或徒步来进行检查。
(二) B型 - 以发现可能出现的不正常事件为目的,可通过徒步来进行检查。
二、应确保用于发现泄漏的程序的有效性。
三、除下列各款的规定外,在连续的检查或控制之间的最长间隔应符合表五的要求,:
表五
检查的类别 1和2 3 4
A型 六个月 六个月 六个月
B型 两年 一年 一年
泄漏 六年 四年 四年
四、对于水下及架空的管段,由营运实体决定检查与发现泄漏之间的时间间隔,但不能超过三年。
五、对管路阀门的工作性能检查和发现泄漏的工作,要遵守B型检查的最大时间间隔的规定。
六、应由生产商订定期限,为负极保护设施进行检验。
七、应定期对主截流装置的工作性能进行检测。
第六十条
维护
一、检查中发现出现老化问题的管段,应根据负责网络维护工作的技术员的意见,对其进行修理、更换、停止其工作或减低其工作压力。
二、在管道维修中所使用的材料应与管道的材料相容,并有合格的质量。
三、在管道中的确定维修,应倾向采用焊接技术,焊接后要通过非损毁性测试来进行检测。
四、所有涉及替换超过三段管路长度的维修工作,都要进行第六章所述的机械强度及无泄漏测试。
五、当进行管道的燃气清除工作时,应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八章
标准及认证
第六十一条
适用的技术标准
一、为适用本规章的规定,下列的标准或其他在技术上等效的标准均被接受:
(一) NP-1333 - 石油产品。利用液化燃气对铜片进行腐蚀测试;
(二) NP-1641 - 燃气分配网。无缝钢管。特性及测试;
(三) AINSI B31.8 - 燃气传输及分配管线系统;
(四) AINSI B16.9 - 锻钢焊缝对接管件;
(五) AINSI B16.5 - 钢管法兰及法兰管件;
(六) API 5L - 管线技术规格要求;
(七) API 6D - 管路用钢阀门、旋塞、球阀及止回阀的规格要求;
(八) API STD 1104 - 焊接管路及相关设施的标准。
二、在不妨碍本规章的规定下,将不影响所涉及的产品、材料、元件及设备的商品化,但它们要附有根据技术规格和操作程序,保证质量等于本法规所的规定而发出的证明书。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保政发〔2004〕188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保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广泛参与和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做到“守土有责,确保一方平安”。

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行业主管、归口管理和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应当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不得缺位或者不作为。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主要职责

一、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方式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职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上半年对责任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落实工作措施。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并兑现奖惩。

2.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减少重特大生产事故,年度内不突破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

3.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年初由政府组织召开下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当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政府每年召开两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上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抓好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逐步好转;每年由政府组织两至三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查隐患,查整改措施的跟踪落实情况,使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5.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建立和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好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时及时展开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生产事故,及时报送重特大事故信息。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每年度由政府发文部署“六月安全生产月”的宣传教育活动,政府领导发表电视讲话,举办一次有一定规模的安全生产报告会。

7.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制度。各级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投入,将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使安全生产经费得到有力保障。

二、主要领导人职责

1.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2.督促并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存档。

3.每季度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如领导本人不能按时参加会议时,应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并检查会议记录。

4.责成有关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定期进行检查、监控,明确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并将检查落实情况存档备案。

5.责成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6.责成有关部门排查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整治措施,隐患消除后将处理结果存档。

7.责成有关事业单位做好意外事故的防范工作,尤其是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人员集中的公共娱乐场所并检查其防范措施、方案。

8.重大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上报上一级政府,同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领导应急救援。

9.领导并协调各方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0.责成有关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布领导个人的电话、电子信箱。鼓励公民积极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1.领导和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并将整治结果存档。

12.做好上级领导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及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

1.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障生产安全的辨证关系。

2.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和重大危险源的实地定期检查,落实整治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将检查落实结果存档。

3.责成有关部门负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五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情况。

4.组织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定期进行检查。

5.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各行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适时组织演习。

6.本辖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政府领导报告。

7.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8.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9.完成本级领导以及上级领导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道路交通、消防、特种设备、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煤矿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批复管辖权限内的事故报告,通报全市事故情况。

