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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5 23:00: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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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权及工作方式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向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监事会的主管部门,监事会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权及工作方式




第五条 监事会具体履行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决策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除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外,并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海关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八条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



第九条 企业应当及时、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提供监事会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伪报。



企业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监事会根据需要,经监事会工作管理机构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或建议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有关部门在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征求监事会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企业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由监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需由人民政府审议批准的监督检查报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呈报。



监事对监督检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评价;



(二)企业管理和改革发展评价;



(三)重大事项揭示及处理建议;



(四)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企业经营行为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报告中反映的问题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对人民政府批办的监督检查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报送结果,同时告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专职监事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专职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并委派。



兼职监事由企业报监事会工作管理机构审核、批复。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宏观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决议;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具有财务、会计、统计、审计或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及5年以上工作经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撰写及独立工作能力。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专职监事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工作过的企业或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企业任何馈赠;



(二)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旅游、出访等活动;



(三)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泄露检查报告的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监督检查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伪报、隐匿、拒绝提供相关情况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举报,也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并反馈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韩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9月30日 生效日期1992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和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关系的愿望,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本协定和各自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措施,促进中国和韩国双边贸易关系的发展。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在进出口货物贸易有关事项,特别在以下方面享受最惠国待遇:
  (一)进出口货物的一切关税,国内税收和其他税费,以及上述各种税费的征收方法,包括与进出口有关的手续和海关规定;
  (二)进出口贸易的支付及这些支付的国际转让。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双方的一方为便利其边境贸易而由本国政府给予或可能给予毗邻国家的优惠和利益。

  第三条 缔约一方依照国内有关法令,对下列运进或运出其领土的另一方国家的物品免征关税及其他税费:
  (一)无商业价值的样品和广告材料;
  (二)加工和修理并再出口的商品及其材料;
  (三)试验和实验物品;
  (四)博览会和展览会展示并再运出的物品;
  (五)用于再出口而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特殊集装箱和包装;
  (六)当地不能提供的、用于建设另一方进口的工厂和其他工业设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复出口的特殊工具和设备。

  第四条 缔约一方的物品经过缔约另一方国家的领土运往第三国时,在有关过境的一切关税、国内税收和其他税费以及规章、手续方面,享受最惠国待遇。

  第五条 缔约双方国家间有关贸易的一切支付,应根据各自国家有关的外汇管理法规,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结算。

  第六条
  一、对于缔约双方国家的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以及法人和自然人之间执行商业合同中产生的争议,双方鼓励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二、如争议经过协商不能解决时,争议当事人可根据仲裁条款提交仲裁。仲裁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中加以规定。
  三、缔约双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鼓励当事人利用两国的仲裁机构。
  四、缔约双方保证根据本国适用的法律、规章执行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互办有关贸易的展览会并提供便利。参加和举办上述展览会,应按照展览会所在地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缔约双方设立由缔约双方政府代表组成的混合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有关扩大双边贸易问题和解决有关执行本协定所发生的问题。会议轮流在北京和汉城举行。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果在期满前至少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均未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或修改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九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本协定的解释发生争议时,以英文本为准。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韩民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韩凤洙
    (签字)            (签字)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意见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5月6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和经济工作。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明确要求农村基层公安、科技、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都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农村疫病防治工作。现结合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参与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就全系统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认真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一些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采取了许多坚决果断的措施。经过全国上下共同努力,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是,疫情还没有得到完全控制,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目前农村虽然还没有出现大的疫情,但农村防治工作中的问题不容忽视,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不仅关系农民健康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也直接关系全国疫病防治工作的成败。在当前城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由被动转为主动的过程中,必须紧紧抓住宝贵的战机,牢牢把握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主动权,这是打胜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攻坚战的关键。一定要克服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采取坚决果断措施,迅速建立起农村疫病防治的安全网络,千方百计预防农村出现大的疫情。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做好应对各种困难和复杂局面的充分准备,动员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依靠群众,依靠科学,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积极参与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确保农村不发生大的疫情,确保农民生命安全和农村发展与社会稳定。

  二、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防疫两手抓,努力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新进展

