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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实施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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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实施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的通知

机械部


关于严格实施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的通知
1995年7月3日,机械工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技术监督局,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
机械工业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417个(目录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依法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合理利用国家资源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推动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械产品的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机械工业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双方合同约定)。
二、机械工业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适用范围内的产品,包括老产品、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和进行技术改造,均应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企业在各种生产、经营和进口活动中,要全面实施、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要认真组织自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企业在实施强制性标准中遇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若发现确属强制性标准本身存在的问题,请告知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并抄当地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要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宣贯实施强制性标准的规划、计划,制定措施,认真组织推动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并有重点地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于今年12月底,将本地区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报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
六、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要做好强制性标准实施中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工作,加强强制性标准规定内容在实施中的操作性。并于今年12月底,将本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及对强制性标准内容调整的意见,报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机械工业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目录
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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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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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B311.1-83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2 GB772-87 高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
3 GB1000.1-88 高压线路针式瓷绝缘子 技术条件
4 GB1001-86 盘形悬式绝缘子技术条件
5 GB1094.1-85 电力变压器 第1篇:总则
6 GB1094.2-85 电力变压器 第2篇:温升
7 GB1094.3-85 电力变压器 第3篇:绝缘水平和绝缘试验
8 GB1094.4-85 电力变压器 第4篇:分接和联结方法
9 GB1094.5-85 电力变压器 第5篇:承受短路的能力
10 GB1179-83 铝绞线及钢芯铝绞线
11 GB1207-86 电压互感器
12 GB1208-87 电流互感器
13 GB1390-93 高压线路蝶式绝缘子
14 GB1971-80 电机线端标志与旋转方向
15 GB1984-89 交流高压断路器
16 GB1985-89 交流高压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17 GB2099-80 单相、三相插头插座技术条件
18 GB2494-84 磨具安全规则
19 GB/T2777-92 农业拖拉机动力输出轴安全防护罩 型式尺寸和强度要求
20 GB3804-90 3--63kV交流高压负荷开关
21 GB3836.1-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
22 GB3836.2-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 隔爆型电气设备"d"
23 GB3836.3-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 增安型电气设备"e"
24 GB3836.4-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
25 GB3836.5-87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正压型电气设备"P"
26 GB3836.6-87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充油型电气设备"O"
27 GB3836.7-87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充砂型电气设备"Q"
28 GB3836.8-87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
29 GB3836.9-90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浇封型电气设备"m"
30 GB3836.10-9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气密型电气设备"H'
31 GB3836.11-9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测定方法
32 GB3836.12-9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气体或蒸气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安全
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的分级
33 GB3883.1-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一般要求
34 GB3883.2-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螺丝刀和冲击板手的专用要求
35 GB3883.3-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电动砂轮机、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的专用要求
36 GB3883.4-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砂光机的专用要求
37 GB3883.5-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圆锯和圆刀的专用要求
38 GB3883.6-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电钻的专用要求
39 GB3883.7-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电锤的专用要求
40 GB3883.8-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电剪刀的专用要求
41 GB3883.9-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电动攻丝机的专用要求
42 GB3883.10-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电刨的专用要求
43 GB3883.11-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电动往复锯(曲线锯、刀锯)的专用要求
44 GB3883.12-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混凝土振动器(插入式振动器)的专用要求
45 GB3883.13-9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 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的专用要求
46 GB3906-91 3-3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47 GB3958-83 橡皮绝缘编织软电线
48 GB4343-84 电动工具,家用电器和类似器具无线电干扰特性的测量方法和允许值
49 GB4706.28-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吸油烟机的特殊要求
50 GB4884-85 绝缘导线的标记
51 GB5013.1-8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电缆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52 GB5013.2-8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电缆 第二部分 通用橡套软电线