3.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规定的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审查与上报,并负责监督检查。

4.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除外)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对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5.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矿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含石油化工)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受理重大事故和隐患举报工作。

8.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

1.市政府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3.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须按时参加会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会议的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代行参加。

4.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的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跟踪督查,并将落实情况在下次会议上予以通报,确保会议精神的有效贯彻。

5.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议题,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做出努力。

第十条 安全检查制度

1.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方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专项(行业)安全检查工作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后实施;需要由市政府牵头的,应拟定方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

2.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报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专项(行业)安全检查情况由牵头部门提出,并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保检查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有对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检查或实施问责的责任。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事故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交通、消防、水运按系统预案组织救援),按照市政府的安排或分级管理权限,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事故分类标准(火灾及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分类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1)一次造成1—2人死亡的为一般安全事故;

(2)一次死亡3—9人(含失踪人员)或一次受重伤10—19人的为重大安全事故;

(3)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失踪人员)或一次重伤20人以上的为特大安全事故。

3.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应由现场人员直接报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按规定及时上报市安监局。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8小时内必须报告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4小时内报告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既总结事故教训,又提出整治的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以确保事故调查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

6.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一般安全事故由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批复结案。重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自接到事故报告(不含煤矿)之日起30日内报市政府研究后批复结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建设

1.为确保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不突破,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证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并有所作为。

2.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每一年度市政府与五县区政府、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旅游局、质监局等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使责、权、利有机统一,促进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一步责任细划,年终统一考核。

3.有关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奖惩措施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发文执行。



第四章 问责和黄牌警示制度

第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和黄牌警示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事故所在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

第十四条 问责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同时将问责情况通报新闻媒体给予暴光。

第十五条 问责会议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事故所在县区的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履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职责情况的问咎。

第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一般事故多发,控制指标超过阶段性控制指标10%,则对县区实行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严重后果的政府领导,按有关规定实行引咎辞职。问责制度和黄牌警示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发文执行。

第十七条 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将干部升迁、任免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挂钩。具体规定由监察部门提出,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于颁布《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和《机械工业企业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械部


关于颁布《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和《机械工业企业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2月28日,机械工业部

为了保障机械工业产品质量翻身、组织结构优化和开发能力提高“三大战役”的顺利实施,必须大力加强企业管理。对此,全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工作会议和《机械工业企业管理“九五”发展计划》已经作了全面部署。为确保计划中提出的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和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得以落实,我们拟定了《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和《机械工业企业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两范”),现予颁布,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两范”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改革与企业管理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的实际而提出来的。综观改革开放以来机械工业企业管理的历程,我们得出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过渡的整个时期,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坚持与改进对企业管理的指导,而且这种指导要“两手抓”:一手抓管理基础工作的建立和巩固,一手抓管理整体的改革和创新。这两者既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的,各自又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律,应当既同时抓又有不同的抓法。
管理基础工作是企业开办和正常运行的起码条件。对于任何企业,不论在何种经济体制和社会制度条件下,也不论其规模大小,最基本的管理基础工作都是必不可少和普遍适用的,必须使其规范化;而这些基础工作又是最容易出现“滑坡”的,必须反复抓。所有机械企业都要像对待产品、技术合格标准一样,建立、健全和坚持管理基础工作,使之达到《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各级机械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机械企业必须大力实施技术与管理“双进步”。鉴于当前机械行业内管理比技术更落后的现实,管理进步的任务更为迫切和艰巨,机械企业在夯实管理基础的同时,要用更大的努力推进管理进步。各级机械行业管理部门,要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督促。由于管理进步的领域广泛,没有统一的模式,不可能像管理基础工作那样提出规范化的具体要求或标准,行业管理部门只能提出不同时期的指导方针和工作重点,并用先进典型示范引路,企业则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学习、借鉴和创新。因此,我们提出了有别于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实施办法,拟在“九五”期间逐步树立上百个不同类型的先进典型,对整个机械行业的管理进步加以引导和促进。
我们希望通过两范”的实施,为行业企业管理指导工作探索一条新路子。由于此项工作是第一次进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请你们将执行中的经验、问题和要求,及时告部政策法规体改司企管处。

