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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1:10: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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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科教发[2011]5号


  为提高绿色能源示范县项目建设技术水平,夯实建设基础,推进项目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保障绿色能源示范县顺利实施,我们组织制定了《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绿色能源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项目建设技术水平,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发挥预期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13号)和“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国能新能源[2011]164号)的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县内中央财政支持的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生物质气化工程、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和农村能源服务体系等项目建设。

  第三条示范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和运行,推进项目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优先从农业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发布的《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项目设备供应和技术服务企业推荐目录》中选择关键设备供应企业。从《目录》外选择关键设备供应企业的,所选企业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设备应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并能提供相关检测或鉴定证明。

  第五条示范县建设应遵循“技术先进、工艺可行、设备可靠、优化集成”的方针,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技术方案和建设模式,确保项目整体功能的实现。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六条示范县各项建设工程必须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沼气集中供气工程

  (1)主导技术:高浓度畜禽粪污处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的主导工艺宜采用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器(CSTR)、升流式固体床反应器(USR)、推流式厌氧反应器(PFR)等。秸秆沼气工程的主导工艺宜采用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器、竖向推流式厌氧反应器、序批式固态厌氧反应器等。反应器的设计应采用中、高温发酵,并能满足多种原料发酵需求。

  (2)实施条件:沼气发酵原料充足。畜禽养殖场需达到常年存栏数3000头猪单位的粪便量、或秸秆年供应量不低于360吨、或具有相当规模的多种混合发酵原料。沼渣沼液应优先考虑还田利用,鼓励加工生产有机肥,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3)技术指标:年均池容产气率不小于0.8m3/m3·d;沼气直接入户供气,CH4含量大于55%,H2S含量小于20mg/m3;沼气提纯后供气,CH4含量大于90%。

  2.生物质气化工程

  (1)主导技术:生物质气化工程气炭或气炭电多联产的主导工艺宜采用干馏热解工艺,气电联产的主导工艺宜采用固定床或流化床气化工艺。

  (2)实施条件:农作物秸秆、林业废弃物和农林产品加工剩余物等废弃生物质资源年供应能力不小于400吨。

  (3)技术指标:固定床和流化床的气化效率不低于72%,燃气低位热值不小于4.6MJ/Nm3;干馏热解气化工程系统能源转化效率不低于70%,燃气低位热值间接式不小于14.6MJ/Nm3,直接式不小于8.4MJ/Nm3;燃气中CO含量不大于20%,焦油含量不大于10 mg/Nm3;气化站内必须安装加臭装置和漏气报警装置。

  3.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

  (1)主导技术: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宜采用环模、平模成型技术。农户炊事采暖采用高效低排放生物质炉灶炕,禁止推广使用炉灶分离的户用秸秆气化炉。

  (2)实施条件:秸秆、木屑等农林剩余物资源,年供应能力不小于6000吨;成型设备、生物质锅炉、灶具、节能灶炕等产品,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并通过省级相关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的鉴定、评议或认定;示范县申报推广的高效低排放生物质炉具或高效预制组装架空炕连灶(节能炕),应达到一定规模。

  (3)技术指标:

  颗粒燃料成型设备:单机产量大于1000 kg/h,主机能耗不大于60 kWh/t,成型率大于95%;易损件单次使用寿命大于300h;噪音不大于85dB,粉尘浓度不大于10mg/m3;产品直径≤25mm,长度≤直径的4倍,密度不小于1000 kg/m3,机械耐久性不小于95%。

  块状燃料成型设备:单机产量大于1000 kg/h,主机能耗不大于40 kWh/t,成型率大于95%;易损件单次使用寿命大于300h;噪音不大于85dB,粉尘浓度不大于10mg/m3;产品直径或横截面的对角线长度>25mm,密度不小于800 kg/m3,机械耐久性不小于95%。

  生物质炉灶炕:采暖炉热效率不小于70%,炊事采暖炉热效率不小于60%,烤火炊事炉、藏炉综合热效率不小于75%,省柴灶热效率不小于35%,高效预制组装架空炕连灶综合热效率不小于70%,生物质锅炉热效率不小于75%。

  环保指标:烟气中CO平均排放浓度小于0.2%,SO2平均排放浓度小于30mg/m3,烟尘排放平均浓度小于50mg/m3,林格曼烟气黑度小于1级。

  第七条示范县各项工程建设内容详见附1。

  第八条其他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采用适合当地资源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工程(水能等传统能源,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除外)。具体技术要求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农业部门应加强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和示范县主要建设内容的现代农村能源服务网络,重点开展能源资源评估、技术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执业资格

