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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4-07-12 19:3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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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中科园产发[2004]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园区技术创新水平和产业竞争能力,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十一·五”产业发展规划要点》和《中关村科技园区促进产业发展工作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设立“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引导作用,重点支持“技术创新体系”、“市场拓展体系”、“重点产业要素引进体系”以及“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努力打造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为核心的、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不断提升园区产业发展水平。
  第二条 产业发展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为规范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明确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审规则及监管验收,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技术创新体系资金使用方向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 产业发展资金中“技术创新体系”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建立和完善园区技术创新体系,整合区域创新要素资源,培育和形成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创新活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
  第五条 “技术创新体系”支持资金当前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公共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平台专项资金;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
  (三)中关村科技园区先进标准制定工作专项资助资金;
  (四)中关村管委会实施“专利引擎”计划资助资金。
  第六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公共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园区重点规划领域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平台的建设,引导产业聚集、整合资源、降低园区内中小企业孵化成本,对重大产业化项目提供配套服务;重点支持园区内专业园、专业孵化器以及以园区企业为主体,联合大学、科研机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平台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能力,较好的管理水平及经营业绩;项目建设要有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组织机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以园区企业为主体的项目,申请企业必须达到中关村企业信用等级ZC3以上(含ZC3)。项目承担单位需有与申请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形式。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实行滚动安排,按照合同规定,分阶段实施。
  第七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主要给予获得“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园区企业50%的配套资金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见《中关村科技园区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先进标准制定工作专项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标准创制工作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并通过中关村企业信用评级,信用评级结果达到ZC3等级以上(含ZC3)的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资金管理办法见《关于鼓励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参与技术标准创制工作的实施方案》。
  第九条 中关村管委会实施“专利引擎”计划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企事业单位在国内外申请专利,提升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资金管理办法见《中关村管委会实施“专利引擎”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 市场拓展体系资金使用方向及申报要求
  第十条 产业发展资金中“市场拓展体系”部分主要用于进一步完善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市场发展环境,为园区重点规划发展领域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提供支持,使关键技术迅速扩散,形成规模经济。
  第十一条 “市场拓展体系”支持资金当前有中关村科技园区关键技术应用推广示范工程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关键技术应用推广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技术有重大突破、有明确潜在用户的项目。通过对关键技术的应用推广示范,以政府采购方式带动需求,促进新兴产业迅速形成,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完成产品中试或已形成样机、面临市场化、能提供完备的工程化技术方案和工艺设计的项目。
  技术的被采购方必须管理水平及生产经营活动良好,达到《中关村科技园区工商企业深度征信报告》ZC-B以上(含ZC-B)。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额的70%,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受理采取分段集中的方式,分为两个时间段: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以及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日。

  第四章 重点产业要素引进体系资金使用方向及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产业发展资金中“重点产业要素引进体系”部分主要用于鼓励和吸引国内外优质产业要素落户中关村科技园区,优化“一区七园”的产业布局,为引进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关键技术、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及跨国公司研发中心等重点产业要素创造良好的平台条件和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重点要素引进体系”支持资金当前主要有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产业要素引进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产业要素引进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园和专业园引进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要素。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世界500强企业及世界行业最新排名50强企业的项目;国内行业最新排名前10强企业;对园区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整合和集聚效应的项目;完善园区产业链的项目,特别是属于园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项目;园区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或世界行业最新排名50强企业,共同设立的研发机构。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资助金额为园区与进驻要素方签订买卖合同的10%,或连续三年租赁合同的10%,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以降低重点产业要素进驻园区的成本;同时对引进重点产业要素的各园或专业园给予资助金额的10%,作为配套资金,用于鼓励“一区七园”和专业园优化和完善重点产业发展环境。

