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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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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 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体群字[2002〕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加快发展农村体育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农业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体育的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农村体育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农民为主要对象,以乡镇为重点,面向基层,服务农民;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以加强体育设施建设、繁荣农村体育为中心,深化体育改革,推动体育发展,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提高农民身体素质,丰富农村文化生活,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农村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体育和农村工作的法规及方针政策,发展体育事业,增进农民的身心健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新型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建设小康的目标,全面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大力倡导和推广适合农村特点、科学、文明、健康的健身方式,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健全业余训练体系,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加强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管理,改善和提高群众体育健身的物质条件;发展体育产业,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农业和农村工作服务。
  第五条 农村体育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小康建设内容。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村体育在体育事业中的基础地位,加强政策支持和技术推广,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对在发展农村体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发展民族和民间传统体育,挖掘、保护、整理、推广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不断提高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水平。
  第七条 农村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保障学生在素质教育中健康成长;应当利用学校体育教师和体育场地设施等资源优势,为农村体育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农村体育工作,建立与当地农村体育发展相适应的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应当加强对当地体育社会团体和基层体育组织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支持其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发挥他们在发展农村体育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第九条 有条件的县可以建立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乡镇、居委会可以建立体育指导站。县、乡镇、村和居民小区适时建立和发展体育健身点。
  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体育指导站、体育健身点应根据当地条件安排场地设施,制定工作计划,结合其他文化体育工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安排一定的活动经费。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和乡镇、居委会应当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体育指导站和体育健身点的管理,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条 乡镇、居委会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应当为群众参加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和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县应当根据条件和工作需要,建立体育总会,对农民体育进行组织和指导。县、乡镇、居委会应当积极建立农民体育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章 物质保障


  第十二条 农村体育事业经费和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乡镇、居委会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适当投入体育事业经费和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发展体育事业。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和赞助等形式支持发展体育事业。
  第十三条 农村应当在全面推进小康县、小康乡镇、小康村的建设中,搞好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各类体育设施建设规划。
  县城应当建设比较完善的体育场地设施。区位条件优越、基础建设好、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小城镇应当按照国家发展小城镇的部署,率先搞好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在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中发挥引导、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坚持多样、实用、就近、方便的原则,在群众居住区建设体育设施。有条件的县、乡镇可建综合性群众健身活动中心,不断提高农村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水平。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发展公园体育和广场体育,加强对公园体育、广场体育的建设、指导和管理。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体育设施。
  第十五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功能完好,使用安全。
  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提高使用率和服务质量。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
  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的体育设施应当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为儿童青少年开辟校外体育活动场所,建设儿童青少年体育活动中心或体育俱乐部,丰富学生校外生活。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规划需要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首先选择适当地点,在不减少原有体育场地面积和不降低原有体育场地标准的前提下,新建体育场地后,方能改变原体育场地用途。
  非法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第四章 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农村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与生产劳动、文化活动相结合,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和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科学文明的原则,利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农村体育竞赛和表演活动应当突出经常性、普遍性、民族性、多样性、趣味性和科学性。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开展体育活动,严禁在体育活动中从事赌博、封建迷信和一切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定期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每年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竞赛和表演活动。
  第二十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注重开展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为他们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宣传、普及体育科学知识,推广简便易行、科学有效的体育健身方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经常举办各种小型体育竞赛及活动。应当坚持课外体育活动制度,保证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时间,组织好各类体育代表队和课外体育小组,开展经常性的体育锻炼和课外运动训练,提高课外体育活动的组织化、科学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积极推行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建立体质测试站,组织广大群众进行体质检测。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体质测试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章 体育训练


  第二十四条 农村体育训练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建立体育训练网络,培育和发展当地传统体育项目和优势体育项目,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和社会体育骨干。
  第二十五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改善体育训练和文化学习的条件,提高训练和教学质量,共同办好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各级各类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应当处理好文化学习和运动训练的关系,保障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任务;应当具备所设项目训练的场地设施条件;应当遵循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运动训练规律,科学选材、系统训练,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六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扶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改善运动训练条件,搞好体育传统项目的训练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办体育学校、体育俱乐部等体育训练机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办体育训练机构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审批,加强对社会开办的体育训练机构的管理,确保体育训练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第六章 体育骨干


  第二十八条 县、乡镇、居委会和村应当建立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的体育骨干队伍。农村体育骨干包括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组织、指导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体育教师、教练员、裁判员及其他志愿者。
  第二十九条 体育骨干的基本职责是:动员、组织群众参与和开展体育活动;宣传体育科学知识,传授体育技能;指导群众进行科学锻炼;引导群众进行合理的体育消费。
  第三十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骨干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体育骨干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体育骨干的作用。