  要适应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新形势的要求,一手抓好疫情防治工作,一手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做到两不误,两促进。要继续深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全面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认真研究和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大力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大力加强基层技术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更新设备,改善环境,完善制度,加强技术指导、质量监控和安全保障。在参与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全面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当前,要特别注意改进和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倡个性化服务,加强跟踪随访,避免进行集中孕检,保证育龄群众的生命安全。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参与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要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参与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组建相应的工作机构,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党组书记、主任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障全系统在参与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指挥得力,信息畅通,反馈及时,工作落实。要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切实加强防治疫情的信息工作,及时将防治工作的具体部署、主要措施以及基层探索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向上反映,以不断提高全系统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水平。

 四、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大力弘扬民族精神,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利用所属科研机构、宣教中心、信息中心、报社、杂志社、人口网站、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口学校等各种宣传阵地,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使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大力弘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团结互助、和衷共济、迎难而上、敢于胜利的民族精神。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总体要求: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依法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大力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使群众了解疫病传播渠道、发病症状以及预防知识,克服恐慌心理和麻痹心理。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科学精神,用科学精神去战胜封建迷信,保持健康心态,维护正常秩序,防止过激行为。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发挥信息和网络优势,共同做好农村疫情监测、统计和报告工作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一定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强与卫生、农业、公安、工商、民政、劳动保障和质检等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现有的信息、网络和基层人口统计报告工作的优势,共同认真做好农村疫情的监测、统计和报告工作,这既是当前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紧迫任务,也是今后预防其它疾病的重要措施。要建立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使其落实到户、落实到人,杜绝错报、漏报、瞒报,确保疫情监测、统计和报告工作的真实性,配合卫生部门,为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自觉服从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大局,及时调整工作部署,抽调精干的力量,投入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做到不管份内份外,勇挑重担,知难而上。

  六、完善工作机制,重点做好农村流动人口的监测、管理和服务

  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点人群是流动人口。要继续坚持流入地和流出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与公安、卫生、劳动保障、城建、工商、统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流动人口的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疫情监测工作。

  流出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关心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使他们安心在外地工作。对已经返乡的人员,要认真排查,摸清情况。流入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对流入人员进行整体排查,做到心中有数。流出地、流入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一旦发现疫情和疑似病例,按规定迅速向当地卫生部门和有关机构报告。坚决实行“三就地”原则,对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必须实行属地管理,配合卫生部门,坚决做到就地预防、就地观察、就地免费治疗,切断疫情传播渠道。严格禁止要求流动人口返乡孕检的做法。

  七、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基础知识水平和基本服务技能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迅速组织医学专家和相关专业人员,对计划生育干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争取在最短时间内使他们掌握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基础知识、基本服务手段和技能。重点是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宣传教育以及监测、统计和报告工作,争取在需要的时候,做到拉得出,过得硬,打得响,干得好。要尽量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开展切实有效的培训,务必保证干部职工和基层工作人员的自身安全。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守土有责,防患未然,认真做好机关、直属挂靠单位的防疫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注意自我防范,防止疫情发生。

  八、动员和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人口文化促进会、人口学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群众组织,要迅速行动起来,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密切关注疫情的发展,配合有关部门,主动做好疫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水改厕,清除卫生死角,改善农村卫生环境。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群众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采的文化体育活动,陶冶情操,提高健康水平。要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解疑释惑,化解矛盾,消除恐慌心理,维护社会稳定。要开展各种形式的生产互助活动,帮助在外农民工的家庭解决生产、生活和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九、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弘扬敬业、奉献、求实、创新的精神

  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是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能力和作风的考验,是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战胜困难、夺取胜利的意志和勇气的考验,也是对更名以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良好道德风尚和精神风貌的考验。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动员全体干部职工向奋斗在第一线的优秀医护人员学习,大力弘扬敬业、奉献、求实、创新的优良传统和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良作风,充分展现我们这支队伍敢于打硬仗、能够打硬仗、善于打硬仗的精神风貌和战斗能力。

  我们坚信,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一定能够夺取抗击非典型肺炎攻坚战的全面胜利,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一定能够为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 ○ ○ 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