53 GB5013.3-8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电缆 第三部分 电焊机电缆
54 GB5013.4-8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电缆 第四部分 电梯电缆
55 GB5023.1-8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 一般规定
56 GB5023.2-8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 固定敷设用电缆
(电线)
57 GB5023.3-8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 接用软电缆(电线)
58 GB5023.4-8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 安装用电线
59 GB5023.5-8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 屏蔽电线
60 GB5143-85 高起升车辆护顶架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61 GB5585.1-85 电工用铜、铝及其合金母线 第1部分:一般规定
62 GB5585.2-85 电工用铜、铝及其合金母线 第2部分:铜母线
63 GB5585.3-85 电工用铜、铝及其合铜母线 第3部分:铝母线
64 GB5588-85 银镍、银铁电触头技术条件
65 GB5590-85 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
66 GB5959.1-86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
67 GB5959.2-86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二部分 对电弧炉的特殊要求
68 GB5959.3-88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三部分 对感应和导电加热设备以及感应熔炼设备
的特殊要求
69 GB5959.4-92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四部分 对电阻炉的通用要求
70 GB5959.5-91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五部分 等离子设备的安全规程
71 GB5959.6-87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六部分 对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特殊要求
72 GB5959.7-87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七部分 对具有电子枪的电热设备的特殊要求
73 GB5959.8-89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八部分 对电渣重熔炉的特殊要求
74 GB5959.9-89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九部分 对高频介质加热设备的特殊要求
75 GB6376-86 拖拉机噪声限值
76 GB6450-86 干式电力变压器
77 GB6738-86 电测量指示和记录仪表及其附件的安全要求
78 GB6995.1-86 电线电缆识别标志 第1部分:一般规定
79 GB6995.2-86 电线电缆识别标志 第2部分:标准颜色
80 GB6995.3-86 电线电缆识别标志 第3部分:电线电缆鉴别标志
81 GB6995.4-86 电线电缆识别标志 第4部分:电气装备电线电缆绝缘线芯鉴别标志
82 GB6995.5-86 电线电缆识别标志 第5部分:电力电缆绝缘线芯鉴别标志
83 GB7121-86 农用轮式拖拉机防护装置强度试验方法和验收条件
84 GB7158-87 电烙铁的安全要求
85 GB7327-87 交流系统用碳化硅阀式避雷器
86 GB7667-87 电子显微镜 X射线泄漏剂量规定
87 GB7681-87 铡草机安全技术要求
88 GB7786-87 动力用空气压缩机和隔膜压缩机噪声功率级限值
89 GB7945-87 弧焊设备 焊接电缆插头、插座和藕合器的安全要求
90 GB8176-87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91 GB8286.1-87 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 总则
92 GB8286.2-87 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 干式变压器
93 GB8286.3-87 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 高压负荷开关
94 GB8286.4-87 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 高压电缆连接器
95 GB8286.5-87 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 低压馈电开关
96 GB8287.1-87 高压支柱瓷绝缘子 技术条件
97 GB8337-87 气瓶用易熔合金塞
98 GB9075-88 架空索道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规范
99 GB9326.1-88 交流330kV及以下油纸绝缘自容式充油电缆及附件 一般规定
100 GB9326.2-88 交流330kV及以下油纸绝缘自容式充油电缆及附件 油纸绝缘自容式充
油电缆
101 GB9326.3-88 交流330kV及以下油纸绝缘自容式充油电缆及附件 终端
102 GB9326.4-88 交流330kV及以下油纸绝缘自容式充油电缆及附件 接头
103 GB9326.5-88 交流330kV及以下油纸绝缘自容式充油电缆及附件 压力供油箱
104 GB9329-88 铝合金绞线及钢芯铝合金绞线
105 GB9330.1-88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一般规定
106 GB9330.2-88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聚氯乙烯绝缘和护套控制电缆
107 GB9331.1-88 额定电压0.6/1kV及以下船用电力电缆和电线 一般规定
108 GB9448-88 焊接与切割安全
109 GB9486-88 柴油机稳态排气烟度及测定方法
110 GB10051.3-88 起重吊钩 直柄吊钩使用检查
111 GB10068.2-88 旋转电机振动测定方法及限值 振动限值
112 GB10069.3-88 旋转电机振动测定方法及限值 噪声限值
113 GB10080-88 空调用通风机安全要求
114 GB10230-88 有载分接开关
115 GB10320-88 激光设备和设施的电气安全
116 GB10395-89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 总则
117 GB10396-89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标志
118 GB10599-89 多绳磨擦式提升机
119 GB10827-89 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
120 GB10868-89 电站减温减压阀技术条件
121 GB10869-89 电站调节阀技术条件
122 GB10877-89 氧气瓶阀
123 GB10879-89 溶解乙炔气瓶阀
124 GB10892-89 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
125 GB10963-89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断路器
126 GB11017-89 额定电压110kV铜芯铝芯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127 GB11032-89 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128 GB11291-89 工业机器人安全规范
129 GB11375-89 热喷涂操作安全
130 GB11921-89 复印机械安全保护
131 GB12350-90 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
132 GB12476.1-90 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133 GB12527-90 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
134 GB12528.1-90 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一般规定
135 GB12557-90 木工机床 结构安全通则
136 GB12706.1-91 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铜芯、铝芯塑料绝缘电力电缆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137 GB12706.2-91 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铜芯、铝芯塑料绝缘电力电缆 第二部分: 聚氯乙
烯绝缘电力电缆
138 GB12706.3-91 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铜芯、铝芯塑料绝缘电力电缆 第三部分: 交联聚
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139 GB12744-91 耐污型户外棒形支柱瓷绝缘子
140 GB12940-91 银石墨电触头 技术条件
141 GB12971.1-91 电力牵引用接触线 第1部分:一般规定
142 GB12971.2-91 电力牵引用接触线 第2部分:铜接触线
143 GB12971.3-91 电力牵引用接触线 第3部分:钢、铝复合接触线
144 GB12971.4-91 电力牵引用接触线 第4部分:钢、铝及铝合金复合接触线
145 GB12971.5-91 电力牵引用接触线 第5部分:铝合金接触线
146 GB12972.1-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1部分:一般规定
147 GB12972.2-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2部分:额定电压0.66/1.14kV及以下采煤机软电缆
148 GB12972.3-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3部分:额定电压0.66/1.14kV采煤机屏蔽监视加强
型软电缆
149 GB12972.4-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4部分:额定电压0.66/1.14kV金属屏蔽软电缆
150 GB12972.5-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5部分:额定电压0.66/1.14kV及以下移动橡套软电

