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国衡阳”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2:38: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国衡阳”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衡政办发〔2005〕12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国衡阳”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国衡阳”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七日


“中国衡阳”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衡阳”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门户网站由主网站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副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组成。具体包括: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工作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网站;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机关网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和部、省属驻衡行政事业单位网站。第三条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负责门户主网站日常工作,为各单位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设备运行维护服务。门户网站子网站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由各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维护,并接受市信息化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各单位子网站建设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范:(一)统一域名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主网站的域名为hengyang.gov.cn,代表衡阳市国家行政机关;各单位子网站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其代理机构申请,格式原则为:www.hy□□□.gov.cn的域名,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各单位子网站向域名注册机构申请注册中文域名,申请格式必须为单位的全称、简称或网站名称。(二)统一备案所有子网站在开通运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各单位必须将有关资料分别报市公安局、市信息化办统一到省有关主管机构办理网站备案手续。(三)统一标识各单位子网站网页设计应庄重、典雅、大方、美观,总体风格应与主网站保持一致,首页左上角一律放置主网站的统一标识。(四)统一信息发布系统各单位子网站必须使用主网站开发的信息发布系统。单位已建立的网站,也应调整为主网站开发的信息发布系统。(五)统一基本栏目各单位子网站设置栏目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全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公开电话(监督电话)、主要职能、领导班子(包括班子成员姓名、免冠照片、现任职务、分管工作范围、办公电话、公务电子信箱等)、内设科室(包括科室职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或职位,办公电话,公务电子信箱等)。 2、政策法规。包括各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 3、办事指南。包括办事项目名称、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依据、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承办科室、联系电话等。 4、工作动态。(六)统一计数器各单位子网站必须统一使用主网站开发的“网站流量分析系统”,主网站将对各子网站流量情况进行24小时监控和分析。(七)统一公务邮箱各单位履行公务时必须统一使用主网站配发的公务电子邮箱,不得自行建立邮件系统。(八)统一数据平台各单位子网站必须共用主网站开发的“网站数据库系统”和“信息检索系统”,实现数据和信息共享。第五条各单位子网站建设要充分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目前尚未建立网站的部门和单位,不再单独建立站点,要采用虚拟主机的形式在门户网站上建立站点。已建有独立网站的单位,应按照建设子网站的要求和规范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与门户网站进行链接。第六条门户网站必须建立通畅的信息采集、维护机制。主网站和各单位子网站,应做好相关信息内容的加载和更新维护工作。各单位要成立专门班子,建立网络信息员制度和信息更新、维护机制,并报送市信息化办备案,市信息化办要抓好网络信息员的培训和考核。 (一)静态信息,包括单位情况、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政务信息等,由市信息化办提供静态信息内容的后台维护;各单位应定期(至少每月1次)对所负责的静态信息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生变更的内容及时修正更新。市信息化办定期(至少每月1次)对网上静态页面进行检查,对不能及时更新静态信息的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二)动态信息,包括各单位及新闻媒体在主网站和子网站上发布的各类政务信息及行业信息等。各单位动态信息内容的采编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并通过电子信箱或FTP上传到主网站。新闻类动态信息内容的采编及录入工作由衡阳日报社、市广电局负责配合。市广电局应协助主网站做好视频信息的组织、加载工作。行政许可类、劳动力市场类、人才市场类、气象类、空气质量类等的动态信息内容采编工作,分别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气象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负责上传。市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信息采编工作,由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上传。各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各单位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及文件应在各单位子网站公示。各单位主办各类政务活动(信息发布会、通报会、大型活动等),应主动与市信息化办联系,在主网站上做好宣传,并可视情况通知市信息化办派员采编;适合网上直播的,可与市信息化办联系,在主网站进行网上直播。第七条门户网站实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市信息化办负责为主网站和子网站建立信息采集、信息编校和信息审核工作流程,各单位按照市信息化办制定的信息审核流程和分配的不同权限,自行加载、维护本单位上报的信息。主网站和子网站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运行安全、保密规定,准确无误,并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保密安全检查。第八条各单位在履行公务时必须使用市信息化办统一开设的公务电子邮箱。其命名格式为:用户名@mail.hengyang.gov.cn,信箱登陆密码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内设机构的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及时收发、处理本单位各类电子邮件,每天至少收阅公务电子邮箱邮件两次并通过适当途径(如子网站、名片、通讯录)向社会公布公务电子邮箱地址。主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信息化办系统管理人员和邮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不得私开用户邮箱。第九条各单位应通过主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建立反应快捷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各单位对主网站“政府论坛”中涉及有关单位工作的帖子和本单位的“公务邮箱”信件,应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给予反馈;对网上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市信息化办联系,针对相关主题做好必要的宣传解释和沟通引导工作。 “市长信箱”的电子邮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市信息化办协调相关单位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进行处理。各单位应充分利用主网站发送各类政策信息、公告及与业务有关的政务信息,为广大市民和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要积极开展网上民意调查、意见征集、网上听证等,推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第十条各单位子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信息化办负责,各单位只负责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和发布工作。(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站网络管理由市信息化办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单位负责。(三)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单位应当设置子网站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子网站的安全运行。市信息化办和有关部门应经常监测各单位子网站,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第十一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对信息网络系统的各个层面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网站安全。市信息化办应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出现突发情况,应急系统要确保所有数据不丢失,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十二条严禁涉密信息、有害信息上网。如有违反,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市信息化办负责制定门户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子网站的建设情况、信息维护、信息审核、信箱管理、互动管理、运行维护、网站安全、信息保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机构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畴。第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办法,并报市信息化办备案。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衔接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衔接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苏安教办〔2005〕2号


