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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9:10: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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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府令第153号),《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7月4日《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颁布后,由深圳市政府主导的土地整备工作所涉及的资金管理,包括市土地整备局和各区土地整备事务机构(含其他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区土地整备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土地整备过程中的资金来源、支出、监管及绩效评估等管理活动。

  市、区土地整备机构日常经费的管理,另行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土地整备资金实行依法依规管理,按计划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核算。

  第四条 整备土地出让、整备土地利用、安置房利用及整备土地资产其他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土地整备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参与市土地整备计划的编制,并会同市土地整备局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与土地整备计划的衔接;负责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一次性下达年度土地整备项目计划。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参与市土地整备计划的编制;负责保障土地整备融资的还本付息资金;负责拨付年度土地出让收支计划中安排的土地整备资金;负责指导和监督土地整备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市土地整备资金进行审计,年度土地整备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情况一并安排审计。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区土地整备项目进行审计。各区审计部门应全程参与本区重大和应急土地整备项目,依法对本区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和土地整备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八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查全市土地整备计划,统筹、指导和监督土地整备资金管理工作。

  市土地整备局是土地整备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土地整备计划;负责管理、调配与运用土地整备资金工作;负责土地整备相关支出标准的拟定和整理,并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负责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负责土地整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对各区使用土地整备资金的监管。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级土地投融资平台的借款主体,负责办理融资与还本付息事宜,所筹集的资金纳入市土地整备局统一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是整备土地资产的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市土地整备局等部门报送土地资产的验收入库、出让、划拨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作为土地整备的实施主体,参与辖区内土地整备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制定辖区内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负责对辖区土地整备资金的使用监管。

  各区土地整备机构是土地整备资金的具体使用部门与土地整备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实施土地整备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整备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将已完成整备的宗地及时移交入库。

第三章 土地整备资金计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土地整备资金计划是土地整备计划的组成部分,由市土地整备局组织各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编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土地整备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将土地整备需要财政安排的资金列入年度土地出让支出计划。

  第十二条 市、区土地整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土地整备资金计划开展工作。市土地整备局在每年年中可根据土地整备工作的实际情况申请对计划作出调整,并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市土地整备局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规划国土部门、市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土地整备资金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市规划国土部门可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抄送市审计部门。

第四章 土地整备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土地整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市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整备资金:市财政部门应安排资金用于土地整备,包括在整备土地出让或划拨后全额返还的土地整备成本、融资资本金、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的资金以及其他用于土地整备的资金;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通过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市土地整备局根据土地整备的资金需求、土地的出让情况及土地整备计划,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用于土地整备的各项资金。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及拨付土地整备资金。

  市土地整备局应当于土地出让或划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返还成本,申请材料应包括土地位置、所属土地整备项目名称、面积及所占比例、土地整备成本明细、土地配置方式、出让价格等内容。市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足额拨付土地整备资金。

  第十六条 市土地整备局根据土地整备的资金需求及已批准的土地整备计划,组织市土地储备中心及时办理融资手续,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土地整备机构通过举借贷款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整备。

  第十七条 市土地整备局组织市土地储备中心确定融资事宜,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选定贷款银行。

  市土地整备局组织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贷款银行签订相关借款合同或协议文书,并根据资金需要通过市土地储备中心提请贷款银行办理放款手续。

第五章 土地整备资金支出

  第十八条 土地整备资金专项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土地整备开支,以及为土地整备而举借的银行贷款、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的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土地整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土地整备工作所需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征收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征收补偿、征地补偿、收地补偿、拆迁补偿、填海(填江)造地工程费用等;

  (二)建设及购置拆迁安置房及其日常管理、修缮性支出;

  (三)土地整备工作所需支付的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整备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与土地整备具体项目直接相关的测绘、勘探、评估、规划、设计等其他费用;

  (五)因土地整备而产生的本金偿还和借款费用支出。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和债券本金偿还、利息支出、手续费等;

