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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甘肃省加油(气)站2005—2010年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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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甘肃省加油(气)站2005—2010年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1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甘肃省加油(气)站2005—2010年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甘肃省加油(气)站2005—2010年建设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甘肃省加油(气)站
2005—2010年建设发展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二○○五年一月六日)

2005—2010年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成品油零售市场已于2004年12月11日向外商开放,为保证成品油零售市场开放后加油(气)站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依据国家要求和“十一五”时期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我省加油(气)站2005—2010年建设发展规划。
一、规划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五)《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
(七)建设部《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70号);
(八)原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关于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7号);
(九)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商改字〔2004〕14号)。
二、基本现状
(一)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2004年全省生产总值为1540亿元。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285亿元;第二产业完成增加值740亿元;第三产业完成增加值515亿元。2004年末全省总人口为2622.45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320元,消费性支出为5298.91元。全省公路通车里程达到4.07万公里,其中国道5516.5公里,省道6011公里。全社会客运量达到2.82亿人,全社会货运量达到25,997万吨。2004年全省成品油消费量为180万吨,兰州市工业民用天然气消费3.5亿立方米,车用天然气处在推广使用阶段。
(二)机动车辆情况
2004年底,全省机动车辆保有量约为694,673辆。各类汽车313,892辆,其中:大型汽车17,624辆,中型汽车19,601辆,小型汽车125,636辆,微型汽车33,177辆,载货车117,854辆。摩托车246,397辆。农用运输车134,384辆。2004年全省过境车辆为474.62万辆。
(三)加油(气)站基本现状
截止2004年底,全省加油站共有1272座,公路加油站726座,占57.07%,其中国道加油站490座,平均每11.26公里一座加油站,占38.52%;省道加油站236座,平均每25.47公里一座加油站,占18.55%。其他42.93%的加油站中,城区加油站241座,占18.95%,农村乡镇加油站305座,占23.98%。在全部加油站中,中国石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加油站有978座,占76.89%,中国石油油田炼油厂加油站有34座,占2.67%,社会、私营加油站有260座,占20.44%。全省现有加气站18座。其中,液化石油气加气站11座,天然气加气站7座。
(四)成品油资源及仓储企业现状
我省境内现有炼油厂加工能力分别为:玉门炼油厂250万吨/年、兰州石化1000万吨/年、庆阳石化100万吨/年,共计年加工能力1350万吨/年。现有各类仓储企业57家,共有165座成品油油库,涵盖74个县区市,总库容152.64万立方米,其中,隶属中国石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油库91座,总库容37.41万立方米;隶属中国石油西北销售分公司油库4座,总库容50万立方米;甘肃省地方(国家)成品油储备库56座,总容量43万立方米;其他单位油库14座,总库容22.23万立方米。
三、加油(气)站需求预测
(一)2005—2010年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预计全省生产总值年均增9%以上。2008年实现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2000年价格),全省人民生活达到总体小康水平;2010年生产总值达到2330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达到8600元。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形成具有区域特色和较为合理的产业结构。完成工业化初期向中期过渡,三次产业结构调整到13∶48∶39。城镇化率达到34%以上。
(二)公路发展规划
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步伐,实现连云港至霍尔果斯、丹东至拉萨国道主干线省内路段高速化,省际公路通道省内路段高等级化,省际出口路通畅,省会兰州与全省14个市州以高等级公路连接,形成公路运输主骨架。
(三)成品油资源及需求预测
2005年国家将建设两条从新疆至兰州的石油管线,输送能力为:原油1000万吨/年,成品油1000万吨/年。2010年前,国家还将建设一条输送能力为1000万吨/年的石油管线。到2010年,全省的成品油资源量将达到2400—3500万吨/年。按生产总值年增长9%以上,成品油按年均增长4.5%计算,到2010年预计成品油年需求量达到220万吨左右(以2004年180万吨为基点)。
(四)加油(气)站发展预测
从总量上看,全省现有加油站能基本满足未来五年的发展需要。“十一五”期间加油(气)站建设新增量控制在现有加油站总量的4%以内,主要以改造、迁建为主,合理调整布局。2010年前在兰州、白银、定西、天水和庆阳等市州建设加气站。
(五)机动车辆增长量预测
2005——2010年,全省拥有机动车辆预计年平均增长12.5%(2004年的增长速度),2010年将达到1,408,301辆。全省过境车辆预计年平均增长6.45%(2004年的增长速度),2010年将达到680.92万辆。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加油(气)站网络布局不尽合理,国道、省道加油(气)站过多、过密,个别市达到2.87公里1座加油站。
(二)部分加油站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急需更新改造。还有部分加油站储存容积超过标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三)违规新建、迁建和改造加油站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加油站未按原有规划或未经审批擅自建设,个别地方仍然存在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的行为。
(四)由于盲目建设导致部分加油站经济效益不佳。2004年我省加油站年平均单站销量为1035吨,日销量仅为2.84吨。
(五)油库数量多,库容大量闲置,安全隐患点多,环境污染严重,周转效率低,大量土地资源闲置。
(六)旅游景区加油站相对偏远,旅游车辆加油主要依靠沿途国道、省道加油站,服务功能不完善,不能满足旅游业发展需要。
四、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经济结构、能源结构改变的趋势,配合城市改造和公路建设,完善、整合现有加油站布局,提高单站销售量;提高加油站服务功能和档次,合理增设农村服务网点,提高供应服务能力;鼓励利用和发展天然气;按照现代物流理念,合理设置配送半径,有选择地保留现有运营成品油库;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经济发展相适应、布局科学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现代化加油(气)站销售服务网络体系。
(二)建设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用规划指导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实现建设主体的规范运作。
1、总量控制。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通过资源整合,合理调整全省加油站布局。新建道路加油站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
2、科学规划。按国家规定,城区(含县城)加油站,服务半径设置不小于0.9公里;高速公路加油站,沿线配合服务区建设,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国道、省道、县乡道路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
