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内部刊物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8:54: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内部刊物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内部刊物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现将《共青团内部刊物工作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加以贯彻落实,以求把内刊工作搞得更好。



共青团内部刊物工作座谈会纪要
  五月下旬,团中央研究室在安徽召开了共青团内部刊物工作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有二十三个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研究室(办公室)的负责人和办刊人员。会上,认真学习了赵紫阳同志关于舆论宣传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了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办好团内刊物的几点意见,北京、上海、辽宁、山东、合肥等省、市作了典型发言。会议以赵紫阳同志的重要讲话为指针,认真讨论研究了团的内部刊物工作,较为广泛地交流了情况和经验,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质量的意见和措施。

  一、团十一大以来全团内部刊物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会议认为,自团十一大以来:在各级团委的重视和广大办刊人员的努力下,团的内部刊物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具体体现在:(一)发展快,门类全。据统计,目前各省级团委创办的《团内通讯》、《团的情况》、《信息交流》等内部刊物,已达八十种;(二)紧密联系了团的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探讨、总结新时期青年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新经验,在宣传、反映、指导、服务团的现实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三)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方向把得稳,动向抓得快,为团的上级机关和党政领导机关及时、正确制定对策,妥善地解决问题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依据;(四)初步形成了一支学习勤奋、工作扎实、熟悉团务并具有一定文字基础的办刊队伍和通讯队伍。

  但是,就全团情况来看,团内刊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团内刊物在内容上存在“浅、旧、虚、窄”的现象;在形式上,栏目少,编排粗,比较死板、单调;在工作保障上,一些团省、自治区、市委的领导对团内刊物还缺乏足够的重视,等等。这些,已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团内刊物质量的提高和效能的发挥,必须采取切实的措施认真加以克服。

  二、坚持正确方向,突出内刊特点,提高办刊水平

  会议认为,团内刊物不仅是团的领导机关对上反映情况、对下指导工作的重要工具,也是同社会有关方面沟通联系的重要渠道。努力提高团内刊物质量,对于加快信息传递,强化思想指导,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为此,会议着重从五个方面强调了提高团内刊物质量的问题。

  (一)进一步端正办刊方向,明确不同类型刊物的职能。团内刊物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的两个基本点,坚定地当好党、团组织的“喉舌”和“耳目”,紧密联系青年工作的实际开展舆论宣传,进行问题讨论,自觉地为团的现实工作服务。在这个总要求下,《团内通讯》主要应宣传政策,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问题,指导工作;《团的情况》则应以反映青年中带有倾向性、动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和反映青年呼声、要求两个方面的内容为主,辅之以反映一些在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适当反映一些尚未公开报道的重大典型和重要工作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团内信息交流》主要是对下传达上级精神,编发综合动态,提供参阅材料。总之,不同类型的团内刊物都要在坚持正确办刊方向的前提下,明确自己的业务方针,体现自己的特定职能。

  (二)团内刊物要突出“内部”特点。主要表现在机密性、参阅性、研究性三个方面。要求团内刊物所反映的内容是对于帮助领导机关客观地掌握情况、制定政策有重要价值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动向性的问题,应该是一些能帮助基层团干部扩展视野、启发思考、提高水平的内部文件、领导指示、学习资料、文章以及一些来自基层的新尝试、新创造和新方法,应该是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团的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和探讨。这是团内刊物有别于团的公开刊物的主要标志。

  (三)团内刊物要突出地方特色。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在版面安排上,转载、介绍外地的东西不可过多,不能因此淹没本地材料;二是一定要抓住本地的“龙头”项目,提出本地团干部普遍关心的问题,交流本地团组织可供学习、借鉴的成功经验,切实对现实工作起到指导作用。

  (四)严格把握编刊环节,力求做到精心、细致、艺术。办刊工作是一门学问,也是一门艺术。在编刊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把握每一个环节,努力做到精心选稿,精心编辑,精心设计,精心排版,精心校对。在内容上,要按照“实、准、深、新”的要求来开辟稿源,组织稿件。在形式上,要注意避免过于艰涩、呆板、花哨。要努力做到既不刻板、单调,又不是简单的花样翻新;既生动活泼、丰富多采,又不失庄重、大方。

  (五)提倡清新、朴实、活泼、精练的文风。目前,团内刊物在文风方面表现出来的问题相对较多,因此,必须在全团大力倡导短而精、短而实的文章,真正做到清新而不浮漂,朴实而不平淡,活泼而不花哨,短小而不失份量。即使象调查报告、工作研究一类的长文章,也必须有内容,有新意,有血有肉,能深入人脑。对于那些冗长空洞、虚玄艰涩的东西,一定要坚决摒弃。

