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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发布《卷烟厂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1:44: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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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发布《卷烟厂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发布《卷烟厂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3年6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烟草科技情报中心,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青州烟草所: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批的《卷烟厂设计规范》行业标准,业经我局批准,现予以发布。编号和名称如下:
强制性标准:
YC0009—93 卷烟厂设计规范
该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附:卷烟厂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卷烟厂的工程设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确保设计质量,推进技术进步,体现勤俭建国的精神,为安全生产、保证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消耗、改善劳动条件、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必要的条件,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年产10万箱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卷烟厂工程设计。年产小于10万箱的卷烟厂、烟叶复烤厂、雪茄烟厂、涉外卷烟厂的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工程设计应执行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基建和技改现行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 执行本规范的同时,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现行设计标准、规范。
第1.0.5条 卷烟厂工程设计应结合地方的规划和规定进行。
第1.0.6条 根据本规范进行卷烟厂工程设计时,应与《卷烟工艺规范》的有关内容相协调。
第1.0.7条 卷烟厂的技术改造应进行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根据生产需要,做到整体协调,远近结合,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需要。技术改造应充分挖掘原有生产潜力,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及公用设施等。
第1.0.8条 工程设计应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慎重地采用成熟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优先采用国内消化制造的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约能源、确保质量、稳定可靠的设备。
第1.0.9条 卷烟厂各车间和仓库设计年工作日和日生产班次按表1.0.9计算。
各车间和仓库设计年工作日和日生产班次表
表1.0.9
--------------------------------------------------------------
序号| 车间名称 |设计年工作日(d)|日生产班次| 备 注
----|------------|------------------|----------|----------
1|烟叶发酵车间| 365 | 3 |
2|制丝车间 | 306 | 2 |按16h计
3|卷接包车间 | 306 | 2 |按16h计
4|滤棒成型车间| 306 | 2 |按16h计
5|烟草薄片车间| 306 | 2 |按16h计
6|烟丝膨胀车间| 306 | 3 | 干冰法
7|仓库 | 306 | 1 |
8|机修车间 | 306 | 1 |
--------------------------------------------------------------
第1.0.10条 卷烟厂生产规模应合理。必须根据批准的生产规模设计。生产规模宜以卷烟机能力为计算依据。制丝线生产能力应与生产规模相协调。
第1.0.11条 卷烟厂应综合利用残次烟叶及卷烟下脚生产烟草薄片。年产20万箱及以上的厂宜设烟草薄片车间,工艺及设备应根据行业政策经技经比较后确定。
第1.0.12条 年产混合型卷烟10万箱及以上的厂可设专用的白肋烟叶梗分离生产线。
第1.0.13条 大中型骨干卷烟厂应设独立的烟丝膨胀生产线。中小型卷烟厂经技术经济比较或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独立的烟丝膨胀生产线。烟丝膨胀生产线的工艺及设备应根据行业政策确定。
第1.0.14条 滤嘴烟长度以84mm为计算依据。新建、改建、扩建厂滤嘴烟比例宜在50%以上。
一个厂的卷烟品种和牌号不宜太多,一条制丝线每班生产不宜超过二个牌号。
第1.0.15条 工程项目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国内烟草行业同期同类型厂的平均先进水平。

