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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部法律风险控制实务要点(一)/库欢

时间:2024-07-06 12:46: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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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部门主要的职责即控制法律风险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劳动纠纷是公司需要面对的重要法律风险防控领域。本文将结合实际发生的案例,就怎样减少和控制人事部门劳动法律风险的发生加以分析,其中主要的问题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及公示方法
1、规章制度公示的重要性
规章制度的完善,是公司执行法律规定以及自身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一个完善详细的制度,可以保证员工在违反相应的规定以及工作不能有效达到要求时,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但处罚须注意不能超过工资的20%。同时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可直接决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以其不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为由主张规章制度未公示,用人单位也往往无法提供已经公示的证据,很多企业本应该胜诉的案件最终败诉问题往往就出在这里,员工的违纪行为已经达到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是员工称不知道有这个制度,公司也无法证明曾向员工公示的证据,最终导致案件败诉。
【案例】王建华诉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中,新海宜公司诉称其业务员王建华在安徽市场期间因为工作能力差,与安徽移动公司产生工作上的不愉快,使得安徽移动对其工作表现很失望,投诉至新海宜公司,要求公司终止王建华的业务联络职能,否则不与新海宜合作。新海宜考虑到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认为王建华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便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但诉讼中由于新海宜不能提供相应的公示规章制度,只能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以及违法扣除的岗位考核(具体案情可参考案号:2012苏中民终字第1860号)。
2、规章制度公示方法
公示方法一:在入职登记表中注明: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愿意遵照执行。
公示方法二:在劳动合同中增加如下条款:乙方确认已经充分阅读甲方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愿意遵照执行。
公示方法三:组织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参加人员签到。
公示方法四:发放员工手册时做好员工签收记录。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劳动争议的时效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是每一个实务案例所必须首要考虑的问题。关系到相关诉讼请求能否直接排除,对于过了时效的请求,是第一步需要清理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劳动法》 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17条第4款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其中的第一款即指诉讼时效一年。
【参考案例】:苏园劳仲案字[2012]第1031号
(三)关于法定假期的规定
1、 晚婚晚育
晚婚晚育:国家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比法定婚龄晚3年,也就是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属于晚婚。晚婚晚育待遇,男女各自计算。 晚育,是指女年满二十四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 晚婚晚育享受的待遇:(1) 婚假延长十天,即婚假可达13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2) 晚育的,产假延长30天,按照新规定,晚育产假可达128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2、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四)加班费
 加班费的规定和支付是每一个制造业企业都在面临的问题,怎么样去减少这部分费用的支出,能否有效地避免,首先需要详细的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作者:库欢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科学和技术的联合声明

中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科学和技术的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6年11月8日 生效日期1996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愿意加强和进一步发展在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合作;深信这种合作对促进中巴在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及加强两国人民之间通信、信息和教育手段方面的重要性;双方回顾了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合作的进程并对第一颗和第二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项目的进展情况表示满意。
  考虑到李鹏总理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访问巴西期间双方会谈的结果,双方宣布:

 一、关于中巴地球资源卫星计划
  双方制定了力争在一九九七年年底完成第一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的总装和测试计划,及必要时发射的计划。中巴两国政府将全力对各自承担的项目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便如期完成上述计划。

 二、关于搭载发射
  双方同意在确保主星安全可靠的前提下讨论小卫星搭载事项。为了避免延迟发射计划,双方应于一九九七年上半年在发射基地进行合练。巴西空间研究院(INPE)在接到中方详细的开支估算后,将同中国长城工业公司签订合同,支付长征四号为搭载发射INPE小卫星进行适应性修改的费用。双方将尽全力确保小科学卫星能和第一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同期完成。

 三、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应用
  考虑到第一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不久将要发射,中巴双方必须加快图象接收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巴方说明了对这些设备进行公开国际招标的进展情况,并再次邀请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CRESDA)参加投标。从技术和经费方面考虑,中巴双方同意CRESDA和INPE应共同努力尽量选用相同供应商提供的设备。
  关于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商业化问题,双方继续努力的目标是组织一家合资公司,向世界各国提供有关数据。为此,FINEP(巴西科技部科研项目信贷局)正在同INPE共同进行广泛的世界市场情况的调研。INPE将于明年年初把市场调研的结果提交给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并期望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以前对合资公司做出决定,该合资公司对第三国原则上是开放的。

 四、关于第三颗和第四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及通信/气象卫星项目
  双方同意成立两个工作组,就共同研制第三颗和第四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及联合研制多功能同步轨道通信/气象卫星进行可行性论证。
  两个工作组的论证报告应于一九九七年五月提出,供双方研究。

