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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中央部属院校价格补贴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4:50: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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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中央部属院校价格补贴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中央部属院校价格补贴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近年来,随着我国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价格补贴政策,1989年《国务院关于解决中央部属院校价格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这项工作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解决中央部属院校(以下简称部属院校)的价格补贴问题,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价格改革中,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规定的价格补贴政策和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补贴政策,部属院校经请示财政部同意后执行。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适当解决。地方政府超出中央统一规定标准以及越权自定的价格补贴,中
央财政不予承认。
二、地方政府已经出台的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价格补贴政策,可以继续执行。补贴资金从1993年7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适当解决,考虑到中央财政的实际情况,在此之前的不再追补。
三、国务院以前决定的、目前仍在继续执行的、按规定应由地方政府负担的中央单位的价格补贴,地方财政应当继续向部属院校发放,不得擅自停发和扣回。
四、1989年《国务院关于解决中央部属院校价格补贴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1993年10月6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6〕427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doc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附: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信用体系,充分运用市场和现场联动机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使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对建设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 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的监理人员承担,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可以由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在职监理人员承担。
第四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实行项目总监信用管理制度,依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对项目总监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实施动态监管。
第六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管理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在推动项目总监培养和加强职业化建设、建立项目总监岗位职业资质管理制度过程中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作用,探索和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总监教育培训机制、社会考核评价机制、行业长效激励机制与市场优化配置机制。

二、项目总监职责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项目总监对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九条 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应与项目总监签订项目监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总监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委托书,授权总监负责项目监理部的工作。
第十条 项目总监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依法行使签字权。
(三)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监理活动,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持证上岗,不挂名虚设。
(五)工作到位,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额度的工程监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六)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七)接受政府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定期对项目总监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一个监理工程必须配备一名项目总监,必要时可以配备项目总监代表,经项目总监授权,代表项目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三、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总监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及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四条 本市监理企业应及时将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注册在本企业的在职监理人员的有关基础资料输入杭州建设信用系统数据库(以下简称信用数据库),经各级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由市建委发放执业卡(以下简称IC卡)。
外地进杭监理企业应及时将派驻本市市区的项目总监的有关基础资料输入信用数据库,经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核实无误后,由市建委委托市建管站发放IC卡。
第十五条 IC卡实行一人一卡制,IC卡发放时记录了相应监理人员的基础资料信息,是该监理人员开展总监市场活动的依据。IC卡应由监理人员自行保管,在从事总监活动时,应随身携带,管理部门检查时应主动出示。
第十六条 IC卡遗失申请补办,由企业持补卡申请及市级(含)以上报刊登报申明作废的原件到原发卡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项目总监工作单位名称、职称、学历、专业等发生变更的,监理企业应及时将变更情况输入信用数据库,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项目总监调离或调入监理企业的,监理企业应及时办理增减手续,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参加投标,在企业报名时应同时交验拟派项目总监的IC卡(使用网上报名的或自助报名时,在企业报名时需同时填报项目总监IC卡号);开标时,项目总监应携带IC卡到场确认;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交验IC卡。
第十九条 在监理工程中标(取得工程)后,监理企业应持中标通知书、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员一览表和项目总监的IC卡、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到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登记备案,由市招标办负责核查项目总监的资格、在监业务量、到岗承诺等,并将中标工程项目(项目总监)的有关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在省重点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中标的监理企业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持中标通知书、项目总监IC卡到市招标办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监理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当监理项目发生重大有责质量、安全事故,或项目总监存在违法、违纪等情况时,监理企业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后可更换项目总监;项目总监确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监理企业应取得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和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 。
总监因特殊原因离开原监理单位的,应先办理注册变更,申请将原注册证书注销或办妥注册变更手续后,监理单位方能到招标办办理原工程总监的更换;监理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后,工程仍未开工的,根据申请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让该工程的总监参加另外项目的投标,若再次中标且该总监承担的业务量已满的,监理单位应办理未开工工程总监的更换。
监理企业更换项目总监必须到市招标办办理更换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将有关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并应及时到监督机构备案。更换后的项目总监同样必须满足执业资格的要求。因本条第一款所述原因被更换的项目总监三个月内不能参加建设市场活动。
在监项目总监最多只能变更一次。
第二十一条 当项目总监完成工程项目确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后,持IC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到市招标办办理销号手续。当工程临近竣工阶段,或者工程项目主体结构结顶,并且完成该工程装饰部分二分之一以上时,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由市质安监总站确认后,可提前凭有关证明材料,持IC卡到市招标办办理销号,参加下一个监理项目的投标。市招标办将有关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项目总监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个人不得以本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借、出卖、涂改监理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IC卡。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与项目总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不得无故扣压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IC卡,不得继续使用该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IC卡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建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总监市场和现场行为的检查。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到岗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的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建管站具体负责实施项目总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市招标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实施项目总监投标过程中的监管和检查。

