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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02 16:28: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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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1999]44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合作区管委会:

现将《黑河市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黑河市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用地、供地的市场调节比例,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招标拍卖)是指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及各县(市)区出让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第四条 招标拍卖按年度计划进行。年度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控制指标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招标拍卖前由规划、房地产开发等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意见,包括:
1、房地产开发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2、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3、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4、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5、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在此基础上,由计划、财政、建设、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招标拍卖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六条 招标拍卖坚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批准的用地计划规织实施,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招标拍卖应提前3 0天发布公告。公布招标拍卖的时间、地点及出让土地的面积、位置、权属、用途、开发程度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招标拍卖底价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招标的基本程序:
1、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者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投标并提交保证金;
3、土地管理部门对标书进行评审,向中标者和不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
4、中标者持《中标通知书》在30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定金;
5、中标者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参加竞买手续;
(三)土地管理部门在约定时间、地点按以下程序组织拍卖:
1、主持人简介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它有关事项;
2、公布拍卖起叫价;
3、竞买者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出价(或加价)最高者为受让人;
4、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四)受让人在拍卖成交当日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定金。
(五)受让人按规定期限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取得土地使拥权。
第十一条 所有竞买(投标)人报出的最高价低于出让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凭《中标通知书》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开发建设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交后,受让人未按规定时间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组织出让。
第十六条 无特殊情况,受让人未按规定的期限付清土地使用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定金不予退还,并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受让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双倍返还定金,并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以本规定办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设项目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中,有收受贿赂、泄露机密、玩忽职守、构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受让人以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财党委[2007]82号


各党委、总支、支部:
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工作和取得的成就,回顾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对全面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战略部署,修改了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大会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为党和国家事业在新起点、新阶段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可靠保障,对进一步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具有极为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全面、深入、系统地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为完成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奋斗,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首要政治任务。根据中央精神和党组部署,现将我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
党的十七大精神内涵丰富,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大会上所做的报告为重点,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
(一)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党的十七大主题鲜明,提出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这一主题,揭示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反映了时代发展的新要求和各族人民的新期待,是党的十七大的历史性贡献,对我们党带领人民继往开来、开拓奋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更加自觉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下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开拓创新、不懈奋斗。
(二)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对我国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党的十七大对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高屋建瓴,精辟深刻,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深刻领会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的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
(三)深刻把握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深入学习把握党的十七大关于科学发展观的论述,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对于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更加自觉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财政工作各个方面。
二、紧密联系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确定的目标任务
党的十七大基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紧密联系财政工作实际,深刻学习领会,切实加以贯彻。
(一)深入思考财政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使命和责任。财政是党重要的执政资源,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承担着重要职责。要全面、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十七大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做出的全面部署,深入思考科学发展观对财政工作的新要求,深入思考财政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历史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埋头苦干,扎实工作,努力完成时代赋予的崇高使命。
(二)认真学习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和十六大以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深入总结财政改革与发展经验。善于总结经验,是我们党取得成功的重要法宝。要结合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十六大以来工作成就的总结和对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与宝贵经验的深刻阐述,认真总结财政改革与发展的成就与经验,提高对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发展规律的认识,牢记基本国情,提高财政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水平。
(三)认真学习研究财政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大课题。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财政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深化改革、促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实践课题。要从各自业务实际出发,紧紧围绕这些实践课题,深入开展学习和调查研究,理清发展思路,提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举措。
(四)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在思想理论上的新突破新发展,在财政工作中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党的十七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的统一,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统一,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要结合财政工作实际深入学习和掌握这些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同时,要学习领会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掌握党的十七大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科学态度与创造精神,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状态,不断开创财政工作的新局面。
三、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机关党的建设
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为新时期新阶段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了根本指针。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总要求与各项目标任务,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扎实推进机关党的建设。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集中了全党的智慧,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意愿,对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意义重大。要把党章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认真学习和领会十七大党章补充了哪些新内容,修改完善了哪些原则规定,自觉地按照十七大党章的新要求加强机关党的各项建设,自觉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加强党员的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
(二)把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作为机关党的建设的主线。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理论,扎实抓好党员队伍建设这一基础工程,坚持不懈地提高广大党员的能力和素质。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着力用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武装党员干部头脑,指导实践。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健全和完善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按照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对财政工作的要求着力提高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
(三)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财政部门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既是重要的职能部门,也是重点建设部位。机关党的建设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把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抓党风,促政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当人民公仆,为人民理财。要坚持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推进各项财政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学风文风,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弄虚作假。倡导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反对奢侈浪费。要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大力倡导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的优良作风,积极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继承优良传统,弘扬新风正气。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加大从源头上反腐倡廉的力度,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财政部机关。
(四)积极探索机关党建工作的新方法,提高基层党组织活力。按照党的十七大对党的建设新要求,认真研究机关党建新情况,采取新措施,建立新机制,以建设一流队伍、培养一流作风、创造一流业绩为目标,进一步创新工作载体、丰富活动内容与形式,不断提高机关党建工作水平。以经常化、规范化为目标完善组织生活制度,进一步尊重和发挥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氛围,增强组织活力。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党员干部的身心健康,激发党员干部积极进取、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在党支部和党员中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在“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教育及“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转变、坚持执政为民、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进一步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丰富主题活动形式和内涵,以基层党组织的活动带动其他组织的建设。
四、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热潮
各级党组织要增强政治意识,高度重视对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贯彻,按照通知要求,迅速掀起学习贯彻热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一)要认真部署。按照中央精神和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统筹安排学习和工作,认真制定本单位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学习计划既要有近期学习的安排,又要有学习贯彻的中长期考虑,保证学习贯彻活动能不断地引向深入。
(二)要精心组织。把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十七大精神放在首位,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学习活动的组织领导,保证人员,保证时间,保证质量。每个党员参加集中学习不得少于四次。精心设计学习专题,突出重点,把握全面,认真组织专题辅导报告或专题讨论,积极营造认真学习、深入交流的组织学习氛围。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学在前面、用在前面,做持久学、深入学的表率,做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模范。
(三)要联系实际。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财政工作和本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在系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确定学习贯彻的重点选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入学习讨论与调查研究,把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转化为促进工作的思路和举措,真正学以致用。
(四)要灵活多样。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学习新形式、新方法和新途径,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单位要注意及时总结推广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经验,注重特色,突出亮点。
(五)要加强交流。加强支部内部党员之间、党小组之间及支部与支部之间的相互交流互动,共同促进,共同提高。各单位学习计划、学习成果及好的学习经验做法,请及时报送机关党委宣传部,我们将用《学习园地》、《政工信息》等在部机关内进行交流。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种价格形式比重测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种价格形式比重测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