3、坚持为“三农”服务。县、乡道路沿线,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偏远乡镇,当成品油年需求量达到1,000吨时,可规划一座加油站;年用油量较少的乡镇,通过购置流动加油车或通过以站带点、站点结合的办法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
4、安全规范。加油(气)站建设要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要求,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5、提升服务质量。在城区、高速公路服务区、风景名胜区和游览区,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匹配的档次较高、配套完善、服务功能齐全的加油(气)站。
6、积极发展清洁能源。鼓励发展天然气加气站,利用原有加油站建设天然气加气站或在邻近天然气管网处布点,同时充分考虑公交车加气建站需求。
五、建设目标
2005—2010年共建设加油站109座,建设加气站55座。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布点建设:
(一)配合城市改造和新区建设,建设44个上规模、上档次的景点式精品加油站。
(二)根据全省公路发展规划,按照高等级公路建设进程,分批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规划建设42座加油站。
(三)在符合规划的乡镇、矿产资源区建设16座加油站。2004年全省已有25辆流动加油车,2010年计划增加到60辆。
(四)在新开发旅游区建设7个加油站。
(五)根据天然气城市管网发展和清洁能源需求增长情况,在符合本《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现有加油站资源改造建设加气站。
(六)按照服务半径150公里的标准设置油库,通过盘活油库资产和整合资源,使油库设置趋于合理,原则上不再建设新的油库。
通过实施以上规划,到2010年加油站总数控制在1306座以内,加气站控制在73座以内,高速公路每百公里加油站不超过2对。国道加油站476座,平均每11.59公里1座加油站;省道加油站215座,平均27.96公里1座加油站。加油站单站年销售量提高到1378吨,日平均销量达到3.78吨,经营能力满足规划期内成品油增长40万吨的需求。车用天然气年消费2亿立方米,清洁能源的消费量占能源总消费量的比例达到8%左右。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组织措施。各地要按照“各级政府负责,综合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积极做好加油(气)站的布局规划和资源整合工作。各市州规划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严格按照本《规划》进行网点布局建设,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加油(气)站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加油(气)站安全、规范运行。
(二)积极鼓励和发展清洁能源。根据国家发展燃气汽车的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支持燃气汽车系统工程实施的优惠政策,并建立相关激励机制。对开发、生产、销售、使用燃气汽车及相关配件的企业或部门给予一定扶持。
(三)做好市州《规划》编制工作。各市州相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道路发展及旅游景区建设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加油站(气)建设规划,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四)加强竣工验收工作。高速公路服务区和一、二类加油(气)站建成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加油(气)站由市州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省商务厅不予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五)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对经限期整改未达到国家标准(GB50156—2002)的加油(气)站,要予以关闭,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有序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六)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加油(气)站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加油(气)站信息资源共享与汇集系统。建立社会举报制度,完善监测和保障系统,确保加油(气)站规范、有序发展。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17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委,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政补助收入问题
《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财政补助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科学事业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科学事业单位取得的由财政部门通过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转拨的科学事业费,以及由财政部门拨给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以科研课题和项目形式下达的科学事业费,均属于财政补助收入。
二、关于非独立核算单位问题
《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营收入”是指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或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或所属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②没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③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上级(主办)单位预算,由上级(主办)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三、关于成本费用开支范围问题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科学事业单位成本费用,其具体开支范围为:
(一)直接费用,即单位在科研和生产过程中耗用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和其他直接支出。
1.直接工资包括直接从事科研和生产人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2.直接材料包括科研和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件、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燃料及动力等。
3.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科研和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以及科研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学术交流费、外事活动费、计算测试费、资料费、学术著作刊物印刷费、技术引进费、样品样机购置费、专用仪器购置费、项目评审费、咨询费、设计费、外协费和劳务酬金等。
劳务酬金是指科研课题、项目(不含科研产品)完成后或阶段完成后,按实现的收入扣除尚未含劳务酬金的成本后剩余部门的20-60%计算提取发放的劳务酬金,以及按照《技术合同法》规定计提发放的奖励费。
(二)间接费用,即单位的研究室、业务部、车间等部门为组织管理科研和生产活动发生的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水电气燃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学术交流费以及按比例提取的修购基金等。
(三)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费用、研究生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办公费、资料费、出版印刷费、差旅费、业务交往费、公用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修缮费、劳动保护费、缴纳的学会(协会、研究会)会费、环境治理和排污费、卫生绿化费、材料盘亏毁损和报废、呆帐坏帐损失、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税费、非广告性赞助(捐助)、按比例提取的修购基金和自行开展项目研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等。