第七章 体育产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体育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改革和发展农村体育产业的规划和措施,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竞赛、表演、培训、健身、娱乐、旅游、康复、咨询等体育产业,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体育产业,繁荣体育市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护体育经营者和体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开展农村体育活动应当本着勤俭办事业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量力而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集资、摊派,增加农民负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县包括县、自治县、旗和农村人口占50%以上的县级市、县级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十五”商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贸易[2002]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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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五”商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为加强商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指导,我委制定了《“十五”商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十月十六日

 

“十五”商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

  为适应不断变化的消费需求,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迎接国际竞争和挑战,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提出《“十五”期间商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以加强宏观引导,加快促进我国商品流通现代化发展,提高商品流通行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一、现状与形势

  (一)行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现状。

  “九五”期间,我国商品流通行业坚持为人民生活服务,为生产建设服务的根本宗旨,市场加快发展,商品流通规模不断扩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0.6%。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增长5.7%和4.7%。消费结构发生明显变化,2000年人均消费中食品支出比重分别比1995年下降9.4%和7.2%,用于医疗保健、交通运输及文化教育方面的支出比重则分别增长8.5%和6.9%,恩格尔系数逐步降低。结构调整取得了积极的成果,流通产业所有制结构、组织结构和业态结构得到调整优化,经营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充分竞争、共同发展的流通格局基本形成;传统营销方式逐步得到改造,超市、便利店、专卖店、仓储式商场、购物中心等新型业态成长迅速,电子商务的兴起,已经成为商品市场中新的增长点。2001年全国限额以上商品批发、零售、餐饮业实行连锁经营的企业已发展到1124家,门店达21784个,实现销售额2139.8亿元,同比增长37.7%,占同期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零售总额的5.7%;2001年,全国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中股份合作制企业及股份公司近3000家,已有70多家流通企业成为上市公司,一批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流通集团企业正在成长起来。

  流通体制改革和流通领域的结构调整使我国商品流通业得到快速发展,但发展水平总体上还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商品流通产业仍是国民经济中的薄弱环节,商品流通产业化的水平还比较低,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从整体上看,目前我国商品流通业结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是流通企业规模偏小,组织化程度低,市场经营主体仍处于零散状态。2000年全国主要273户大型零售商场商品零售额实现1072.8亿元,仅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8%,而美国前15户流通企业的销售额占其全国销售额的20%以上。二是业态发展不平衡,现代营销技术的利用仍处于起步阶段。国内相当一部分连锁企业仍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连锁经营企业的竞争实力,与国际大型连锁集团的规模相差悬殊;传统批发业萎缩,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和仓储建设等投资不足,制约着零售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三是城乡市场差距有所扩大。在200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城市实现零售额同比增长10.6%,农村实现零售额同比增长8.3%,城乡增幅相差2.3个百分点。四是现代化管理技术和设备水平不高,高科技成果在流通方式上的应用滞后。五是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精通流通业务、懂得现代管理的职业经理人员缺乏,流通理论研究和流通技术应用力量薄弱。

  (二)面临的形势。

  “十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国内消费需求将随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不断升级,同时工业、农业等生产行业面向消费结构变化所进行的调整,将在“十五”期间继续推进,商品结构逐步得以优化。“十五”期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将增长7%左右,到200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将达到9400元,居民消费率提高到50%,恩格尔系数进一步下降。城镇居民的住房、医疗、保健、娱乐、旅游、轿车、信息化产品和服务需求将呈快速增长趋势,农村消费中商品化消费比重提高,耐用消费品消费将加速增长。加入世贸组织,新的贸易规则将逐步引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也将进一步得到调整和完善;开展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有利于尽快打破行业分割、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的局面,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机制越来越成熟,流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我国商品流通将面临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同时也要看到,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放缓,跨国公司全球购并和扩张,以及全球经济结构调整步伐不断加快,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经济发达国家产业加速向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现代管理技术、物流技术、自动化技术、信息技术已广泛应用于跨国流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全球采购业务中。随着发达国家市场的饱和,跨国公司进行扩张和转移的需求十分迫切。加入世贸组织后几年内,商品流通业将形成全新的对外开放格局,开放的领域涵盖了分销服务的全过程,既包括批发服务和零售服务,也包括与销售有关的代理服务,还包括特许经营服务以及售后服务等其他销售服务;允许进入我国市场的企业不仅包括国外知名大型零售企业,还包括生产和加工企业,开放方式也将从试点转入全面开放,国内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并日趋国际化。加入世贸组织,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新型商业业态和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及先进的管理理念。同时,我国商品流通业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国内流通企业将会受到更大的冲击,部分企业面临生存危机。

