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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水泥企业污染源概念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1 08:19: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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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水泥企业污染源概念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57号




关于对水泥企业污染源概念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水泥企业污染源概念有关问题的请示》(新环监字[2003]22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水泥企业所有排污点达标排放是否仍为污染源的问题。水泥企业所有排污点达标排放后,还会有污染物排放,因此,仍应界定为污染源。

  二、关于水泥企业达标后对周围环境是否有污染的问题。同上条的意见,水泥企业达标后仍然会有污染物排放,其中不仅有水泥的粉尘排放,同时可能有其他的污染物,如煤炭燃烧释放的SO2、烟尘等,水泥窑建筑材料中的物质等。这些污染物的长期排放(包括长期达标排放)及其累积效应对周围的环境仍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因此,应针对水泥厂周围的环境要求,认真作好环境影响评价,确保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

  特此函复。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2004年12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24日召开。
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审查和批准天津市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
告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天津市2004年预算执
行情况的报告和2005年预算草案,批准天津市2004年市级预算执
行情况的报告和2005年市级预算;听取和审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天津市
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补选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委员等。


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7〕93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现就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营销人员(以下统称为“保险营销人员”)团队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公司应当根据《保险法》以及有关规定制订和完善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办法,加强公司内部监督、检查力度;不得委托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保险营销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完善团队管理制度

  (一)公司应当明确被增员人员的标准、条件、培训方案、计划和业绩考核标准,不得仅以增员数量提供物质或者现金奖励。

  (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应明确保险营销人员可以只做业务,不增员和管理保险营销团队,且不得在计酬制度中有歧视性规定。

  (三)公司应当与每一个招聘的保险营销人员签署书面委托协议。公司不得接受未签署委托协议的任何人的保险业务,不得向其支付保险手续费或类似费用。公司应对委托协议妥善保管。

  (四)公司应对增员保险营销人员的人员予以授权,被授权增员的人员应当是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正式保险营销员,并且没有投诉、误导等不良记录。

  三、规范增员管理

  (一)不得夸大误导佣金收入或者手续费收入;

  (二)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人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

  (三)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交纳入司费用作为成为保险营销人员的必要条件。

  被增员人员自愿购买保险产品的,依法享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权利,包括知情权、犹豫期内撤单、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等权利。

  四、规范押金管理制度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以保障保险单证、保险费或客户资金安全为目的向保险营销人员收取押金的,应当征得保险营销人员的书面同意,并在与保险营销人员签订的委托协议中约定押金金额,明确押金的收取方式、收取目的、退还时间与退还条件,不得因约定以外其他理由扣减押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应当向保险营销人员出具押金收据,加盖公司印章,并在公司财务系统中单独核算与管理。

  五、维护保险营销人员计酬制度的知情权

  公司应当提供给每个保险营销人员完整的计酬制度。公司修改计酬制度时,应当及时告知保险营销人员有关调整情况。

  六、落实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

  公司应当保证保险营销人员完成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每年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并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七、建立健全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档案

  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人员的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