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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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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2004年12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24日召开。
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审查和批准天津市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
告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天津市2004年预算执
行情况的报告和2005年预算草案,批准天津市2004年市级预算执
行情况的报告和2005年市级预算;听取和审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天津市
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补选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委员等。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赵志浩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和现状坝高15米以上的小(二)型水库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等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 水利部门所管辖的大坝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水库水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关心库区群众生活,采取增加投入、开发水面等措施,帮助库区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须严格审批制度。
  (一)兴建大、中型水库,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二)兴建小(一)型水库,须报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兴建小(二)型水库,须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兴建大坝,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工程设计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内容除主体工程外,还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机构的用房等附属工程及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中型水库大坝工程施工,须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大坝施工单位须按照承包合同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任意变更或修改设计。确需变更或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并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大坝施工,须接受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严格质量管理。对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完成确权发证和树立标志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 大坝开工后,按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兴建大坝时,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管理设施的投资计划应当同步安排。


  第十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对大坝工程组织验收。非水利部门修建的大坝的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大坝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管理单位。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大坝,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接管。


  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需改建、扩建时,须报大坝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小型水库扩建为中型水库,或由中型水库扩建为大型水库,须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鉴定,分类排队,制定除险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险坝工程加固设计、施工和验收,按新建大坝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和物料,有关方面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对未列入险坝的存有遗漏工程项目或出现险情需要进行加固的大坝,可编制单项工程设计,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或安排其他资金解决。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大坝管理单位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大坝附属建筑物和测量、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可以在大型水库和重点中型水库建立公安派出所,一般中型水库设公安特派员,以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大坝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一条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等工程设施,须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打井、爆破以及从事其他严重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5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1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从事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防汛期间禁止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


  第二十四条 大坝坝顶、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的维护费用,可以由交通部门拨给大坝主管部门,也可以由大坝主管部门向过往车辆收取。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禁止在坝体、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雨雪泥泞期间,禁止在没有标准路面的坝顶上行驶机动车辆。


  第二十五条 大坝工程应当建立管理机构,并按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编制定员标准,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
  水利部门管辖的大、中型水库大坝的管理机构与人员列入事业编制,其经费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


  第二十六条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行政、经营、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进行检查和考核,搞好工程管理和经营管理,在确保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二十七条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管理运行、事故处理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巡回检查和安全监测与鉴定,并做好监测资料的整理分析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及有关建筑物、机电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保持工程完整、设备完好,保证正常运用。
  大坝工程需大修(包括岁修、水毁)时,应当做好设计,并按规定报大坝主管部门审批,施工时应严格质量监督,施行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条 有关水库的汛期调度运用、防汛组织、防汛准备及抢险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大坝档案。有关大坝注册登记的具体事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的,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的,对个人处以3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在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在大坝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对个人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在库区内围垦的,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库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
  (四)防汛期间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的,经教育不及时清除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8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500米以内设置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的,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1500米范围内擅自进行爆破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可处以2000元至8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坝体上放牧、垦植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大坝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所罚款项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
──────────────────┬─────────────────
    大坝管理范围         │  大坝保护范围
──────────────────┼─────────────────
  1.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 │ 1.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
    及其他设施。        │ 之间的库区。
  2.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 │ 2.大型水库主坝(包括河槽段、阶
  3.大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  │地段及坝端,下同)管理范围的相连地2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 │域以外300米;中型水库主坝管理范至200米;中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 │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00米;大、中型外1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  │水库副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1550至10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 │0米;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脚外50米(若副坝坝高小于5米者, │域以外70-100米。 。
取3~5倍坝高,副坝坝高大于15米 │ 3.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者,不小于5倍坝高);小型水库大坝 │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坡脚外30至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
至100米。            │
  4.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 │
以外10至50米。         │
──────────────────┴─────────────────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11〕14号


各中资保险公司筹备组: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完善保险市场准入程序,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会制订了《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完善保险市场准入程序,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中资保险公司(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开业验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验收参照执行。

  二、开业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六份,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提交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电子化文档:

  (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等。

  (二)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投资人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经营规划,包括未来三年公司业务发展计划、拟经营保险险种计划、分支机构扩展计划、销售渠道发展计划、再保险计划、盈利水平和偿付能力预测、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等。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1、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2、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保险公司的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

  4、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5、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6、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7、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八)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审计责任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财会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负责人相关材料。

  (九)公司组织机构、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

  (十)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的资产托管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十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及消防安全证明。

  (十二)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包括信息化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架构、人员情况和联系方式(公司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软硬件和网络情况(网络拓扑图、连接方式、安全措施),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情况,数据存储和灾备措施,计算机系统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与中国保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情况,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和消防验收证明。

  (十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合规管理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数据流程与统计管理制度等。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开业验收标准

  保险公司开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公司法》和《保险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投资人应将所认购股款或者出资额缴存在资信良好的商业银行,公司获准开业前不得动用资本金。

  (四)有切实可行的经营规划。

  1、经营规划要符合行业规划和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

  2、经营规划要明确公司的市场定位、经营区域和经营策略。

  3、公司业务发展计划、拟经营保险险种计划、分支机构扩展计划及销售渠道发展计划应符合公司资本金状况和股东持续出资能力。

  4、再保险计划符合《保险法》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5、在不同的业务规模假设下,合理预测公司盈利水平和偿付能力状况,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偿付能力改善方案。

  6、经营规划中的相关业务指标要分年度制订,并明确执行措施、考核机制和责任部门。

  7、经营规划须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并在申请开业时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8、公司开业后应严格执行经营规划,如有调整,须经股东大会通过,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五)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1、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为主体的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董事会应当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并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设立与公司业务发展相适应、分工明确的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其员工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七)有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体系。

  (八)有与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备,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九)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

  1、建立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规章制度,配备专职信息技术人员,明确信息化工作公司主管领导和责任人。

  2、软、硬件系统具有完整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主要设备和重要通信线路具有冗余备份。

  3、能够实现公司主要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的信息化,信息系统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并达到保险监管机构数据采集的要求。

  4、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等重要数据应存放在中国境内,具有独立的数据存储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和异地备份措施。

  5、建立计算机系统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6、计算机机房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消防部门验收。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现场验收工作流程

  开业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中国保监会组成验收组会同拟设立公司所在地保监局进行现场验收。具体流程如下:

  (一)筹备组汇报

  1、参会人员。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验收汇报会议,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投资人可以派代表参会,但应提前报告验收组并提供投资人授权委托书和参会代表身份证明。

  2、汇报内容。公司拟任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汇报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公司治理、营销方式、人员培训、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等。

  (二)现场检查

  1、检查部门设置和人员到位情况,抽查公司员工对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工作流程的掌握程度。

  2、检查办公设备和营业场所情况。

  3、检查计算机机房设备状况和消防安全情况。

  4、核查验资报告日至验收当日的银行对账单。

  (三)系统演示

  1、模拟承保、理赔流程并打印保单样本。

  2、检查业务及财务系统运行情况。

  (四)验收组提问

  验收组成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提问,并提出有关要求和建议。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筹建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说明。

  (五)验收报告

  1、现场验收结束后,验收组起草《验收报告》,对现场验收情况进行评估,并由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2、验收合格、符合开业标准的,由中国保监会下发开业批复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开业标准的,由验收组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筹备组完成整改后,报请中国保监会重新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