计办价格[2002]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三种价格形式比重测算是价格部门的一项基础工作。从1991年开展此项工作以来,在各地价格部门的积极探索和大力协助下,取得了很大成效,为客观地评判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为了全面、客观反映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进一步做好测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1年度三种价格形式比重的测算工作
  2001年是价格部门转变观念、转变作风、转变职能力度较大的一年,价格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重大价格改革措施。公布《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使中央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1992年目录颁布时的141种减少为13种,政府定价范围进一步明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制定公布地方定价目录,认真清理地方政府价格审批项目,进一步放开价格。这些改革措施将对三种价格形式比重变化产生较大影响。为此,今年各地要按照原规定的测算方法,继续认真做好测算工作。三种价格形式的测算口径,以年底实际执行的价格形式为准。其中,对于2001年出台的改革措施、在2002年开始执行新价格形式的商品,要在2001年度三种价格形式比重汇总表(附表一)的备注中注明该种商品的名称及购销金额。对于中央制定指导价,地方制定具体价格的商品以及中央制定作价原则(不是具体指导价),地方制定价格水平的商品,按地方政府定价测算;粮食收购保护价按市场调节价形式测算;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只在生产资料出厂环节测算,社会消费品零售环节不再测算。
  二、关于改进三种价格形式比重测算方法问题
  由于现行三种价格形式比重测算方法适用面比较窄,只包括商品价格,没有涵盖服务价格,不能全面反映我国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化程度。为了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按照我委的要求,从1999年开始,部分地方价格部门对开展服务价格市场化程度测算方法进行了积极探索,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有的制定了比较完整的测算方案,有的还试行开展了具体的测算工作。我们在总结各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测算方案(见附件),对原三种价格形式比重测算方法进行适当改进,测算在GDP中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比重,代替现行的在农产品收购、社会商品零售和生产资料出厂环节中的比重。希望各地在继续按原测算方法做好测算工作的同时,对新的测算方案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报我委(价格司)。对已经公布了地方定价目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按原方法测算的同时,也按新方法进行试测算,为完善新方法积累经验。我委将在适当时候召开测算工作会议,研究确定新测算方案。
  三、关于测算资料的报送要求
  为保证测算工作的顺利完成,提高测算结果的时效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力量开展研究和测算,确保有关测算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要指定专人负责开展有关测算工作,在接到通知后,将联系人姓名、单位和电话报我委(价格司)。于8月1日前,将2001年商品领域三种价格形式比重测算结果及对新的测算方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报我委(价格司),上海、安徽、福建、山东、湖北、甘肃等省、市还可同时报送新、旧两种方法的测算结果。
  另外,为全面掌握各地省及省以下政府管理价格的具体品种,请各地在上报比重测算表的同时填报省及省以下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商品品种表(见附表二)。
联系人: 唐 瑱
电话:(010) 68502171
附表:一、2001年度三种价格形式比重测算表
   二、2001年省及省以下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商品品种表
附件:关于改进三种价格形式比重测算方法的初步方案(征求意见稿)(略)


附表一

2001年度三种价格形式比重汇总表

填报地区                              单位:%、亿元

类别 管理权限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 总额 备注
比重 金额 比重 金额 比重 金额
社会消费品 中央                
省以下                
农副产品 中央                
省以下                
生产资料 中央                

注:金额保留2位小数,比重保留1位小数



附表二

2001年省及省以下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商品品种表


填报地区

类别 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
社会消费品零售环节    
农副产品收购环节    
生产资料出厂环节    

注:涉及具体规格品种较多时,可只填报大类名称,如"部分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