  “十五”期间,机遇和挑战并存,只有加快我国流通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努力提高流通产业的现代化水平和国际竞争水平,才能迅速改变我国流通的落后状况;才能适应国内消费需求结构的变化,降低流通成本,有效扩大内需,更好地发挥流通对生产的引导作用和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五”期间商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核心,以加入世贸组织,应对国际竞争为契机和动力,以加快推进流通现代化发展为重点,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切实改善和调整商品流通行业的所有制结构、业态结构、规模和组织结构、城乡和地区分布结构、从业人员和技术结构,培育流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消费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充分发挥流通在经济增长中的先导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结构调整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作用,使流通企业成为结构调整和市场竞争的主体。政府主要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推进结构调整,为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发挥规划和政策的指导功能,鼓励和扶持现代流通发展,改造传统和落后经营方式,限制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杜绝资源浪费。

  二是处理好发展大企业与扶持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根据商品流通行业的性质及特点,在整体结构上应以中小企业为主,大企业为辅。面对境外跨国公司强有力的竞争,当前要鼓励通过兼并、联合等方式,推动流通企业跨部门、跨区域、跨所有制发展,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要防止垄断,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和新型营销方式,寻求共同发展。

  三是处理好流通基础设施与一般经营设施建设之间的关系。流通设施的建设,一般应根据流通业务的需要由流通企业和投资人自主决策。考虑到商品流通的效率和安全,对国家重要商品储备库、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品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电子交易网络等新型流通方式所需设施,流通环节商品安全性检测设备等方面的投入,政府应给予必要扶持。

  四是处理好流通企业销售与生产企业自营销售之间的关系。发展现代流通业的关键是要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流通企业应通过采用现代流通方式和先进服务技术,扩大规模,加快周转,降低成本,服务于生产企业的规模生产。生产企业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产品市场研究,大力调整产品结构上,加快新产品投放市场的速度,注重发挥专业流通企业的作用,降低经营成本。

  (二)主要目标。

  经过5年的不断努力,力争使商品流通行业的组织化程度和集中度明显提高,流通企业竞争力、流通效率和服务功能显著增强,初步形成适应现代消费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流通产业结构,促进流通总体规模的不断扩大,保持“十五”期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9%左右,其中,批发零售贸易业年均增长10%,餐饮业年均增长15%左右的发展水平。

  三、结构调整的重点

  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必须加快发展现代流通产业,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要大力推进流通现代化,用现代流通方式改组改造传统流通业,明显提高流通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要以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改革与创新为切入点,推进流通现代化,重点推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大力发展连锁经营。

  连锁经营自20世纪90年代初起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成为零售业、餐饮业和服务业普遍应用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潜力,在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要经过5年的努力,初步确定连锁经营在商业和服务业中的主体地位,使连锁经营销售额、连锁企业店铺数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到“十五”末期,全国连锁企业店铺数发展到10万个,销售额7000亿元,年递增约35%,占社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20%左右。年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的连锁企业达到20户,销售额在20_50亿元的连锁企业达到40户,培育5-10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初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连锁企业集团。

  推动连锁经营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展和延伸。一是在地区上,鼓励有条件的连锁企业,通过兼并联合、资产重组、参股控股或通过输出商标、商号和经营管理技术、发展特许经营等方式,扩大现有连锁企业的规模,逐步缩小地区间的差距。同时,通过合资、合作和联营等方式,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争取在利用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方面有所突破。二是在业态上,从目前的以超市、百货连锁企业为主,向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式商店等多业态发展。三是在行业上,在零售和餐饮服务业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实行集中管理和专营专卖制度的行业,以及新兴服务业中积极发展连锁经营。四是在形式上,在直营连锁不断完善和规范的同时,选择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知名度高、管理基础好的企业,积极探索特许经营的发展模式。

  进一步促进业态结构的合理化和多样化。以中等收入家庭为目标顾客,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为经营宗旨,以大众化生活用品为主体商品,积极推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标准食品超市的发展,并逐步提高生鲜食品经营比重;在超级市场已经充分发展的地区,逐步发展具有综合化服务功能的便利店,积极探索便利店在不同地区的经营内容和发展模式;结合各地情况,积极推进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大型综合超市的发展;大力发展有特色的专业店和专卖店;推进传统百货店向现代大型综合超市、购物中心等业态转型和功能创新,并利用连锁经营进行改造;有计划地控制大卖场和仓储式商店的盲目发展。