 五、关于易货协议
  双方注意到,与第一颗和第二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发射服务费有关的易货协议,已经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在巴西利亚举行的联合会议上取得了一致意见,据此确定了产品清单和采购进度计划。
  本文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在巴西利亚签订,用中文、葡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代表
        李国新              瓦加斯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于2007年9月28日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支持业务协同,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 推行政务公开,进一步为公众服务,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根据《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各区、镇及市直各机关(以下统称机关单位)之间通过电子化、网络化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政务信息资源指各机关单位在工作过程中收集、整理、更新和维护的各种业务数据的集合。包括各机关单位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各机关单位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以及各机关单位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二、信息资源共享指机关单位向其他机关单位履行政务职能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及履行政务职能需从其他机关单位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三、基础数据库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诸多机关单位在履行政务职能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法人、人口、空间与自然资源等基础信息。
  四、平台数据库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合和储存各机关单位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人力资源、文化资源、社会诚信、城市管理等数据库。
  五、专业数据库指各机关单位自己管理的、与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以及面向跨部门和领域应用的政务信息数据库。
  六、节点数据库指各区、镇范围内的综合政务信息数据库。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共享需求。机关单位应当依照其职能提出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需求,包括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的内容、范围、用途和方式等。
  二、供方响应。掌握共享信息资源的机关单位应当对其他机关单位的共享需求及时给予响应。
  三、协调确认。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各机关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需求及响应情况,对共享需求及响应情况进行备案,界定全市共享信息的条目、种类及范围,制定《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凡列入《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共享。
  四、统一标准。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归档和共享工作,负责信息共享的技术支撑工作。
  五、保障安全。市信息中心构建全市机关单位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监管机制,保护国家安全、企业秘密和公民隐私,确保共享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需求方和响应方要签订政务信息共享安全保密协议,并报市保密局和市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六、无偿共享。各机关单位之间应无偿共享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响应方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应当免费、及时和全面。信息响应方不予提供或不能按已商定协议提供共享政务信息的,必须将有关情况、理由报市信息主管部门。市信息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报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决定。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依托《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与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市信息中心按照基础层、平台层、专业层和节点层四个层次,逐步整合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交换平台和构建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并负责市政务信息资源系统和相关数据库及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安全监控和信息资源管理中心的运维。各机关单位主管领导为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第一责任人,各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流程,明确目标和责任。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信息采集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和基础。各机关单位采集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共建共用”的原则,采集共享信息应当符合《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的要求。
  第七条 各机关单位采集的政务信息资源应以电子形式记录、存储。市信息中心会同市档案局对各机关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存储方式及实施进行指导,并会同相关单位制定电子形式的政务信息资源归档标准,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单位应按照《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的规定,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建设、更新与维护,确保政务信息资源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信息中心应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鼓励机关单位以共享方式获取其他机关单位已采集的信息,避免重复采集。
第十条 各机关单位根据业务工作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建立完善各自的专业数据库,涉及共享信息的专业数据库建设应符合《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及相关标准。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综合考虑需求情况、保密级别等因素,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供市直机关单位内部无条件、无偿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强制共享类;只能按有关规定提供给指定的机关单位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受限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机关单位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非共享类。
  列入非共享类的,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依据。
  第十二条 按照共享需求的原则,需求信息的机关单位按照统一格式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政务信息共享需求。
  掌握信息资源的机关单位按照其他机关单位对本单位信息的需求情况和相关规定,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可共享信息的详细清单。
  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分类及相关规定审核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各机关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协调各机关单位分别确认,编制《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
第十三条 《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机关单位之间信息共享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详细列明各机关单位所需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标明共享信息的名称、提供单位、类型、存储格式、密级、共享范围及更新时限等。
  第十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的制定、发布及解释。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各机关单位的共享需求,对《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是全市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主要载体。各机关单位应根据《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采用在线查询、数据交换等方式共享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中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十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构建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市信息中心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与专业数据库、节点数据库之间数据交换的统一接口标准。
第十八条 市信息中心依据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为各机关单位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市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市政务门户网站。通过市政务门户网站发布基本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交换目录与采集目录,提供信息查询、定位等服务,并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处理平台上建设政务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实现后续操作。
第十九条 各机关单位应当依托市党政综合信息网络,保证专业数据库、节点数据库与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之间的实时连通;各机关单位应当按《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规定的时限,向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上传和更新共享信息。
  第二十条 各机关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机关单位如对其他机关单位提供的信息有疑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提供该信息的机关单位予以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各机关单位根据《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从市信息中心中获取的政务信息,只能用于本机关单位履行职责的需要,不得转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中心及相关机关单位在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平台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和节点数据库的基础上,结合全市重点工作,推动领导决策支持、应急指挥、流动人口管理、行政审批、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企业与个人信用、土地资源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市政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支持面向社会和政府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每半年组织各机关单位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人员,开展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四章 信息共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机关单位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提供、获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制度,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信息中心会同相关机关单位确保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平台数据库的安全稳定运行,各机关单位应确保本单位专业数据库、节点数据库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资源,提供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该保密信息的共享范围,共享该保密信息的机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该信息的提供单位签署共享安全保密协议。通过共享取得的政务信息资源,只能用于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指定的用途和范围,未经允许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第五章 评估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向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总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各机关单位提供共享信息的数量、更新时效及利用频率等,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发利用的评估体系,于每年年底对各机关单位的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工作,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督促检查工作纳入工作范围。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机关单位有权向监察部门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后,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对该机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将应当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及时共享的;
  二、提供的共享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全面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更新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
 四、将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用于本机关单位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
  五、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七、未经授权,对共享平台的应用程序和共享数据库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八、其他违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重点信息资源建设和维护年度计划,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给予资金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