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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研究的心理痕迹/欧锦雄

时间:2024-05-08 23:09: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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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研究的心理痕迹-《刑法的辩护与批判》后记

欧锦雄


  时间总是在自然地流逝,屈指算来,我从事刑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已达二十一年。自从摸到学术研究的门路后,我对学术研究逐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探究学术问题的真谛是一个艰难的追寻历程,其间研究者往往需要付出利益或快乐的代价,然而,一旦学术问题得以解决,其投稿出去的文稿被刊物发表,其愉快的感觉是难以言表的。学术生涯其实就是苦中找乐,也可以说,学术研究是学术人的苦乐游戏。这些年来,我就一直在玩这苦乐游戏。

  自从对刑法学产生研究兴趣以来,我总是以撰写论文的方式研究刑法问题。我也曾考虑过出版两、三本个人的学术著作,并一直在努力工作,本打算几年后再完成这一心愿,然而,2006年底,我有幸被评为“2005年度广西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并从财政上获得科研资助。这激励着我去早日实现这一心愿。《刑法的辩护与批判》一书是以近十年来我研究刑法理论的部分科研成果为基础,经过最近一年多时间继续刻苦钻研而完成的。为了完成这科研项目,在近一年多的时间里,我充分利用了各种业余时间来从事研究工作。在这一年多的所有节假日里,我几乎都是在爬方格子中度过。本书中的“中国刑法发展的沉思”、“科学犯罪构成模型的追寻”、“法定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之构建”、“刑事责任真谛的追问”、“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之争”、“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辨析”、“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和范围”、“‘ 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行为构成竞合论’ 之提倡”等内容即是在近一年多时间里完成的。本书的许多前期研究成果曾在法学报刊、杂志发表过,在将这些前期研究成果纳入本书前,我对许多内容进行了修改或调整。

  二十一年来,我在不断地阅读各种法学书籍,在不断地笔耕,在教学中成长,在写作中进步,与岁月同行,不知不觉中人到中年。年龄的增长自然产生一些人生感悟和学术感悟。在此,不妨畅谈一下,以抒胸意。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中期,刑法学界普遍否定法人(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并在理论上言之凿凿,但是,到了同一世纪的九十年代,赞同法人(单位)可成为犯罪主体的声音占据上风,并在理论上进行了全面的论证,被立法机关采纳后,其在新刑法典里确立了牢固的地位。近些年来,司法实务界出现了滥用扩张解释之风,惩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也似乎成为理所当然之事,而支撑其做法的刑法理论早已存在,并得到不断强化。凡此种种,让我觉得刑事领域出现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幻景。近年来,随着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理论的突起,司法实务界广泛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去罪、免刑或减刑。这一现象又让人体会到“欲去之罪、何患无辞”的感受。刑法理论一会儿左,一会儿右,孰真孰假?从这一现象可知,刑法理论对立法和司法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这也让学术人感到自身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学术人不应带着个人功利的目的去研究问题,而应理性地思考问题。学术要创新,学术要求实和求真,学术人应具有社会责任感,应积极参与到学术的辩护和批判之争论中,以追寻归真的理论去指导实践,让社会法律制度合理,让公平、正义永存人间。

  这些年来,随着读书的增多,思考领域的扩大,产生了许多想研究的问题,许多论文的腹稿已有,一些专题的学术专著构思已产生,但是,我渐渐地感觉到身体大不如前,出现了力不从心之感觉。我在撰写本书过程中,曾一度使自己身体劳累过度,因此,深深地感到学术研究者确需有个好身体。我国一些著名法学家,学术成就卓著,著作等身,我想,这除了与他们具有非凡的聪明才智以外,也与他们具有硬朗的身体不无关系。可见,搞学问的人一定要持之以恒地锻炼身体,以保证有旺盛的精力开展研究工作。