  (六)市土地整备局按月计提用于保障具体承担土地整备工作的事务机构的业务费,计提标准为当月列入土地整备成本的数额扣除其中的利息和业务费支出后的2%,超过包干价的部分不再计提。该业务费列入土地整备成本。除市土地整备局外,其他机构和部门不得计提业务费。

  该业务费的25%由市土地整备局拨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统筹用于土地清查确权、土地投融资平台运作、土地整备资金及资产管理等全市性的土地整备工作业务支出;75%由市土地整备局拨付给各区土地整备机构,用于该辖区及该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整备工作业务支出。

  (七)其他与土地整备直接相关的成本性支出。

  第二十条 土地整备机构计提和收取的业务费应当纳入日常经费管理,与土地整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并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土地整备项目开展的前期费用。包括土地整备计划编制、可行性研究、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费用;

  (二)开展土地整备工作所需支付的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费、宣传费、法律和审计等服务费;

  (三)用于土地整备工作固定资产费用。包括办公场所、交通工具、仪器、设备的购置、租赁、维修、使用等费用;

  (四)土地整备工作人员经费。包括人员的工资、津补贴、保险、福利,劳务费,协作费;

  (五)对开展土地整备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的费用;

  (六)其他与土地整备工作相关的费用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区土地整备机构根据已下达的土地整备计划,可申请拨付项目启动资金,经区政府确认后,通过土地整备项目所在的市规划国土派出机构审核,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土地整备局审批通过后,市土地整备局向区土地整备机构预付项目启动资金。各项目启动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当年年度计划投资额的10%。

  第二十二条 各区政府实行土地整备项目包干制度。区土地整备机构应于每个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前,向市土地整备局报送经区政府批准的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已拨付启动资金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报送时间不得迟于启动资金拨付之日起3个月。

  方案中应当按相关标准确定土地整备的包干价,市土地整备局审核通过后,与区政府及区土地整备机构签订包干协议。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整备局根据土地整备项目实施进度,在签订的包干协议中约定的包干价及不可预见费之和的额度内安排拨付土地整备资金。

  整备项目决算以前,市土地整备局支付给单个整备项目的整备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包干价及不可预见费之和的90%,包干价及不可预见费之和扣减实际土地整备报账支出的结余部分,由市土地整备局在整备土地验收入库并办理决算后一次性拨付给区土地整备机构,超支部分由各区自行承担。

  各区土地整备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土地整备成本,在经审核批准后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标准与范围内支付,确需动用不可预见费的,应报经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包干协议签订后,土地整备资金按下列程序拨付:

  (一)区土地整备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区政府确认后,通过土地整备项目所在的市规划国土派出机构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土地整备局,市土地整备局向区土地整备机构拨付首期款;

  已预拨启动资金的项目,拨付的首期款中应扣除该预拨的启动资金。

  (二)区土地整备机构根据土地整备业务开展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受益人支付补偿款项等土地整备支出。各区土地整备机构应接受和遵守贷款银行有关受托支付的监管;

  (三)区土地整备机构提出拨付其他各期款项的申请,并附上上期拨入款项对外支付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收据或发票、银行票据等)以及审计报告、储备土地入库单等资料的复印件,经区政府确认后,通过土地整备项目所在的市规划国土派出机构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土地整备局;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土地整备局对区土地整备机构报送的上述资料审查无误后,向区土地整备机构拨付土地整备款;

  (五)每年1月份,市、区两级土地整备机构应对上年度土地整备资金的拨付情况进行对账,确保相互之间的拨出和拨入款项以及项目和合同的付款情况核对一致、记录相符。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土地整备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遵守土地整备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应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采购与付款、成本费用等经济业务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各区土地整备机构应当建立土地整备项目台账,每季度开始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整备局提交上一季度的土地整备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土地整备项目按如下程序办理项目决算手续:

  (一)各区土地整备机构将决算资料整理成册并向市土地整备局报送。决算资料应包括:

  1.已批准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

  2.包括合同号、合同价、已付款金额等内容的项目决算汇总表;

  3.市区两级土地整备机构对该项目的拨款对账单;

