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8:07: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办〔2006〕38号




关于印发《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探索三峡水库蓄水后次级河流回水区“水华”出现的规律,我局制定了《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方案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环保 三峡库区 水华 监测 方案 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附件:

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方案

  2003年三峡水库二期蓄水后,三峡库区部分次级河流出现了多次不同程度的“水华”现象。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出了《关于开展三峡库区水质预警和应急监测的通知》(环办函〔2004〕281号)。按照通知要求,自2004年起,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三峡库区各有关环境监测站对三峡库区次级河流回水区和坝前水流较缓区域开展“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上述水域定期进行巡查。

  2006年10月三峡水库将开始三期蓄水,水位将升至156米。为继续探索三峡水库蓄水后次级河流回水区“水华”出现的规律,及时获得有效的监测监视数据,掌握河流水质状况和水体营养状态,提早发现,提早防控,对库区次级河流回水区开展长期的“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范围

  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范围为库区139米水位线下的回水区域,主要涉及31条长江一级支流和坝前长江干流木鱼岛库湾。

  31条一级支流中,重庆库区23条,包括巫山县5条(大宁河、官渡河、抱龙河、大溪河、三溪河)、奉节县3条(梅溪河、朱衣河、草堂河)、云阳县4条(长滩河、澎溪河、汤溪河、磨刀溪)、万州区4条(五桥河、石桥河、瀼渡河、苎溪河)、忠县4条(汝溪河、黄金河、东溪河、玉溪河)、丰都县2条(龙河、赤溪河)、涪陵区1条(渠溪河);湖北库区8条,包括宜昌市2条(黄柏河、太平溪)、兴山县1条(香溪河)、秭归县4条(童庄河、九畹溪、叱溪河、青干河)、巴东县1条(神农溪)。

  二、断面布设

  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共布设63个监测断面(附表1),具体布设情况为:

  (1)在每条河流的回水区中段和回水区上游(未入回水区)各布设1个监测断面(重庆忠县玉溪河因河段较短,仅在其回水区中段布设1个断面;万州区苎溪河污染源较多,在其回水区中段布设2个断面),共62个监测断面。

  (2)在坝前回水区木鱼岛库湾布设1个监测断面。

  三、监测指标

  (1)“水华”预警监测项目:共19项,分别为pH、溶解氧(DO)、化学需氧量(CODCr)、高锰酸盐指数(CODMn)、氨氮(NH4-N)、总氮(TN)、总磷(TP)、石油类(OIL)、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汞(Hg)、铅(Pb)、挥发酚、叶绿素a(Chla)、透明度(SD)、悬浮物、电导率、水温、流量、流速。

  (2)“水华”应急监测项目:共11项,分别为水温、流量、流速、溶解氧、叶绿素a、透明度、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优势藻类。

  (3)“水华”应急描述项目:水色、气味、水面漂浮物情况、“水华”范围(河长、河宽)等。

  (4)地理位置:开展“水华”预警监测和应急监测时,记录监测断面所在地理位置(经度、纬度)。

  四、监测时间和频次

  (1)“水华”预警监测:2006年4月-10月,每月监测一次,监测时间为1日-10日。此外,各有关监测站每月须对回水区至少开展三次定期巡查(上、中、下旬各一次),并填写“水华”预警巡查记录表(附表2)。

  (2)“水华”应急监测:在巡查中或通过其它渠道得知“水华”出现,必须立即展开应急监测工作,做好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测试分析,同时填写“水华”应急监测记录表(附表3)。

  五、监测方法和评价标准

  “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断面采样要求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水质评价和水体营养状况评价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的《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评价方法及分级技术规定》(总站生函090号)。

  六、报告和数据报送要求

  (一)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间

  “水华”预警监测期间,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汇总重庆库区所有23条河流46个断面的监测数据,并形成监测评价报告;湖北省宜昌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收集汇总湖北库区夷陵区、秭归县、兴山县7条河流和木鱼岛库湾1个断面共15个断面的监测数据,并形成监测评价报告;湖北省巴东县站对巴东县2个断面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监测评价报告。上述3个监测站于每月20日前将监测数据和监测评价报告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同时负责收集汇总预警巡查报告,随时报送。总站于每月月底前完成“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报告,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水华”发生期间,各相关监测站须及时进行现场记录和应急监测,将监测结果以专报形式报送总站,必要时可直接报送总局。总站据此形成快报,报送总局。

  (二)报送方式

  监测评价报告为WORD文件,监测数据为EXCEL文件(附表4)。WORD文件和EXCEL文件均须注明拟稿人、审核人和签发人,并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报送。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何立环、张建辉

  联系电话:010-84634217,13681292906(何立环)

   010-84633677,13601313082(张建辉)

  传真:010-84633677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育慧南路1号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室