 第五章 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体系资金使用方向及申报要求
  第二十一条 产业发展资金中“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体系”部分主要用于围绕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的特定目标和任务,发挥核心企业的产业整合作用,增强企业技术集成能力,打造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高端技术联盟和产业联盟,推进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突破,带动相关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形成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为核心的,集约化、规模化的产业联动发展新模式。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体系”支持资金当前主要包括:
  (一)阶段性专项扶持资金;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阶段性专项扶持资金是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按细分领域设立的专项扶持资金,以解决园区规划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自主技术创新、融资等关键问题,推动相关极具发展潜力的细分领域的跨越式发展。
  第二十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专项资金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十一·五”产业规划和各园重点规划产业领域确定的带有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特点的重大项目的产业化、规模化和关键技术突破。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在园区重点规划产业领域中,关键瓶颈技术取得突破的项目,鼓励以园区企业为主体,通过引进科技要素,以及与园区内高校院所的紧密结合,从而能加速实现技术突破的项目;
  (二)园区重点规划产业领域中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能在短期内形成重大产业化成果并推动相关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进而影响园区产业发展格局的项目。
  (三)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并被列为国家重点支持、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北京市有关部门重点投资、要求给予配套支持的园区产业化项目;
  第二十六条 所支持企业必须管理水平及生产经营活动良好,达到中关村信用评级ZC3以上(含ZC3),申请项目须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规划产业领域和各园重点规划产业领域的有关要求。申报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必须设立与申请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股权投资三种方式。
  (一)无偿资助: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配套支持的项目,根据国家、北京市的支持金额,按照1:1的比例配套,每个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贷款贴息:支持额度为贷款利息的50%,连续支持不超过两年;
  (三)股权投资:适用于条件许可、自愿申请的企业,并制定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无偿资助的项目须将专项资金支持经费的20%用于采购园区企业的关联技术、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受理采取分段集中的方式,分为两个时间段: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以及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日。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评审
  第三十条 上述各专项资金的申报和评审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另有管理办法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及申请指南可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http://www.zgc.gov.cn下载。
  第三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报所在园区管委会;由各园管委会进行初审,为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出具推荐意见,报中关村管委会。
  第三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负责组织技术、市场、管理、金融、中介等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资金支持建议报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审定。
  第三十四条 审定通过的项目,由中关村管委会与项目实施方按照程序签订合同,履行拨款手续;并通过中关村科技园区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监管与验收
  第三十五条 上述各专项资金的监管与验收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另有管理办法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一区七园”管委会按照有关合同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管,并定期向中关村管委会汇报项目进展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项目受理、评审、监管及验收工作须严格遵照有关程序进行,中关村管委会对专项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效果进行定期评估。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项目申报、评审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将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体系网站上给予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青少年犯罪现象的统计分析