151 GB12972.6-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6部分:额定电压0.66/1.14kV屏蔽监视型软电缆
152 GB12972.7-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7部分:额定电压3.6/6kV屏蔽橡套软电缆
153 GB12972.8-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8部分:额定电压0.3/0.5kV矿用电钻电缆
154 GB12972.9-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9部分:矿用移动轻型橡套软电缆
155 GB12972.10-91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10部分:矿工帽灯电线
156 GB12977-91 平衡机 防护罩和其他安全措施
157 GB13232-91 旋转电机装入式 热保护热保护器通用规则
158 GB13308-91 起重滑车 安全规则
159 GB13318-91 锻造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160 GB13326-91 组合式空气处理机组噪声限值
161 GB13397-92 合金内氧化法银 金属氧化物电触头 技术条件
162 GB13539.1-92 低压熔断器 基本要求
163 GB13539.2-92 低压熔断器 专职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
164 GB13539.4-92 低压熔断器 半导体器件保护用熔断体的补充要求
165 GB13567-92 电火花加工机床 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166 GB13950-92 电气绝缘用聚酯薄膜
167 GB13960-92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
168 GB14023-92 车辆、机动船和由火花点火发动机驱动的装置的无线电干扰特性的测
量方法及允许值
169 GB156-93 标准电压
170 GB773-93 低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
171 GB774-93 架空通信线路针式绝缘子
172 GB2900.17-94 电工术语 电气继电器
173 GB3774-93 标准表面洛氏硬度块
174 GB4208-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175 GB14048.2-94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低压断路器
176 GB14048.3-9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
电器
177 GB14048.4-9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低压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
178 GB14048.5-9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第一部分机电式控
制电路电器
179 GB14049-93 额定电压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
180 GB14097-93 中小功率柴油机 噪声限值
181 GB14098-93 燃气轮机 噪声
182 GB14315-93 电力电缆导体用压接型铜、铝接线端子和连接管
183 GB14316-93 间距1.27mm绝缘刺破型端接式聚氯乙烯绝缘带状电缆
184 GB14711-93 中小型旋转电机安全 通用要求
185 GB14784-93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186 GB15092.1-94 器具开关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187 GB15092.2-94 器具开关 第三部分:软线开关的特殊要求
188 GB15166.2-94 交流高压熔断器 限流式熔断器
189 GB15166.3-94 交流高压熔断器 喷射式熔断器
190 GB15166.5-94 交流高压熔断器 并联电容器外保护用熔断器
191 GB15369-94 农林拖拉机机械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部分: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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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调整为行业标准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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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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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B6237-86 农业拖拉机驾驶座安全带
2 GB6827-86 JTK型矿用提升绞车
3 GB7033-86 护指键式和护罩式木工刨床 安全技术条件
4 GB9331.2-88 额定电压0.6/1kV及以下船用电力电缆和电线 乙丙绝缘船用电力电缆
,DA型
5 GB9331.3-88 额定电压0.6/1kV及以下船用电力电缆和电线 聚氯乙烯绝缘和护套船
用电力电缆,DA型
6 GB9331.4-88 额定电压0.6/1kV及以下船用电力电缆和电线 天然丁苯绝缘船用电力
电缆
7 GB9331.5-88 额定电压0.6/1kV及以下船用电力电缆和电线 交联聚乙烯绝缘船用电
力电缆,DA型
8 GB10603-89 一般起重用锻造卸扣
9 GB10978.1-89煤矿防爆特殊型电源装置用铅酸蓄电池 技术条件
10 GB11029.1-89高压线路瓷横担绝缘子 技术条件
11 GB11033.1-89额定电压26/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附件基本技术要求 总则
12 GB11033.2-89额定电压26/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附件基本技术要求 电缆终端头
13 GB11033.3-89额定电压26/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附件基本技术要求 电缆接头
14 GB12528.2-90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天然丁苯橡皮绝缘
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15 GB12528.3-90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氯磺化聚乙烯绝缘
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16 GB12528.4-90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乙丙橡皮绝缘铁路
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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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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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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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B570-85 防爆控制按钮
2 JB672-77 聚氯乙烯绝缘爆破线
3 JB831-91 热带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电抗器
4 JB1126-68 10千伏户外跌落式熔断器
5 JB1139-70 飞机用钢芯橡皮绝缘橡皮护套高压点火线
6 JB1140-70 飞机用聚四氟乙烯绝缘高压点火线
7 JB1178-71 舰用钢索信号电缆
8 JB1542-75 110及200千伏户外少油断路器用瓷套
9 JB1866-84 航标用铅酸电池
10 JB2171-8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农用直埋铝塑料绝缘套电线
11 JB2426-92 发电厂和变电所自用三相变压器 技术参数与要求
12 JB2478-86 装药器
13 JB2598-79 直流避雷器 技术条件
14 JB2646-92 单绳缠绕式矿井提升机
15 JB3019-81 户外防腐防爆及户外防爆低压电器
16 JB3267-91 窄轨工矿电机车用闸瓦
17 JB3350-93 机械压力机 安全技术要求
18 JB3374-88 热带强雷地区阀式避雷器 技术条件
19 JB3380-83 木工平刨床的结构安全标准
20 JB3774.1-84工程机械 噪声限值
21 JB3852-91 自动锻压机 安全技术条件
22 JB3915-85 液压机 安全技术条件
23 JB3955-93 矿用一般型电力变压器
24 JB3956-85 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
25 JB4002-92 矿用隔爆型低压电器用接线端子
26 JB4029-85 磨床砂轮防护罩 安全技术要求