  第十条承担示范县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经营范围内承揽项目。

  第十一条示范县项目建设用工应坚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沼气生产工、沼气物管员、生物质能利用工、农村节能员(炉灶炕节能)等行业特有工种和通用工种,实行就业准入。

  第十二条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执业资质与职业资格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不允许承揽示范县建设相关项目。

第四章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农业部加强技术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成立绿色能源示范县专家咨询服务团,对各地示范县建设中的先进技术和典型模式进行总结、鉴定和推广;组织有关科研院所和企业对示范县建设重大技术和关键设备进行攻关。

  第十四条省级农业部门要跟踪了解和及时解决示范县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第十五条示范县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模式,鼓励推进技术优化集成,加强对项目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技术监管

  第十六条农业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和财政部对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主导技术、实施条件、技术指标等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结果作为示范县实施方案批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中技术工艺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八条示范县农业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技术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农业部会同国家能源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1:

项目建设内容

  一、沼气集中供气工程

  1.发酵原料的收集与预处理系统,包括格栅、集污池、贮粪池、调配池、搅拌设备、进料设备、原料运输车及配套设施等。

  含泥砂量等杂质较多的发酵原料,如鸡粪、牛粪等的预处理应增设除砂和除鸡毛、长草设施。

  秸秆发酵原料,应增设秸秆收集与运输机械、储存场地(库、窖、棚),粉碎(切割)设备等。

  2.沼气生产系统,包括厌氧反应器及其进料、出料、溢流、回流、增温保温、热交换器、搅拌、排泥、检修人孔和过压保护装置、工艺管道等附属设施。

  3.沼气净化与储气系统,包括沼气的脱水、脱硫和储气装置、阻火器及工艺管道等。

  4.沼气提纯供气系统,包括压缩、脱水、脱硫、脱二氧化碳、罐装、配送和管网等。

  5.集中供气系统,包括调压装置、输配气管网、分户计量表和户内灶具等。

  6.沼渣沼液处理与综合利用系统,包括沼渣沼液分离设备、沼渣晾晒场(堆场)、沼肥贮存池、沼肥运输罐车、沼肥加工设备等。

  7.配套工程,包括供配电、自控系统、应急燃烧器、消防、给排水、避雷设施、管理房、工艺泵房、配电房、卫生间、道路、绿化、围墙等。

  二、生物质气化工程

  1.原料收储运体系以及与气化系统配套的原料预处理系统,包括干燥、粉碎、成型等配套设备。

  2.气化装置包括固定床气化、流化床气化和干馏热解气化工艺等装置。

  3.燃气净化系统包括冷却、除尘过滤、脱焦油设备、污水处理设施。

  4.燃气输配系统包括储气柜、压缩设备和输送管网。

  5.燃气利用系统包括入户管网、调压装置、分户计量表、灶具或采暖设施等;发电系统包括发电机组、发电机房、配电装置、余热回收设备等。

  6.副产品回收系统包括焦油、木醋液、生物质炭、灰渣等回收设备。

  7.安全监测和保障系统包括对生产、输送及用户使用环节的全程监控设施、加臭、消防、避雷和应急燃烧器等装置。

  8.配套工程包括管理房、配电房、自控系统、道路、绿化、围墙、给排水等。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

  1.固体成型燃料生产厂,包括粉碎揉切机、固体成型机、产品包装设备、除尘设备、烘干设备和输送设备,以及生产车间、燃料库房、围墙、路面硬化、给排水、消防设施等。

  2.固体成型燃料应用系统,包括生物质炉灶炕、生物质锅炉,以及改造现有燃煤、燃油工业锅炉等。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充分利用土地,根据国家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建立闲置土地处理检查制度,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城建、规划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闲置的土地能复耕的应复耕,不宜复耕的应调整使用,并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理闲置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土地管理部门)。
  市辖区、县级市国土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以下称区、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

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六条 闲置土地由市、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认定。
  在市辖区,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委托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闲置土地:
  (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其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其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拆迁期满一年仍未实施房屋拆迁的;或者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开工条件,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出让合同未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以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计算,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四)动工开发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
  (五)已经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含成片开发小区用地)占该宗土地应动工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视作该宗土地已开发;不足三分之二的,未动工开发的部分视作闲置土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动工开发分别指:在城区范围已实施房屋拆迁工作,或者拆迁工作完成后已进行了基础施工;在非城区范围是指实施“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及其基础施工。