附件一: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
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是推动企业规范管理基础工作,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并不断改进和创新企业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保障机械工业“三大战役”顺利实施的一项重要活动。管理基础工作是任何一个企业开办和运行的起码条件,因此,该项活动就其内容而言,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各企业要在行业统一目标要求下,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自查,找出差距,制订措施,限期整改达标,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奠定坚实的管理基础。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全行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的职能。为此,特制定《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简称《规范化》)。
一、目标
“九五”期间,所有机械企业都要使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和巩固,全面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内容(简称“达标”),其中,在实施“三大战役”中创立1000种名牌产品的企业、500家质量信得过“明星”企业、100家有较强竞争力的“巨人”企业、300家建立起具有较强开发能力技术中心的企业,以及已获得国家一级、二级企业和“中国机械工业优秀企业”称号的企业应提前达到要求:一年见效,两年完善、三年巩固。
二、要求
(一)标准化工作
1.正式生产的产品必须有按规定程序批准并适合用户需要的产品标准,及与产品标准相适应的有关基础标准,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外购件标准;主要产品的包装、储运标准;产品的工艺、工装标准;安全、卫生、环保标准;检验和测试标准等,并认真贯彻执行。
2.制定了生产、技术、质量、设备、物资、能源、经营、财务等各项管理标准、职能处(科)室的工作标准和各类人员的工作标准,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计量工作
1.达到三级以上计量合格。
2.有合理的计量检测点、网络图,计量器具配备齐全。
3.计量器具综合配备率达到100%。其精度以适合为限。
4.计量标准器具的周检率及其合格率达到100%。
(三)定额工作
1.建立健全了劳动、物资、能源消耗、资金、费用、设备等各类定额体系,主导产品定额覆盖率达到90%以上,执行率达到100%。
2.定额实行归口管理,定额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完善,台帐齐全,有定额执行情况的分析改进措施,完成情况良好。
(四)信息工作
1.建立了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处理、传递、存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能及时应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
2.各类信息,包括原始记录、台帐、统计报表、计划指令、档案等信息齐全、准确、及时。
3.有信息、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措施,逐步实行信息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五)基本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了各项基本规章制度,包括:
企业领导制度: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企业,制定了三个条例的实施细则;实行《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建立了规范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领导制度。
管理工作制度:经营决策、计划、生产、技术、质量、物资、财务、设备、动力、劳动人事、销售服务、思想政治工作、生活福利事业等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经济责任制和资产经营责任制:做到职权清楚,企业的方针、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车间和班组;责任落实,考核严格,奖惩合理,使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相挂钩。
2.规章制度具有严肃性、权威性,有保证贯彻执行的可行措施和考核办法,并能适时修订、充实和完善。
(六)职工教育
1.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有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2.对全体职工进行了本专业应知应会和安全教育,并达到岗位技术(业务)要求。
3.新职工进厂先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和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操作合格证书。
(七)班组建设
1.建立健全了以经济责任制为核心的班组管理制度,形成班组建设管理体系。
2.加强班组的思想、文化、业务建设,有班组建设的规划、目标和措施。
3.班组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活动,充分发挥职工加强班组建设的积极性。
(八)现场管理
1.“工艺突破口”工作达到了五条标志:
①建立健全了统一、有效的工艺管理体系。
②有一套充分调动工艺人员积极性的办法。
③完善工艺文件和规章制度,严格考核办法,严格执行了“三按”(按图样、工艺、标准)和“三定”(定人、机、工种)。
④建立起文明生产秩序。
⑤消除因工艺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产品质量事故,建立起正常的工艺工作秩序,使产品质量基本稳定并有所提高。
2.现场管理工作落实了六项基本要求:
①治理现场环境,实行“定置管理”,改变生产现场“脏、乱、差”的状况,做到人流、物流运转有序、畅通,现场环境整洁,建立起文明生产秩序。
②在“工艺突破口”工作初见成效的基础上,按照产品技术和经济生产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工艺路线和工艺布局,提高工艺水平,严格按工艺要求组织生产,使生产处于受控状态,达到产品质量稳定提高。