27 JB4139-85 金属切削机床及机床附件 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28 JB4140-85 锯床 安全防护要求
29 JB4203-86 锻压机械 安全技术条件
30 JB4235-86 普通型、限矩型液力偶合器 易熔塞
31 JB4258-86 隔爆型接线盒
32 JB4262-92 防爆电器用橡套电缆引入装置
33 JB4305.2-92工业洗衣机 安全要求
34 JB4308-86 锅炉产品钢印及标记移植规定
35 JB4312-86 隔爆型插销
36 JB4313-86 隔爆型行程开关
37 JB4406-87 热处理安全技术的一般规定
38 JB5319.2-91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 安全规范
39 JB5320.4-91剪叉式升降台 安全规范
40 JB5331-91 聚酰亚胺一氟46复合薄膜绕包铜圆线
41 JB5337-91 YW系列无火花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80-315)
42 JB5338-91 YB系列隔爆型(dII CT4)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80-315)技术条件
43 JB5339-91 锅炉构架抗震设计标准
44 JB5346-91 串联电抗器
45 JB5350-91 矿用隔爆型电缆连接器
46 JB5517-91 光学仪器 电气防护基本安全要求
47 JB5543-91 工业热电偶与热电阻隔爆技术条件
48 JB5545-91 铸造机械安全防护 技术条件
49 JB5721-91 细木工带锯机 结构安全
50 JB5722-91 跑车木工带锯机 结构安全
51 JB5723-91 单锯片手动进给木工圆锯机 结构安全
52 JB5724-91 木工镂铣机 结构安全
53 JB5725-91 木工磨刀机 结构安全
54 JB5726-91 木工磨锯机 结构安全
55 JB5727-91 单面木工压刨床 结构安全
56 JB5776-91 船用保护继电器
57 JB5790-91 船用主令控制器
58 JB5796-91 船用低压空气断路器
59 JB5806-91 船用双金属片式热过载继电器
60 JB5808-91 ZFB92、93型船用交流发电机过载逆功率保护装置
61 JB5832-91 涂装用高压静电发生器
62 JB5863-91 交流传动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电控设备
63 JB5869-91 YBZS系列起重用隔爆型双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
64 JB5878-91 海上钻井平台用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
65 JB5880-91 离心式炉灶吹风机 安全要求
66 JB5892-91 高压线路用有机复合绝缘子 技术条件
67 JB5897-91 防爆桥式起重机
68 JB6027-92 挖掘装载机 安全规则
69 JB6028-92 工程机械 安全标志
70 JB6029-92 装载机 安全规则
71 JB6030-92 工程机械 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72 JB6106-92 自动进给木工带锯机 结构安全
73 JB6107-92 木工多用机床 结构安全
74 JB6108-92 普通木工带锯机 结构安全
75 JB6109-92 单轴木工铣床 结构安全
76 JB6110-92 自动进给纵剖木工圆锯机 结构安全
77 JB6111-92 普通木工车床 结构安全
78 JB6112-92 二、三、四面木工刨床和铣床 结构安全
79 JB6113-92 木工机用刀具 安全技术条件
80 JB6131-92 工矿内燃机车 安全规程
81 JB6132-92 埋刮板输送机 安全规范
82 JB6199-92 防爆蓄电池工业车辆防爆技术 通用要求
83 JB6200-92 YASO系列小功率增安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56-90)
84 JB6201-92 YBDC系列隔爆型电容起动单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71-1007)
85 JB6202-92 YBF系列风机用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63-160)
86 JB6205-92 实验电阻炉 温度控制器
87 JB6206-92 间接电阻炉 RCW系列网带式电阻炉
88 JB6217-92 PB系列隔爆型屏蔽电动机 技术条件
89 JB6238-92 工业干衣机 安全要求
90 JB6257-92 近电报警器
91 JB6312-92 矿用隔爆型煤电钻变压器综合装置
92 JB6314-92 矿用隔爆型检漏继电器
93 JB6317-92 船用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
94 JB6322-92 隔爆型电铃
95 JB6325-92 DZ9系列船用塑料外壳式断路器
96 JB6406.2-92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 技术条件
97 JB6407-92 电除尘器调试、运行、维修安全技术规范
98 JB6463-92 电气化铁道用断路器 技术条件
99 JB6464-92 额定电压26/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直通型绕包式接头
100 JB6465-92 额定电压35kV电力电缆户内型、户外型瓷套式终端
101 JB6466-92 额定电压8.7/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户内型、户外型瓷套式终端
102 JB6468-92 额定电压8.7/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户内型,户外型绕包式终端
103 JB6483-92 电精制防爆变压器
104 ZBB92007-88旋转割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
105 ZBB92008-88往复式割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
106 ZBD93002-88矿用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 盘形制动器
107 ZBH94001-89冷轧管机 噪声测量与限值
108 ZBJ48001-87气动工具允许噪声限值 气动砂轮机
109 ZBJ48002-87气动工具允许噪声限值 气镐
110 ZBJ53001-87自动车床与半自动车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111 ZBJ54003-87卧式铣镗床 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112 ZBnJ58004-88组合机床 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113ZBJ62006.1-87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液压机噪声限值
114ZBJ62006.2-87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开式压力机噪声限值
115ZBJ62006.3-87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棒材剪断机、锷鱼式剪断机、剪板机噪声限值
116ZBJ62006.4-87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冲型剪切机、联合冲剪机噪声限值
117ZBJ62006.5-87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弯管机、中小型三辊卷板机噪声限值
118ZBJ62006.6-87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滚丝机、卷簧机、制钉机噪声限值
119ZBJ62006.7-87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空气锤噪声限值
120ZBJ62006.8-88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闭式压力机噪声限值
121ZBJ62006.9-88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自动镦锻机,自动切边机,自动搓丝机,自动弯曲机噪
声限值
122ZBJ62006.10-88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板料折弯机,折边机噪声限值
123ZBJ62006.11-89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双盘磨擦压力机噪声限值
124 ZBJ62022-89联合冲剪机 安全技术条件
125 ZBJ65014-89木工平刨床 噪声声功率级限值
126 ZBJ72018-88房间风机盘管空气调节器 安全要求
127 ZBJ72034-90防爆通风机 技术条件
128 ZBJ80002-86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安全规程
129ZBJ80013.7-89钢丝绳电动葫芦 安全规程
130 ZBJ80015-89手拉葫芦 安全规则
131 ZBJ84003-87凿岩机械允许噪声限值 气动凿岩机
132 ZBJ84004-87凿岩机械允许噪声限值 内燃凿岩机
133 ZBK04003-89户内、户外防腐防爆异步电动机 环境技术要求(机座号 45-710)
134 ZBK25001-88YBK系列煤矿用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135 ZBK25002-89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80-315)