王春胜


  青少年犯罪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年龄而规定其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的人。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对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未成年人。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被称世界“三大公害”之一,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的一份公报透露,2002年至2004年全福建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达9585人,而全福建省公安机关抓获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犯罪人数的比例,2002年为12%、2003年为14.7%、2004年为17%;辽宁省法院2001年至2004年判处的未成年犯人别为1487人、1510人、1792人、1806人,由此可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不断上升的趋势, “救救孩子”的呼声已喊了许多年,但未成年人犯罪却日益严重,甚至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这已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都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社会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受整个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无论在犯罪类型还是在犯罪主体上,都具有与其他犯罪所不同的鲜明特点。具体表现在:
  一、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且犯罪性质恶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年前提前了2岁~ 3岁。14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犯罪增多。从1991年到1998年,在14岁~18岁未成年人犯罪率有所下降的同时,14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率却增加了0.6%。据对上海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是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 .1%。如果算上违法情节轻微,或因年纪太小不以犯罪论处的,则犯罪的始发年龄更小,有的11岁、12岁就开始有劣迹,有的13岁、14岁就进行犯罪活动,甚至参与重特大犯罪活动。2004年江苏省未成年人犯中,16岁一下的少年犯犯抢劫竟占了14~16岁小少年犯的73.65%,2000年占52%,2001年56.85%,2002年68.13%,2003年占70.29%比例逐年上升,犯罪人数也逐年增多。(由2000年的117名上升到2004年的355名,上升203%)。另外,在校生犯罪有增多势头,有的学生逃学、辍学、离家出走,流浪到社会后以盗窃、抢劫为生。 近年来,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据《法案纪实周刊》报道:深圳龙岗区坪地中学一名10多岁的初一学生小健放学后遭人绑架,嫌疑犯打电话让他父亲准备800万元赎人。警方设立的专案组已经将绑架他的犯罪嫌疑人抓获,警方证实四名犯罪嫌疑人均属未成年人,他们把小健骗上一辆五十铃货车后,对其实施绑架并勒索其家人。犯罪嫌疑人在等待收取赎金的过程中,早已把小健杀害并抛尸。
  十几岁的未成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未成年人生理发育快,心理状态不够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弱,容易冲动,见事起意,争强好胜,脑门一热就胡作非为,至一点小亏就寻机报复,为一点小事,甚至是对某人看不顺眼便寻衅滋事,大动干戈。另外,现在的未成年人多为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以自我为中心,从不考虑他人的感受。这种思想状况再加上对金钱和享乐的盲目崇拜,使他们在外界刺激的时候极易爆发不理智、甚至是犯罪行为。2007年3月11日晚11时,南宁市边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北际路某超市旁的一家桌球室里,一青年黄某被一伙小青年持刀追砍,黄某想跑回家但在其家门口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 3月12日下午,专案组得到可靠情报,发现嫌疑人吴某等人在南宁市中华电影院前出现。侦查员立即跟踪,在民生路与新民路交叉路口抓获5名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5人供认出指使他们去追砍黄某的是才15岁的王某。 据其交代,他小时候经常遭被害人黄某欺负,几年来一直怀恨在心,他是想报复才召集了吴某等人杀死黄某的。3月13日晚,南宁市永新公安分局依法将王某等10名涉案人员刑事拘留③。
  二、犯罪类型多样化,抢劫、盗窃等侵财型犯罪十分突出
  十几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了各种消费的欲望。对名牌服装的盲目追求和攀比、校外各种娱乐场所的诱惑让很多未成年人感到“手头有点紧”。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肆无忌惮地从事抢劫和盗窃活动。据浙江省某管教所对未成年犯的统计,自2000年至2004年的未成年犯的犯罪类型构成我们可以看到违法犯罪类型未明显变化,仍以财产犯罪为主。
