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信用卡诈骗犯罪呈上升趋势,其中大多数为“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人透支一定款项后,经发卡银行催收两次,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有非法占有透支款故意的,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犯罪。实践中出现使用信用卡透支的一些特殊情况,给认定犯罪带来较大困难。
透支利息是否算在信用卡诈骗数额中
当信用卡透支消费后,不能按还款日归还欠款的,银行自到期还款日后至持卡人实际还款日期间加收一定的透支利息(一般为万分之五),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归还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的,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一般为5%)支付滞纳金。2009年12月《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该解释将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排除在恶意透支本金数额范围外,但透支利息是否计算在诈骗数额中?按一般诈骗罪诈骗数额认定原则,诈骗数额是指被告人实际骗取所得财物的价值数额,不包括骗取钱款生成的利息等,信用卡诈骗是诈骗罪中的一类,亦不能例外。因此透支利息不应计算在诈骗数额中,“恶意透支”犯罪数额仅指透支本金。
持卡人对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还款次序问题
当信用卡透支后,持卡人未能按时还款时有发生,在透支本金基础上又产生了一定的透支利息和滞纳金,又计入信用卡账户内。而持卡人后续又有还款行为,有的时间跨度较长。那么后续的还款行为对本金、利息、滞纳金按怎样的次序冲还呢?冲还次序对本金的认定有重要影响,直接影响是否构罪。对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月发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其中第57条规定:“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B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实践中,可要求银行不仅提供犯罪嫌疑人透支的本金额和利息,而且可视情况要求其提供透支本金、利息的计算依据和累计过程,使其计算过程透明化,以准确认定作为定罪依据的透支本金额。
透支后还款对透支本金及定罪的影响
行为人使用信用卡透支和还款情况较为复杂。银行发放给用户一定授信额度的信用卡,用户透支消费或取现后,在当期应还款日前将透支款项全部归还,使账户余额为零或正数,除取现外亦不产生透支利息,这是银行和持卡人都追求的正常用卡状态,是行为人与银行之间民事合约的自愿履行,此期间对本金的偿还不应抵偿对恶意透支后本金的归还。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或取现后,如果持卡人一次或几次大额透支后,再不还款,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行为人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故意,应认定“恶意透支”诈骗犯罪,此种情况定罪较为容易。但基于持卡人因主观原因或经济状况无力还款,透支后当期可能未及时还款,而在下期或以后时间归还了欠款,且归还时间、归还数额不定,就存在既有透支不能按时归还、又有后续还款行为,按期还款和超期还款并存,足额还款和非足额还款并存,透支本金额变化不定,账户余额正负不定。这种情况很复杂,实践中此类个案亦较多,给办案人员定罪带来很大困难。
笔者认为,可以从持卡人账户交易明细上看,按上述还款次序的规定确定该信用卡各时间实际透支本金额,从持卡人第一次透支本金额超过1万元开始,如果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催收两次后,超过三个月未还,或其间又有透支行为,持卡人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故意,至案发,可以认定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诈骗犯罪;如果在此透支期间持卡人有部分还款行为,但透支本金额始终未低于1万元,则不影响“恶意透支”诈骗犯罪的认定,部分还款行为依然不能排除持卡人非法占有剩余透支款项的故意;如果透支超过1万元期间内,未达到发卡银行催收两次后、超过三个月不还这一条件,持卡人有部分还款行为,使透支本金额减至1万元以下,则持卡人在此次透支超过1万元期间不构成犯罪,透支额减至1万元期间当然不构成犯罪,然后再看持卡人以后有无透支本金额超过1万元期间出现,如有再使用上述方法确定该期间是否构成犯罪。直至将交易明细全部检索完毕。总之,应严格按照“透支1万元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这一条件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办理分期付款后未归还对认定透支本金的影响
实践中,持卡人可以将大额透支的款项向银行办理分期付款手续,将总透支款分成等额若干期归还(如一年12期或两年24期,每月一期归还一次)。若持卡人某一期未按时归还,银行即将该期应收款项作为欠款计入信用卡账户。实践中,行为人若未按期归还分期付款,到期未归还的相应分期付款应当计入认定犯罪的透支本金额中。但对案发后未到期的分期还款金额是否计入认定的透支本金额呢?