第二章 工 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工艺设计一般包括烟叶发酵车间、制丝车间、卷接包车间、滤棒成型车间、烟草薄片车间、烟丝膨胀车间、中心试验室、仓库、堆场等的工艺部分。
第2.1.2条 工艺设计必须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规模和产品方案进行。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卷烟》(GB5606~5610)的规定。
第2.1.3条 工艺流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减少物耗,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第2.1.4条 工艺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应不低于同期同类型产品的平均先进水平。
第2.1.5条 工艺设备选型应贯彻主管部门的技术装备政策。
第2.1.6条 生产设备应按照工艺要求优先采用系列化国产设备,并适应生产的连续化、机械化、自动化的要求。
第2.1.7条 工艺和设备宜适应国产原辅材料。
第2.1.8条 烟叶应全部发酵,并应以自然发酵为主。
第2.1.9条 制丝车间和卷接包车间宜布置在同一厂房内。
第2.1.10条 各生产车间的生产能力应与生产规模协调一致,水、电、汽、气等供应应满足各车间工艺要求。
第2.1.11条 人员定额宜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核算确定。
第二节 烟叶发酵车间
第2.2.1条 烟叶发酵车间供烟叶人工发酵用,由发酵室、风机房、仪表控制室、车间检验室和烟叶醇化间等组成。
第2.2.2条 原烟质量应符合《卷烟工艺规范》要求。
第2.2.3条 车间宜布置在烟叶仓库和制丝车间之间,并宜靠近制丝车间。
第2.2.4条 发酵室的温湿度宜采用自动测控和记录装置。
第2.2.5条 烟叶人工发酵宜采用50℃制式,发酵周期宜为12~14d。发酵室单位面积发酵量宜按270kg/平方米计算。
第2.2.6条 人工发酵后烟叶醇化时间宜为10d。
第2.2.7条 车间为多层布置时,垂直输送宜采用电梯或链板式输送机,电梯桥厢尺寸要满足工艺运输需要。
第2.2.8条 烟包的运搬及堆放宜采用电动机械,不应使用内燃机作动力。
第2.2.9条 车间内发酵室可按中间通道式布置,严寒和寒冷地区宜按四周通道式布置。
第2.2.10条 发酵室烟包堆放宜采用可移动式烟包架。车间布置应留有烟包装卸操作场地。
第2.2.11条 发酵室烟包架下缘离地坪的高度宜取500mm。
第2.2.12条 发酵车间内宜设1~2个小间发酵室。
第三节 制丝车间
第2.3.1条 制丝车间由烟叶进入车间到制成烟丝贮存为止。车间由回潮、叶梗分离、叶片、叶丝、梗丝、白肋烟和加香、贮丝等生产工段组成。
第2.3.2条 制丝线生产能力的确定,应按生产规模和主管部门规定的烟叶消耗定额进行计算。
第2.3.3条 制丝生产线设备能力的确定,除根据生产规模外,还应考虑混合型卷烟产量、复烤叶片供应情况等因素。
第2.3.4条 设备应在已系列化的制丝生产线中选用和配套。
第2.3.5条 工艺设计应适应不同类型产品的生产要求,但品种和牌号不宜太多。
第2.3.6条 回潮工段备料周转面积应按存放4h以上烟叶量计算,烟包高不宜超过4包,面积利用系数宜取50%。
第2.3.7条 烟包回潮应采用真空回潮机。
第2.3.8条 严寒地区烟包在真空回潮前应进行预回潮,预回潮时间宜为2~3d。
第2.3.9条 制丝原料应采用打叶复烤制品。
当卷烟厂进行叶梗分离时,应采用打叶工艺,并宜采用切尖解把后打叶方式;生产甲乙级卷烟为主的厂,可采用解把后全打叶方式。
第2.3.10条 叶基回潮前应设筛砂装置。
第2.3.11条 叶尖应在回潮后与叶片混合。
第2.3.12条 制丝线应设置打叶复烤叶片和烟梗的掺兑工位。
第2.3.13条 叶片工段由流量配比装置、加料机及贮叶柜等组成。加料机前应设筛碎末装置。
第2.3.14条 香料烟的回潮不应使用真空回潮机。
第2.3.15条 烟草薄片的掺兑工位宜设置在加料机后,其流量宜与叶片流量组成配比控制系统。
第2.3.16条 叶丝工段由切丝机、烘丝系统、冷却机等组成。宜在切丝机前设叶片加温加湿装置。
第2.3.17条 叶丝干燥系统中宜设置在线膨胀装置。
第2.3.18条 梗丝工段由贮梗前烟梗回潮机、贮梗柜、贮后烟梗回潮机、压梗机、切梗丝机、梗丝回潮机、烘梗丝机或膨化塔、梗丝风分除杂系统等组成。
梗丝工段宜采用三次回潮、厚压薄切、一次干燥的膨胀工艺。
第2.3.19条 梗丝线应在适当工位设加料装置。
第2.3.20条 烘后梗丝冷却后可直接与叶丝进行配比掺和,但应设缓冲装置。当设置贮梗丝柜时,宜布置在独立间隔的房间内,并应有空调。
第2.3.21条 白肋烟生产线的设置应依据混合型卷烟的产量设计。
白肋烟工段由处理前贮叶柜、加温加湿机、加里料机、白肋烟烘焙机、加表料机和处理后叶片的贮叶柜等组成。
白肋烟叶梗分离宜与烤烟的叶梗分离设备共用。
第2.3.22条 白肋烟生产宜采用二次加料方式。
第2.3.23条 加香贮丝工段由冷却后烟丝流量配比装置、加香机和贮丝柜等组成。
第2.3.24条 烘后叶丝采用风分除杂输送时,可不设冷却机。
第2.3.25条 膨胀烟丝、薄片烟丝等掺兑宜在冷却机后进行,并宜设配比控制系统。
第2.3.26条 制丝线设置水份检测装置的工位见表2.3.26。
第2.3.27条 打叶机、切叶丝机、切梗丝机前必须设金属探测器,压梗机前宜设金属探测器。
第2.3.28条 制丝生产线的主要工位应设置流量计量、流量配比和控制装置,并应根据不同工况采用不同机组和不同控制方式,见表2.3.28。
制丝线设置水份检测装置的工位表 表2.3.26
--------------------------------------------------------
序号| 工 位 |必要性|备 注
----|----------------------------------|------|------
1 |打叶机前 | √ |
2 |叶片加料机后 | △ |
--------------------------------------------------------
续表
--------------------------------------------------------
序号| 工 位 |必要性|备 注
----|----------------------------------|------|------
3 |烘丝机(或叶丝回潮机)前和烘丝机后| √ |共二台
4 |叶丝回潮机后 | △ |
5 |叶丝冷却机后 | √ |
6 |白肋烟加温加湿(或加里料机)前 | √ |
7 |白肋烟烘焙机后 | √ |
8 |烟梗加潮机前(或后) | √ |
9 |梗丝回潮机前 | √ |
10|梗丝回潮机后 | △ |
11|烘梗丝机后 | √ |
12|梗丝烘后风分除杂输送系统后 | △ |
--------------------------------------------------------
注:√——应设置
△——宜设置
制丝线设置流量及其控制装置的工位表 表2.3.28