四、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总监信用管理实行项目总监记分管理制度。对项目总监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加、扣分操作,作为项目总监信用管理的依据。项目总监记分标准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建筑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将项目总监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和记分录入信用数据库,并接受被扣分者的投诉及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建委负责对项目总监的信用信息、记分记录进行汇总,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或自履行项目监理合同之日起到12月31日。每位项目总监记分初始分值为零,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分值重新为零。
第二十九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总监累计扣分值达到20分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发出通知给该总监理工程师所在单位,暂停该项目总监职务,责令该总监按时参加强化培训班学习,同时将通知抄送扣分执行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总监强化培训期间,监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要求负责做好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三十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总监累计扣分值达到25分的,由市建设委员会责成其所在监理企业更换项目总监,该监理工程师两年内不得在杭州担任项目总监职务。同时,外地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还由市建设委员会将情况函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 12月 1 日起实施。《杭州市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试行办法》(杭建市[2004]315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云南省气象局


云气发〔2005〕80号

云南省气象局公告第2号

《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6日云南省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提高防雷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防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技术人员、防雷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防雷装置检测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活动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云南省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第四条 云南省气象学会负责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并接受云南省气象局的指导和监督。云南省气象学会下设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防雷资格办),负责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申请、受理、考试、发证、审验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分为以下三种:
(一)《云南省防雷工程设计资格证》,适用于从事防雷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云南省防雷工程施工资格证》,适用于从事防雷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
(三)《云南省防雷检测资格证》,适用于从事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申请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防雷工程设计人员应当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防雷工程施工人员应当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具备技术员以上职称;
(三)防雷装置检测技术人员应当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检查,无色盲、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恐高症等影响防雷工作的疾患。
第七条 申请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的人员,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参加云南省气象学会组织的统一考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四月。
第八条 申请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申请人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三张。
第九条 云南省气象学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给予审核,对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考试事宜;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当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云南省气象学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组织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并于考试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有关考试事宜。具体考试办法及考试大纲由云南省气象学会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云南省气象学会应当对考试成绩进行公布,并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第十二条 取得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在下列情况下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主动交验资格证书:
(一)接受执法部门或技术主管部门的技术检查和执法检查;
(二)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防雷检测等防雷活动;
(三)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
(四)所在单位申请防雷工程资质或防雷检测资质;
(五)联系洽谈防雷业务;
(六)其他需要交验资格证书的情况。
第十三条 取得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应当按照资格认定的类别从事防雷活动,不得超越范围。
第十四条 云南省气象学会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实行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并将审验结果报云南省气象局备案。
第十五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每次审验时间为1月1日至4月30日。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审验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审验连续两次不合格的,注销其资格证。审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表》(附件2);
(二)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原件。
对提交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的,云南省气象学会应当当场予以审验;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六条 《云南省防雷工程设计资格证》、《云南省防雷工程施工资格证》和《云南省防雷检测资格证》有效期为六年。资格证持有人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省气象学会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换/补申请表》(附件3);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原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原件;
(四)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三张。
省气象学会根据所提交材料和审验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五日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在其他省(市、自治区)取得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技术工作的,应当向云南省气象学会申请换证。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换/补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四)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三张。
经云南省气象学会审核,对提交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换证;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当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遗失的,应当在省气象学会指定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及时向省气象学会申请补证。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换/补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三张。
经云南省气象学会审核,对提交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发证件;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当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云南省气象学会应当定期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发证、换证、补证等有关情况报云南省气象局备案,由云南省气象局统一在网站上进行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不予通过:
(一)未按规定如实填报《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表》的;
(二)连续四年未从事防雷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有违法违纪或违规操作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气象学会注销并收回其资格证,当事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
(一)申报材料不实,虚报冒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
(二)审验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三)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的;
(四)因违规操作导致重大责任性事故的;
(五)其他不再适宜从事防雷技术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或正在申请《云南省防雷工程设计资格证》、《云南省防雷工程施工资格证》的人员,不得申请《云南省防雷检测资格证》。
已经取得或正在申请《云南省防雷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不得申请《云南省防雷工程设计资格证》、《云南省防雷工程施工资格证》。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处理:
(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的;
(二)从事防雷活动或者在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拒不向用户或者检查人员出示资格证的;
(三)无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擅自从事防雷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申请表
2.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表
3.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换/补申请表
附件1:
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申请表
表格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 份 证
号 码   职 称  
毕业院校   学 历  
专 业 取得学历
时 间  
所在单位
(盖章)   联 系 固定电话:
邮政编码   电 话 移动电话:
通信地址 防雷工程设计 □
申请专业 : 防雷工程施工 □
防雷检测 □
省气象学会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公室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云南省气象 学 会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栏申请人不填
姓 名   准考证号   考 场  
成 绩  
相关
材料
复印
件粘
贴处  
附件2:
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换/补申请表
表格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职 称  
毕业院校   学 历  
专 业 取得学历
时 间  
所在单位
(盖章)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防雷工程设计 □
申请专业 : 防雷工程施工 □
防雷检测 □ 换 证 □
申请类别 :
补 证 □
原证件编号
原发证单位 原发证时间
原证件
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省气象学会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公室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云 南 省
气象学会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换/补发
证件编号 换/补发证时 间
换/补发
证件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相关
材料
复印
件粘
贴处  
附件3
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表
证件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单 位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健康状况  
证 件
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上一年度
工作开展
情 况  
重大工作
失 误
或 违 规  
省气象学
会防雷专
业技术人
员资格管
理办公室
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云南省气
象 学 会
审验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