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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劳动工资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7 14:46: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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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劳动工资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劳动部 国家计委


劳动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劳动工资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1992年10月10日,劳动部、国家计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决定精神,对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劳动工资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企业集团要认真执行国家的劳动政策法规,按照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深化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用人、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和培训考核制度。
二、企业集团劳动工资计划实行单列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在省级计划中单列的,由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管理,并抄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三、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的企业集团,其工资总额的确定分别采取下列办法: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根据经济效益实际情况提取相应的工资总额,并自主安排使用。要不断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办法,逐步取消在挂钩工资总额之外提取和列支的工资项目。国家不再对其实发工资总额实行指令性计划指标的控制,企业集团可自主决定其《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数。
——经批准实行股份制试点或比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的,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集团经济效益(以实现利税为主要指标)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集团劳动生产率(按不变价计算的净产值指标)提高幅度的前提下,其年度工资总额可自主确定并安排使用。其工资总额基数由企业集团提出,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工资总额的发放情况,要记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实行基本工资总额包干、奖金随企业留利浮动办法的,其《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数由劳动部下达。在核定的工资总额数额内,企业集团有权自主分配。
——未实行上述办法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现行办法确定下达工资总额计划,其职工人数计划的建议要报劳动部审批。
四、在省级计划中单列的企业集团,其劳动工资计划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的原则实行管理。
五、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的跨地区(省)的企业集团,其劳动工资计划,由集团核心企业参照国家计划的要求确定,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在省级计划中单列的跨地区(省)企业集团,其劳动工资计划,由集团核心企业所在地区(省)的劳动部门商成员企业所在地区(省)劳动部门后统一办理,并抄报劳动部备案。
六、企业集团的职工人数主要通过工资总额进行间接调控。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可按照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自主编制并实施劳动计划;可自主决定招用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并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从农村招用劳动力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要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七、企业集团要积极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集团的各成员企业要在搞好优化劳动组合(合理劳动组合)和岗位合同化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全体职工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八、企业集团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职工劳动特点,自主确定工资制度,有条件的可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依据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合理安排各类职工的工资关系,把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劳动成果紧密结合起来。企业集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采用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具体分配形式。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的企业集团,其工资改革方案要报劳动部备案。全民所有制集团及其核心企业领导干部的工资,要按照劳动工资管理体制,先由劳动部门审核,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九、企业集团应以其成员企业为单位,参加单位所在地的职工养老保险费用、待业保险费用的地区统筹(经国家批准参加系统统筹的除外)。企业集团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制度,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十、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试点企业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和松散型联系等其它成员企业,仍执行国家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制定的现行劳动管理政策法规。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苏(联)关于修改两国航空总局关于相互提供服务和航空运输的议定书的有关规定的换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苏联民用航空部


中苏(联)关于修改两国航空总局关于相互提供服务和航空运输的议定书的有关规定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6年4月4日)
               对方来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代表沈图同志
尊敬的沈图同志:
  兹确认我们之间达成协议如下:
  签于本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航空交通协定,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一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部长会议民用航空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相互提供服务和航空运输的议定书中,凡提到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苏中两国间建立定期航空交通协定,均改为一九六六年四月四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航空交通协定。
  尊敬的沈图同志,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注:我方去文确认的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苏联民用航空部代表
                       维·达尼雷切夫
                         (签字)
                    一九六六年四月四日于莫斯科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旅办发〔201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今年以来,全国旅游业总体保持了安全平稳的发展态势,但近期接连发生了多起旅游交通等突发事故。3月18日,云南省国旅一旅游团所乘坐云南楚雄交通运输公司车辆,在保山至大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5人死亡、14人受伤;4月3日,河南省中旅一旅游团所乘大巴在京港澳高速鹤壁段发生追尾事故,造成5人死亡、20人受伤。此外,福建、广西等地也发生了多起旅游交通、溺水等突发事故,给广大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为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旅游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格落实旅游安全责任
  各级旅游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等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年”、“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和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行业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对旅行社等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落实旅游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各旅游企业落实国发23号文的精神,强化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

  二、突出重点,积极开展旅游安全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
  各级旅游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旅游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和指导工作。一要针对即将来临的旅游高峰以及“五一”假期等重要时间节点,早筹划、早预防、早行动,积极组织开展旅游安全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二要针对近期旅游交通事故多发频发趋势,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旅行社强化用车环节的“人、车、路、天”等风险点的管控,加强源头治理,推动联合执法,多层次、多手段全面排除旅游交通安全隐患。三要针对主要旅游景区等游客聚集场所、旅游餐饮等风险集中领域,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治理、联合执法,有效排除各类风险隐患,严防事故发生。同时,要密切关注近期部分地区发生的H7N9禽流感疫情,督促旅行社强化对出入疫情发生地区旅游团队的管控和服务,一旦发现游客有发热、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要及时提醒游客就近就诊,如确诊要及时上报。

  三、加强督促引导,切实增强旅游安全工作成效
  各级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安全监督检查,上下联动,在组织企业认真开展安全自查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深入一线、靠前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新问题。同时要积极引导企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主动研究、提前预防各类新型风险,积极做好相关应急预案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长效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

  四、强化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制度,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水平
  各级旅游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应急值守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应急响应及时。要切实执行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特别是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重大旅游突发事件,要在2小时内报告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