136 ZBK25003-89YA系列增安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80-280)
137 ZBK25004-89YB-W、YB-TH、YB-WTH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80
-315)
138 ZBK25005-90YBSO系列小功率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
139 ZBK30002-90机床电器噪声的限值及测定方法
140 ZBK35001-88厂用防爆操作柱
141 ZBK35002-88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
142 ZBK35003-88隔爆型转换开关
143 ZBK35004-88矿用隔爆型电力半导体充电设备
144 ZBK35005-89防爆铜合金工具 安全性能检验规程
145 ZBK35006-89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
146 ZBK35007-90防爆电气设备钢管配线附件
147 ZBK35008-90防爆挠性连接管
148 ZBK41011-90防腐蚀型油浸式电力变压器
149 ZBK41012-90半导体电气传动用电抗器
150 ZBK41013-90控制用电流互感器
151 ZBK41014-90电脱盐防爆变压器
152 ZBK42001-87调压器
153 ZBK49004-89直流有串联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154 ZBK49005-90交流有串联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155 ZBK50006-89高压架空线路绝缘地线用盘形悬式瓷绝缘子
156 ZBK50008-90高压线路耐污盘形悬式瓷绝缘子
157 ZBK50009-90直流高压线路用盘形悬式绝缘子
158 ZBK56002-89燃汽轮机 维护和安全
159 ZBK65002-87车船用直流电风扇的安全要求
160 ZBK65004-8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 商用电烘箱的特殊要求
161 ZBY315-85 500千伏以下工业X射线探伤机 防护规则
162 ZBZ71001-90热处理盐浴有害固体废物污染管理的一般规定
163 JB1601-93 额定电压300/500V橡皮绝缘固定敷设电线
164 JB6732-93 汽轮机及被驱动机械 噪声限值
165 JB6739.1-93小型全封闭制冷电动机 压缩机用热保护器安全要求
166 JB6740.1-93小型全封闭制冷电动机 压缩机用起动继电器安全要求
167 JB6749-93 厂用防爆照明配电箱
168 JB6750-93 厂用防爆照明开关
169 JB6751-93 厂用防爆电磁起动器
170 JB6757-93 200级聚酰亚胺--氟46复合薄膜绕包铜扁线
171 JB6758-93 纸绝缘漆包换位导线
172 JB6759-93 QX系列吸热式气体发生装置
173 JB6762-93 矿用隔爆型潜水电泵
174 JB6763-93 YA-W、YA-WF1系列户外、户外防腐增安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80-280)
175 JB6775-93 SN10系列断路器用绝缘筒
176 JB6827-93 实验室离心机 机械安全要求
177 JB6852-93 汽车排气分析器校准用混合气体贮存器的要求
178 JB6853-93 校准用混合气体气瓶色标
179 JB6898-93 低温液体贮存设备 使用安全规则
180 JB6938-93 饲草粉碎机 安全要求
181 JB6953-93 铸造冲天炉烟尘排放标准
182 JB7018-93 单轨小车悬挂输送机 安全规程
183 JB7065-93 变压器用压力释放阀
184 JB7066-93 农用变压器
185 JB7067-93 柱式接触调压器
186 JB7068-93 互感器用金属膨胀器
187 JB7079-93 弹簧驱动的冲击试验器及其校正
188 JB7087-93 电动工具开关
189 JB7102-93 继电器及其装置外壳防护等级(IP标志)
190 JB7107-93 弧焊设备 电焊钳的安全要求
191 JB7110-93 电热电容器
192 JB7111-93 高压并联电容器装置
193 JB7112-93 集合式并联电容器
194 JB7113-9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
195 JB7115-93 低压无功就地补偿装置
196 JB7116-93 真空型电动机综合起动器
197 JB7122-93 交流真空接触器 基本要求
198 JB7233-94 包装机械 安全要求
199 JB7325-94 农林窄轮距轮式拖拉机防护装置 强度试验方法和验收条件
200 JB7326-94 斗轮堆取料机 安全规范
201 JB7327-94 常压固定床煤气发生炉 通用技术条件
202 JB7561-94 WZ系列起重及冶金用涡流制动器技术条件
203 JB7562-94 YEZX系列起重用锥形转子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204 JB7563-94 YZE系列起重及冶金用电磁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205 JB7564-94 YREZ系列起重用锥形绕线转子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206 JB7565-94 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机座号355)
207 JB7568-94 煤矿蓄电池式电机车用防爆特殊型电源装置
208 JB7569-94 交流高压自动分段器
209 JB7570-94 交流高压自动重合器
210JB7579.1-94 熨平机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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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07〕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坚持下列原则:
  (一)自愿参保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二)保障住院为主,兼顾大病门诊;
  (三)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参保人员经济承受
  能力相适应;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单独筹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辖区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的制发及缴费的核定和待遇的支付工作。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站)具体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资格的确认、基础信息的录入。
  财政、地税、民政、残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
  第四条 参保居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温州市区非农户籍;
  (二)尚未参加温州市区城镇医疗保险;
  (三)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生);
  (四)城镇非从业人员。
  已享受异地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户籍迁入温州市区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参保居民。
  第五条 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保居民,在规定缴费期内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但不能同时参保、重复享受。
  第六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一个年度内缴费额不再变动:
  (一)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为一级、二级(限智力、精神、肢体)的参保居民,个人不缴纳,由财政全额补助。
  (二)持有效期内《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居民,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300元。
  (三)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含)以上的参保居民,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50元; 其中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市区未满5年的参保居民,不享受财政补助;已满5年的,从下一医保年度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财政补助。
  (四)其他参保居民个人缴纳450元。
  第七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按年征缴,银行代扣代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财政根据核定的参保人数和财政补助标准,由市财政按季统一划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居民医保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当年居民医保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责解决,由市财政统一划入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第八条 首次参保居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登记、缴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证件到辖区劳动保障站(尚未建立劳动保障站的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领取并填写表格、确认资格;