------------------------------------------------------------------------------
序号| 工 位 |必要性|模 式|计量精度(%)|控制精度(%)
----|------------------------|------|------|--------------|--------------
1 |叶基回潮机前 | √ | Ⅰ | ±0.5 | ±1
2 |叶尖回潮机前 | √ | Ⅰ | ±0.5 | ±1
3 |烟梗回潮机前 | √ | Ⅰ | ±0.5 | ±1
4 |白肋烟叶片加温加湿机(或| √ |Ⅰ、Ⅲ| ±0.5 | ±1
|加里料机)前 | | | |
5 |梗丝回潮机前 | √ | Ⅱ | ±0.3 | ±0.5
------------------------------------------------------------------------------
续表
------------------------------------------------------------------------------
序号| 工 位 |必要性|模 式|计量精度(%)|控制精度(%)
----|------------------------|------|------|--------------|--------------
6 |叶丝回潮机(或烘丝机)前| √ | Ⅱ | ±0.5 | ±1
7 |切前叶片回潮机前 | △ | Ⅲ | |
8 |压前烟梗回潮机前 | △ | Ⅲ | ±0.5 | ±1
9 |烤烟叶片流量配比机组 | √ |Ⅰ Ⅳ| ±0.5 | ±1
10|白肋烟叶片流量配比机组 | √ | Ⅰ | ±0.5 | ±1
11|香料烟流量配比机组 | √ | Ⅰ | ±0.5 | ±1
12|烟草薄片流量配比机组 | √ | Ⅰ | ±0.5 | ±1
13|叶丝流量配比机组 | √ | Ⅳ | ±0.5 | ±1
14|梗丝流量配比机组 | √ | Ⅰ | ±0.5 | ±1
15|回收烟丝(和或薄片烟丝)| √ | Ⅰ | ±0.5 | ±1
|流量配比机组 | | | |
16|膨胀烟丝流量配比机组 | √ | Ⅰ | ±0.5 | ±1
17|贮丝柜前(和/或后) | △ | Ⅳ | ±0.3 |
------------------------------------------------------------------------------
注:√——应设置
△——宜设置
Ⅰ——流量控制机组模式由喂料机(贮柜)、限量管、电子秤(或定量
带)组成。
Ⅱ——流量控制机组模式由跟踪喂料机、限量管、电子秤组成。
Ⅲ——流量控制机组模式由输送机、限量管、电子秤(或定量带)组
成。
Ⅳ——流量控制机组模式由输送机、电子秤组成。
第2.3.29条 加料、加香量应按生产配方决定,设计时原液加入量占生产小时流量的百分数为:加香量宜为0.1~0.2,加料量宜为0.5~2.0,加里料量宜为18~20。
第2.3.30条 在金属探测等工位,应设置不合格物料的剔除和报警装置。
第2.3.31条 物料柜组的数量,应根据物料贮存时间、物料投料批量、牌号等因素确定;应多台设置,容量不宜太大。贮叶柜数宜与贮梗柜数相同。
第2.3.32条 主要工艺设计技术参数应与《卷烟工艺规范》协调,设备选型、配套及公用设施能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第2.3.32.1条 真空回潮
烟叶水份增加: 大于4%
烟叶回透率: 大于98%
烟包中心温度: 小于70℃
第2.3.32.2条 叶梗分离
切尖量: 大于25%
叶基量: 大于75%
叶片大于12.7mm者: 大于80%
叶片小于3mm者: 小于2%
梗中含叶率: 1.0%~1.5%
叶中含梗率: 小于2%
烟梗量长度小于25mm者: 小于25%
出梗率: 大于25%
打叶烟叶水份: 18%~21%
打叶烟叶温度: 55~65℃
第2.3.32.3条 叶丝宽度: 0.5~1.0mm
梗丝宽度: 0.15~0.30mm
第2.3.32.4条 烟丝
(1)合格率;
甲级烟大于99%,乙级烟大于98%,丙丁级烟大于97%
(2)烟丝水份:12%~13%
(3)烟丝填充值(力):大于4.0立方厘米/g
第2.3.32.5条 梗丝回潮后水份: 36%~45%
第2.3.32.6条 白肋烟
加里料前叶片水份: 18%~19%
加里料后叶片水份: 35%~40%
加里料前叶片温度: 约60℃
烘烤后叶片水份: 约7%
回潮后叶片水份: 18%~19%
第2.3.32.7条 物料贮存时间
叶 片: 大于4h
烤烟型烟丝: 大于8h
混合型烟丝: 大于12h
烟 梗: 大于4h
处理后白肋烟叶片: 大于8h。
第2.3.32.8条 叶片、烟梗、梗片、叶丝、梗丝的容重见表2.3.32.8。
叶片、烟梗、梗片、叶丝、梗丝容重表 表2.3.32.8
--------------------------------------------------------
物料名称| 水 份 | 容 重 | 输送状态容积
| (%) |(kg/立方米)| 有效系数
--------|----------|----------------|----------------
叶 片|18~21| 60~105 |0.3~0.6
烟 梗|18~21|230~250 |0.4~0.6
梗 片|26~30|250~270 |0.4~0.6
烘前梗丝|36~45|200~240 |0.4~0.6
烘后梗丝|12.5 |100~120 |0.4~0.6
烘前叶丝|18~28|130~150 |0.4~0.6
烘后叶丝|12.5 |100~120 |0.4~0.6
膨胀烟丝|12.5 | |
--------------------------------------------------------
第2.3.33条 设备选型应优先选用国产先进可靠的设备,比选择优宜按下列内容:
(1)主要工艺指标
(2)结构性能(包括标准化、统一化、通用化程度)
(3)能耗和噪声
(4)机电一体化水平
(5)操作与维修
(6)价格
(7)占地面积
(8)设备的成套性。
第2.3.34条 制丝线的设备宜首先按系列整线成套选用,其次按工段配套选用;单机选用时,辅机及连接设备应考虑协调配套。
第2.3.35条 选用国产化设备时,应选用鉴定合格或经生产实践考验成熟的产品。
第2.3.36条 切叶丝机和切梗丝机应有备机。
第2.3.37条 制丝生产线的分段集中控制装置,应作为工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
第2.3.38条 一般物料的输送宜选用带式输送机;进入回潮、加料、烘丝、加香等设备的物料输送以及切丝机出口物料输送宜采用振动输送机;物料中的尘土需分离者宜采用气力输送系统。需保温保湿的物料输送设备上宜加罩壳。
第2.3.39条 制丝生产线的综合系数应大于70%。
第2.3.40条 制丝线生产能力应根据下述公式计算,选配系列化的制丝线设备。
制丝线单位时间生产能力=(需要量/综合系数)×旺季系数(1.05)
第2.3.41条 制丝车间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紧凑合理,流程通畅,操作维修安全方便,应有必要的运输和人行通道,应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应为文明生产创造条件。