各市公安局、司法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衔接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

衔接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近年来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江苏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归社会衔接管理办法》(苏安教[1999]第002号)作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省公安厅按照《江苏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归社会衔接管理办法》所附《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样式,统一全省看守所(拘役所)使用的《通知书》格式。各市、县看守所(拘役所)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1个月,详实填写《通知书》后,寄送服刑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安置帮教机构和公安机关。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寄送的,应先行电话通知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安置帮教机构和公安机关,并于7日内补寄有关材料。

第二条 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置帮教办公室”)通报次年各监狱、劳教所将要回归人员姓名、性别、户籍地址、罪别、入狱所日期、服刑在教场所等有关情况,按各省、市、县(市、区)归类。次年1月15日前,省安置帮教办公室将以上情况通报省公安厅。

第三条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安置帮教办公室通报前一年全省各看守所、监狱、劳教所刑释解教人员姓名、性别、户籍地址、罪别、刑教期、服刑在教场所等有关情况,按各省、市、县(市、区)归类。每年2月15日前,省安置帮教办公室将以上资料汇总后寄送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地县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外省籍刑释解教人员资料寄送各省安置帮教办公室)。

第四条 各市公安局(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应将决定劳动教养的江苏籍人员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复印件,发生效力后15日内寄送被劳动教养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

第五条 各市、县看守所(拘役所)在罪犯刑满释放时按规定发给适当路费。有严重疾病又无亲属接送的刑释人员,应由看守所(拘役所)派人送交刑释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机构落实安置措施。

第六条 刑释解教人员未按时回归时,村(居)委会或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报告。各级安置帮教组织要建立对脱管、失控刑释解教人员的追查、协查、通报制度。