  人各不同。学术人要学术、要生活,要求实和求真。近几年来,我时常警醒自己:学术作品不宜求多,但要尽可能力求精与真。我希望自己用心写成作品,并应敝帚自珍。当然,作品是好是坏,应由人评说。但求自己尽心去完成的作品会对社会有些许的作用。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价值如何评价,这是社会科学界较关注的问题。有人认为,某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是否有价值,应以它是否为实践部门所采纳,或是否直接指导了社会实践为参考依据。就法学研究成果而言,应以这一成果是否被立法或司法所采纳为依据,或者是以能否直接指导其他法律适用活动为依据。我认为,这一认识具有片面性,这里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法治的进步,需要法学的繁荣,法学的繁荣靠各领域、各阶层的法学研究人员合力来发挥作用。任何一个人,任何一本专著或者任何一篇文章,都不能单独成就法学繁荣。在法学研究成果里,是法学基本理论的价值大?抑或是法律实务研究的成果价值大?我认为,这两种成果同等重要,它们均会直接或间接地对立法、司法等法律活动产生影响。其影响可能会产生于现在,也可能产生于未来。法理学、法哲学和各部门法的基本理论同样会直接或间接地对各种法律活动产生影响,这些理论往往是通过产生法学理念来影响人们立法、司法或从事其他法律活动,这种影响往往更深远、更持久。法学基本理论的作用一般不会立竿见影,其作用往往可能体现在将来,因此,在对法学基本理论的价值进行评价时,应深刻认识这一点。基于前述认识,我较重视刑法基本理论的研究。长期地对刑法基本理论的思考和研究,也最终促成本书的出版。

  随着社会对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视,各高校、各单位往往会对发表了研究成果的人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且奖励力度渐趋增大。有人认为,学术研究者的研究成果发表后,他可得学术奖励,职称可得以提高,因此,学术研究者主观上是为了自己,其学术研究行为是一个自私行为。这种理解是值得讨论的。人具有自私的本能,这是不言而喻的。学术人应是一个自私和大公的复合体,学术人应有社会责任感,学术人也不可避免地得考虑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会在考虑生活质量的提高。因此,社会上各种促进社会科学发展的奖励措施,是在根据人性的基本特点而制定的,这是无可非议的。从实际效果看,这些奖励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科学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当然,社会科研成果的不合理评价体系,也在阻碍社会科学的发展。无论如何,学术人不应过于考虑个人的功利,许多优秀的作品往往是学术人基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不计较个人得失的情况下完成的。在教学科研以及参与司法部门的疑难案件讨论中,我常常碰到一些刑法理论难题。我的性格较为执着,每当刑法理论难题困绕我时,我会感到全身不舒服,并产生非弄清这一理论难题不可的想法,并将其作为一个研究项目,一旦解决这一理论难题,并让其变成论文时,就会觉得全身爽快。对我而言,促使我去从事科学研究的重要原因是,疏通思想脉络,疗理思想疾患。

  人生有限,而一本用心铸就的学术著作往往需要漫长的时期去完成。这本书是我耗费了多年精力而完成的第一部个人学术著作。生命不息,研究不止。在以后的岁月里,我希望自己重点关注刑法理论里的几个重要专题,争取在各相关专题范围内撰写系列论文,一旦对某一专题形成思想体系再考虑出版书籍。学术人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之一是:不要出于个人功利而制造学术垃圾。我将时刻铭记这一学术道德准则。学术人要生活,要研究。在浩瀚的宇宙里,每个人是如此的渺小。在茫茫的刑法理论海洋里,有研究不完的问题。每一个刑法学人都不可能把所有的刑法问题都研究完。在将来,若我感到累了或想偷懒一下,我将会自嘲:别太贪心了,留给别人、留给未来人一些问题研究吧!每一个研究者均应在刻苦研究的同时,给自己留下一定的休闲时空,并健康而快乐地享受人生。

  一个人的成长离不开别人的帮助,一本著作的问世必定需要许多人支持。在本书出版之际,我向曾关心和支持我的人们表示衷心感谢!

