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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7:17: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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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3]44号

1993-07-1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式样附后)。现将式样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现代税收征管运行机制的建设,本着简便运行、加强控管的原则,我局在各地现有税务登记证件的基础上,将全国税务登记证件分为两种:一种是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另一种是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但对纳税人作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均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税务登记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式样的设计要求自行印制发放,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为了保证证件的印制质量,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必须集中统一印制。各地在印制前须将试制的证件式样报我局征管司审核、鉴定,对审定合格的方可印制,未经报审不得印制。
  三、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材料。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证件,必须使用统一规格的材料制作(材料的规格见附件)。制作成本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附件:税务登记证件使用材料及规格说明
附件:
  税务登记证件使用材料及规格说明
  一、税务登记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材料:
  (一)纸张:成品尺寸45.5cm×33cm,属4开版用157克双面光铜板纸。
  (二)烫金:电化铝。
  二、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铝合金外框材料:
  (一)采用2.2cm×0.9cm型白色铝合金制成。
  (二)外径规格:47.5cm×35cm×0.9cm
  (三)纤维板规格:45.5cm×33cm×0.3cm
  (四)PVC透明片规格:45.5cm×33cm×0.02cm
  (五)配件:由吊环、6枚穿孔式垫片、22枚梅花式螺丝、4枚直角连接垫片组成。
  三、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外皮材料:
  (一)外面材料:采用浅黑色牛皮纹塑料膜,27.5cm×19cm,厚度:26丝。
  (二)内垫材料:采用1.2cm厚黄板纸2块,18.4cm×13cm。
  (三)内封材料:采用浅黑色牛皮纹塑料膜,27.5cm×19cm,厚度:18丝。
  (四)内套透明膜:采用白色透明软塑料膜,19cm×9.8cm×2粒,厚度:15丝。
  (五)烫印:“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国家税务总局监制”采用电化铝凹烫硬印字(金色)。
  四、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内芯材料:
  (一)白板纸:采用250克白板纸,16K。
  (二)内芯纸:采用150克双面光铜板纸,16K2张装订。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七号




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企业职工(以下简称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3〕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企业职工是指津政发〔1993〕28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全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各类企业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的,从办理离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
第四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离退休时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满15年的,离休人员按基数的35%计发,退休人员按基数的25%计发;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离休人员按基数的30%计发,退休人员按20%计发。
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离退休的人员,除基本养老金以外,每人每月发给补贴70元。另外,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发放的住房补贴、护理费等继续发放。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的人员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与70元补贴之和,低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其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原办法计发标准的20%。
第七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度。个人帐户的资金来源为,职工在职期间个人缴费额的50%,以及企业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超过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部分的缴费额。
个人帐户中的存储额归职工个人所有,并按不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职工离退休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存储额连同利息一次或按月支付给本人。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离退休后的下一年起,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第九条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0年的,只发给一次性养老金,其标准为: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满1年按照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个月发给;缴费不满5年的,每满1年按照两个月发给。但对于本办法实施后至19
96年底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条件且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也可按照国发〔1978〕10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
第十条 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以区、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附页中记载的年限为准;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以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定后的《职工养老保险
手册》中记载的年限为准。
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职工因失业等各种原因中断就业,凡再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再就业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依据《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记载的缴费年限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执行,并按照第八条规定每年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凡参加全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70元补贴由单位在原资金开支渠道列支;70元补贴以外的住房补贴、护理费等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属于统筹项目的纳入统筹,不属于统筹项目的由单位在原资金开支渠道列支。




参加全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基本养老金和全市统一规定的补贴纳入统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4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也按此办法执行。



1994年12月23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和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单独组织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和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单独组织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人录[1999]5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区县和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单独组织把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天津市区县和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单独组织
             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县和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单独组织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和市级国家机关在全市未统一组织国家公务员招考时,因特殊原因急需补充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单独组织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各区县人事局(以下简称招考单位)单独组织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贯彻凡进必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招考单位应在招考公告发布前十五天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单位编制及使用情况,招考录用理由,招考范围、对象,招考岗位名称,招考数额及资格条件,招考工作实施方案。
  第五条 申请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招考工作由招考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考单位应在考试前三十天,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经市人事局批准的招考公告。招考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招考单位、职位、专业和人数;
  2.招考范围、对象及资格条件;
  3.考试科目、内容及方法;
  4.考试时间、地点;
  5.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证件;
  6.录用原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招考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考生报名,并按照公布的招考范围、对象及资格条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报名人选并办理报名手续。
  第八条 招考单位提出考试方案,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实施。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试题可由市人事局提供,也可由招考单位在市人事局指导下自行组织命题。考试考务工作按照录用国家公务员考务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招考单位根据考试情况研究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按照招考职位数将合格人员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分排出顺序,依次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并对外张榜公布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成绩。
  第十条 对进入体检程序者,按照《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组织体检。
  第十一条 对体检合格者,按照《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招考单位应在对考生进行考核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人事局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第十三条 招考工作结束后,招考单位应对招考工作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市人事局。内容包括:招考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