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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考风考纪进一步做好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0 00:12: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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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考风考纪进一步做好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考风考纪进一步做好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人事部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2]83号)下发以来,各地均能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此次考试的报名组织工作,并进行了有关考试纪律教育和思想动员,考务组织工作进展顺利,达到了规定要求。但近来也发现个别单位和人员存在一些不良现象,个别人私下设计作弊方法、推销(或收集)考试试题、多方打探消息、与人事考试部门拉关系等,这些不良现象和苗头严重影响了资格考试的正常、健康开展,破坏了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严肃性。为了确保本次考试考务工作公正、公平、严肃,现将考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重申如下:

  一、要严肃考场纪律,确保考试过程的公平和公正。全国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考试是加强税务系统公务员队伍建设、优化税收执法环境、规范执法行为和提高执法效率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严密组织,严格管理,严肃纪律。本次考试主要目的是确认税务人员的执法资格,并为推行能级管理制度做准备。税务系统是执法部门,税务人员参加执法资格考试采取作弊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也是对税务公务员身份的亵渎。仅此行为本身就使之失去了执法资格,甚至公务员身份。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及时向参考人员做好宣传和鼓励工作,讲明利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预防考务及考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坚决杜绝个人和集体作弊行为,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一旦发现作弊行为,将严格按照人考中心函[2002]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宣布成绩无效并视情节对当事人或领导进行相应处理。

  二、各省级国税局、地税局要继续主动加强与当地人事考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考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本次考试的顺利进行。

  三、各地在考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当地人事考试部门联系,也可报告总局执法资格领导小组,值班电话为:(010)63417606、63417674。

  有关执法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相关问题可以访问总局内部办公网(网址是:http://130.9.1.116 无密码进入主页后点击教育培训频道—最新消息栏目或“执法资格考试”专栏)。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四日

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盐务管理局


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盐政发[2005)12号


各州、市盐务管理局(办),省局各直属盐政处,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实施盐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盐业资源开发利用、食盐生产、运输、批发、零售各环节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盐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定》等六个规范性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盐务管理局

二OO五年九月五日




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盐业资源开发利用、食盐生产、运输、批发、零售各环节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盐务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是:

(一)盐资源开发、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审批;

(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初审;

(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颁发;

(四)《食盐准运证》的颁发;

(五)《食盐零售许可证》的颁发。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按照《云南省盐资源开发和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管理办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管理办法》、《云南省食盐批发许可证管理办法》、《云南省食盐准运证管理办法》和《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办理盐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与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当提供相关材料,指导填写规定的格式文本,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指明救济途径。

(二)审查与决定: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46条、47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组织听证并告知申请人有听证的权利。做出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和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报经局务会集体研究讨论。

第五条 本局盐政处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审查、报批和证件的发放等工作,具体履行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本局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以下方式公示:

(一)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或通告;

(二)发布正式文件、通知以确认;

(三)依法允许可采用的其他方式(电子邮件、网站等)。

有关办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程序、承办部门负责人、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告知事项应当在办公地点张贴。

第七条 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采用日常检查、抽查及法定的审验方式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和撤销手续。

第八条 本局承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艾滋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艾滋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提高艾滋病疫情报告的质量与时效,我部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平台上建立了艾滋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于2005年3月正式启动,对全国艾滋病疫情实行网络直报。为了规范相关工作,我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制定了《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请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就执行艾滋病疫情网络直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省、市、县各级对该系统操作使用的培训工作,保障网络畅通,首先实现县(区)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
二、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直报,暂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可按照《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网络直报。
三、2005年3-6月份为直报系统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同时采用原疫情报告系统上报季度疫情,并逐渐由逐级上报系统向直报系统过渡。2005年1、2月份疫情须同时通过网络直报进行补报。
四、各级报告与管理机构,可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配的帐号和密码,登录“艾滋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下载系统使用说明。
登录网址为:http://202.106.123.35。

附件: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