  邮编:100029

  电子邮件:eco@cnemc.cn;huandm@163.com

附表:1、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监测断面(63个);2、“水华”预警巡查记录表;3、“水华”应急现场记录表;4、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监测数据及评价表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6355.doc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及政府网站建设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了《新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本单位网站的管理。
  各单位于7月15日前,将网站登记备案表及建设维护计划报市政府信息中心审核登记。(地址:人民东路甲1号行政办公大楼17层1718房间,电话:3696062 2328820)市政府办将根据各单位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通报。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新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运行,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河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市、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 各单位应积极主动实施政府上网工程,建立并完善政府网站,通过信息发布、政策查询、在线服务、网上办公等形式,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规定和政策措施,为社会各界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务和公益性信息服务。
  第四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当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六条 政府网站应当与政府形象相一致,发布机关应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本市政府网站由新乡市电子政务外网门户网站和各单位的子网站组成。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市各级政府面向公众和企业发布政府信息、实行政务公开、受理行政审批,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核心和枢纽,是全市统一的社会服务与监督窗口。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市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要切实负起各自政府网站及所属部门网站建设和管理责任。市政府信息中心作为政府网站的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市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任务,并负责为各单位提供政府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各单位网站由其行政首长负总责,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工负责;其具体工作应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在市政府信息中心登记备案。登记内容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市政府信息中心。
  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应有技术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府工作意识、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十一条 各单位网站应当在内容和形式上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一致。各单位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的内容由本单位确定,市政府办公室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完善措施。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相关政务信息遵循“合法、真实、便民、及时、无偿”的原则。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内容以政务公开、网上办公、便民服务为主,除法定保密事项外,网站应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单位机构设置、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包括对外的电子信箱);
  (二)本单位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服务项目(包括进入和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办理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法律或政策依据及承办科室(机构);
  (四)本单位管理事项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承办科室(机构);
  (五)本单位按规定应向社会发布的公告、通知等;
  (六)有关工作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七)服务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
  (八)各部门和直属事业网站应公开与本市经济发展、基层单位、企业、公众有密切关系的重大事项和政策规定;
  (九)各县(市)区政府网站应宣传介绍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举措;
  (十)其他应予公开的事项。
  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面向公众和企业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系统。
  第十四条 实行政务信息报送及统一发布制度。各单位需向社会发布的通知、规定、公告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除在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发布外,同时应在其政府网站予以发布。其内容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市政府信息中心,在政府门户网站同时发布。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开设咨询窗口或公众电子信箱,通过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并安排专人及时答复咨询请求;按照“分级管理,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政府门户网站转去的公众电子邮件,各有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并做好记录,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信息上网审批制度,上网信息应有单位行政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加快推进网上办公服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应将行政管理事项实行网上办理,在网站上提供管理事项表单和范本的下载,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公示的还应当在网站及时公布结果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的数据资源适宜公众查询的,应当在其网站上开发相应的数据库,提供查询和检索服务。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不符的活动。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四章  网站域名规范和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www.xx.gov.cn,中文域名为新乡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二)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XX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的域名为www.XXX.xx.gov.cn,其中XXX为各县(市)、区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四)各单位也可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独立的域名。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维护由本单位负责;
  (二)采用其它方式建立网站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三)政府网站应保证全天开通,方便公众访问。

  第五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和运行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保密要求,建立健全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省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督,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条 载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与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应与内部局域网实施物理隔离。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将根据各单位网站的建立、维护、管理和上报门户网站信息质量、数量等实行年度评比制度,对在年度评比中优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明确网站工作主管领导和网站负责人的;
  (二)未向市政府信息中心登记备案的;
  (三)上网内容出现较多错误或内容虚假的;
  (四)不按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和更新上网信息,经指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进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回复公众电子邮件的;
  (六)将应予保密的信息在网上公开,造成失密泄密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67年2月16日 生效日期1967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关系,愿意发展两国间的文化交流和合作,为此,根据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以及互相尊重民族文化的精神,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促进双方教育、科学、文学、医药卫生、宗教、青年和学生等方面的代表团和人士互相访问。

  第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促进双方的艺术团和艺术家互相访问和演出。

  第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促进双方体育人士和体育队互相访问和进行友谊比赛。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促进两国新闻、广播和电影机构之间的合作,和这些机构的代表团和人士的互相访问。

  第五条 缔约双方根据需要互派留学生到对方国家学习。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促进双方的机构和组织交换文化、艺术书刊杂志、出版物以及艺术品、幻灯片、唱片、录音带等;交换图片、文化艺术展览。

  第七条 缔约双方为实施本协定,每年共同制定下年度的执行计划。

  第八条 本协定将由两国政府履行各自现行法律程序,并自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废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将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后可以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一九六七年三月十四日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陈   毅           比拉尼·马马杜·瓦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