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宁波市流散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6 12:17: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波市流散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流散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1991年3月28日市政府令6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散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打击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流散文物是指非馆藏、可移动的文物。


 第三条 本市境内的下列流散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反映历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纪念物、革命文献资料等;
  (三)历代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和文化用品,包括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家俱、织绣、邮票、货币、碑贴、拓片、图书、书画、名人书札等;
  (四)已故的近、现代和未故的(部分)现代著名书画家和工艺美术家(名单由国家文物局颁布)的作品;
  (五)反映国际友谊交往活动中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实物;
  (六)掩旧装新,充作新工艺品等销售的玉、石、竹、骨、金属、红木等制作;
  (七)其他属国家保护的流散文物。


 第四条 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流散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宁波市文物鉴定小组负责全市流散文物的鉴定工作。


 第五条 流散文物由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征集,市文物商店和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文物购销活动。


 第六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应当与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负责拣选出掺杂在金银器、铜器、旧书报和其他废旧物资中的流散文物。除银行可留少量钱币作研究之用外,其他单位必须将流散文物移交所在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由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条 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打击盗掘、走私、倒卖流散文物活动中依法查没的文物,在处理终结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


 第八条 国外友好城市、友好团体和人士赠给我市的有收藏价值或纪念意义的工艺美术品、艺术品、文献照片资料等,统一由市博物馆或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部门和单位集中收藏、保管。


 第九条 外地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商店等来我市征集、收购流散文物,应出具其所在地市(地)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件,经本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私自买卖,如需出售,可由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合理作价收购。


 第十一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家,除本人指定收藏的文博单位外,均由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博单位收藏。


 第十二条 为满足群众收藏需求而开展的文物内销活动,必须在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设立的文物内销场所进行。对购买者应查验身份证件办理有关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 对保护流散文物成绩显著或将私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单位和个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为了保证铁路行车安全、畅通,妥善处理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重新修订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拟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各级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应经常对铁路沿线人民群众进行爱路护路和铁路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组织路社联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路外伤亡事故发生。
第二条 维护铁路秩序人人有责。由于火车行驶速度高,制动距离长,很难立即停车避让,因此,要求铁路沿线人民群众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行人在铁路基上、桥梁上、隧道里行走、乘凉、坐卧钢轨;
2.严禁行人在火车站内和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铁路上逗留、游逛、拣拾煤渣杂物和在站场内穿越;
3.严禁钻车、扒车、跳车和无票乘车;
4.严禁在铁路路基两侧入牧牲畜和在铁路路基上、月台上打晒农作物;
5.铁路道口发出关闸信号后,严禁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铁路道口或侵入铁路界;
6.盲、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残和精神病患者,在横越铁路道口(人行通道)时,要有人护送。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铁路路外伤亡事故者,责任由肇事者本人、家属(护送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由此造成铁路的损失,要追究肇事者所属单位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三条 各种机动车辆通过道口时,必须“一慢、二看、三通过”,行车要减速(在二十公里以下速度),不准冒险抢越。车辆及行人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必须确认没有火车驶来才能通过。道口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上者为行人、车辆通过道口。道口小于二点五米的人行通道,都要由
铁路部门会同地方交通部门共同设置“禁止车辆通行”标志,不准机动车辆通过。任何单位都不得在铁路上随意铺设道口,违者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有人看守的道口时,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的指挥,不准抢越和钻杆,违者造成事故的,由肇事者负责。
第四条 铁路部门要教育铁路职工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努力防止伤亡事故。凡由于铁路职工失职或防护设施不全而造成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由铁路部门负责,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第五条 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后,对伤亡者处理,按国务院国发〔1979〕178号文件规定执行。补充规定如下:
1.要迅速将伤者送就近医院抢救,各地医院要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积极抢救治疗。属于伤者本人责任的,所有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由伤者本人负责。伤者住院期间,需要特殊护理的,由伤者家属或所属单位派人护理。伤者住院期间如确无粮票来源或来源不足时,由铁路
公安部门证明,医院办理请领手续,由当地粮食部门解决。
2.死者尸体未经检验认领前,由铁路公安部门与当地联系找人看守,看守费用如事故责任在死者方面则由死者家属或责任者所属单位支付,责任未定时先由铁路部门垫付。尸体经铁路公安部门检验后,通知其家属或单位认领处理。
3.尸体要及时火化或处理。最多只保留三至五天(是指有条件防腐的地方而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处理。对拖延不处理者,铁路公安部门有权强行火化或埋葬。费用由责任者家属或所属单位支付。如未确定责任时,暂由铁路部门垫付。
4.对无人认领的尸体,由铁路公安部门负责拍照,做好调查记录,由铁路公安部门处理,费用由铁路部门负担。
5.对死、伤者有自杀、他杀疑状时,由事故调查委员会责成铁路公安部门与当地公安部门共同调查处理。如系自杀、他杀者,铁路部门不负担任何费用。
6.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成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一般事故五日内,性质严重的多人伤亡事故(死亡、重伤五人以上)十日内,要妥善处理。
第六条 凡属本人责任造成死亡或致残者,其经济条件如确有困难,可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78号文件的规定,由铁路部门给予一次性救济费。其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从福利费或公益金中酌情给予补助,或申请社会救济。
第七条 伤者治疗后,经医院会诊鉴定可以出院的,应办理出院手续。拒不出院的,由伤者单位负责领回,伤者单位拖延不领回时,由铁路公安部门送回原单位,原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如系无家可归、无依无靠、因伤致残后生活不能自理者,出院后,农村社员由社、队安置,城镇人口
由铁路公安部门送交市镇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安置。
第八条 对铁路沿无人看守道口的护桩、警告标志、信号设备,沿线人民公社、生产队有责任保护。凡生的破坏、被资情况,由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铁路部门进行追究。
第九条 铁路和地方公安部门对于盗窃铁路器材,砍伐铁路树木,破坏铁路设备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废品收购等部门应拒绝收购铁路器材,违者除责令无偿退交铁路部门外,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这行。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广州铁路局负责解释。