第2.3.42条 制丝车间面积可参照下列数据(按配备卧式打叶机计算,其中不包括辅房面积)。
(1)1500(2000)kg/h: 3800~5000平方米
(2)3000kg/h: 4200~5500平方米
(3)5000kg/h: 6200~8000平方米
第2.3.43条 糖料香料配料间应布置在靠近加料、加香的工位,料液的输送宜管道化,应设置就地清洗系统,管道应根据需要进行保温。
第2.3.44条 真空回潮机冷却水循环装置,宜布置在真空回潮机上部屋面或其附近。
第2.3.45条 车间内宜设置清扫用压缩空气管路和/或吸尘系统,并设置必要的阀门。
第2.3.46条 车间为多层布置时,除在线物料有专用提升设备外,应设电梯或垂直吊装设备。
第2.3.47条 制丝线的分段集中控制装置,应布置在本工段操作维修安全方便的地方。
第2.3.48条 切叶丝机和切梗丝机的布置应留有大修理场地。
第2.3.49条 制丝线的除尘设备宜相对集中布置,其位置应尽量靠近车间;烘丝机排汽除尘系统应尽量缩短与烘丝机的距离,并加强系统保温。
第2.3.50条 机修间、检验室应分别设置在对设备进行维修和取样方便的地方,并配置必要的设备和工器具。
第2.3.51条 寒冷地区真空回潮间烟包进出的大门不应直接对室外。
第四节 卷接包车间
第2.4.1条 卷接包车间由制丝车间送入烟丝,到卷接成烟支、包装成条包,直至封箱并经计量送入成品周转库为止。
车间由卷接工段、包装工段、辅助材料间和烟支暂存间等组成。
第2.4.2条 生产厂房为多层时,卷接包车间宜布置在楼层。
第2.4.3条 应采用烟支成品含水率卷制工艺。不宜设焙烟房,应设烟支暂存间。
第2.4.4条 卷烟机的烟丝宜采用多管式气力送丝系统。
第2.4.5条 滤嘴装接机的滤棒宜采用滤棒气力输送系统。
第2.4.6条 烟支含水率标准
甲级烟: 12±0.5%
乙、丙、丁级烟: 12±1%
第2.4.7条 卷烟成品宜设置成品计量和成品自动入库系统。
第2.4.8条 卷烟、接装、包装宜采用卷接包机组。
第2.4.9条 卷烟机应选用吸丝式。
第2.4.10条 卷烟和卷接机组、包装机组应优先选用国产化设备。
第2.4.11条 当需引进国外先进机组时,要讲究经济效益,并应考虑国产原辅材料的适用性。
第2.4.12条 选用卷接包设备时,不宜选用附带的空气压缩、真空和除尘设备。
第2.4.13条 一个工程中的卷接包设备宜统一型号。
第2.4.14条 包装设备台套的计算,应留有5%的富裕量。
第2.4.15条 卷接包设备能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4.15.1条 卷接包设备综合系数宜为0.61~0.65。
第2.4.15.2条 设备年生产能力计算应按下列公式:
设备年生产能力=设备公称能力×设备综合系数×年作业时间
第2.4.15.3条 设备台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后,增加规定的富裕量进行圆整。
设备台套=年生产规模/设备年生产能力
第2.4.16条 车间工艺设备布置应整齐合理,应保持设备间的合理间距。
第2.4.17条 车间通道应满足卷接和包装材料的输送以及成品装、封箱和成品箱入库的需要。
第2.4.18条 车间布置应考虑辅助材料、烟支车、工具箱等安放的位置,应留有卷接包设备大修理的场地。
第2.4.19条 烟支暂存间宜设在包装机组附近,其面积可按1h生产量计算,其空气调节装置应与卷接包工段空调系统分开。
第2.4.20条 辅助材料间宜设在卷接包机组附近,其面积可按8~12h生产量计算,宜设单独空气调节装置。
第2.4.21条 机修间、检验室宜分别设在对设备进行维修和采样检验方便的位置,检验室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第2.4.22条 胶水间宜设在便于生产的场所,室温不应低于10℃,并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第2.4.23条 气力送丝系统和滤棒气力输送系统的物料管宜在吊顶下敷设。
第2.4.24条 卷接包车间面积可参照表2.4.24
卷接包车间面积表 表2.4.24
------------------------------------------------------------
规模(万箱/年)|面积(平方米)| 备 注
----------------|--------------|--------------------------
10 | 1500 |按卷接机组2000支/分和
20 | 2500 |包装机组300包/分计算
30 | 4100 |
40 | 5000 |
50 | 6000 |
------------------------------------------------------------
注:不包括辅房面积。
第五节 滤棒成型车间
第2.5.1条 滤棒成型车间从原料贮存到丝束卷制成滤棒为止。
车间由丝束和辅助材料暂存间、滤棒成型工段、滤棒贮存间组成。
第2.5.2条 滤棒成型车间宜布置在卷接包车间附近。
第2.5.3条 有腐蚀性的增塑剂(如三醋酸甘油酯)应设单独贮存间,并与其他物料隔开。
第2.5.4条 滤棒成型机布置以一字形排列为宜。
第2.5.5条 车间宜设存放时间为4~6h的滤棒贮存间,并应设空气调节装置。
第2.5.6条 滤棒成型工段应设空气调节装置。
第2.5.7条 滤棒气力输送机宜设置在滤棒成型车间内。
第2.5.8条 滤棒成型机应优先选用国产设备;当需引进时,应讲究经济效益,并与国产原辅材料相适应。
第2.5.9条 选用滤棒成型机时,不宜选用附带的空气压缩设备。
第2.5.10条 一个工程中的滤棒成型机宜统一型号。
第2.5.11条 滤棒成型机能力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第2.5.11.1条 滤棒成型机设备综合系数宜为80%~85%。
第2.5.11.2条 设备年生产能力计算应按下列公式:
设备年生产能力=设备公称能力×设备综合系数×年作业时间
第2.5.11.3条 设备台套计算应按下列公式:
设备台套=年滤棒需要量/设备年生产能力
第六节 烟草薄片车间
第2.6.1条 烟草薄片的原料是残次烟叶、烟梗、烟末和卷烟下脚料。应将来料分级分批筛选成合格原料。
第2.6.2条 烟草薄片车间由原辅材料的预处理和成型二个工段组成。
第2.6.3条 烟草薄片车间宜布置在制丝车间附近。
第2.6.4条 烟草薄片生产工艺宜采用稠浆法或辊压法;中小型烟厂宜采用辊压法;采用造纸法生产工艺时,应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
第2.6.5条 有腐蚀性的液料(如磷酸液料等)应设单独的贮存间。
第2.6.6条 烟草薄片原辅材料的贮存量宜按7d的生产量计算,并应将不同等级的原料分别堆放。
第2.6.7条 辊压法烟草薄片生产线宜按“品”字型布置。
第2.6.8条 梗签、烟末等粉碎前应设除砂、除铁、除杂装置。
第2.6.9条 原辅材料预处理工段由定量、粉碎、配比混合等工序组成。
第2.6.10条 粉碎后物料宜采用气力输送至贮料罐。
第2.6.11条 液料配制系统中应采用计量泵供料,系统宜布置在混合工序附近。
第2.6.12条 成型工段由压制、干燥、冷却、分切等工序组成。
第2.6.13条 干燥宜采用箱式远红外线干燥方式。