  (二)持资格确认凭证,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医疗保障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领取医疗证卡;
  (三)持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单到地税部门委托的代扣代缴银行办理有关缴费手续。
  第九条 参保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缴费期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证件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缴费标准:
  (一)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二)持有效期内《困难家庭救助证》的;
  (三)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市区已满5年,且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的;
  (四)其他参保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
  第十条 每年1月5日至3月25日为缴费期。参保居民应按时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参保居民按时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即可在当年医保年度内(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参保居民不按时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即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下年度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从医保年度的第7个月开始重新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居民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6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8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1400元。
  一个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疗机构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的起付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年度内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在起付标准以上、8万元(含)以下的,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各负担50%。
  第十三条 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医疗费累计以8万元(含)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后,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以按照《温州市区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五条 下列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视同住院:
  (一)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二)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会同财政、卫生部门根据市区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提出特殊病种范围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 患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特殊病种的居民需进行门诊治疗的,应持医疗机构的检查化验单、医疗证明书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再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并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可以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就医。
  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时,应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相关的医疗证。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校验社会保障卡和相关的医疗证,做到人、证、卡相符,方可刷卡消费。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缴纳一定额度的预付款,用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终结时,定点医疗机构应通知出院,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通知之日起一切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的部分,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本人收取;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 定点医疗机构应如实记帐。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先个人自理10%,再按居民医疗保障规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按规定转外地治疗的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结付,然后凭本人就医证卡、《温州市区医疗保险转诊登记凭证》或《温州市区居民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发票等,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参保居民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未经批准到市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到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用;
  (三)在国外或境外期间的医疗费用;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居民医疗保障的用药范围、服务项目必须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
  第二十五条 居民医疗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监督、费用结算、违规责任追究按照《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参保居民因就业等原因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其居民医疗保障的参保年限可按3年折1年的标准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参保居民年龄和异地迁入市区时间,以每年的3月为基准月。
  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医保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提出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的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试行。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废止)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合发〔2004〕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工作,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的开展情况,经商国家统计局同意,商务部对《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2002]571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2002]571号)同时废止。