  第九条 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三章 闲置土地的处理





  第十条 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将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该宗土地的范围、面积、闲置时间、原因)和有关资料,如实向土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属于耕地而又能复耕的,应组织复耕。
  土地使用者可以自行复耕闲置土地,也可以在土地使用权不变的情况下,采取发包形式复耕,或无偿交由原土地所有者承包耕种。采取非自耕形式复耕的,应由土地使用者与承包者签订复耕承包合同,并经区、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确认。
  已复耕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农业部门验收处理。具体验收办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闲置土地从确认闲置之日起,由区、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向土地使用者按月计征土地闲置费(闲置费征收标准见附件)。
  征收土地闲置费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该宗土地出让金的20%。


  第十三条 闲置的土地征用前原负担农业税的,应加倍计征土地闲置费。


  第十四条 征收的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用途使用:
  (一)闲置土地的复耕。
  (二)耕地的保护与开发。
  (三)处理闲置土地的业务经费。


  第十五条 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应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地方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闲置土地未满两年的,除征收土地闲置费外,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令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开发。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连续闲置满两年以上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无偿划拨的土地闲置满两年以上的。
  (二)未投入资金实施征地、拆迁或开发而使土地闲置满两年以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使用者应在收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交回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市、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土地使用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上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另行安排出让。


  第十九条 闲置土地在农村范围的,所在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土地、农业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复耕的闲置土地及复耕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在城区范围的,土地使用者的上级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闲置土地能够复耕,其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复耕义务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60日仍不缴纳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镇、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或市区内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时留用的土地发生闲置情形的,其复耕及征收土地闲置费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市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具体标准由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附件:       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

------------------------------------|  |                 |   征收标准      ||区段|     区 域 范 围     |-------------||名称|                 |商品房开发 |非商品房开 ||  |                 |用地    |发用地   ||--|-----------------|------|------||  |越秀区、东山区、         |      |      || 中 |荔湾区:宝华街、沙面街、多宝街、 |      |      ||  |    岭南街、光扬街、逢源街、 |      |      || 心 |    秀丽街、文昌街、华林街、 |      |      ||  |    龙津街、文安街、清平街、 |  20  |  10  || 区 |    兴龙街、黄沙街、金花街、 |      |      ||--|-----------------|------|------||  |荔湾区:西村街、站前街、南源街、 |      |      ||  |    昌华街、彩虹街      |      |      || 一 |海珠区:宝岗街、新港街、二龙街、 |      |      ||  |    晓港街、海幢街、江南中街、|      |      ||  |    南华西街、小港街、洪德街、|  10  |   5  || 般 |    纺织街、凤凰街、基立街、 |      |      ||  |    昌岗中街、素社街、沙园街、|      |      ||  |    滨江街、跃龙街      |      |      || 市 |天河区:沙河街、沙东街、登峰街、 |      |      ||  |    石牌街、天河南街、林和街、|      |      ||  |    及珠江新城规划范围    |      |      || 区 |芳村区:花地街          |      |      ||  |白云区:景泰街          |      |      ||--|-----------------|------|------||  |海珠区:南石头街、赤岗街、凤阳街、|      |      ||  |    新□镇          |      |      ||  |天河区:员村街、五山街、车陂街、 |      |      ||  |    兴华街、沙河镇、东圃镇  |      |      || 城 |芳村区:鹤洞街、石围塘街、    |      |      || 郊 |    冲口街、茶□街、东□镇  |   4  |   2  || 结 |黄埔区:黄埔街、红山街、鱼珠街、 |      |      || 合 |    夏港街、大沙镇      |      |      || 区 |白云区:矿泉街、三元里街、    |      |      ||  |    松洲街、同德街、新市镇、 |      |      ||  |    石井镇、同和镇      |      |      ||--|-----------------|------|------|| 中 |黄埔区:南岗镇、长洲镇      |      |      || 远 |白云区:萝岗镇、江高镇、人和镇、 |      |      || 郊 |    太和镇、龙归镇、蚌湖镇、 |   2  |   1  || 区 |    竹料镇、钟落潭镇、九佛镇、|      |      ||  |    神山镇、雅瑶镇、良田镇  |      |      |------------------------------------

  说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非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兴建商品房和自用房时,按合作分成比例征收土地闲置费。

关于发布《麻醉机》医药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麻醉机》医药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药管械[2000]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各医疗器械标准化归口单位:
  《麻醉机》医药行业标准已审定通过,现予发布。此项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及实施
日期如下:
  YY 0320-2000 麻醉机(代替GB 11246-89)
  以上标准自2000年10月25日起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