③以生产现场组织体系的合理化、高效化为目标,不断优化生产劳动组织,合理进行劳动分工,消除各种无效劳动和时间浪费,做到生产指挥灵,劳动效率高,安全均衡生产。
④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劳动及消耗定额、计量检测、统计台帐等管理基础工作,做到制度化、标准化,并严格考核,保证信息流及时、准确、畅通。
⑤完善管理保证体系,把质量、工艺、消耗、生产、设备、财务、安全等各项管理工作进行系统协调,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对投入产出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提高现场管理的运行效能。
⑥搞好班组建设和民主管理,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双增双节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一支思想觉悟高、技术过硬、纪律严明的职工队伍。
三、实施原则
(一)企业自主实施与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二)各项管理基础工作要求的目标尽量采取量化的原则。
(三)无假冒伪劣产品,无重大人身、安全、设备和质量事故,无严重违犯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应作为管理基础工作规范达标的基本条件。
(四)达标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扎扎实实,从严要求、保证质量,注重实效、不走过场,不给企业增加负担。
四、工作程序
(一)企业按照《规范化》要求的内容和目标,对照检查,找出薄弱环节,制订措施,认真整改,限期达标。自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并将自查结果书面上报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自查达标的企业向行业管理部门申报达标结果;未达标的企业要上报自查情况、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整改措施和达标期限。
(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国家试点机械企业集团在收到企业的申报书后,要组织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组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评价组,选择一定比例的企业进行抽查。其中:对创立1000种名牌产品的企业、500家质量信得过“明星”企业、100家“巨人”企业、300家建立技术中心的企业,以及已经获得国家一级、二级企业和“中国机械工业优秀企业”称号的企业,要进行认真细致的逐一检查。对未达标企业要进行帮助、教育和督促,以及有关的经验、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报部政策法规体改司企管处。
(三)部政策法规体改司企管处组织有关司局和专家组成“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评价委员会”,对各省市厅(局)的评价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进行必要的抽查,在进一步审核后,通报检查结果。
五、组织领导
(一)按照“分级组织,分类领导”的原则,机械工业部负责全行业《规范化》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对全行业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基础工作知识的培训;
2.组织“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评价委员会”,对全行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进行;
3.组织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机械工业部经济管理研究院及各行业协会等单位,开展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咨询、诊断活动,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4.根据《规范化》的实施情况,对全行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做出适时的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5.在全行业推广企业加强管理基础工作的经验,同时对因忽视管理基础工作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进行曝光,以引起全行业的警觉;
6.根据管理基础工作规范达标情况,在全行业的评优、试点等工作中提出对有关企业的推荐或否决意见。
(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机械行业管理部门或国家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在机械工业部的统一指导下,负责推动本地区(集团)《规范化》的实施和组织对企业的评价,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本地区(集团)中小型企业厂级领导和企业管理人员有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2.负责组织本地区(集团)管理基础工作评价组,对企业进行抽(检)查,并将抽(检)查结果上报机械工业部;
3.根据本地区(集团)〈规范化《的实施情况,对本地区管理基础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4.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地区(集团)企业进行管理基础工作咨询和诊断活动,尤其对于后进企业应加强指导、督促和帮助;
5.及时总结、汇报本地区(集团)开展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经验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6.根据本地区(集团)》规范化《的实施情况,对有关企业的评优、试点等工作提出推荐或否决意见;
7.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具体从事有关工作,以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六、本办法由机械工业部政策法规体改司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1997年起实施。