业务交往费应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支:全年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该部分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2.销售费用包括本单位销售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以及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等。
3.财务费用包括单位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四、关于多层次成本费用核算问题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科学事业单位多层次成本费用核算,可采取以下办法:
(一)具备整体核算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应以所有科研、生产和管理部门为核算单位,在单位整体范围内进行成本费用核算。
(二)不具备整体核算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具备条件的研究室、业务部为核算单位,在单位局部范围内进行成本费用核算,或者直接对具备条件的科研课题、项目和产品进行单项的成本费用核算。
五、关于成本费用的结转和归集问题
《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成本费用结转归集的具体方法为:
(一)成本费用发生后,应按照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期间费用进行分类,期末(月或年)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的规定,根据费用的用途分别归集到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成本费用向支出结转时,应先区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成本中属经营性的结转到经营支出,属事业性的结转到事业支出;期间费用的结转方法与成本的结转方法相同,但对一些无法直接结转的期间费用,应按合理的比例分别结转到经营支出和事业支出。
六、关于结余及其分配问题
(一)《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结余是科学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二)《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是指单位年度经营收入之和与经营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经营收支结余=经营收入-经营支出
经营收入=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工程承包收入+租赁收入+其他经营收入
经营支出=产品(商品)销售成本+经营服务成本+工程承包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
税金及附加是指产品(商品)销售、经营服务、工程承包等活动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收到的出口产品退税,相应减少税金及附加。
(三)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基金是没有限定用途的资金,作为单位平衡预算的一项收入来源,用于弥补预算收支差额。
七、关于专用基金提取比例问题
《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专用基金具体提取方法和比例如下:
(一)修购基金
科学事业单位计提修购基金的方法和比例为:
1.未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单位,按照当年事业收入的1-5%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其计提比例,由各财务主管部门在上述比例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计算公式为:
年提取修购基金额=事业收入×(1-5%)
2.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单位和单位内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研究室、业务部、生产经营部门以及单项科研课题、项目和产品,其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部分,对在用的仪器设备(已经一次计入成本的专用设备,在本科研课题、项目结束前,不计提修购基金,更换课题后计提)每年按原值的3-5%计提修购基金,在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对在用的房屋建筑物每年按原值的1-2%计提修购基金,在修缮费中列支。计算公式为:
年提取修购基金额=在用仪器设备原值×(3-5%)+在用房屋建筑物原值×(1-2%)
3.产业规模较大和其他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对在用固定资产一般采用企业提取折旧的方法计提修购基金,其中对在用仪器设备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对在用的房屋建筑物提取的修购基金在修缮费中列支。计算公式为:
1-预计残值率
年提取修购基金额=固定资产原值×-----------
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预计残值率参照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科学事业单位计提修购基金的方法和比例,由财务主管部门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职工福利基金
科学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一般科学事业单位按当年结余的40%提取,减拨事业费已经到位的技术开发类型单位按当年结余的50%提取。
(三)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要求,《制度》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科学事业单位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基金的来源为事业收入和经营收支结余两个渠道,即按照当年事业收入的1-2%提取并在业务费中列支转入和按当年经营收支结余的10%分配转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应用于对单位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四)医疗基金
按照当地财政、卫生等部门规定的标准提取,并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八、关于财务分析指标问题
1.经费自给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收入满足经常性支出程度的指标,是综合反映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状况的最重要的分析评价指标。计算公式为: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经费自给率=------------------×100%
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为了使经费自给率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在计算时,应对那些使经费自给率波动较大的临时性和一次性的特殊收支因素予以扣除,如一次性专项资金安排的设备购置支出等。
2.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例。衡量科学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的指标。利用该项指标,可以分析本单位支出结构及发展趋势是否合理,了解本单位与先进单位的差距。计算公式如下:
人员支出
人员支出比率=--------×100%
事业支出
公用支出
公用支出比率=--------×100%
事业支出
人员支出是指事业支出中用于人员开支的部分,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金和助学金等。公用支出是指事业支出中用于公用开支的部分,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3.资产负债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金开展业务活动能力的指标,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是: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为了更加合理地反映科学事业单位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单位在计算资产负债率时应将政府专项合同款从负债和资产总额中同时予以扣除。
4.收入计划完成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完成情况的指标。计算公式是:
