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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3:43: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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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

建城[2004]2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十五项的规定,我部决定实行全国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三证”)制度。统一证件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的“三证”是为了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依法规范城市出租汽车市场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客运行业的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统一的“三证”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字样,有利于社会监督,也有利于各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对外地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的管理,保护广大乘客的利益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安全。

  三、“三证”由建设部制定统一式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统一印制签证下发。各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程序核准发放。
  附件:
  1.城市出租汽车许可证(略)
  2.城市出租汽车运营证(略)
  3.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正、副本)(略)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正本(略)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副本(略)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03-27 08:51



(动植检综字〔1996〕19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

  为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是指用于检疫注册登记、审批、报检、采样、截留、调离、放行、处理等检疫行政行为签发的各种证书和凭单。

 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由农业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规定。检疫单证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印制或授权印制。

 四、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计使用规定种类以外的凭单,必须事先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并将印制的凭单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五、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各口岸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各种检疫单证的保管、登记、发放、核销等工作。检疫单证应在具备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的专用库房内保存。

 六、领取检疫单证,实行批准登记制度。领取时,应填写检疫单证申领表,注明申领种类、数量、上次领取数、已使用数、作废数及剩余数等情况,并经业务处、科(室)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核实签字。检疫单证申领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申领人自存,另一份由检疫单证保管部门(人)存查。

 七、损坏或作废的检疫单证不得擅自丢弃或撕毁,必须注明情况并由单证管理部门(人员)核查登记并统一销毁。

 八、对外出具各种检疫证书应当用英文打印,需要用其他语种出证的,须报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
  对用集装箱、货柜车、火车装载的货物检疫出证的,必须在证书上注明集装箱、货柜车或火车车皮号码。

 九、检疫单证评语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规定。对有特殊出证要求的,由货主提出申请,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审核批准。

 十、检疫证书签发人必须是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授权签证的检疫官或兽医官。必须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签发检疫证书。

 十一、对外出具的各种检疫证书和凭单,必须打印正确,不得使用校对章,不得擅自涂改,不得空项。

 十二、凡未经检疫输往国外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未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同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不予补发任何形式的检疫证书。

 十三、对盗窃、伪造、变造、涂改检疫单证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省部共建实验室有关问题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省部共建实验室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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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关于申报省部共建实验室的通知》发布后,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相关实验室的积极支持与配合下,评审工作进行顺利。现就首批省部共建实验室的启动实施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研究,决定批准“山东省作物生物学实验室”等29个地方重点实验室为首批省部共建实验室(附件1)。省部共建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省(自治区、市)XXX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将按统一规格授牌。

  2、上述29个实验室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即进入省部共建建设实施期。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实验室和依托单位认真制订实验室建设计划,并组织专家论证(计划任务书参考格式见附件2)。建设期满一年后,应组织专家对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论证和验收结果报科技部备案。

  3、科技部将对省部共建实验室建立统一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对实验室给予引导性经费支持。评估成绩优秀的实验室将晋升为国家重点实验室,较差实验室将撤消其省部共建资格。

  4、省部共建实验室依托一级法人单位建设,是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依托单位要重点改善实验室环境和条件,保证实验室用房和仪器设备相对集中和统一管理。各实验室要以省部共建为锲机,进一步凝炼研究方向和目标,建设高水平的人才队伍,积极承担地方和国家的重大科研任务,增强研究开发能力,努力成为地方组织开展高水平研究、聚集和培养高水平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带动地方实验室的发展。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和实验室依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省部共建实验室的经费支持,按照“省部共建,以省为主”的原则,保证实验室的开放运行。

  省部共建实验室是科技部加强和指导地方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应切实加强对省部共建实验室的管理,努力使省部共建实验室成为地方实验室的示范工程。同时,要按照《关于加强地方实验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科基函〔2002〕20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地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OO三年一月三日



附件:
首批省部共建实验室名单.doc

省部共建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参考格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