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余 澳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内容摘要:本文以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为主要视角,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描述了我国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的现状,进而分析了其成因所在,然后对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的防范与控制提出了相关改革建议。
关键词: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一类多发性犯罪。我国当前理论界和实践界对职务犯罪的关注主要是从我国社会的整体与宏观着眼,尚缺乏从某一特定的层面或角度对该问题的专门性、深入性的研究。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将以职务犯罪中的基层型、经济型为主要视角展开论述。
本文所指的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其基本内涵是指在我国基层地域 发生的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以贪利性为犯罪动机的职务犯罪。在本文中,笔者将重点分析我国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的现状和原因并提出一些具体的防控建议;此外,由于检察机关在防范与打击职务犯罪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笔者也将重点探讨我国检察机关在此方面的工作改革。
一、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的现状
对此部分的分析,笔者将以对我国西部某地(笔者调查所在地是我国西部的一个县级市, 该市面积864平方公里,辖20个镇,现有人口43.03万,其中农村人口34.29万、城镇人口8.74万。现有公务员1675人。2003年该市国内生产总值为71.95亿元,财政收入达14.7亿元,农民人均收入达3159元,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001元 。) 2001——2003年的经济型职务犯罪的实际统计数据为依据(具体见下表)。

受案线索 立案情况 贪污 受贿 行贿 挪用公款 私分国资
件数 人数 件数 人数 件数 人数 件数 人数 件数 人数 件数 人数 件数 人数
2001 25 - 8 10 2 3 1 1 1 2 3 3 1 1
2002 27 - 11 12 4 4 3 3 1 1 3 4 - -
2003 28 - 13 13 9 10 2 2 - - 2 2 - -
对此数据我们可以进行以下分析与总结:
(一)经济型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2001年的受案线索是25件,而2002年增加了两件,达到27件,2003年也比2002年增长了一件,达到28件。受案线索的增加至少给我们带来了以下三点信息:①涉嫌经济型职务犯罪的案件数在逐年增加;②检察机关在预防、查处、打击经济型职务犯罪方面面临着较大的压力与挑战;③社会对经济型职务犯罪要求进行打击的愿望在不断增强,因为在逐年增加的受案线索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公众或单位的检举、举报、报案等。从立案情况看,2001年——2003年,经济型职务犯罪的立案件数分别是8件、11件和13件,涉案人数分别是10人、12人和13人。因此,2002年较2001年上升了37.5%,而2003年又比2002年上升了18.18%。
(二)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案件多集中在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方面。在近三年的32起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占了90.6%,占据了所有经济型职务犯罪案件的绝大多数。
(三)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多发生在“三机一部”和国有企业中。在2002年的11起案件中,发生在司法机关的有1件1人,发生在行政执法机关的2件2人,发生在金融管理部门的有3件3人,发生在国有企业的有5件6人。在2003年的13起案件中,发生在“三机一部”的有6件7人,占据了案件数和人头数的46.2%、53.8%。
(四)重大案件占据了较高的比例。所谓重大案件,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贪污受贿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5万元以上的案件。据统计资料表明,2002年度的重大案件有5件6人,占立案总数的45.4%;2003年度的重大案件有4件2人,占立案总数的30.8%。
(五)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的调查取证工作面临较大的困难。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每年的立案线索数量与实际立案数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究其原因,固然有相当数量的线索经过调查取证后是不够成立案条件的,所以没有予以立案,这是合法、合理的;但是,我们不能否认的是,由于针对经济型职务犯罪的侦查取证活动较为复杂和困难,所以一些案件由于缺乏相关证据,没有达到立案标准而没有立案。
(六)就作案手段而言,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呈现出预谋性、隐蔽性、合伙性等特征。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的涉案者往往从作案目的、方法、到反侦查手法等方面都预谋在先。由于其预谋性特征,所以也导致了犯罪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可以采取相当隐蔽的作案手法。合伙性,则是另一重要特征。主要表现在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往往有多人共同参与作案。
此外,我们还应当注意当前广大农村地区存在的经济型职务犯罪现象,最为典型的就是农村基层组织(如村民委员会)中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的便利侵犯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利益的犯罪行为,如私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行为。
二、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的原因
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的原因除了作为职务犯罪整体原因(如经济的、政治的、法制的、社会的、个人的)的因素外,还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殊因素:
(一)基层政权的特殊性
这主要表现在基层政权权力制约不足、缺乏监督和基层政权在改革上的滞后等方面。由于基层政权处于权力金字塔的最底端,所以它远离了最高权力和上级权力的有效监管但却在基层地域具有巨大的权威,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其制约和监督的不足,因而变得极易扩张和滥用;此外,基层政权在改革上滞后,这就导致基层政权不能及时跟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民主化、法治化进程,在这样的一种局面下,基层政权就可能趁机而“浑水摸鱼”。
(二)基层单位的制度/管理因素
在我国当前的基层单位(此处主要指基层的国有单位及金融机构等)中,由于自身的管理制度、人事制度等方面的原因也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机会与条件。例如:财务管理漏洞较多、私设“小金库”现象比较普遍、人事任免制度不完善等。这就为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创造了许多不良条件。
(三)基层人员的素质因素
基层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也是导致基层职务犯罪多发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自身素质的影响,基层人员不能很好的领会自己手中权力的意义,因为基层干部往往是从一名普通百姓转变来的,由于身份角色的突然变化,一些干部便开始飘飘然起来,乘势利用自己的身份与手中的权力捞取好处并认为一定要利用良好的时机弥补自己先前的损失,而不顾自己此前的豪言壮语以及群众利益,同时他们也不能很好地保持清醒的意志去领会变革社会中的权力意义,这样就使得他们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三、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的防范与控制
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的防范与控制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社会综合工程。因此,第一,它不是在短期内能够实现的;第二,其防控体系的有效建立需要与我国当前社会的整体变革包括经济体制变革、政治体制变革、国民素质的提高等协调化、整体化发展。在当前,我们应当在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的防范与控制方面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立法。
第一,完善刑法典。笔者认为,可以将所有类型的职务犯罪划归为一类罪进行立法应当更具合理性与时代性,这样将有利于提升职务犯罪的地位,引起社会尤其是掌权者的高度重视。第二,为了从严控制职务犯罪,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刑法典应当降低经济型职务犯罪的定罪标准。第三,我国应当尽快颁布《职务犯罪预防法》、同时应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法》和与之相配套的单项法律法规,如《国家公务员考核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例》、《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条例》以及《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条例》等。
(二)加强全国检察机关的建设,提高检察机关办理(经济型)职务犯罪案件的水平。
第一,在制定的《职务犯罪预防法》中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防控工作的权力,以减轻检察机关在进行职务犯罪防控工作中受到的质疑与阻力。第二,可以考虑设立统一的职务犯罪预防局,以加强职务犯罪防控工作的权威性与效率性。 第三,检察机关在侦办(经济型)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努力提高其工作水平,包括提高侦查水平、要学会利用间接证据查办案件、与公诉人员就提起公诉的案件做好事前沟通,以有助于公诉人员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进行有针对的法庭辩论等等。
(三)要注重加强基层检察院的建设。
第一,应当加强基层检察院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为其侦办案件提供可靠的物质保证、减少外界干扰。第二,逐步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定期对办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三,可以适当考虑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岗位轮换。岗位轮换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自身腐败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干警的多方面能力。第四,基层检察院应当经常深入农村进行调研与宣传。通过调研,可以比较真实的掌握当地农村中的村务运行情况,摸清农村领导(如村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实际工作状况,做好农村经济型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通过宣传可以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和对相关政策的了解程度,从而让村民真正成为农村经济型职务犯罪的监督主体,切实维护自身的权益。

The Research of the Economical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in grassroots
Yu Ao
(Law School of Sichuan University, Chengdu, 610064, China)
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in the view of the type of economical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in grassroots; analyze the conditions of economical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in grassroots by way of positive research and the reasons, then give some suggestions about the reform of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ling of the economical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in grassroots.
Key words: grassroots; economical type;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