可以认为,行为人只对到期未归还的分期付款承担责任,对到期未归还的,如果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可以计入“恶意透支”本金数额;对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本金不应计入透支犯罪本金数额中。但实际上,持卡人在向银行申请办理分期付款时,银行在业务申请表下都有关于不按期归还分期付款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后即取消分期付款业务、将未到期欠款全部计入信用卡账户的约定。银行有此约定,客户办理分期付款业务后需要遵守,银行依照约定将未来未扣款项全部计入账户并无不妥。如果此后银行对此款催收两次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则应当计入全部透支本金额中。
(作者单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交通部200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交通部200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交体法发[2001]276号
部内各司局、海事局、救捞局、中国交通通信中心:
《交通部2001年立法计划》已经2001年5月10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年。规范和维护良好的公路、水路交通市场秩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的。各单位要抓住机遇,克服困难,切实加大立法力度,加快立法进度,把立法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要根据立法计划安排好具体工作进度,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立法工作。对于列入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但未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也要提前进行调查研究,做好有关立法准备工作。对于近期不能出台的行政法规,可先发部规章,使有关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体改法规司要加强立法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交通 法律 计划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交通部2001年立法计划
第一类: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
一、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草案
(一)港口法:已报国务院,并已列入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由体法司、水运司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审核修改工作。
(二)航道法:已报国务院。
二、报送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草案
(一)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报国务院,并已列入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由体法司、公路司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审核修改工作,争取年内公布实施。
(二)国际海运条例:已报国务院,并已列入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由体法司、水运司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审核修改工作,争取年内公布实施。
(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改):已报国务院,由体法司、海事局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审核修改工作。
(四)道路运输条例:已报国务院,由体法司、公路司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审核修改工作。
三、交通部公布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公布的规章草案
序
号
名 称
报部审定
时 间
承办单位
负责人
备 注
1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月
公路司
王 玉
2
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6月
财务司
许如清
3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修改)
9月
公路司
李彦武
4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修改)
6月
公路司
王盈嘉
5
道路货物运输资质管理规定(修改)
9月
公路司
王盈嘉
6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2月
公路司
王盈嘉
7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水运司
张国发
已发布
8
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水运司
张国发
已发布
9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修改)
水运司
张国发
已发布
10
内河船型标准化管理规定
已报
水运司
张国发
11
国际航运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6月
水运司
张国发
12
国际班轮运价报备管理规定
10月
水运司
张国发
13
港口管理规定
已报
水运司
彭翠红
14
引航管理规定
已报
水运司
海事局
彭翠红
王金付
15
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修改)
6月
水运司
彭翠红
16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1月
水运司
徐 光
17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修改)
6月
水运司
徐 光
18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11月
水运司
徐 光
19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修
改)
6月
海事局
刘 实
20
客滚船安全管理规则
6月
海事局
刘 实
21
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12月
海事局
刘德洪
第二类:研究起草,适时报审的立法项目
一、法律草案
(一)航运法:由水运司、海事局、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二)船舶法:由海事局、水运司、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三)海商法(修改):由体法司牵头,水运司、海事局、救捞局、国际合作司参加,12月底前完成主要问题的修改论证工作。
(四)道路运输法:由公路司、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起草研究论证工作,提出起草框架思路。
二、行政法规草案
(一)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改):由水运司、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上报国务院。
(二)船员管理条例:由海事局、水运司、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送审稿。
(三)公路管理条例(修改):由公路司、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四)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由公路司、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五)国内水路运输赔偿责任限额及强制保险规定:由水运司、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六)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修改):由海事局、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七)打捞沉船沉物条例:由海事局、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八)船舶登记条例(修改):由海事局、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九)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由海事局、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十)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修改):由海事局、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三、规划草案
序
号
名 称
承办单位
负责人
备 注
1
港口岸线资源管理办法
规划司
水运司
孙国庆
2
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规划司
孙国庆
3
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
财务司
海事局
许如清
4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公路司
李彦武
5
公路命名编号管理办法
公路司
李彦武
6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改)
公路司
王 玉
7
国内船舶拆船资金管理规定
水运司
张国发
8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招标管理办法
水运司
张国发
9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规则(修改)
水运司
彭翠红
10
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
水运司
彭翠红
11
港口费收规则(内贸部分)(修改)
水运司
彭翠红
12
渤海湾客滚船运输收费办法
水运司
彭翠红
13
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则
水运司
彭翠红
14
港航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规定
水运司
徐 光
15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水运司
徐 光
16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运司
徐 光
17
船舶燃油供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改)
体法司
朱永光
18
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部分编制评估办法
体法司
朱永光
19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修改)
海事局
刘 实
20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海事局
王金付
21
船员服务簿管理办法
海事局
王金付
22
船舶检验管理办法(修改)
海事局
刘德洪
23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水域管理规则
海事局
刘 实
24
船舶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海事局
刘 实
25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规则(修改)
海事局
刘功臣
26
封闭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海事局
刘功臣
27
海区航标管理办法
海事局
王金付
28
海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修改)
海事局
王金付
29
交通建设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修改)
海事局
刘 实
30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修改)
通信中心
海事局
陈建成
31
代管船舶电台管理办法(修改)
通信中心
陈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