第2.6.14条 主要工艺设计参数。
第2.6.14.1条 来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原料不混级,辅料符合工艺指标
(2)水份不大于12%
(3)含砂率不大于1%。
第2.6.14.2条 工艺设计参数符合下列要求:
(1)配比定量偏差:(采用容积式定量器时):
烟末不大于3%
烟梗不大于5%
CMC不大于1%。
(2)混合后水份偏差不大于1%。
(3)产品指标:
水份: 薄片烟丝13±0.5%,薄片15±0.5%
厚度: 0.12mm
薄片烟丝尺寸(长×宽) 50mm×0.8mm
成品率大于85%。
第2.6.15条 设备选型应优先选用国产先进可靠的设备,比选择优宜按下列内容。
(1)主要工艺指标
(2)结构性能(包括标准化、统一化、通用化程度)
(3)能耗和噪声
(4)机电一体化水平
(5)操作和维修
(6)价格和占地面积
(7)设备的成套性。
第2.6.16条 薄片生产线宜采用分段集中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作为工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布置在操作维修方便的地方。
第2.6.17条 薄片生产线综合系数不应小于70%。
第2.6.18条 车间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紧凑合理,流程通畅,操作维修安全方便,应有必要的人行和运输通道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为文明生产创造条件。
第2.6.19条 薄片车间面积可参照下列数据(不包括辅房面积):
(1)180kg/h: 400平方米
(2)300kg/h: 700平方米
(3)车间长度应大于30m。
(4)车间层高应满足工艺设备高度和操作要求。
第2.6.20条 车间内的除尘器应单独布置在除尘机房内。
第七节 烟丝膨胀车间
第2.7.1条 膨胀烟丝装置的能力,应根据卷烟生产规模和膨胀烟丝的加入量确定。
第2.7.2条 膨胀烟丝工艺宜采用干冰膨胀法。
第2.7.3条 烟丝膨胀车间由原料处理、再回潮、膨化处理、回潮、贮存等工序组成。
第2.7.4条 膨胀烟丝线中的原料处理部分宜利用制丝生产线作为旁线设置,也可设置独立的原料处理装置。
第2.7.5条 当采用氟利昂G—13C膨胀法时,其原料处理应利用制丝生产线作为旁线设置,其膨胀装置宜布置在制丝车间内或附近。
第2.7.6条 烟丝膨胀车间宜紧靠主厂房。
第2.7.7条 采用干冰法膨胀烟丝工艺时,应设事故排风系统,并有防爆措施。应同时装置固定的和移动式的二氧化碳检测装置及自动报警系统。
第2.7.8条 当采用干冰法生产能力为570kg/h时,烟丝膨胀车间面积(不包括原料处理部分)约1800平方米。
第八节 工艺管道
第2.8.1条 工艺管道有物料管、蒸汽管、凝结水管、给水管、排水管、压缩空气管、真空管、除尘管、排汽管等。
第2.8.2条 物料管设计主要工艺参数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1)叶尖气力输送:风速约22m/s
料气比 0.2~0.5
(2)烟梗气力输送:风速约22m/s
料气比 0.2~0.4
(3)叶片气力输送:风速约20m/s
料气比 0.3~0.5
(4)滤棒气力输送:空气压力 0.5MPa
(5)烟丝气力输送:风速:多管,22m/s;单管,20m/s
料气比 0.4~0.6
第2.8.3条 设计一般规定
第2.8.3.1条 应符合工艺要求,保证安全稳定生产,便于操作和检修。
第2.8.3.2条 应全盘规划,整体协调,层次分明,整齐美观。
第2.8.3.3条 在保证正常和安全生产条件下,应力求管线短、管件少、管阻小。
第2.8.3.4条 管道及附件选择应符合工艺要求,应根据介质特性和设计参数对材质、规格、压力、通径及其它技术条件进行选定。
第2.8.3.5条 应满足支吊架安装要求。支吊架布局和选型应满足管道的特殊要求,如热力补偿、大型阀门安装等。
第2.8.3.6条 应考虑装设自控仪表的条件和要求。
第2.8.4条 管道附件及支吊架宜选用标准件,并应与其它专业统一协调。
第2.8.5条 对蒸汽参数及品质有较高要求的设备,如真空回潮机、白肋烟烘焙机、膨化塔等应从锅炉房或供热中心专管对其供热。
第2.8.6条 生产车间的凝结水应回收或利用。应采取措施,保证回收畅通。
第2.8.7条 管道材质应满足卷烟工艺和食品卫生要求,还应考虑介质特性、管材强度、使用中的安全、防火和寿命等。
第2.8.8条 管道和附件一般采用的材质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第2.8.8.1条 物料管
(1)糖料和香料: 不锈钢
(2)气力送丝系统: 铝合金、碳钢
(3)烟梗、叶片、烟丝气力输送:碳钢
(4)滤棒输送: 不锈钢、塑料
第2.8.8.2条 高温高湿排汽:不锈钢、紫铜等,不宜用镀锌钢板和一般的玻璃钢。
第2.8.8.3条 蒸汽、压缩空气、真空管:无缝钢管。
第2.8.9条 管道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的要求,并应与其它专业的管道、桥架等相互协调,保证运行可靠、安装维修方便。
第2.8.10条 车间内管道一般应沿墙或沿柱架空敷设,管道穿过通道或门洞时,其与地面的净距应大于2.5m。车间工艺管道不宜采用地沟敷设。
管道(包括保温层)与梁、柱、墙、窗、桥架和管道之间应有必要的间距,以满足安全、安装、操作、检修和热涨冷缩的要求。
第2.8.11条 跨越设备、电动机和电气开关柜等的管道不应有焊缝、阀门及其他管件,必须安装时,应有防漏措施。
第2.8.12条 室内外多根管道的排列应满足使用、安装、检修和美观的要求,并应考虑管架荷载的合理分布。
第2.8.13条 管道布置应尽量减少阻力损失。
第2.8.14条 车间内管道树枝状布置时,应注意阻力平衡,并设置必要的阀门。
第2.8.15条 阀门应布置在操作、检修方便的地方,并不应妨碍设备本体及管道等的拆装和检修。
竖管上阀门安装高度以1.2m为宜。当阀门安装高度超过2m时,对集中布置或操作频繁的阀门应设置操作平台。
水平管线上阀门的阀杆不宜朝下安装。
第2.8.16条 车间内的压缩空气吹扫口间距宜为12~18m,如经常吹扫的机台较多时,可安装配气器。
第2.8.17条 布置在吊顶下的气力送丝系统的物料管应考虑与卷烟机集丝箱有最佳连接,并与空气调节的送风口、照明灯具相协调。
第2.8.18条 车间工艺管道及附件不宜支承在设备上。
第2.8.19条 气力送丝系统的管道不应支吊在吊顶支架上。
第2.8.20条 管道连接方法应与输送介质的特性相适应,一般宜采用焊接;吊顶内管道应采用焊接;需经常拆洗的物料管以及与设备连接的管道宜用活接头连接。
第2.8.21条 一般管道坡度方向应顺流;糖料、香料应逆流;坡度宜取0.3%~0.5%;排汽管道应坡向室外。
第2.8.22条 热力管道和排汽管道的最低点应安装疏水阀和放水阀。
第2.8.23条 热力管道和压缩空气管道的支管应在干管上部引出。
第2.8.24条 工艺管道表面温度高于50℃时均应保温;车间内给水管道应进行防结露计算;保温材料应符合卷烟工艺卫生要求,并与介质特性相适应。
第2.8.25条 除尘和排汽系统应根据地区气象和车间温湿度等确定防冻、防结露和排水措施。
