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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0:3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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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切实增强灾害救助快速反应能力,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事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是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民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救灾职责的重要任务。2008年初南方特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救灾实践充分证明,只有不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大力加强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才能有效应对各种突发灾害,及时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提高减灾救灾能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抓紧抓好。

二、建立健全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各级救灾预案中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内容,统筹做好各项工作。在救灾应急储备物资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救灾应急物资的入库验收制度,严把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物资流入储备环节;要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管理,明确各级救灾应急储备物资采购、管理、调拨和使用的权限与程序;要建立健全救灾应急储备物资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和回收等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特别要严格防止仓储过程中的物资流失、变质和不当损耗;要建立和完善救灾储备物资统计报告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情况并定期逐级上报,确保账物相符;要加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实现各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网络的整体效能。

三、进一步增加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各地要按照24小时救灾物资到位的目标,特别要充分考虑应对大灾的需要,在现有储备的基础上,增加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多灾易灾地区每年都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帐篷、棉衣、棉被、食品、饮水、照明和取暖设备等救灾应急物资,并建立物资储备更新、轮换的财政补偿和核销制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救灾应急物资生产厂商信息,对食品、饮用水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严禁将过期食品用于救助,在适量存储的基础上,可与有关企业签订应急供货协议,应急期间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保障救灾应急物资供应渠道畅通,确保灾害应急期间,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全面救助。

四、积极推进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是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各地要按照《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和地方减灾规划要求,遵循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原则,科学编制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要根据灾害特点和救灾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各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规模,因地制宜,可以采取新建、共用或租借等方式解决存储场所,充分利用已有库房和设备,避免重复建设;县级以上区域一般应设立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场所,乡镇和村可结合避灾场所建设,积极开展救灾物资储备,逐步形成中央和地方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网络体系,扩大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的有效服务辐射范围。

五、加强部门配合与协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制定救灾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国土、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协作,积极争取储备库建设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物资采购资金。同时,要建立健全部门间救灾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和救灾应急物资调拨与运输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请各地加强领导,认真规划,落实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和储备物资的检查,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部。





民政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关于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贸易[2001]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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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副省级城市商贸委:

  开展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工作,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餐饮服务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高,以标准化的优质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同时有利于准确掌握行业状况,为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打下基础。2000年5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国家国内贸易局组织修订的《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GB/T13391-2000)国家标准。原国家国内贸易局撤销后,其行政职能并入我委。为推动各地经贸部门在转变政府职能的新形势下继续开展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对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工作组织领导

  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工作是餐饮服务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经贸部门作为餐饮服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酒家酒店分等定级的组织领导工作,重视《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认真研究本地区酒家酒店业结构问题,明确相应的组织机构,将等级评定工作开展起来。在工作中要根据分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由中介组织具体帮助和指导各种经济成分的酒家酒店在等级评定的过程中规范服务、合理定位、突出特色,改善经营管理,通过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机构设置及职责

  我委将成立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我委贸易市场局牵头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经贸部门餐饮服务业主管机构和相关全国性行业协会派员参加。

  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制定酒家酒店等级评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办法;拟定评审细则和工作程序;制定《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国家级评审员管理规定》,负责国家级评审员认定和统一培训,并负责国家级评审员的资格管理;评审国家特级、一级酒家酒店,受理各地二、三、四级酒家酒店的备案,颁发国家级酒家酒店标志牌。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餐饮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认真做好国家二、三、四级酒家酒店的评审、发布及上报备案工作,对本地区内酒家酒店企业申报国家特级、一级店进行初审和推荐。

  三、停止实行地方制定的酒家酒店分等定级标准

  新修订发布的《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GB/T13391-2000)国家标准,充分吸收了各地试点阶段的积极成果,同时导入了ISO9000国际标准的管理理念和评定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各地应停止实行地方制定的酒家(饭庄)和酒店(饭店)分等定级规定,统一执行修订后的《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国家标准。

  四、近期工作和有关要求

  国家级酒家酒店代表着行业形象,也是广大消费者鉴别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保证定级的科学性、公正性,国家级酒家酒店评定将实行国家级评审员制度和年审复核制度。今年重点在餐饮企业和酒店、饭店的餐饮部门推行国家级酒家(餐馆、饭庄)等级评定。国家级酒家统一采用“钻石”标志,落款“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颁发”字样。在国家级酒家酒店现场评审中,要严格控制开支,不得借评审之机向企业乱收费,如有违反,要取消责任人的评审资格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查处。

  为尽快开展相关工作,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将于2001年9月底前完成组建。请各地分别推荐一名负责同志参加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工作,于2001年9月27日前将推荐表寄送我委(贸易市场局)。

  联系电话:63193312

  联 系 人:李京平

  附件: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委员推荐表(略)(完)

