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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3 11:11: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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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金华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0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徐加爱       
  2012年8月3日


  

  金华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废弃食用油脂(俗称泔水油、地沟油),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当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科学合理。
  第五条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应当遵循“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的原则。
  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市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发改(物价)等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通过倡导净菜上市、文明用餐和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的开发、利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委托环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市城管办负责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监督、协调工作。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对市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行为实施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农业局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违法行为。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食品安全及食用油脂的使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开展餐厨废弃物管理宣传工作,鼓励、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倡导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市发改、财政、建设、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并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
  第十条 中标单位在市区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应当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协议,并办理餐厨废弃物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真实、完整地记录餐厨废弃物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台账,真实、完整地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去向、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定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它固体生活垃圾混合;
  (二)必须使用由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统一提供的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配套建设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四)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收运一次餐厨废弃物,及时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
  (二)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
  (三)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市行政执法局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项目招标、审批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其工艺路线和设备设施须经法定程序审批,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处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四)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依法报市行政执法、建设、质量技监等部门备案;
  (五)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市行政执法局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或者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畜禽;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市建设、农业、环保、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采取法定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可由各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七条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市建设、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
  (二)核发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四)废弃食用油脂的资源化利用情况;
  (五)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违法情况;
  (六)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行政执法局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条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市建设、环保等部门制定市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行政执法、农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市排水、排污等公共管道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地沟油)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部对冶金部《关于实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对冶金部《关于实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意见

1986年11月8日,劳动人事部


国务院办公厅:
你厅转来冶金部《关于实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经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1.关于实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的范围。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今年八月十七日办公会议关于一九八六年在少数国营企业进行工资总额同实物或实际工作量指标挂钩试点的决定,考虑到黄金是当前国家建设急需的特殊商品,为了鼓励黄金矿山增加产量,多创外汇,在工资分配上实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风险不大。拟同意冶金部的意见,今年先在冶金部黄金总公司有条件的直属金矿中试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地方所属金矿中有条件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也可试行。
2.关于每两黄金工资含量核定问题。冶金部在给国务院的报告中提出每两黄金工资含量为136元(不包括今年允许企业进成本7.5元部分)。据冶金部测算,如将月人均7.5元核入基数,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应为145元。我们认为,确定每两黄金工资含量系数,原则上应以一九八五年实际产量和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剔除工资总额中不合理部分,适当增加一九八六年正常增资部分进行计算。经与冶金部多次交换意见,核定冶金部黄金总公司直属金矿每两黄金工资含量总系数为137.94元。冶金部可在上述含量系数内,根据不同矿山的具体情况,核定各金矿的工资含量。
3.关于其它辅助指标的考核问题。黄金矿山实行每两黄金含量包干办法,除了以产量为挂钩指标外,还要建立辅助考核指标,如上缴税利、成本、正常采掘、质量、安全等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适当扣减工资含量。
4.试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后,企业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搞好内部工资分配。但企业的工资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确定。
5.关于超产工资进成本和缴纳奖金税问题。我们征求了财政部的意见,财政部认为,按照工资含量提取的工资总额可以列入成本,同时取消税后留利中的职工奖励基金,并相应调整企业留利比例。我们同意这个意见。除矿山采掘工人按国发〔1985〕86号文件《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执行外,其余人员按国发〔1985〕87号文件《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缴纳工资调节税。
6.关于试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审批程序。鉴于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已同意有条件的黄金矿山试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冶金部可在核定的工资含量系数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执行,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备案。地方所属金矿的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备案。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8月14日 嘉政发[2002]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浙江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精神,参照《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嘉兴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生产的、其实物质量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省、市及其更大地域的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度高,并经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业、农业产品。
  第三条 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由市质量技监、经贸、工商、财政、建设、科技、对外贸易、检验检疫、农业经济等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组成。
  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下设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认定办设在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组织、协调工作。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嘉兴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统一组织实施相关的评价、管理和宣传推进活动,各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
  第四条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或组织,下同)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实行总量控制,优中择优,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不搞终身制。
  第五条 培育、发展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导向和市场需求为主导,重点扶持引导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积极支持当地实施名牌战略,并将实施名牌战略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鼓励、支持企业申报、积极创建嘉兴名牌产品,争创浙江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对在创建和保护名牌产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嘉兴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产品
  1、产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2、产品具有依法登记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3、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居国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高;
  4、产品科技含量和实物质量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5、批量生产已满三年,达到合理经济规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医药、电子、高新技术产品2000万元)以上,日用消费类产品销售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茅;
  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全面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提高并能不断进行改进。
  (二)农业产品
  1、产品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导向;
  2、产品具有依法登记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3、批量生产已满三年,并通过农业或科技部门的鉴定,形成合理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4、产品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在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高;
  5、生产技术先进,严格按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的质量管理体系;
  6、产品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服务周到,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7、经济效益好,所属基地内农户的创名牌产品人均产值居全省同类产品前茅,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名牌产品认定范围:
  1、使用国(境)外、市外注册商标的产品;
  2、近三年内国家、行业和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3、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4、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内尚未获得生产许可和通过强制认证的产品;
  5、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工作程序

  第九条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7月底前认定办受理嘉兴名牌产品的申报。
  第十条 企业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嘉兴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日期内报当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本级包括秀城、秀洲两区的企业直接报送认定办。
  第十一条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按要求进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认定办。
  第十二条 认定办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经济综合、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分别对申报企业的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的监督抽查情况、产品的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用户(消费者)满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按评价指标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分别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评价指标的设置
  1、市场评价指标:含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或用户满意率及出口创汇率;
  2、质量评价指标:含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
  3、效益评价指标:含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和总资产贡献率;
  4、发展评价指标:含新产品产值率和企业规模水平。
  第十四条 认定办将相关部门提出的评价意见汇总,经筛选后的产品名单报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主任审核。经审核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限期征求社会及各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认定办将经过征求意见后的名单,提交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审议认定。
  第十六条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人数为十一至十五人,按单数确定。经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认定为嘉兴名牌产品。
  第十七条 经确认具有嘉兴名牌产品资格的名牌产品,由嘉兴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授予“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授予证书、奖牌,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鼓励和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装潢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嘉兴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但要注明获得嘉兴名牌产品的年份。
  第十九条 嘉兴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除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嘉兴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嘉兴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做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一条 择优推荐浙江名牌或中国名牌。
  第二十二条 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现代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传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提高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知名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嘉兴名牌产品有效期满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程序,主动申请复评。
  第二十四条 未获得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嘉兴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嘉兴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嘉兴名牌产品标志及其与其近似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获得嘉兴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当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用户(消费者)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时,由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先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该产品“嘉兴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有效,凡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认定资格;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者,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予以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及奖牌,并在全市范围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嘉兴名牌产品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参与嘉兴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人员和有关部门,应保守申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质量技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