附件二:机械工业企业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内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机械企业在打好管理基础的同时,要用更大的努力致力于管理进步,各级机械行业管理部门也应在这方面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指导与监督,尤其要发现、培养和树立一批管理进步示范企业,用先进典型引导、促进行业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此,特制定机械工业管理进步示范工程(简称《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一、目标
“九五”期间,在全行业企业管理水平普遍提高的基础上,发现、培养和;树立一百个左右“管理进步示范企业”(简称“示范企业”),并通过示范企业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机械工业企业进一步强化和创新企业管理工作,逐步实现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为打好“三大战役”提供管理保障,使“九五”期间机械工业企业管理的整体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有显著的提高。
二、主要内容
(一)改进和发展企业管理基础工作与优化现场管理工作
企业各项管理基础工作科学、合理、扎实、完善,达到《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要求,率先规范达标,而且持久、稳定,并有创新,为打好“三大战役”,尤其是“产品质量翻身战役”奠定坚实的管理基础。
(二)改进和加强企业以;质量管理为重点的各项专业管理工作
企业不断改进和完善以质量管理为重点,包括成本、财务、资金管理、发展战略、结构调整、经营决策、市场营销、产品开发管理在内的各项专业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面向市场的快速反应管理机制,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达到了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三)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
企业采用或创新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使企业的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四)加强“以人为本”的管理,建立起企业的人才队伍
企业抓住“以人为本”的市场竞争关键,确立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不断增强职工的自觉管理和自主管理意识,逐步培育和建立起一支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者、科技管理人员和职工在内的企业人才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五)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塑造企业形象
企业加强“两个文明”建设,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具有企业实际特点的企业文化,不断提高职工的自豪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按照“用户和职工双满意”的原则,不断加强塑造企业形象的工作。
(六)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思想和理论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采用先进的管理思想、理论和观念,对企业管理工作进行不断的探索、改进和创新,并进行了科学的管理系统设计,企业管理的整体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建立起自己的管理模式。
三、示范企业的认定和公布
(一)“示范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的要求,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率先规范达标。
2.企业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并具有较强的管理意识,重视企业创新工作。
3.企业的经济效益较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开展管理进步工程。其综合经济指数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
4.企业管理进步显著,其经验在同行业中有示范、推广价值。
5.当年度,企业无产品质量、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和严重违章违纪行为。
(二)“示范企业”的认定程序
按照“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机械行业管理部门或国家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初审后,或者由行业管理部门(集团)发现并争得企业同意后,推荐给机械工业部;由机械工业部组织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对其进行考评、认定,确认管理进步示范企业,并由机械工业部公布名单,颁发示范企业标志和证书,并对其进行定期审核。
四、组织分工
(一)机械工业部负责整个《示范工程》的组织、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示范企业的选择和认定,以及考核工作;
2.在全行业推广示范企业经验;
3.把示范企业的管理需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纳入行业企业管理发展计划;
4.优先推荐示范企业的技改项目列入国家计划,并支持其计划的落实和实施;
5.组织示范企业做好人才培养、培训及出国考察工作,并为企业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及国际合作创造条件;
6.组织全行业的管理科学研究力量和管理科学实验手段,向示范企业提供管理科学研究成果,协助示范企业进行企业管理咨询、诊断,以及主要管理难题的联合攻关;
(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机械行业管理部门或国家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作为《示范工程》的有力推动者,在机械工业部的统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集团)《示范工程》的开展。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做好示范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2.组织本地区(集团)的管理科研、咨询队伍,帮助示范企业解决管理上的难题;
3.及时总结、汇报本地区(集团)开展《示范工程》的经验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4.以示范企业为龙头,全面推进本地区(集团)的企业管理进步工作。
(三)机械行业各管理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围绕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做好以下工作:
1.向示范企业提供现代科研实验手段和行业管理技术标准;
2.向示范企业推广先进、适用、可操作性强的管理科研成果;
3.向示范企业提供国内外有关的管理动态及信息;
4.与示范企业联合攻关,解决企业存在的管理难题。
(四)各示范企业应结合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企业管理进步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奖励与处罚
(一)“示范企业”,部将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示范工程》组织出色的省市行业管理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各示范企业可结合具体情况,对本企业管理进步工作中起到突出作用的个人,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四)在鼓励进步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由部委托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对示范企业的管理进步工作进行考核,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资格:
1.经复核已经不具备“示范企业”条件;
2.企业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人身安全、设备事故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3.企业经济效益严重滑坡。
六、示范企业发生企业兼并、重组等重大变更时,须及时上报部有关部门。
七、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集团)相应的推进企业管理进步的有关规定。
八、本办法由机械工业部政策法规体改司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1997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