  4.政府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整备项目验收入库证明;

  6.其他有关资料。

  (二)市区土地整备机构办理决算手续后,市土地整备局再按程序向区土地整备机构支付包干结余款项。

  第二十七条 工程(填海、填江)造地实施的土地整备项目和安置房建设验收及决算程序由市土地整备局另行制定,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土地整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办法,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另行制定,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对土地整备资金使用情况、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以及在土地整备过程中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整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有关机构及时足额缴纳整备土地和安置房等整备资产利用收入。

  第三十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市土地整备局应当加强对各区整备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整备工作按照计划顺利完成。

  对未按计划完成土地整备工作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成本以及造成的损失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提请市财政部门从区级土地出让收入分成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 各区政府及各级土地整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市财政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各相关机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区政府应当按土地整备的单元、项目、地块为单位建立土地整备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及时总结、对比土地整备成本。

  第三十四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建立整备土地出让收入与土地整备成本绩效评价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李昌奎案,一个不公正的司法判决

尹振国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遇到受害人王家飞(殁年18岁)及其弟王家红(殁年3岁),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为由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李昌奎在制造血案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李昌奎在出逃4天后投案自首。受害人家属称,李昌奎的家属虽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终以各种理由借口不拿钱对受害人予以安葬,最终由茂租乡及鹦哥村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责令公开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1838元安葬费。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两份不同判决书,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顿时在家属之间引起轩然大波,目前受害人家属已经向相关部门正式提出不服判决,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终审判决,依法再审判处执行李昌奎死刑的申请。
此案经媒体报道,民众哗然。
与此前轰动全国的药家鑫案相比,本案罪犯李昌奎的罪行比药家鑫大得多,前者强奸一人、杀害两人,后者杀害一人,同样有自首情节,前者是潜逃数天后,走投无路而自首,后者是在父母陪同下自首,前者被判死缓,而后者被判死刑(已被执行死刑)。药家鑫若泉下有知,肯定会大呼不公、大呼冤枉。
罪行(包括法益侵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是量刑的唯一因素,同一国家,不同法院,何以轻罪重罚,重罪轻罚?何以司法尺度不统一?
“法外无罪,法外无刑”,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就是刑法。现行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纵观此案,本案罪犯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连杀两人,连年仅3岁的小孩也不放过,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大。在死刑还没有在我国被废止之前,犯此种罪行的人不被判处死刑,何人能被判死刑?此可忍,孰不可忍?
云南省高院改判死缓的理由是含糊的“量刑过重”,其改判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六十七条。但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2日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从本案的案情看,犯罪李昌奎罪行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应从宽处罚。法院量刑应当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罚当其罪,否则,就会失之公正。
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犯罪特别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是对法益的严重侵犯,是依法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刑法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不仅包括保护犯罪人的人权,还包括保护被害人的人权。一个不公正的刑事司法判决,不仅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损害,而且是对被害人人权的严重侵犯。如果为了保护所谓的犯罪人的“人权”,罔顾社会法益的保护,罔顾被害人权益的保护,那是司法的悲哀,社会的悲剧。
