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90年以来发布的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90年以来发布的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2002年3月1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公布)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对1990年以来制定的行政规章共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其中的9件行政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市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行政规章目录
序号:1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农民住房保险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2月15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说明 主要内容违背了保险自愿的原则,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抵触。
序号:2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统计报表统计资料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11月8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说明 主要内容已被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涵盖。
序号:3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1月9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说明 其中中方干部档案、行政和工资关系等主要内容已经被我市新制定的《洛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取代。
序号:4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城镇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4月23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说明 已被1999年11月30日发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洛阳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取代。
序号:5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4月28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说明 主要内容已被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涵盖。
序号:6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6年9月23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第25号
说明 主要内容已被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涵盖。
序号:7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7年8月23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说明 与《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不一致,被我市新制定的物业管理办法取代。
序号:8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8年4月22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说明 已被我市新出台的燃气管理办法取代。
序号:9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9年1月8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说明 主要内容与《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价房字[2000]076号)及《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豫价房字[2000]077号)不相适应。
关于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管二字[2003]3号
各电网公司、发电集团公司、电力辅业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电力系统实行了厂网分开、主辅分离的体制改革。近日新组建的11家电网、发电和辅业公司宣告成立,标志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已进入实施阶段。为保障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做好电力体制改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电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稳定运行,实现电网公司、发电集团公司组建过程中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电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当前,在各公司组建期间,筹备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电力体制改革期间电厂、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各电力企业要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执行电力系统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已经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同时,针对电力体制改革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研究和制定新的对策。
三、各电力企业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明确责任,坚守岗位,保证改革过程中电力生产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各电力企业要认真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特别是调度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程。各电厂、电网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服从电网安全运行的大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对违反调度纪律者要严肃处理。
五、各电力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2]599号),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到精心组织、精心安排、精心操作,严防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重大设备损坏和重大人身伤亡等恶性事故发生。
六、要做好建设项目(工程)和拟建电源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工作。加强在建电源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高度重视西电东送、电源结构调整重点项目的建设管理。继续做好拟建电源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
七、各电力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制定事故处理预案,拟订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有计划地组织演练;电力生产及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要统筹安排电力电量资源,在做好日常供电工作和服务的基础上,特别注意保证重要地区、重要用户的供电工作,做好重大政治活动及重要节日期间电网安全和可靠供电的各项工作。
八、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电力企业和有关用电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影响电力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二OO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