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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9年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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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9年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关于1999年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1999年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深入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制止奢侈浪费八
条规定,结合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联系生产经营实际,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标本兼治,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努力推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以下简称“企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主要任务国有企业要继续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优良作风,认真落实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条规定,着重抓好中央提出的关于严禁到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准组织与会人员到会议所在市、县的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风景
名胜区旅游;严格控制改建、扩建、新建或购买、装修办公楼和新建宾馆;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的工作,坚决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等3项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对照《廉政准则》和制止奢侈浪费八条规定,重点围绕以下4个方面
进行自查自纠:
(1)是否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2)是否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3)是否让所在企业与自已的配偶、子女及亲属所办企业进行经济交往;
(4)是否在改制过程中有利用权力低价评估资产,买卖企业,导致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的现象。
要巩固清理通信工具、控制会议和庆典活动、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等工作的成果。继续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礼品登记制度、收入申报制度以及业务招待费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
继续贯彻执行亏损困难企业“不得用公款为领导干部建造、购买或装修住房;不得购买或长期租用小汽车;不得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的规定,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尤其要注意做好职工下岗分流、住房分配和医疗制度改革等过程中的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
要协助有关部门坚决查办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领导人员侵吞国有和集体资产的案件,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的案件。
二、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
(一)切实提高专题民主生活会质量,认真抓好对照检查工作。结合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组织企业领导干部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有关反对腐败、加强和维护党的纪律的论述,以及党中央对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出的一系列规定和
要求,在提高他们对反腐倡廉工作认识的基础上,认真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同时要组织好自查自纠教育活动,把执行1999年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的有关要求作为重要内容,逐条严肃认真地对照检查,并以整风态度解决领导人员在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把党性分
析与自查自纠、民主评议结合起来,勇于开展负责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认真纠正存在的偏差。要理直气壮地提倡共产主义奉献精神,不断端正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企业领导人员树立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在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建立本单位的党风建设和廉洁经营责任制,把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促进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的实现。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不仅自己要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而且要负责本企业的党风建设和廉洁经营,管好分管部门和单位及自己的配偶、子女。
要贯彻从严治党的精神,切实加强党组织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要通过完善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监督,逐步营造层次分明,逐级负责,相互制约,责任到人的监督管理体制。
(三)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加强基层民主监督。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国家和集体控股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
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企业改革方案以及对外投资、联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决策必须向职代会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凡涉及住房分配、下岗分流、调资晋级、资金分配等与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必
须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要严格业务招待费报告制度,制定和完善企业业务招待以及缴纳的各种收费、罚款、摊派、赞助、广告等费用向职代会报告的具体办法。继续坚持企业职代会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制度,对民主评议不合格的企业领导干部
要做出组织处理,不得易地做官。
(四)协助有关部门推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会计聘任制度。各级企廉工作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从而加强对经营者的权力监督,促进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的贯彻和落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
业可试行向会计事务所聘用会计人员的办法;国有大型企业内部可实行向所属经济实体委派财务总监或会计的做法。
三、几点要求
(一)结合实际,下功夫抓落实,见成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提出的廉洁自律规定和要求,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没有落实或执行不好的,要继续坚持抓好落实。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中央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有选择、有重点地解决职工群众反映
突出的问题。贯彻企廉工作规定要一步一个脚印,分阶段逐条逐项地真正落到实处。企廉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的目标,找准切入点,通过重点抓好改制企业和亏损困难企业落实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促进企业改革与脱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各级企廉工作机构要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倾听职工群众的反映,及时掌握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随时注意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加大对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把经常性的
督促检查与必要的专项检查相结合,注意抓住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带倾向性问题,组织重点检查,深入研究,找出症结,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要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工作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不作自查自纠的,一
经查实,要从严处理。
(三)加强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指导工作的力度。要组织力量做深入的调查,在对不同类型企业落实企廉工作规定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采取不同措施,分类指导。尤其要结合深化企业改革,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群策群力,提出切实可行的监督措施和对策,加强对企
业法人代表的监督。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善于运用正反典型事例,指导面上的工作。特别要重视总结和宣扬企业领导人员模范执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的先进典型,树立起廉洁勤奋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形象。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搞好组织协调。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企廉工作是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尤其是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企业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企廉工作和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地方、各企业要适当充实企廉工作机构
的成员单位,进一步明确办事机构,真正做到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分管,有办事机构,并在办公经费和条件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地经贸委和纪检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组织协调,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
各级企廉工作机构要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重要情况及时逐级上报。