  三、加强对团的内部刊物工作的领导,尽力为提高团内刊物质量创造条件。

  会议认为,随着决策科学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团内刊物在团的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对团的内刊工作的领导,努力为提高团内刊物的质量创造条件。首先,要提高对办刊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的领导,要经常过问团内刊物工作,及时进行指导,帮助办刊人员把好方向,切实发挥团内刊物在宣传、反映、指导、服务团的现实工作等方面的作用。其次,要配齐配强办刊人员,保证办刊力量。根据办刊工作连续性和专业性的特点,要努力保证办刊人员的数量和相对稳定,实行专人专用。要把那些政治素质比较好、文字能力比较强的同志配备到办刊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办刊人员的素质,使办刊人员真正成为办好团内刊物的行家里手。第三,要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如编前会制度、责任编辑制度、稿件送审制度等。进一步疏通刊物编辑工作的各个环节,实现刊物内部运转正常化。第四,要建立一支热情高、干劲足、业务熟、作用大的通讯员队伍。团内刊物的通讯员不宜过多,人员要力求精干。要注意建立通讯员单位,加强通讯员工作的连续性。对通讯员要加强培训,定期评比表彰。要多为他们传信息,创条件,办实事,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会议要求,各级团的领导干部和广大办刊人员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团内刊物工作、提高团内刊物质量的重要意义,以高度重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总结经验教训,找出不足,制定改进的措施,努力把团内刊物工作抓紧抓好,力争尽快把团内刊物的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成都市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发[1998]179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管理工作,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糖酒会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布展、集中交易。展区由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确定,并负责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收费标准。
第三条 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办糖酒会的接待、宣传广告和展区管理等会务工作。
成都商品交易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建委、市市容环卫局、市市政工程局、市园林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并负责依法监督检查。
第四条 会议代表住宿的宾馆、饭店、旅社和招待所由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
各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和展区应严格遵守特业管理、消防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各项措施,防止盗窃案件和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会议代表的安全。
第五条 参加糖酒会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凭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代表证》方可进入会议代表住地及展区,糖酒会会务工作人员和记者等人员必须持有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工作证》、《指导证》或《采访证》方能进入会议代表住地及展
区。
第六条 会议代表自带车辆,必须到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自带车证》或《宣传彩车证》,凭证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持有《宣传彩车证》的车辆,应按规定的行进时间、行进路线行驶。
第七条 会议代表需发布广告,必须到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承接糖酒会广告业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置、发布广告,应按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位置、时间、方式制作、贴挂、操作,做到美观、规范、安全、有序,会议结束后及时拆除。
第八条 会议代表应自觉遵纪守法,维护治安、道路交通管理秩序,遵守城市管理规定,讲究公共卫生,爱护树木花草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参加糖酒会的商品交易活动应在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确定的展区内进行,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第十条 禁止各宾馆、饭店、旅社和招待所将房间、大厅、会议室、商场、小卖部、服务台、门面等为代表设置展间、展厅(室),禁止在楼层、通道、院内为代表设置展位。
禁止商业店铺为代表设置展间、展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许可,不得以糖酒会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展宣传、咨询活动,禁止沿街摆摊设点、展样成交。
第十三条 旅馆业、商业、餐饮娱乐、交通客运、广告、旅游等行业,必须依法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虚假标价、哄抬价格或者变相提价。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市容环卫部门依照《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影响交通秩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或《成都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日

关于租用带机组的航空器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管理办法

民航局


关于租用带机组的航空器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管理办法

1986年12月23日,民航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租用带机组的航空器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管理,保障运输飞行安全,保护公众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航空运输企业以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租用带机组的航空器,经营国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运输业务的,一律按本办法申报成立航空运输服务公司。
租用带机组的航空器经营国内空中游览及其他航空业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的名称应当冠以企业字号,并应符合《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民用航空管理的规章,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租用带机组的航空器应依法与出租人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所租用的航空器的机组人员,在执行租机合同的飞行任务过程中对航空运输服务公司负责,其行为应视为航空运输服务公司的行为。
第八条 开内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及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的,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具备保障航空安全的条件;
五、有公司的营业标志和经营业务必备的票证;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开办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必须向有关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筹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财政部门、银行或主管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依法签订的租机合同副本以及航空器适航和机组人员合格的证明文件;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职员的名单和身份资历证明;
七、公司营业标志图样;
八、公司的规章制度手册;
九、关于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 申请开办航空运输服务公司,需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审查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始营业。
第十一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运输合同,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客货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三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受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航空业务统计表和《公司年检注册书》,接受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的飞行事故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调查处理。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民用航空的法规、规章,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运营、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即吊销其营业执照。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