第2.8.26条 管道涂色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另作下列规定:
(1)物料管涂黄色,材质为不锈钢或铝合金不保温时不涂色;
(2)除尘管、排汽管涂银灰色,材质为不锈钢或紫铜不保温时不涂色。
第九节 中心试验室和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
第2.9.1条 根据不同的生产规模,卷烟厂应设相应的中心试验室和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简称三级站),其组成和仪器配备应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决定。
第2.9.2条 中心试验室按生产规模的不同分别承担下列各项任务:
(1)检验新采用的原材物料;抽查在制品、成品质量;
(2)新原材物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究。
第2.9.3条 三级站的任务是认真执行对成品质量的检测。
第2.9.4条 中心试验室主要由化学分析、物理检测、工艺试验等部门组成。
第2.9.5条 中心试验室面积控制指标,按生产规模和承担的任务决定,宜为150~200平方米。
三级站面积宜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2.9.6条 中心试验室的仪器与设备应根据下列条件配备:
(1)承担的工作任务,检测试验的项目
(2)专业检验测定的方法
(3)原材物料、生产方法、设备、产品品种的特定条件或要求
(4)当地协作条件
仪器与设备的规格和精度,应符合检测要求。
第2.9.7条 中心试验室的主要仪器与设备宜分为:
(1)卷烟专业仪器与设备
(2)纸张仪器与设备
(3)通用仪器与设备
(4)其他仪器与设备
第2.9.8条 中心试验室通风采光应良好,地面宜为水磨石,宜设置墙裙。
第2.9.9条 分析化验间所设的毒气通风柜应装设机械排风。天平应布置在无震动、无高温影响的台面上。
第2.9.10条 高精度仪器室和物理检验间应设恒温恒湿装置。
第2.9.11条 中心试验室排水沟道应有防腐蚀措施。
第2.9.12条 中心试验室药品库应有防腐蚀及消防措施。
第十节 仓库、堆场
第2.10.1条 仓库、堆场包括:烟叶仓库、烟叶周转库、丝束库、纸张材料库、五金材料零配件库、成品周转库、易燃品库、废品库以及烟叶堆场等。
第2.10.2条 仓库物料贮存和面积的确定参照表2.10.2。
仓库物料贮存主要指标表 表2.10.2
------------------------------------------------------------------------------------------------
| | | 单位面积 |利 用|
名 称 | 贮存量 | 物料堆高 | 堆 重 |系 数| 备 注
| | (m) |(kg/平方米)|(%)|
------------------|------------|------------------|----------------|------|----------------
| 甲级 | 2a | 4~5个烟包 | 约350 |约70|
烟叶仓库|--------|------------|------------------|----------------|------|----------------
|乙级以下| 1a | 6个烟包 | 约500 |约70|
------------------|------------|------------------|----------------|------|----------------
烟叶周转库 | 3~5d | 5个烟包 | 约420 |约60|
------------------|------------|------------------|----------------|------|----------------
纸张材料库 |3~6个月 |纸张1.5~2.0| |约60|
| | 纸箱3.0 | | |
------------------|------------|------------------|----------------|------|----------------
丝束库 | 约6个月 | 3个包 | 约1500 |约60|
------------------|------------|------------------|----------------|------|----------------
五金材料零配件库|6~10个月| | |约70|万箱占用面积
| | | | |15~20平方米
------------------|------------|------------------|----------------|------|----------------
成品周转库 | 3~7d | 5个万支箱 | 约300 |约60|
------------------|------------|------------------|----------------|------|----------------
易燃品库 |1~3个月 | | | |
------------------|------------|------------------|----------------|------|----------------
废品库 | | | | |万箱占用面积
| | | | |10~15平方米
------------------------------------------------------------------------------------------------
注:本表仓库指标不包括商储仓库。
第2.10.3条 仓库位置的确定应根据生产流程及总平面布置综合考虑。
第2.10.4条 仓库设计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第2.10.5条 仓库内布置应按物料品种、等级和规格等分区堆放;烟叶和成品的堆垛单元面积不宜过大。
第2.10.6条 仓库内主通道宽度宜为3m左右;分区通道宽度为1~3m;辅助通道宽度为0.8~1.0m;物料离墙宜为0.5m。
第2.10.7条 烟叶仓库内宜设置杀虫间。杀虫间应设排风装置,并采取防止毒气泄漏措施。杀虫间面积每间宜为100~150平方米。
第2.10.8条 多层仓库一般应设置电梯或提升装置。当设出料滑道时,应设物料缓冲平台。缓冲平台和仓库月台应设满足装卸的防雨雨篷。
第2.10.9条 独立仓库应设办公室、工具间、生活设施,并将其布置在管理方便的位置。
第2.10.10条 烟叶露天堆场应少设置。当需要设置时,也不应堆放上等烟叶;应符合防火和运搬、倒垛要求;垛位上面和四周必须设防雨、防晒的遮盖物。比较集中的堆场宜设值班室。
第2.10.11条 烟叶露天堆场应选择地势高、不积水、通风良好,运输方便的场所。垛底距地面300~400mm。
第2.10.12条 烟叶露天堆场、烟包堆垛高度及单元面积应视烟叶的品种、等级及操作条件、通风条件而定,不应过高过大。
第2.10.13条 仓库内应选用电动车辆,禁止选用内燃机车辆。
第2.10.14条 电梯轿厢宜采用同吨位中较大的规格尺寸。