1999年4月26日

关于印发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政办发[2008]86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
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财政部令第3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州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房地产管
理行为和活动。

  第三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进行改建、新建和开发
的,须报州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各类建设和开发。

  第四条 州财政局对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行使监督和管理职能。
根据工作需要,州财政局委托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州直行政事业单位
的房地产建设和使用进行统一经营。

  第五条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核查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房
地产,建立房地产档案,报州财政局备案。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汇报经
营情况。

  第六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交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统一
经营(租赁)后,其收益不得低于管理单位已达到的水平,并全部上
交州财政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地产,与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未
到期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转签租赁合同。已经到期的,由州机关事
务管理局按招投标程序,对外公开招标,与中标者签订房地产租赁合
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 高新技术突飞猛进,以信息产业发展水平为主要特征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的结合与应用,孕育了大量的新兴产业,并为传统产业注入新的活力。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我国拥有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最重要的人力、智力资源,在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下,通过制定鼓励政策,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意义十分重大。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尽快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条
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国产软件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大量出口;国产集成电路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一定数量的出口,同时进一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在开发和生产技术上的差距。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三条 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一)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由国家扶持,成立风险投资公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初期国家可安排部分种子资金,同时通过社会定向募股和吸收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筹措资金。风险投资公司按风险投资的运作规律,以企业化方式运作和管理,其持有的软件企业股份在该软件企业上市交易的当日即可进入市场流通,但风险投资公司为该软件企业发起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二)“十五”计划中适当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集中的地区,建立若干个由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国家计委、财政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在安排年度计划时,应从其掌握的科技发展资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或作为软件产业的孵化开办资金。
第四条 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
(一)尽快开辟证券市场创业板。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应优先予以安排。
(二)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三)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五条
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第八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九条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四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条
支持开发重大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国家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属于国家支持的上述软件研究开发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产学研结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担者。
第十一条
支持国内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外国企业联合设立研究与开发中心。
第五章 出口政策
第十二条
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第十四条
海关要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
第十五条
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往的实际需要,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具体办法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采取适应软件贸易特点的外汇管理办法。根据软件产品交易(含软件外包加工)的特点,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外贸、海关和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
第十七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通过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第六章
收入分配政策
第十八条
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十九条
建立软件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
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
第二十一条
在创业板上市的软件企业,如实行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认股权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并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必要的说明材料。上述认股权在公开发行的股份中所占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七章 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国家教育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软件人才培养基地。
(一)发挥国内教育资源的优势,在现有高等院校、中等专科学校中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多层次培养软件人才。当前要尽快扩大硕士、博士、博士后等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软件学院;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应设置软件应用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
(二)成人教育和业余教育(电大等)应设立或加强软件专业教学,积极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开展各种软件技术培训,加强在职员工的知识更新与再教育。在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积极推行现代远程教育。在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中,应逐步将软件和计算机应用知识纳入考核范围。
(三)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共同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进修,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华讲学和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进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软件园区所在地落户。
第二十四条
实施全球化人才战略,吸引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在人员流动方面也应放宽条件;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章 采购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应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将软件与技术服务作为单独的预算项目,并确保经费到位。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机构购买的软件、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件,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九章 软件企业认定制度
第二十八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拟定软件产品国家标准。
第十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第三十四条
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自2000年下半年起,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要定期开展联合打击盗版软件的专项斗争。
第十一章 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软件行业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
软件行业协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协会成员共同承担,经主管部门申请,财政也可适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条
软件行业协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能。
第三十九条
将软件产品产值和出口额纳入国家有关统计范围,并在信息产业目录中单独列出。
第十二章 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第四十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和独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按程序抓紧审批。
第四十一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
第四十三条
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四条
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负责,拟定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为规避汇率风险,允许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将准备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式存入专用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第四十六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第四十七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四十八条
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第四十九条
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五十条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受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对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进行评测和登记。
第五十一条
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五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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