1980年5月2日

国资委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 2008年09月05日    


  为进一步推进国资委直属机关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以下简称“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大力表彰和宣传先进事迹,弘扬正气,激励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增强责任感、荣誉感,进一步提升基层党建工作的水平,结合直属机关党建工作实际,现就国资委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提出以下暂行办法:

  一、评选时间、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时间。国资委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每3年进行一次。

  (二)评选范围。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于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的基层党组织、共产党员和从事党务工作的专、兼职干部。

  (三)表彰名额。国资委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名额由直属机关党委决定。中央国家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人选,由受到直属机关党委表彰的党组织和党员中产生。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基层党组织

  1.按照党组织应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要求,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在履行国资委职能、推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在完成本部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中,有力地发挥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协助监督作用,取得显著成绩。

  2.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组织健全,班子团结,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健全,模范作用好,重视自身建设,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积极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努力“建设一流队伍、培养一流作风、创造一流业绩”,在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推动各项业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3.不断改进和创新党建工作,丰富党内生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业绩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努力探索和创新科学规范的管理与考核的长效机制。党员队伍精神面貌好,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中没有发生违法违纪案件。

  4.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定期分析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及时了解和掌握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干部职工的根本利益。在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关心和支持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二)优秀共产党员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按照《党章》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实践“六个表率”、“六个模范”和本单位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强的履职能力。认真学习理论,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坚持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创新,在本职岗位做出突出贡献。

  4.树立正确荣辱观,品德高尚,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关心同志,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三)优秀党务工作者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理想信念坚定,党性强,作风正,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研究和解决新时期、新形势下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中心任务、紧密结合实际开展党建工作思路新、方法好,善于总结成功经验,注重培养先进典型,取得显著成效。

  3.忠诚党的事业,热爱党务工作,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廉洁奉公,密切联系和关心群众,得到广大党员和群众的充分信赖。

  三、评选表彰办法

  (一)机关各直属党总支(党支部)根据评选条件,在广泛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人选,并认真撰写事迹材料,与推荐评选报告一起报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将认真审阅被推荐对象的事迹材料,严格把握评选条件,从中提出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人选。

  (二)直属单位、直管协会、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党委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基础上,根据直属机关党委分配的名额,充分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意见,优中选优,提出推荐评选人选,事迹材料与推荐评选情况报告一起报直属机关党委。

  (三)经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议审定,提出国资委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被表彰的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分别授予“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四、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一)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评选表彰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评选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保证推荐质量,真正把战斗力强、表率作用好、事迹突出、群众威信高的党组织和个人评选出来。

  (二)通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评选工作,树立和表彰国资委直属机关的先进典型。要把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与党建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结合起来,树典型,学榜样,赶先进,扎实有力地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国资委的各项工作。

  (三)各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和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党委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