二OO一年九月十三日


第97/99/M号法令:核准《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澳门


第97/99/M号法令

十二月十三日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在当今世界,工业产权被视为推动经济发展之一项极为重要之因素。
实际上,工业产权对鼓励发明活动有着决定性贡献,这是因为科技研究须大量动用资源,只有通过工业产权制度提供之保障,才能确保为寻求新产品及新方法而作之投资获得适当之经济回报。
另一方面,工业产权也是一项有利于技术转让之因素,这是由于如果在澳门存在着保护对技术之独占权之适当制度,澳门以外之拥有技术者将更乐意作出技术转让。
同时,建立工业产权之独立制度亦可使澳门之企业受惠,因为这些企业将会日益取得大量技术资料,这是由于将澳门专利申请或外地专利延伸至本地区之申请作公布,以供公众及有兴趣之研究人员或经济参与人查阅,因而在工业产权登记或注册内之上述数据便随之逐渐累积起来。
专利所含之技术资料无疑是为新企业了解相关技术领域内之技术状况、从而为进入所必须面对之竞争日趋激烈之一体化市场作出更佳准备之一项重要因素;这些技术数据也是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及改造之一项依据,亦即是一项不容忽视之革新之依据,忽视这一依据将使这些企业停滞不前或落后。
商标及其它识别标记之重要性亦不容置疑:商标试图确保以生产者识别产品,这一识别意味着质量或来源之一定保证,从而建立对产品质量及特性维持不变之保障;其它识别标记则是鼓励企业之间以质量作出区分之重要因素,也构成一项保障消费者之依据。
除了以上扼要提及之属经济领域可获之益处外,尚应考虑到澳门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之一员,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内的规定,有义务在其法例内引入保护下列工业产权之适当法律机制:专利,包括植物之取得之保护;工业品之外观设计及新型;生产商标及商业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地理标记,包括原产地名称;集成电路布局拓扑图。
但是,在澳门现行之工业产权法律框架内只存在有关商标保护之独立制度,亦即十一月六日第56/95/M号法令所建立之制度。
其它工业产权则仅受到衍生性质之保护,即须通过葡萄牙国家工业产权局对一月二十四日第16/95号法令所核准并公布于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号第一组《政府公报》内《工业产权法典》之执行,方予展开及进行上述保护。除此之外,还须注意到上述法典对半导体产品拓扑图及植物领域之生物技术发明均未作规范,从而存在 着保护上之漏洞。
因此,对于仅因葡萄牙法例之延伸而受保护之权利,为了使其相关法律规范得以本地化,也为了填补现有漏洞,从而完全履行本地区所承担之国际义务,有必要对现行之法律框架作出修订。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之核准)
核准附于本法规公布之《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此制度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第二条
(按之前法律授予之工业产权)
一、为着在澳门产生效力,按一月二十四日第16/95号法令核准之《工业产权法典》之规定授予之工业产权在本地区继续有效,但必须在该等权利存续期届满前履行相关之法定义务;上述工业产权所拥有之法律保障,不得多于本法律制度对由澳门赋予之同等或同类权利所给予之法律保障。
二、上款所指之权利不受存续期约束时,须在同样条件下确保其继续有效,直至在进行中之保护期届满为止,有关续展应在经济司(葡文缩写为DSE)办理。
第三条
(源自国家工业产权局之程序)
一、对于源自国家工业产权局之程序,经济司须促使进行尚未完成之一切必要程序,只要就有关行为所须之费用已被缴纳。
二、证实仍未缴纳所须之费用时,仅在利害关系人接到有关通知而向经济司缴纳该费用后,有关程序之进行方予确保。
三、对于因欠缴有关费用而导致之失效,经济司须依职权将失效通告公布在《政府公报》上,但仅以国家工业产权局未作出有关公布者为限。
四、在作出上款所指公布之日起计六十日内未向经济司缴纳应缴之费用时,即导致有关工业产权失效。
第四条
(关注委员会)
一、总督须设立一委员会,以跟进本法律制度在生效后之首五年内之执行情况,该委员会由法律专家、企业主及科技领域之专家组成。
二、关注委员会有权接收有关完善本法律制度之意见,并建议总督采取相应之适当措施。
第五条
(法律制度之变更)
将来就《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所涉事宜作出之变更,须成为该制度之组成部分,并应透过将所作之更改替代被修改之条文,以及作出必要之删除及附加,使有关变更置入该制度之适当位置内。
第六条
(之前法律之废止)
废止所有与《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相抵触之法例,特别是下列法规:
a)一月二十四日第16/95号法令所核准并公布于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号第一组《政府公报》内之《工业产权法典》;
b)十一月六日第56/95/M号法令;
c)十二月四日第306/95/M号训令。
第七条
(效力之产生)
本法规自《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三十七条所指之批示公布在《政府公报》上之日起产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