第三章 厂址选择
第3.0.1条 厂址选择应遵守国家关于厂址选择的规定。
第3.0.2条 厂址宜选择在城镇或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小频率的上风侧。
第3.0.3条 厂址应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外部协作条件好的地方。
第3.0.4条 厂址必须具备可靠的水源、电源和通讯,排水应有去路,灰渣应有出路。
第3.0.5条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卫生条件,应避开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的污染以及其它不良影响。
第3.0.6条 厂址与其它对卫生和空气洁净度有要求的工厂、医院、居民区等之间,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设置卫生防护带。
第3.0.7条 厂址场地应避免洪水浸袭,其设计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水位。
第3.0.8条 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四章 总平面及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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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2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2003年8月25日《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函复如下:

依照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是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因此,作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归口部门,辽宁省教育厅应当受理刘璐同学的申诉。辽宁省教育厅于2003年2月受理后至今未对该申诉作出书面答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有关行政不作为的情形。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刘璐同学有权以辽宁省教育厅怠于行使职权向辽宁省政府申请复议。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3年8月25日辽政法[2003]1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某学院在籍学生刘璐因打架被校方勒令退学。刘璐认为该校的处理决定既缺乏事实依据又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03年2月向省教育厅申诉,要求省教育厅保护受教育权利,省教育厅受理后至今未对该申诉作出书面答复。刘璐以省教育厅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省教育厅是否具有受理学生申诉的法定职责上认识不一致。我办认为,省教育厅具有处理学生申诉的职责,其主要理由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第十五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规定以及《辽宁省教育厅、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辽委办发[2000]41号)关于“辽宁省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统筹管理全省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负责各类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和高等教育学历、学籍管理工作”等规定,学校由省教育厅管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没有关于学生处分的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此规定,因此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2.《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同时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此可以看出,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是有明确规定的。虽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六十五条只明确规定了“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但这与《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并不矛盾,《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是对学生处分的程序,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是对学生处分的救济渠道,事实上两者是一致的。