(摘自《刑法的辩护与批判》,欧锦雄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12月出版。题目为摘录时增加。关于本书的讨论可见法律博客:刑法的辩护与批判:http://xfdbhypp.fyfz.cn/)


铜陵市行政审批程序规定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55号


《铜陵市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2013年1月11日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侯淅珉



2013年1月19日





铜陵市行政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行为规范、运作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以下简称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批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托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审批权与监督权适度分离,推进审批工作专门化,做到审批与服务并重,权力与责任挂钩,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第四条 全市行政审批及改革工作由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依据各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其中:
市政务服务中心是全市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平台和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对各审批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进行即时跟踪、管理和考核,承担市级行政审批总责任。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实施行政监察与纪律监督,依法、依纪组织对违法或不当审批行为实施问效、问责。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批主体、事项、依据认定与定期清理,办理重大审批事项备案监督,开展行政审批案卷评查,并做好与审批有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管理工作。
市编制、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审批改革与实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审批组织与职能集中


第五条 行政审批必须由法定主体依法实施。
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全市审批主体资格进行清理与审核,结果通过政府公报、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向社会公布。
未经市政府审核并对外公布的单位和组织,不得从事行政审批活动。
第六条 各审批部门按照一个领导分管、一个部门承办、一个窗口受理和送达的要求,成立本部门审批责任小组,全权代行本部门行政审批职能,承担行政审批的直接责任。
审批责任小组实施行政审批使用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七条 市政府各审批部门所有审批事项,原则上一律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由本部门的审批责任小组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经市政府同意可不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本部门服务大厅办理,作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审批受理


第八条 各审批部门应编制本部门审批事项目录,确定审批标准,并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格式编制办事指南,提供各事项申办材料示范文本,通过多种途径全面公开。办事指南应包括: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办事流程图等内容。
第九条 需多部门联合办理的审批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受理窗口集中受理;由一个部门独立实施的审批事项由本部门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受理。审批事项少、业务量小的部门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
因业务特殊并经市政府同意不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由该部门审批服务大厅受理。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审批申请,除即办件外,受理窗口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收件凭证。除法定事由外,审批窗口不得拒绝受理。
第十条 开通网上受理的审批事项,应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一网受理(国家相关部委有明确规定除外),不得以网上受理为由拒绝在窗口受理该类事项,或要求相对人将申办资料直接递交后台办理。
网上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以电子文件作为受理凭证。
第十一条 需联合办理的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由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受理窗口会同相关部门受理窗口联合审查、登记和接收,统一在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办理。
第四章 审批实施


第十二条 各审批部门应精简内部审批环节,除需专家论证、听证、查勘场地等事项外,审批环节应控制为“受理、办理、办结”三个环节。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条件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并报经市政府审核并对外公布。
除由省政府依法设定的临时许可外,省政府规章、文件以及国务院部委规章、文件中确定的与审批有关联的附带条件不得作为审批法定条件对外公布和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其转化为审批前后的服务或监督事项,通过服务的方式予以完备。
第十四条 除即办件外,市本级单一主体实施的审批事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多部门联合审批事项,实行各部门同时启动,同步并联审批,整个项目审批周期不超过其中某一部门公开承诺的最长时限。特殊事项也不得超过法定并联审批时限的1/3。超过上述期限审批的需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涉及多部门审批的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按照“一单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办结、一次性发证”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十六条 依法由不同审批部门分别实施的现场踏勘、技术检测、听证、论证等审批辅助性工作,由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在联合审批启动之前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实施。
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审批的决定,相关审批文件及证照统一由本部门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送达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人的,还应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联合审批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受理窗口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窗口,在承诺时限内统一送达相关审批文件及证照。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投资项目联合预审会议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审批窗口,实施重大投资项目联合预审,实行提前介入、主动服务,辅导投资者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并实行跟踪协调、免费领办、联合审批服务。
第十九条 建立审批案例指导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总结编写反映相对集中审批工作规律、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导向、对行政审批工作具有指导价值和典型推动作用的审批事例,定期发布。


第五章 审批收费和中介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事项涉及行政事业性(含基金)收费的,由政务服务中心按照收费“一表清”原则,一章审定、统一执收,进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与实施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审批工作实际通过招标选定,实行合同和信用评价管理,统一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人员考核,实行末位淘汰。


