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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企业加强应收应付帐款管理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05 19:12: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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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企业加强应收应付帐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企业加强应收应付帐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近年来,企业应收、应付帐款居高不下,逾期货款增加,相当一部分应收帐款事实上已难以收回,长期虚列挂帐,严重影响了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经济运行的质量。为贯彻落实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狠抓管理薄弱环节”,“抓紧解决企业互相拖欠款项问题”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以财
务成本为中心的企业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清理,分类建档。企业要对应收、应付帐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准确掌握应收、应付帐款的详细情况,包括应收帐款的帐龄、数额、类别、缘由、收回的风险及虚列的帐目,并与欠款单位进行核对,及时获取有效的追款凭据。在对应收帐款的帐龄、风险程度全面分
析的基础上,根据帐龄的长短、额度的大小和欠款对象的经营状况,分类建立档案。应付帐款也要及时、主动与供货企业核对,建立相应档案。
二、建立和健全往来帐户结算登记、核查、清理制度。要及时登记每笔往来款项,准确反映应收、应付帐款的形成、回收、支付及增减变化情况,并按月对往来款项进行核对与清理。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对超过信用期的应收、应付帐款要逐笔查实原因,分清责任,责成有关人员提
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制定具体催收、支付计划,责任到人。
三、加强对客户资信的管理。要加强对客户资信程度的调查和分析评估,通过银行、同行业及社会中介等各种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经营人员变动和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建立
客户档案,对客户的资信实行动态管理,对资信下降的客户要及时采取减少发货、实行担保和加强催收等预防和减少风险的措施;对资信差、长期拖欠货款的客户要停止发货。
四、严格按合同组织生产和销售。企业要坚持按合同组织生产,销售货物,杜绝随意发货的现象。对于市场无销路的产品要坚决停下来;对于货款回笼差的产品要限产,防止产生新的积压和拖欠。要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各项控制总量的政策措施,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与结构调整、资
产重组和产品升级结合起来。
五、建立销售回款责任制。企业要将产品销售和资金回笼结合起来,把销售回款率作为考核销售人员的一项重要指标,并与其工资、奖金、旅差费挂钩。凡因自身原因导致货款被拖欠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人为造成的呆死帐,要有明确的赔偿制度,损失重大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赊销管理。要严把赊销关,建立并完善企业赊销审批程序和风险防范制度。要制定严格的赊销内部控制制度,科学地选择赊销对象、确定赊销限额和赊销期限,把赊销风险严格控制在预算之内。同时,企业要通过制定营销计划,加强合同管理,把赊销纳入严格的合同管理之中

七、强化信用观念,积极支付到期的债务。企业要重合同、守信用,从自身做起,认真清理应付帐款。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积极组织资金,按期支付到期的债务,对一时无力偿付的,企业必须要有明确的书面承诺,作出还款计划。对有纠纷的货款,要依法核对帐务,及时提供欠款凭
据,落实债权债务。凡不及时偿付货款,又不积极配合提供欠款凭据的企业,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八、及时消化处理呆坏帐。要健全呆坏帐损失的核销制度,及时消化处理当期发生的呆坏帐。对可能破产、关闭的客户,要积极采取保全债权措施;已经破产的,要及时取得各种法律文书,以备核销之用;对长期挂帐、事实上已难以收回的逾期货款或对因其他原因虚列的应收帐款要明
确责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予以核销、纠正,不得长期挂帐。对企业核销的历史债务可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年度考核时可予以扣除。对企业清欠收回的抵帐物资,要及时盘活处理,防止造成新的积压和损失。
九、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加大追索债务的力度。要强化法律意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清理欠款,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于逾期的货款,凡债务人没有明确的还款计划或有效承诺的,都要立足于诉诸法律进行清缴。对于有潜在风险的债务企业,要做好法律防范的基础工作。由于债权企业
追缴不力,错过法律有效诉讼期造成拖欠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建立应收、应付帐款检查通报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各级经贸委要建立企业货款拖欠大户披露制度,对不讲信誉,恶意拖欠的企业要给予通报批评、曝光,并追究其法人代表的责任。要对企业应收、应付帐款的管理纳入年度考核经营者业绩的重要内容,把企业逾期货款的清理、追
缴情况、呆坏帐的核销等纳入考核体系,并把企业应收、应付帐款指标作为对企业法人离任审计评估的重要内容。
十一、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各级经贸委要加强领导,积极帮助企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清理陈欠工作,加大追缴逃废债务的力度。要深入调查研究,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行之有效的强化应收帐款管理、清收货款拖欠的方法和经验。要以企业应收、应付帐款管理为切入点,强化资
金管理,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000年2月12日