                             商 务 部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统计制度》







商 务 部


二00四年十二月






《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统计制度》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揽、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工程咨询、工程管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对外设计咨询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
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经济活动。

  第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以下简称“承包劳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的实际情况。它是我国对外经济经济合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七条 承包劳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商务部负责全国承包劳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在地方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下同)的承包劳务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承包劳务统计资料。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劳务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在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下同)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劳务统计资料。

  三、企业负责本单位的承包劳务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并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第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数据传输的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网络传输手段,全面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第二章 统计范围和统计指标




  第九条 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纳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
  一、承包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指企业按照国际上通行的
做法,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揽和实施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二、承包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指企业以招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
  三、承包我国驻外机构工程项目。指企业以招标、议标等方式
承揽和实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工程建设项目。
  四、企业自带设备以收取设备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形式承揽和实施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工程项目。
  五、承包我国境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并以外汇结算的国境内外资工程项目。
  六、承包外籍船舶的修理并以外汇结算的项目。

  第十条 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纳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
  一、凡以收取报酬的形式向国(境)外政府有关机构、团体、企业、私人雇主提供劳务服务的活动。
  二、派往国(境)外执行我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外经济援助项目、驻外机构工程建设项目,从事设计施工和管理所需劳务人员的活动。
  三、向国(境)外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在我国境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公司等机构派遣劳务人员并以外汇结算的国境内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第十一条 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作为对外设计咨询统计:
  一、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担的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
  二、承担我国境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并以外汇结算的国境内工程项目中的上述“一”款规定的设计咨询项目。

  第十二条 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统计的主要指标包括: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公布




  第十三条 承包劳务统计资料指运用统计方法取得的、以数据形式反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发展状况 的统计信息的总称,包括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报告等。

  第十四条 承包劳务统计报表报送渠道:
  (一)地方企业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二)中央企业报商务部。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并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
  (四)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

  第十五条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经营资格(“经营资格”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集团),仅报告企业(集团)总部及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子公司的统计资料; 具有经营资格的子公司的统计资料由该子公司按属地化原则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国境内外资工程项目由商务部根据企业提供的公开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外汇结算部分)复印件负责填报。

  第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的签署制度,统计资料须经统计机构负责人、制表人签字(章)、加盖单位公章后方能报出。

  第十八条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依法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保密、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差错,应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工作中使用的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二十条 商务部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月度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统计数据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根据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及统计工作量,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机构负责人,配备2名以上(含2名)统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应保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在统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负责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六条 统计机构、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对在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表扬和奖励;对统计工作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应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的;
  (五)揭发、检举违反统计法规的。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统计机构、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第三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窃取、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可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外经济合作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2002]第571号)同时废止。