  我国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类型原先主要表现为盗窃、抢劫、流氓、强奸、伤害、绑架等,而现在则向涉毒、涉枪、赌博、卖淫嫖娼、计算机犯罪等领域扩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仍以财产犯罪为主,这和一般未成年人没有固定的劳动收入、而又贪图生活享乐、任意挥霍有密切关系。多发的犯罪类型排列次序依次为抢劫、盗窃、强奸、伤害等,其中的抢劫、盗窃和抢夺等犯罪,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总数的80%左右。2007年3月13日15时10分许,辉南县样子哨镇偏远屯人和卜社农民唐庆有向镇公安分局报案称他的奶奶唐李氏头朝下死在自家水缸中。经走访,民警了解到大椅山镇初中二年级学生韩某与死者关系密切,曾在死者遇害前去过其住处。得知这一线索后,分局副局长张春宝和民警王新汉马上驱车赶到这所学校将韩某带回审,并在他身上发现752元现金。警方由此为突破口,终于让韩某交代了犯罪事实。据其交代,韩某从7岁开始和爷爷一起生活,今年88岁的邻居唐李氏看孩子可怜,经常给他买水果等好吃的,有时还给一些零花钱,关系非常好,如同祖孙一般,韩某便成了老人家里的常客。3月12日11时许,韩某来到老人家玩时,恰巧看到老人正数钱。韩某见钱立即产生杀机,趁老人不注意从枕头下找到一根塑料绳将老人勒昏,抢走现金1000余元。当他要离开时,发现老人嘴里还吐着泡沫哈气,便用绳子猛勒老人脖子直至老人死亡,然后将老人的尸体从东屋拖到西屋,头朝下扔入水缸中,并用棉被盖好逃走。韩某拿着1000多元钱打出租到县城朝阳镇买了两套衣服和一双鞋。当晚回家后安稳地睡了一觉,第二天早晨若无其事地上学去了。据了解3月16日韩某已被刑事拘留。再如,无棣县16岁的李某、胡某二人在玩乐中预谋入室抢劫杀人后,携带弹簧刀窜到本县工商银行职工孟某宿舍(胡某的亲戚),见孟家只有孟某之子孟阳(10岁)一人在家,即将孟阳连捅60余刀,活活捅死,抢劫财物总价值3569元。有的犯有数罪,且在短时间内连续作案,十分疯狂,危害很大。在押未成年犯中占21.88%的犯有两种以上罪行,最多的犯有四种罪行。
  三、团伙作案突出,并已经出现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未成年违法犯罪团伙是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组织起来的犯罪团伙。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来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两类:
  一类是以未成年人为主并有少数超过18周岁成年人参加的违法犯罪团伙。实际上这些成年人是在未成年人时期就加入或组织了这类团伙。他们一般在未成年时期就曾有过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受过刑事处罚,其中有些人已有多次犯罪的记录。他们既可能是违法犯罪团伙的组织者,也可能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教唆者,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中的骨干和核心力量。由于他们年龄比较大,有一定的犯罪经历和同刑事司法系统打交道的亲身经验,因此他们在参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团伙,或组织这类团伙起着重要作用。他们的参加则会促使这类团伙向更高一级发展。还有一类就是全部由未成年人组成的犯罪团伙。这类犯罪团伙绝大多数是组织松散的一般盗窃团或集盗窃、抢劫、伤害等犯罪于一身的混合型违法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除少数外,绝大多数都没有第一类犯罪团伙那样大的犯罪能量,成员不固定且成员人数少,一般只有3人~5人,多则十几人。这样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的成员有时不固定,时聚时散,有些未成年人违法者可能同时参与几个团伙的违法犯罪。团伙犯罪是青少年犯罪中最常见的频繁发生的犯罪方式。青少年犯罪案件中,70%左右由未成年人组成团伙作案,而且有向“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的趋势。2002年至2003年,天津、上海、甘肃、青海、宁夏、江苏、海南等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0%以上属于团伙犯罪,河北、内蒙、四川、浙江、湖南也占40%左右。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已带有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人多势众,手段残忍,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大。
  四、未成年罪犯普遍文化程度偏低
  据统计,我国未成年罪犯具有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的占绝大多数,约占90%左右。由于文化程度低,大多还没有摆脱愚昧无知的状态,其认识能力、理解能力、辨别能力差,直接影响到其健康的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同时,由于他们文化程度低,自身免疫力差,容易感染上社会上各种“病菌”,染上有一些陋习。为成年罪犯中由很多是“文盲”加法盲致使有的未成年人在斗殴中把人捅成重伤,认为让家中负担医药费就够了;有的事实抢劫被抓获归案,竟然认为只要把抢来的钱财还给被害人就没事了;有的曾经奸淫过幼女,只知道自己做了坏事,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会被逮捕判刑。
  五、犯罪手段日益成人化和智能化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极大丰富,现在的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较从前有较大提高,再加上互联网、移动通讯等现代高科技环境的支持,当今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日益成人化和智能化。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作案时手段隐蔽,有意破坏现场,具有明显的反侦察意识。未成年人犯罪方式由传统方式向现代化方式转变,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利用计算机仿制信用卡实施盗窃,使用麻醉剂实施抢劫、强奸的情况多以发生。如合肥市侦破的一起长达三年的盗窃超市案,案犯大多只有十四、五岁,但是再作案过程中利用假身份证租赁交通工具、销赃等都表现出了相当的智能。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农业部 审计署 国家统计局等


