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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修正)

时间:2024-07-03 07:03: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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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修正)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修正)
广东省政府


(1994年4月18日粤府(1994)51号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社会监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社会监理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
第四条 下列工程实行社会监理:
(一)国家、省、市政府拨款、贷款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工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工程;
(三)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的建设工程;
(四)政府指定的建设工程。
上述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社会监理,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第五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规定的执行。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理职责按国家规定执行。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理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监理组织的资质初审、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四)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同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社会监理组织按其拥有的自有流动资金,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监理的实绩等条件,划分资质等级。社会监理组织可承担与其建设监理资质等级相应的监理业务。
建设监理资质等级的具体条件和监理的业务范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组建社会监理组织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监理资质,经批准领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后,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未领取建设监理资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 社会监理组织的建设监理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甲级社会监理组织的建设监理资质,按规定报建设部审批;
乙级、丙级社会监理组织、省厅(局)的社会监理组织的建设监理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独立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咨询等单位,符合监理条件的可以兼承监理业务,但应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省内的社会监理组织跨市承担监理业务的,应持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内社会监理组织跨省承担监理业务的,应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省外社会监理组织进入本省承担监理业务的,应持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向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二条 境外监理组织进入本省承担监理业务,应与本省社会监理组织合资、合作,由合资、合作的中方向其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方可开业。
境外监理组织的资质审查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注册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
(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承担过监理业务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法人代表和拟派遣的监理人员的姓名、国籍、简历、技术职称;
(五)近期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信用证明;
上述文件须经公证,用外国文字书写的,应附有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 社会监理组织应通过参加招标投标取得监理项目。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实行委托监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主投标方,由主投标方代表合作各方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委托社会监理组织对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应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委托监理的业务内容和权限;
(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的时间、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七)双方认为其他必须明确的内容。
监理合同签订后应报主管建设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监理手续。
第十五条 社会监理组织编制的监理项目实施方案应在开始监理前10日内提交委托的建设单位和通知被监理的单位。
第十六条 社会监理组织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设立项目监理工作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应是经注册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其资格和注册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社会监理组织及其人员不得承包施工和建筑材料及设备的销售业务,不得在政府机关、承包公司、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单位、材料供应单位任职和兼职。
第十九条 社会监理实行有偿服务,其收取监理酬金的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确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外资工程监理费参照国际惯例计收。
监理酬金列入建设项目的预算成本核算。
第二十条 社会监理组织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建设工程损失,应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赔偿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所取得的监理酬金的总额。
第二十一条 社会监理组织在签署拨付有关工程款的意见前,应对工程的实际进度、质量标准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资、合作社会监理组织在我省承担监理业务,需采用境外技术规范的,应事前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签订监理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会监理组织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监理资质证书: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的;
(二)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的;
(四)故意损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利益的;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四十四、关于《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省政府1994年4月18日以粤府〔1994〕51号文发布)的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社会监理组织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监理资质证书: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的;
(二)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的;
(四)故意损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利益的;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1994年4月18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0
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1—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实现到2010年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
统一部署,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
《郑州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罚款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政府规章,
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2—附 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发布及实施时间废止理由
郑州市行政性事
1业性收费罚款管市政府令1992年5月18日公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
理暂行规定第22号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要。
郑州市城市房地其上位法依据《郑州市城
2产开发管理条例市政府令1998年11月3日公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第69号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被废止。
1999年5月26日公主要内容与《法律援助条
3郑州市法律援助市政府令
办法第74号布,自1999年7月1例》、《河南省法律援助条
日起施行例》抵触。
1999年7月23日公
4郑州市契证管理市政府令制定的目的已经实现,无
办法第76号布,自1999年8月1
日起施行继续保留的必要。
其上位法依据《食品卫生
郑州市饮食摊点法》和《河南省食品卫生条
5食品卫生管理办市政府令1999年8月13日公例》已被废止。根据《食品
法第77号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全法》规定,食品摊贩的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大常
委会依法制定。
2001年11月26日公制定时参照的文件已被废
6郑州市合同监督市政府令
管理办法第96号布,自2002年1月1止,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
日起施行济社会发展需要。
2002年12月27日公
7郑州市劳动合同市政府令主要内容已被《中华人民
管理规定第116号布,自2003年3月1
日起施行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2003年5月30日公对建材生产、销售主体实
8郑州市建筑材料市政府令行登记备案和建筑材料备
使用管理规定第124号布,自2003年7月1
日起施行案制度的设定,不符合市
场经济发展要求。
2004年9月1日公布,
9郑州市危险废物市政府令主要内容与《固体废物污
污染防治办法第138号自2004年10月1日
起施行染环境防治法》相抵触。
2007年10月20日公备案制度的设定是对产品
10郑州市农作物种市政府令
子经营管理办法第167号布,自2007年12月1市场准入的一种限制,不
日起施行符合市场经济委展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仍很突出,安全隐患大量存在,煤矿、交通运输、渔业船舶等行业领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4月28日,在胶济铁路发生旅客列车脱轨倾覆相撞特别重大事故,截至30日,已造成71人死亡,416人受伤。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吸取“4·28”特别重大铁路安全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制订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严格安全生产情况的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肃责任追究,对于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深入排查治理隐患,确保防患于未然