第六章 审批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批部门行政首长应亲自或指定本部门监督机构,对行政审批行为、流程优化、审批过程和办结时限等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应将所有审批事项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施行政审批同步电子监察。对各类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诉受理窗口(或监察室),处理有关投诉事宜。
第二十五条 实行超时办结事项红、黄牌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监察局通过短信平台将相关信息发送至超时部门主要领导。收到红牌警告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材料送市监察局、政务服务中心。在3 个工作日内不提交书面材料的,由监察机关直接对该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应采取相应的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强对各单位审批责任小组审批工作的即时跟踪、管理和监督,组织相应的考核、考评,及时向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报告;监察机关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审批部门和审批责任小组及其人员实施问效、问责。
第二十七条 审批部门因自身工作差错导致颁发的有关证照内容出现错误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自行纠错,并将处理结果报市监察局和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对其中涉嫌失职、渎职的,同时启动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及时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监管服务信息情况,方便职能部门对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
各职能部门要自觉克服“重审批、轻监管”和“以审代管”现象,把工作重点放在审批后的监管服务环节上,做到服务无疆界。
第二十九条 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监察部门对各审批部门审批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主要包括行政审批效能相关的办结率、提前办结率等内容,一事一评、一月一通报。
绩效评价结果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共同解释。
第三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行政审批程序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但相关部门应当将相关规定告知市政务服务中心。
第三十二条 县、区政府各审批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市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梅州市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管理,引导歌舞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歌舞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场所。范围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咖啡厅、西餐厅、茶座、餐厅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场所。

第三条 市、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和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歌舞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开办歌舞娱乐场所应当符合文化、治安、消防、卫生、环保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

第五条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歌舞娱乐场所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间)的装置;

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第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要求:

(一)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间)内的显著位置应按规定悬挂含有如下内容的标志:

1.核定可以容纳的消费者数量;

2.禁止“黄赌毒”活动,禁止营利性陪侍;

3.禁止接纳未成年人;

4.营业时间:当日上午8时至次日凌晨2时;

5.举报电话:12318(文化部门)、110(公安部门)。

(二)播放的音像制品和屏幕画面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点歌系统中应当安装禁毒警示宣传软件,显示荧屏滚动警示画面;

(三)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设施、经营活动规范和保安员配备还应当符合公安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要求。

第七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一)歌舞娱乐场所选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尽量设在规划的娱乐业集中区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按规定报环保部门审批;

(二)歌舞娱乐场所应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并在试开业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业;

(三)歌舞娱乐场所排放的噪声、振动必须达到所在地环境功能要求。

第八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一)安全疏散要求:

1.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照明装置。设有包厢(间)的,包厢(间)内应当配置火灾事故照明装置和人员逃生辅助设备;

3.歌舞娱乐场所应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间)的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疏散逃生示意图。

(二)室内装修要求:

1.内部装修、装饰材料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禁止使用聚氨酯类以及在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的材料;

2.禁止设置木质等材料制作的可燃阁楼及楼梯。

(三)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消防设施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设置。

(四)电气防火要求: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五)其他要求:

1.歌舞娱乐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2.禁止带入、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卫生管理要求: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内外环境干净、整洁、美观,加强室内外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供顾客使用饮(餐)具应符合茶具消毒判定标准。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要求: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歌舞娱乐场所从事食品、酒类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供食品、酒类生产经营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新批准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位于梅州城区(含梅县县城)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位于其他县(市)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间)的,每个包厢(间)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第十三条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向广东省文化厅或其委托的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应注明歌舞娱乐场所名称、地址、娱乐项目、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管理章程;

4.歌舞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住址和个人简历)及上述人员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7.资金证明;

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9.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条件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0.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二)受理。

文化主管部门收到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申请后,应当就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书面声明的真实性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上述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原工作单位等进行核查,并取得上述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经上述核查属实,书面证明齐全后正式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退回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向行政许可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公示和听证。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5日内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拟设立场所的地点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以及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等。公示程序亦按照《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文化主管部门的公示应当张贴在拟设立场所及其邻近的商用、民用建筑物的醒目位置。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5日内,由文化主管部门按《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举行行政许可听证。

(四)批准和颁证。

文化主管部门在听证结束后2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核定歌舞娱乐场所可以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以实际使用面积按人均2平方米计算,其中舞池容量为人均面积1.5平方米;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歌舞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均为工作日。
  文化主管部门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的有效工作日不包括核查行政许可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实地检查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因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宾馆、饭店、酒吧、餐厅等场所兼营营业性歌舞娱乐项目的,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其他法律法规的审批规定。

未经许可,非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歌舞娱乐项目。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