设立自首制度的初衷是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投案,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及时侦破各类刑事案件,从而节约司法资源,对各类犯罪都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是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但自首制度却有漏洞,很多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借此逃脱应有的惩罚。与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投案、节约司法资源的价值相比,做到罚当其罪,实现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则更有意义。提高侦查水平和技术,对确有悔改表现,罪行非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减轻,则能达到自首制度设立的功效。
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来看,云南省高院的改判理由都是不成立的,对此案的终审判决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
法官最重要的品行是讲良心,我们不知道云南省高院的法官和审委会委员有没有扪心自问——这个判决是公正的吗?我有没有违背自己的良心判案?
动物学家研究表明,猴子有很强的公正感,如果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它们就会发泄情绪。猴子如此,人更如此。公正是人的需要和追求。一个普通民众都感到不公正的判决肯定是违背常识常情常理的判决。
公正是法律的灵魂,法律失去公正,则是僵死的躯壳,是暴政的帮凶。英国思想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不公正的立法危害更烈,后者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前者则是污染了水源。”
依法该死的不死,司法谈何公正??
法律必须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基础,必须有广泛的民意基础。民意汹汹,“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正确的态度是了解民意,正确引导舆论,集中民智。
“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受民众监督的司法权会导致滥用,制造暴政。终审判决后,民众对判决的议论没有干扰法官的审判,不是民粹主义,不是“媒体审判”,不是舆论影响司法,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具体表现。
与立法权、行政权相比,司法权是弱小的。司法权如果没有民众的支持和理解,恐怕会更加弱小。司法权弱小,法院、法官的地位恐怕仍然低下。
一个不公正的司法毁掉的不仅是一个法院、以为法官,而且是法律的权威,民众对法治的信心。
我国的司法有显著的大陆法系特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法律的守夜人,法官只有依法审判的自由,没有造法的自由。任何超越法律的自由都是不能容忍的,超越法律作出的判决必定是非法的。
法,平如水。律,一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能为特殊者弯曲。在法律面前,药家鑫和李昌奎应该平等!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有法制并不一定有法治。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得不到执行,就会成为废纸一张。在法治建设初级阶段,法律规定得不到落实,因人废法,因事废法,因言废法,法治社会只能是镜花水月。
死刑存废从来都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一些国家在废止死刑后又恢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死刑不能遏制严重犯罪。死刑在人类社会产生之时就已经存在了。中国的“杀人偿命”的死刑观念是朴素的价值观,有着深厚的人性基础,不可忽视。死刑存废,学者分两派,观点鲜明,谁也说服不了谁。死刑不仅仅是各法律问题,其必须从历史、宗教、国民意识等角度来考察。从现实从发,中国现阶段保留死刑,但限制死刑适用。如果死刑不适用诸如李昌奎这样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还能适用于谁?死刑存在还有什么意义?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以人为本从来不是抽象的,从来不是一句口号,和谐社会是对个体生命、权利的尊重。以建构和谐社会之名,以曲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名,行损害弱者权益、被害者利益之实,无论如何都不可原谅。
不管你喜不喜欢,死刑条款,它都规定在那里。主张现在废止死刑的是那些没有受过犯罪侵害的人,不了解受害人的痛苦,站着说话……
是否判死刑和是否废止死刑,不是同一个问题。在死刑存在之时,在案件发生之时,请讨论是否判死刑。
康德认为,从人类伦理道德的理念出发,恶有恶报,善有善报,刑法就是对犯罪人恶行的报应。因此,他明确指出:对犯罪人的报复必定是无条件的:“即使市民社会在其成员的同意之下将要解体……在监狱中找到的最后一位谋杀者必须先予以处决,以便使每个人依其行为得到应得的报偿。黑格尔认为,犯罪是伐的否定,刑罚通过再次否定犯罪而恢复法和正义。
正义是每个人得到他(她)所应当得到的。一个公正的司法判决必须以实现正义为前提,让作恶之人得到他(她)应得的报应,让受害之人得到补偿。
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是千古不变的正义律,不必用繁复的法律条文、深邃的法理来装饰。
关于刑罚的本质一般有两种学说,报应刑论和教育刑论。报应刑论以实现公正为使命,教育刑论以实现社会的功利为目的。教育刑论的作用不如学校教育。从刑罚设立的目的和功能来看,报应刑论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惩罚和教育,惩罚才是主要的。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惩办与宽大刑事政策是一脉相承的,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少杀,慎杀,不是不杀。对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要依法适用死刑。贯彻刑事政策,要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突破原则、跨越底线一味宽容。
东郭先生的仁慈导致的后果只不过是被狼吃掉而已,而云南省高院的仁慈导致的恶果远不止于此。
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这是司法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



1990-10-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5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自国发〔1985〕37号文件下达以后,在处理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倒买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案件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常援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发〔1985〕37号文件,一般不再援引国发〔1981〕120号文件。

一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