珠海市音像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音像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音像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音像市场的管理工作,由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属文化系统的,由市文化局主管;属广播电视及其他系统的,由市广播电视局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按业务分工进行管理、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音像市场,是指销售、出租和播放过程中的经过创作、表演的音响或图像制品(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视盘等)。
第四条 录像出版物的销售业务只准许广播电视、文化系统和国营商业的主营公司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经营。录音带(含唱片)的销售业务允许个体户经营。
第五条 录像带的出租业务只准许广播电视和文化系统设点经营。向录像放映点出租节目录像带的业务,只能由县以上的广播电视、文化系统经营。广播电视、文化系统开设向家庭出租节目录像带的出租点,不得向录像放映点出租节目录像带。租价由文化、广播电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
按具体情况核定。
第六条 开设音像制品的销售、出租点,须经县以上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属文化系统的,由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属广播电视和其他系统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销售、出租点凭《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
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向公安部门备案,方可开业。
第七条 音像制品销售、出租点,要按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经营,只能销售或出租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音像带,不得销售或出租从其他渠道非法进口、制作、翻录、复制的音、像带。
第八条 录像放映点只限于在乡镇以上的广播电视、文化、工会和共青团等部门所辖的文化娱乐单位(场所)开设和经营。经批准开设的录像放映点,不准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租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禁止私人经营录像放映业务。
第九条 开设录像放映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安全标准的固定场地,其建筑物必须是砖木或混合结构;
2.有符合要求的放映设施与设备;
3.放映厅面积不得少于五十平方米,厅内空气流畅,通道间隔合理,座椅整齐统一,并须有两个以上出入口;
4.有专取负责人,有熟悉放映业务的技术操作人员和治安管理人员。
第十条 市区(香洲、吉大、拱北)录像放映点的布局由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研究决定,斗门县和香洲区乡镇录像放映点的布局,由县、区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研究决定。凡符合上述开设条件的,经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场地审查合格后,按所属系统分别由市、县(区)文化局
、广播电视局审批,发给《录像放映许可证》,方可从事放映业务。
万山、三灶管理区和平沙农场建立由宣传、文化、广播、公安、工商部门共同组成的社会文化管理小组,负责对本地区录像放映点进行统一布局,按系统分别报市文化局和广播电视局审批、发证。
经批准的录像放映点应每月按收入额的百分之二向发证部门缴交管理费。
第十一条 录像放映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岗位责任制,挂牌亮证经营;
2.只准放映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的节目,并只能到由文化和广播电视部门指定的出租点租带,不得放映从其他渠道进口和录制的录像带;
3.严禁放映反动、淫秽、色情、恐怖凶杀和散布封建迷信思想的录像节目;
4.放映宣传不得以淫秽、色情的海报及在场外架设高音喇叭招徕顾客;
5.实行定点放映,不得以流动形式跨乡镇放映;
6.放映收费执行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电影票价;
7.每月要向管理部门填报放映目录登记表,每半年要书面报告一次放映和管理情况,年终进行书面总结,并向发证部门申请、核准登记,办理换证手续;
8.按规定向发证单位缴交管理费。
第十二条 激光视盘、唱盘(含OK带)的播放管理办法,参照音像制品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对无《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销售、出租音像制品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所有音像制品和非法所得,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并予以取缔。
2.对无《录像放映许可证》而开设录像放映点的,由广播电视部门或文化部门没收其放映设备和全部非法收入,给予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取缔。
3.对销售违章翻录的音像制品者,除没收其全部音像制品和非法收入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其进货价的三至五倍给予罚款;对出租、播放非国家出版单位出版和非国家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者,除追究有关人员及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轻重,由文化、广播电视主管部
门给予停业整顿,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
4.对销售、出租、播放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色情、淫秽和其他违禁内容的音像制品者,由文化、广播电视部门吊销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将录像放映点转让、承包租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违反录像放映规定者,除追究当事人和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外,由其所属的广播电视部门或文化主管部门给予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放映许可证、没收一切播放设备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我市各级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应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音像市场的管理、监督。音像制品销售点的日常检查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和放映点的日常检查工作由文化部门和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发现问题
,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全市现有的音像制品销售、出租、播放点,必须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到所属的广播电视、文化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审核。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和向广播电视、文化部门领取新的放映许可证。未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
任何单位,一律不得销售、出租音像制品和从事播放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珠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z122504



1989年9月27日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