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精神,做好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特制定《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经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  察  部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审  计  署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粮 食 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 号)精神,为了全面查清国家库存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准确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按照全国粮食清仓查库部际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原则,提出 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 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 下同) 、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 )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只检查质量合格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地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 2007 年和 2008 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每个市(地)选择 3-5 家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一)全国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参加的全国粮食清仓查库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制定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事项向国务院报告。部际联席会议在国家粮食局设立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专组、案件核查组、新闻宣传组、工作保障组等专项工作组。
部际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是统一部署并组织实施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二是制定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指导各地政府组织实施。

  三是协调解决清仓查库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四是组织各地师资和抽查人员业务培训。五是组织国务院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抽查工作组” )对重点省份粮食库存及检查工作
情况进行抽查。六是汇总全国粮食清仓查库结果,向国务院报送全国
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七是受理举报,核查重大案件。

  (二)各地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08〕118 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检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企业粮食库存的检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同级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检、统计、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各部门和单位要科学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中储粮分支机构参加省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积极配合做
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省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 )
的主要任务:

  一是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

  二是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

  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清仓查库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组织本辖区参加企业自查、市(地)级普查及省级复查的工作人员进行清仓查库业务培训。四是派出复查工作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粮食库存及清仓查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复查。五是协助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抽查。六是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清仓查库工作情况和结果。七是汇集本辖区至具体承储库点的 2009 年 3 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按市、县行政区域分解并下达到市(地) 。八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大案件进行核查。九是协助其他省做好异地储粮检查工作。 市(地)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是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地区清仓查库工作。

  二是制定本地区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是将本地区具体承储库点的 2009 年 3 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下达到县。

  四是汇总本地区的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

  五是协助国务院和省级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六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省级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

  县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 )的主要任务:

  一是按照省(区、市)、市(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

  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

  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

  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三)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 按照在地原则,由地方各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从中央企业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省直和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四)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

  中储粮分支机构负责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辖区内 2009年 3月末分市、县,分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2009 年 3 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同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提供 2009 年 3 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分性质)。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整合、分解,在市级普查开始前下达至各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地区和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整合后的分库点统计报表资料,及时抄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 2009 年 3 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按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地)级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县级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全国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市(地)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市(地)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市(地)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地区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省级复查由省级人民政府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市(地)级普查和县级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省级复查要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深入检查,并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工作质量情况和检查结果作出评估。

  普查、复查均采取省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市、区)抽调参加市(地)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从市(地)抽调参加省级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市(地)的复查工作。

  国务院抽查工作组抽查,在省级复查的基础上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

  自查、普查、复查和抽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09 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另文下发。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009 年 1 月 20 日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2009 年 3 月底前,各市、县人民政府均要相应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上一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8〕118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级细化制定和下发本辖区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清仓查库领导机构备案。省级实施方案要在 2009 年 2 月底前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09 年 2 月中旬前,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完成对各省业务骨干和师资的培训。2009 年 3 月中旬前,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辖区内参加省级复查、市级普查和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全体检查人员的培训任务。培训内容以本实施方案、 《2009 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为主。2009 年 3 月下旬,各级人民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它准备。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考虑到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各地应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建议单机检斤能力不低于 15 吨/小时,配备数量一般不少于两
台)。

  (二)自查阶段

  4月 5日前,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因统计、账务等资料汇总分解任务重的,自查阶段可延至 4 月10 日完成。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 月 20 日前,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 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各市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 3~5 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应汇总上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查阶段

  4月底前,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 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 25%左右,对上述三种性质粮食的抽样比例要大致均衡并考虑地区布局。复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质量承检机构在 5 月 25 日前将所有样品的检验报告交送检省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抽查阶段

  5 月 10 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个省(区、市)抽查的企业不少于 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 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各地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5 月 30 日前,省级人民政府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报表。省级总结报告包括市(地)级普查工作汇总情况和省级复查工作情况。6月 15日前,省、市、县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6月底前,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完成全国粮食清仓查库结果汇总,并向国务院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方案和《2009 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

  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

  各级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

  各地区、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

  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各地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六、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各地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本次清仓查库工作经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有关清仓查库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管理等事项,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七、清仓查库文件资料的保存

  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是清仓查库工作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机构和检查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仓查库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需要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清仓查库有关文件、通知、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议纪录;自查、普查、复查、抽查工作原始纪录、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检查期间收到的举报材料、原始记录及相关处理材料;其他库存检查相关资料、文件、报表、凭证。资料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音像材料等。资料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