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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1 09:21: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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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7年4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本市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险,是指《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和《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所包括的住院医疗保险和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养老保险的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第四条 (权利与义务)
私营企业有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有为本人和帮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义务,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有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五条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比例)
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私营企业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确定的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总额5.5%的比例,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在私营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提取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确定的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总额的1%,统一划转为医疗保险费。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确定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总额6.5%的比例,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由市税务部门会同市医疗保险局另行规定。
第六条 (医疗保险待遇的起算)
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地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1997年5月1日前已参加了本市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施行后当月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从1997年5月1日起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1997年5月1日后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及1997年5月1日前已参加养老保险但在本办法施行一个月后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其他管理事项)
本办法未及的其他有关医疗保险的管理事项,按照《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4月19日

上海市商务口译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事局


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口译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随着中国入世后对外交流和商务活动的频率加快,商务口译作为促进对外交流和保证商务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已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为适应上海对外交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速高层次商务口译人才队伍建设,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地对从事商务口译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价,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2004〕66号),本市实行商务口译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现将《上海市商务口译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上海人事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 http://rsj.sh.gov.cn)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http://www.spta.gov.cn/)上可供下载。

市人事局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上海市商务口译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上海国际化发展战略的需求,提升各行业在国际舞台上的综合竞争能力,促进上海对外交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加速高层次商务口译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经济、金融、贸易、投资、税收、法律等领域从事商务活动,或从事文化、艺术、教育、管理等国际交流活动,具备一定的商务知识、良好的口语技能和翻译技巧,懂得国际商务礼仪,能较为熟练地翻阅商务书籍、外文报刊和专业文献的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国际商务口语、口译、双语交替传译及其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商务口译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上海市商务口译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颁证。

  认证内容涉及商务外语语言水平测试和商务外语口译测试两大方面,包括听力、阅读、双向笔译、口语、双向口译(视译、听译和视听译)等内容模块。认证综合采用笔试、计算机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凡热爱商务口译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达到大学英语六级(CET-6)或专业英语四级(TEM-4)水平,可报名参加上海市商务口译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

  第六条参加上海市商务口译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统一颁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第七条本办法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开展两纱两布来料加工业务的补充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开展两纱两布来料加工业务的补充规定
1995年8月1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去年,为缓解国内纺织企业的原料紧缺问题,我部制订并颁布了《关于开展两纱两布来料加工业务的暂行办法》(〔1994〕外经贸政发第37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根据该《暂行办法》批准了一批两纱两布来料加工项目。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我部所批准的加工合同的执行期到1995年6月30日止。鉴于目前国内纺织原料紧缺的困难仍未缓解,为了继续维持国内企业的正常生产和扩大出口创汇,经研究,特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有关外贸企业和纺织生产企业可继续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外商开展两纱两布来料加工业务。
二、为便于统筹管理,外贸企业与外商签定的来料加工合同的执行期限应掌握在一年以内。
三、代理纺织生产企业与外商签约的外贸公司应积极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并监督和配合生产企业共同执行合同。
请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按《暂行办法》和该补充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加强对当地两纱两布来料加工业务的管理,并每半年将合同的执行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外经贸部(发展司、贸管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