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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四川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请假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03:37: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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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四川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请假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四川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请假规定》的通知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各市(州)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四川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请假规定》已经2013年8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 2.四川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请假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3年9月10日




附件1: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


  为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建设,进一步规范完善常委会会议制度,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切实维护和保障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的合法性、高效性,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本规定。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妥善安排工作,依法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
  二、常委会会议一般逢单月下旬召开,常委会办公厅提前15日发布会议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及时书面回复参会信息。
  三、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委会会议。
  1、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
  2、出国出访的;
  3、参加全国性、全省综合性会议,并要主持会议或在会上讲话、发言的;
  4、需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的。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 一般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说明具体事由,并报经常委会秘书长批准。未经秘书长书面批准,不得缺席。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予批准,一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给予通报;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达3次的,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六、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本规定三所列情形,不能出席某一次全体会议的,应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向小组召集人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七、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会场。擅自离开会场或安排顶替的,视为缺席本次会议。
  八、严格常委会会议考勤制度。每次常委会会议出席情况将及时报送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每年集中通报一次常委会委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



附件2:四川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请假规定

  为加强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建设,进一步规范完善常委会和专委会会议制度,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切实维护和保障常委会、专委会集体行使权力的合法性、高效性,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专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年度各次常委会、专委会会议和活动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依法按时参加会议。
  二、常委会会议一般逢单月下旬召开,常委会办公厅提前15日发布常委会会议通知;专委会办公室提前7日通知专委会会议;专委会组成人员应及时书面回复参会信息。
  三、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委会和专委会会议。
  1、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
  2、出国出访;
  3、参加全国性、全省综合性会议,并要主持会议或在会上讲话、发言的;
  4、需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的。
  四、专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列席常委会会议的, 一般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说明具体事由,经专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常委会秘书长批准;专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专委会会议的,应提前向专委会主任委员请假并说明事由。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五、专委会组成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予批准,一次不列席常委会会议的,给予通报;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达3次的,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专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六、专委会组成人员未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一次不出席专委会会议的,由专委会给予通报;全年不出席专委会会议或不履行法定职权超过5次的,可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专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七、常委会会议期间,专委会组成人员有本规定三所列情形,不能列席某一次全体会议的,应经专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列席分组会议的,应向小组召集人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八、严格会议考勤制度,每年集中通报一次专委会组成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出席专委会会议情况。
  九、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参照本规定执行。





惠州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高额医疗费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高额医疗费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惠州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高额医疗费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惠府纪〔2003〕12号)的有关精神,设立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高额医疗费用专项资金,解决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患重病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范围之外的高额医疗费用问题。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高额医疗费用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高额医疗费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支出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原公费医疗由市公医办实行发证管理单位(具体单位见附表)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实施后,因机构改革等原因需纳入本范围的单位,由市财政局商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高额医疗费用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拨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支出专户。
  第四条 专项资金适用病症为:恶性肿瘤,重症心、脑血管疾病,肾肝胆疾病或其它急慢性疑难罕见疾病等重病。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患上述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在享受了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当年个人负担在1.5万元以上(含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的,超出1.5万元的部分(以下简称高额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特殊审批报销。
  第五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高额医疗费用经批准后,由专项资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第六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患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重病住院,经诊治,需做器官移植或转异地住院进行单项费用高的治疗项目的,由定点医院(限市中心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提出意见,医务科审核批准。承办医院应在审核批准后的10日内报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备案,未按规定时间报备的,在年终考评中按规定处理。未经审核批准的器官移植及转异地治疗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不能从专项资金中报销,全部由个人支付。
  第七条 高额医疗费用先垫后报。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备齐有效票据,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第八条 每年3月份,由市社保基金管理局负责对上年度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进行汇总,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高额医疗费用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从专项资金中将报销金额拨付患者所在单位,由单位支付给工作人员本人。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适用惠州市高额医疗费用专项资金单位

附件:

适用惠州市高额医疗费用专项资金单位
市委办
市人大
市府办
市政协
市纪委监察局
市委组织部
市委宣传部
市政法委
市委统战部
市直属工委
各民主党派
市检察院
市中级法院
市委政研室
市总工会
市委党校
共青团惠州市委
市老干局
市侨联
市文联
市党史办
市台办
市妇联
市社科联
市发展计划局
市人事局
市林业局
市经贸局
市海洋渔业局
市教育局
市旅游局
市劳教所
市科技局
市法制局
市安全局
市公安局
市外事侨务局
市国税局
市口岸局
市民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建设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物价局
市档案局
市水利局
市司法局
市质监局
市广播电视局
市财政局
市药监局
地方税务局
市工商局
市府接待处
市社保基金局
市供销社
市交通局
市残联
市信息产业局
市仲裁委
市农业局
市科协
市外经贸局
市贸促会
市文化局
市移民办
市卫生局
市人防办
市计生局
市打私办
市审计局
市爱卫办
市环保局
市老龄办
市工商联
市体育局
市城管办
市统计局
市流渔办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卫生监督所
市讲师团
市社调队
市政府小车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条例


1949年10月1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和全国委员会的决议;
  二、根据中国人民政协组织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全国委员会的职权,进行日常工作。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视工作
需要召开之。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分设下列各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研讨和审议工
作:
一、政治法律组;
二、财政经济组;
三、文化教育组;
  四、外交组;
  五、国防组;
  六、民族事务组;
  七、华侨事务组;
  八、宗教事务组。
  各组应将其研讨和审议的意见作成报告或提案,提交常务委员会审核处理。
  第四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的每一委员得参加前条各组中之一组或数组,进行工
作。其不常驻北京者,得以书面提供意见。
  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二至三人。由常务委员会指定之。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得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或政府有
关部门的负责人员列席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