要按照国务院已经做出的部署,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健全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全面落实工矿商贸领域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力度,狠抓促进瓦斯抽采利用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方针,加强现场管理,严防瓦斯事故。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加强非煤矿山、油气井等重点防控,防止坍塌、井喷等事故发生。针对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冶金、电力、军工、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存在的问题,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各地正陆续进入汛期,务必做好河道、水库、堤坝、桥梁、涵洞等除险加固,严防暴雨、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事故灾难。存在淹井隐患的矿井,暴雨期间一律严禁井下作业。

四、狠抓运输安全管理,确保交通安全

各级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要深刻吸取“4·28”铁路特别重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交通安全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加强对铁路列车、线路、通信等运输设施设备的安全监控,加强调度指挥,加强主要干线、提速区段的安全检查和巡查,严格实行标准化作业,严肃查处超速等违规违章行为,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确保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严禁非客运车辆载客,严禁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加大对超速、超载、超限和危险路段治理力度,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监管。要继续抓好水上交通防碰撞、防泄漏和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深入排查治理桥梁隐患,加强渔船和乡镇船舶安全监管,出海渔船必须配备救生和通讯设备。要加大民航安全监管力度,加强飞行员培训和管理,严格机场安全检查,确保航空运输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五、严防事故引发污染事件,确保环境安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安全,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居民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和医药、化工等高危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针对汛期降雨集中、洪涝灾害多发的特点,加快病险尾矿库除险加固进度,严防垮坝事故导致污染事件。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各项安全措施,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网点,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制度,严防丢失、流散或泄漏。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对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把污染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人员、物资、装备等各项准备,督促企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和保障措施,强化区域联动,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六、切实加强旅游、消防等安全管理,确保公共场所安全

目前已进入旅游旺季,要认真做好游船、缆车、索道等旅游设备的安全检查,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使用;带有危险性的登山、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必须制订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各类旅游场所要按照接待容量,控制高峰时段游客数量,合理疏导游客,严防发生拥堵、踩踏等事件。加强对各种体育、文化、娱乐等大型活动的组织管理,制订妥善的人群疏散方案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学校、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奥运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严防火灾事故。

七、狠抓综合治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要加大治本力度,充分运用财税政策、市场调节和保险机制等经济手段,强化对安全生产的激励约束;加快法制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快科研攻关和技术改造步伐,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安全知识普及,特别要抓好特殊工种和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和标准,大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舆论工作,组织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开展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整治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及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等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八、从严执法,提高监管监察效能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管职责,加强督促检查。要更加注重对日常生产过程的安全监察,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坚决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对严重违反规定即使没有发生伤亡事故的,也要追究责任;对发生的每一起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要加大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跟踪督导,确保实效。要做到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