当年总收入
收入计划完成率=---------×100%
计划收入
5.总收入增长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总收入增长水平的指标,是单位技术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是:
当年总收入-上年总收入
总收入增长率=---------------
上年总收入
×100%
6.事业收入增长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增长水平的指标。计算公式是:
当年事业收入-上年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增长率=-----------------
上年事业收入
×100%
7.经营收入增长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增长水平的指标。计算公式是:
当年经营收入-上年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增长率=-----------------×
上年经营收入
100%
8.支出计划完成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支出完成情况的指标。计算公式是:
当年实际支出数
支出计划完成率=-----------×100%
支出预算数
9.专用基金增长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积累能力的指标。计算公式是:
专用基金 年末专用基金余额-年初专用基金余额
=---------------------×
增长率 年初专用基金余额
100%
九、其他问题
《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是指:①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②单位收入较多,不需要财政补助;③可以完全实行成本核算。这类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应行业企业财务制度。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国家科委。


关于印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教初[2004]15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杭接受义务教育就学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根据杭州市实际特制定《杭州市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初教处联系。

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为使杭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非杭州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年龄在6周岁至16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并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来我市暂时居住的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第二条 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或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同时又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并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的,可以申请就学。
  第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1、流出地政府外出务工证明;
  2、家庭户籍原本和监护人身份证;
  3、在杭的有效暂住证和房产证(房屋租赁证明);
  4、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监护人的工商执照;
  5、适龄儿童的计划免疫接种卡。
  持以上材料到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学校联系,如遇居住地附近学校接受有困难,可到居住地的区、县(市)教育局登记,由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不得择校。
  凡具有市区小学学籍号的小学毕业生可直接升入市区相应初中就读。
  第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安排:
  1、监护人对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2、监护人在当地居住并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
  3、独生子女。
  我市的公办学校在学额许可的条件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就读。
  第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转学一般以学年为期限。但根据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对其子女转学可实行灵活管理原则。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的学校对其转入应该进行登记,转出时的流向要进行统计。帮助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完成国家法定的义务教育。
  第六条 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本着"育人为本"的思想,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改进教育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活动、评优评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惩等方面与本市儿童少年同等待遇。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第七条 我市各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外来务工人员就学问题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以公办学校为主,独立设置民工子女学校为辅。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的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要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独立设置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也可以挖掘教育潜力,盘活教育资源,利用闲置的校舍,举办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公办民助的学校。
  第八条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独立设置的民工子女学校加强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办学层次,随意扩大办学规模。
  对本地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的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主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已基本达到办学条件的应及时审批;对尚未达到基本办学条件的,应责令限期达到,对限期内仍达不到的,在认真做好学生分流的前提下依法予以取缔。
  第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就读的公办中、小学校缴纳借读费,学校 不再收取杂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酌情准予缓缴或减免;同时,可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向学校捐款捐物,资助贫困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
  各区、县(市)应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经费保障机制,奖励或补助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较多的公、民办学校,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条 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和公安、劳动、工商管理、财政、物价、卫生等部门和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争取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