3.《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教高[1999]4号)中明确规定:“为落实《高等教育法》有关保护高等学校和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和教师、学生申诉制度,依法保护高等学校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1995年8月28日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开展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明确“行政申诉制度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教师、学生申诉请求的制度”,“申诉受理审查、申诉处理都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并在一定时限内完成”。因此,省教育厅中受理刘璐行政申诉后,应当作出处理意见。

以上意见妥否,请予指示。



关于印发扬州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扬州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5〕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五日





扬州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登记行为,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工作。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或者特定区域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登记,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登记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登记工作。

市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暂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分局办理。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登记的对象为使用乡(镇)、村、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登记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发放或更换土地证书。

第五条 土地用途按现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标准执行。

第六条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利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申请登记。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及其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八条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初始土地登记,市区暂由市人民政府委托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县(市)辖区由本县(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四)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五)其他事项。

第九条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由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

(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由下列权利人申请登记:

1、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登记;

2、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事业单位,由使用权人申请登记。

(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他项权利,由依法享有该土地他项权利的权利人申请登记。

第十条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一个土地权利人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按宗地申请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同一宗地的,应当各自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及其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五)其他事项。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

由代理人办理土地登记申请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应当在收件簿上载明名称、页数、件数,并给申请人开具收件收据。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方法,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全解析法或半解析法,并建立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可采用图解法,但必须建立宗地关系图。

各地区应依据有关确定土地权属的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类型、不同状况的实际,制定统一的土地权属、界址确定办法。

第十五条 农民宅基地调查确权必须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具体按以下原则进行:

1、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2、一九八二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年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3、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一律凭当地政府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手续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4、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6、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7、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8、符合本条宅基地确权原则1~7项规定的,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造、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第十六条 被调查的土地权属界线所涉及的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通告或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派指界人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双方指界人应当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乡、镇(街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街办)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土地权属调查机构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缺席者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或申请后又缺席的,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指界人未能出具有关证明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视同缺席指界。

地籍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出宗地草图。

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籍调查,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土地登记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第二十条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使用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的名称地址;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三)土地使用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缴纳复查费。经复查无误的,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的,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告期满,土地使用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调查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登记卡,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在土地登记卡的经办人、审核人栏签字;

(二)根据土地登记卡的有关内容填写土地归户卡,并由登记人员在土地归户卡的经办人栏签字。土地归户卡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凡在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内对两宗以上土地拥有权利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三)根据土地登记卡的相关内容填写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证书。

第二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市区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分局向土地他项权利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本辖区内土地他项权利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二十四条 本章除有关通告和公告的规定外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章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第二十五条 设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十六条 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接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设定登记。

第二十七条 依法抵押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抵押合同以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登记卡上登记,并向土地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和实现抵押权。

第二十八条 有出租权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人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二十九条 设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在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设定登记。

第四章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变更前后的权利人。申请人在接到有关协议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申请土地登记。

第三十一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作为联营条件兴办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联营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入股合同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因依法买卖、继承、赠与及其他方式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有权部门批准或认可的相关手续、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

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三条 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或者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合同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协议、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共同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权利变更,当事人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章 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人更改名称、地址和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必须依照本办法向土地行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十七条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人更改名称、地址的,应当在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在接到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在集体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办理农转非的同时,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四十条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人及其土地他项权利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第七章 登记文件材料

第四十三条 土地登记资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更新、提供应用。

第四十四条 土地登记卡以乡、镇(街办)为单位,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土地登记簿。

宗地分割的,在原土地登记卡顺序上按宗地分割后支号或续编号的顺序排列。

宗地合并的,以合并后的宗地号顺序排列。

第四十五条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查阅,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涂改和复制土地证书、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国土资源部授权的单位统一印制。

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 八章 登记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二)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暂缓登记的。

第四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颁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颁发或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将注销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条 土地使用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按照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论处外,视情节轻重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第五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严重失职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第五十三条 土地证书实行定期查验制度。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办理土地证书查验手续。

第 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