第三部分 主要概念和解释




  一、主要概念

  (一)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揽、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工程咨询、工程管理等经营活动。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为十一类:
  1、房屋建筑项目:包括住宅,商业服务业用房,仓库,办公用房,文化、体育、医疗设施及科学研究用房等。
  2、制造及加工业项目:包括各类工业设备制造和加工业的建设。
  3、石油化工项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生产及其加工工业的建设等。
  4、电力工业项目:包括火电厂、水电厂及其他电业的建造和输变电工程的建设等。
  5、电子通讯项目:包括邮电、通讯、广播电视工程的建设等。
  6、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包括铁路、公路、隧道、桥梁、码头、港口及河流改道疏浚等建筑活动。
  7、供排水项目:包括水库、水坝和灌溉工程,各类水厂的建设,输水、排水管线的敷设等。
  8、环保产业建设项目:包括污水(含工业废水处理)及垃圾处理厂建设,危险和废弃物处理(含化工品、核废料、石棉排除、除铅设施)等活动。
  9、航空航天项目:包括各类航空航天工程项目的建设等。
  10、矿山建设项目:包括煤炭、有色金属等各类矿山建设。
  11、其他:包括其他土木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

  (二)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人员按其从事的行业分为八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划分):
  1、农、林、牧、渔业
  2、制造业
  3、建筑业
  4、餐饮业
  5、科、教、文、卫、体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种M75、76、77; P ; Q85 ; R类)
  6、交通运输业
  7、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8、其他

  (三)对外设计咨询: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经济活动。

  (四)新签合同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合同的金额。

  (五)完成营业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作量。

  (六)派出人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派往国(境)外执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的人数。

  (七)期末在外人数: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境)外执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的人数。




第四部分 计算方法和原则




  一、新签合同额的计算方法和原则:

  (一)计算方法

  1、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项目新签合同额按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定的合同文本所规定的金额统计。
国境内外资工程项目的新签合同额按企业与业主签定的合同文本所规定的实际收取外汇部分的金额统计。
  2、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新签合同额按企业与国(境)外政府有关机构、团体、企业、私人雇主所签合同文本所规定的月工资标准乘以合同期限和人数计算统计。
派往日本的研修生,其新签合同额以日本国劳动基准法规定的本国平均生活水准乘以合同文本规定的合同期限和人数或按企业与国(境)外雇主签定的合同文本所规定的金额计算统计。
  国境内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新签合同额按企业与雇主签定的合同文本所规定的月工资标准乘以合同期限和人数计算统计。

  (二)计算原则

  1、企业必须根据项目的合同文本或其他合法有效文件填报新签合同额,并以合同文本规定的正式生效日期为统计日期。
  2、新签合同额以美元作为计算单位。
项目合同以非美元计价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的,其新签合同额按合同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计算统计;若合同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的,须按所签合同生效当日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3、企业与国内或国(境)外企业联合中标的项目,其新签合同额按其实际实施的部分计算统计。
  4、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定项目合同,但施工地点在第三国的,则以施工地点为国别统计该项目。
  5、企业以独资或合资方式在国(境)外注册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境外企业所承揽的国(境)外工程项目的合同额,由拥有境外企业并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填报。
  6、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项目新签合同额按合同中所列实物的数量,乘以报告期内拟销售地市场价格并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7、当年签定的合同发生变更,应根据业务部门的变更通知,在本年度下一报告期调整合同金额,并加以说明。
以往年度的合同发生变更,在本年度和历史统计资料中均不予调整。
  8、报告期内对往年合同签定补充合同时,视同新签合同。
  9、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或转包等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其新签合同额由与国(境)外业主签定合同的企业统计。
  10、企业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或转包等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其新签合同额由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统计。
  11、国境内工程项目的合同额凭公开招标文件(公告)、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文本中列明的以外汇支付的结算金额计算统计。

  二、完成营业额的计算方法和原则:

  (一)计算方法

  1、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完成营业额按承包方编制的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审核签字的工程进度证明等计算统计。
  2、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完成营业额按合同规定的劳务人员工资标准(包括工资、津贴和奖金等)或按雇主直接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津贴和奖金等计算统计。

(二)计算原则

  1、企业必须根据提交给业主据以结算项目款项或反映报告期项目工作量的有效凭证或单据填报完成营业额。
  2、完成营业额以美元作为计算单位。
项目合同以非美元结算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的,其完成营业额按合同中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计算统计;若合同中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的,须按报告期第一日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3、企业与国内或国(境)外企业联合中标的项目,其完成营业额按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统计。
  4、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或转包等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其完成营业额由项目实施企业统计。
  5、企业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或转包等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其完成营业额由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统计。

  三、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的计算方法和原则:

  (一)计算方法

  1、派出人数按报告期实际派出的人数统计。
  2、期末在外人数按报告期末实际在外的人数统计。

  (二)计算原则

  1、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以人作为计算单位。
  2、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由统计该项目完成营业额的企业统计。
  3、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或转包等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其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由统计该项目完成营业额的企业统计。
  4、企业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或转包等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其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由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统计。
  5、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不包括企业在国(境)外与履行项目合同无关的人员,也不包括执行国境内外资工程项目和国境内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合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