  (二)积极推进物流配送发展。

  积极培育物流市场,建立社会化的区域物流服务体系。作为区域性的物流中心,其主要功能在于大宗货物的快速集散、流转。在深化交通运输体制改革中要打破行业和部门垄断,积极发展多式联运,培育拥有多种运输手段的新型物流企业。要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对中心城市、交通枢纽、物资集散地和口岸地区大型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要兼顾近期运作和长远发展的需要,纳入整个城市的建设规划,实行预留地制度。要加强大型物流基地的规划管理,对现有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和重新配置,防止各部门各自为政,物流设施功能单一,投资分散,重复建设,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要建立健全为物流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如建立便捷、快速的“大通关”系统,现代化的展示、展销设施,完善的通讯系统等等。

  塑造多层次、多类型的物流配送格局。根据我国的实际,要大力发展直接为生产、流通企业服务的物流设施。一是加强连锁企业内部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考虑市场需要和生产流通的发展趋势,合理确定配送中心的建设规模和水平,逐步实现仓库立体化、装卸搬运机械化、拆零配货电子化、配送过程无纸化,并建立自动补货系统,为连锁企业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率的配送体系。二是整合物流资源,建设专业化、社会化的物流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专业化改造,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物流资源,特别是与批发企业和储运企业改组、改造相结合,打破行业界限和地区封锁,有计划、有步骤地完善和发展社会化的物流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配送服务。三是积极组织生产资料分销企业完善服务功能,为生产企业提供原辅材料及零部件的配送业务,逐步建立钢材剪切加工、混凝土、玻璃加工、日用化工产品、食品等专业化的加工配送中心,不断扩大配送品种范围,力争建成提供大规模、多品种、高效率服务的物流配送体系。

  (三)稳妥进行电子商务试点。

  做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加快流通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抓好重要标准规范的制定推广和数字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以标准为前提、以数据为基础的社会化服务平台,为中小流通企业服务。进一步提高流通基础信息的规范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增强流通企业对信息增值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大型计算机数据库的建立和数据挖掘系统的建设,提高流通企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率。

  继续开展电子商务的试点工作。一是在钢材、电子、医药、建材等传统行业中,通过优化供应链管理,建立上下游客户的网上采购,探索传统产业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模式。二是在粮食、棉花、食糖、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批发市场中建立专业网络系统,探索有形市场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模式。三是探索连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模式,利用连锁店铺的有形网络,通过开办网上商店,拓展经营品种与业务范围。四是探索物流企业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模式,探索电子商务不同的发展模式。

  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一是制定流通产业电子商务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发展的目标与政策措施,并根据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公布我国流通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白皮书。二是制定网上销售的相关法规,建立对商品交易和服务贸易类电子商务网站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网上交易的规则,规范网上交易秩序,维护交易方的合法权益。三是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如网站的经营范围问题、税收问题等,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业态结构的调整。

  鼓励发展新兴业态,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场要增加商品品种,实现“一站式购物”要求。超级市场要扩大生鲜食品的经营比重,提供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商品。便利店要深入居民社区设点,积极开展各种便民服务项目。专业(专卖)店要突出经营特色,提供品牌化、专业化的商品和服务。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城市可以适当发展购物中心。

  传统百货店要积极调整商品结构,针对不同消费群体发展差别化经营,扩大自营商品比重,规范招商进店经营行为。百货店集中的地段要积极推进“错位经营”,减少恶性竞争。加强对新建高档百货店的规划管理,减少重复建设,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加强对小商品市场、工业品批发市场及出租摊位经营的“商城”的管理,推行市场开办者对商品质量先行负责的制度,严格依法征税,逐步改变不规范的经营方式,实现由传统交易方式向现代交易方式的转变。

  各种业态都要积极推进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改造传统流通业,提高商品流通行业的现代化水平。

  (二)企业规模和组织结构的调整。

  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现有的大型商业企业要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一方面,要通过资金纽带的联结,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另一方面,也要大力通过商品、商号、配送、管理技术等方面的联结,把众多的中小流通企业连接起来,充分发挥大公司的品牌优势、采购优势、管理优势,积极发展和壮大现有的流通网络。

  重点发展培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规模效益突出、管理规范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支持和鼓励国内流通企业以多种形式加强与工业、农业、科技、金融、文化、体育等的联合与协作,组建与多种产业相结合、融资功能强、面向国际市场的大集团。为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多渠道融资和境外投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流通企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参股、控股、收购、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中小流通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有序组织、规范操作国有资产有偿转让。重视在竞争中失去生存能力的国有流通企业退出市场工作,妥善解决退出市场的企业及其人员、债务问题。

  (三)城乡和地区结构的调整。

  加快培育和改善农村商品流通和重要农产品流通体系,以城市市场延伸带动农村市场发展。加快农村流通组织的建设和改造,使农村流通业适应消费变化;大力发展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和公司加农户模式,以现代流通促进农产品的集约经营;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扶持流通企业和社会投资改善农产品的加工储藏运输环节;以农产品销售为龙头健全服务网络,发展各类协会、合作社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农产品代理商、批发商等农业经纪人组织。

  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改善西部流通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鼓励东、中部地区和外资及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向西部地区发展,进一步缩小城乡市场和地区差距。鼓励大型连锁流通企业进入中西部地区,学习和借鉴国际知名流通企业集团进入我国东部的市场战略,采购和销售并举,占领长远市场为主。创造条件为流通落后地区引入现代流通运行机制,发展其迫切需要的流通服务竞争。

  大中城市要制定和实施流通发展规划及商业网点设置规划,以区域市场半径和一定商圈范围为依据,对城市流通资源进行科学规划,建立规范的大型流通企业开设审查制度,实行城市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以及遍布居民社区的便民服务中心三级服务网络体系,完善商业街、步行街、旅游景区服务功能,协调好城市中心与城市外围商业布局。农村流通网点的布局要与城镇化和乡镇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把农村商品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四)所有制结构的调整。

  继续按照“抓大放小”、“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涉及国家安全商品的储备和流通,继续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外,对一些经营业绩良好,有发展潜力的国有企业要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重组上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于多年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要在安置好职工、处置好资产债务的前提下,依法实施破产;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私营企业发展;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承诺框架下,积极引进资金和国际一流管理技术,适度增加外商投资流通企业的比重,促进流通企业加快经营结构优化和所有制结构调整。

  (五)从业人员和技术结构的调整。

  积极推动信息技术在流通领域的应用,带动流通企业营销观念、组织形式、流通方式和手段的变革。推广以公共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供应链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及商业智能、决策分析系统和先进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在大型流通企业中组织实施企业资源计划(ERP),逐步实现网上采购和网上销售。加强物流技术标准、流通服务标准和电子商务基础标准制定及国际标准适用工作。发展人工和机械分拣组配的现代化仓库,发展水陆、空陆、公铁集装箱联运。加强数字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建立和充实计算机数据库和网上交易平台。

  鼓励和支持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基础上进行的流通方式和流通组织形式创新,总结和推广与我国城镇化战略相适应的流通发展模式。发展针对流通行业的保险制度,完善价格调节、风险基金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有计划地推动商品期货、中远期合约交易,健全市场价格信息形成机制。积极探索、逐步扩大重要商品的期货交易。

  支持流通理论创新。普及流通基本知识教育,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与岗位培训,充实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学科,提高全社会流通从业人员的学历层次和文化水平。建立健全流通执业资格评判和人才考评体系,扎实企业竞争力的基础。积极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入流通领域。

  五、主要措施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发挥价格、税收、利率、汇率等经济杠杆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规划实施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

  (一)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划体系。

  抓紧制订和修订维护公平竞争、推进流通结构调整、促进现代流通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所需的法律法规。在逐步取消对外商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后,通过国际通行的办法,对大型流通企业的开业进行必要的控制。围绕当地人口密度、现有商店的数量和服务地域范围、新开店对现有商店经营收入、交通环境和就业机会等方面的影响,通过听证等形式进行审查。研究制定流通行业标准体系。

  (二)整顿、规范和培育市场。

  清理并取消各种阻碍商品流通的制度规定,放宽市场准入,推进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地方保护,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水平。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地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和各种市场组织。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体系,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三)支持流通产业结构调整。

  加大国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力度,将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连锁企业信息化建设等,列入国债贴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市场前景好的流通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增资扩股、股票上市等途径募集社会资金,扩大经营规模。鼓励流通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划拨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源。认真研究流通企业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中遇到的困难,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扫除体制性障碍。

  (四)积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沟通、自律作用,依托各级商会和行业协会进行政府决策前的听证准备工作,吸纳其参加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讨论与制定。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调,维护业内企业合法权益。

  (五)大力推动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在流通领域的落实。

  在西部地区政府做好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外商及我国东部地区流通企业,加强与中西部地区流通领域的合作。

  (六)加强智力引进和培训工作。

  引进国际管理人才,加强流通理论研究和技术培训。依托流通科研、信息机构和中介组织专家库,建立、完善商情咨询服务网络。

  “十五”期间,是我国流通领域逐步实现经营规模化、管理现代化、营销科技化、竞争国际化的时期,商品流通行业既有良好的发展条件,又面临着日趋激烈的竞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一定要认清形势,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充满信心,抓住历史机遇,推动我国流通产业发展走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