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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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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长春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11月15日市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5日起施行。

                            
市长:李述
                           
2002年12月4日


               长春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节约能源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能源节约和管理。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它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化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长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本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长春市能源监测机构受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日常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计划、科技、财政、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节能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障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二章 节能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节能工作,推动能源的合理利用。


  第九条 市、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用能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能源监测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第十条 用能单位应当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其委托的能源监测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检查、检测。


  第十一条 对重点耗能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整体的能源利用状况的综合节能监测,定期监测周期为1-3年。对一般企、事业和其他用能单位可进行不定期的能源利用状况中的部分项目的单项节能监测。不定期监测时间间隔应根据被监测对象的用能特点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时进行监测:
  (一)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进行重大改造或用能结构发生较大改变的;
  (二)用能单位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能源管理规定行为或者能耗指标有重大变更的;
  (三)供能单位的供能质量发生变化,导致用能单位能耗上升的;
  (四)国家和省对供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有新规定的;
  (五)企、事业其他用能单位自愿请求能源监测的。


  第十三条 能源监测机构定期监测必须执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监测计划,并在进行监测十天前通知被监测单位。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结束后,应当在2周内作出监测结果评价结论,并向被监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同时抄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能源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必须按照相应的检测标准进行。凡没有检测标准的项目,不能实施监测,凡有了国家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尚没有国家标准的,方可执行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其中,行业标准适用范围没有地区及行业部门限制,地方标准只适用于本地区。


  第十五条 能源监测机构在从事监测时,可收取测试仪器设备折旧费、材料费和劳务费。收费标准、范围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年综合用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为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或者年用电150万千瓦时以上的可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市、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用能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十七条 新建及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经能源检测机构检测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和材料、器具等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动力和炊事等设备的能耗。


  第十九条 在用机动车辆及农业机械(非机动车辆除外)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超过标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造或者更新。


  第二十条 对本市不符合国家规定节能标准的在用锅炉,应当责令限期进行改造或者淘汰。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向法定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节能产品标志。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三)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向他人;
  (四)在运行设备耗能指标超过节能监测国家标准;
  (五)无偿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煤气、天然气热力等能源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统计机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部门应当与相配合,建立科学的能源信息系统,提高能源信息的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能源产品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经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节能措施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发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风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及洁净煤技术,加强农作物秸杆等生物质能和可燃废弃物的综合开发利用,并加强能源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技术政策,推动节能符合要求的科学、合理的专业化生产。工业集中地区,应当对电镀、锻造、铸造、热处理等实行专业化生产,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确定并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得出节能推广项目,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产品、艺术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或用能单位应当积极采用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推广高效电光源照明等效益显著的通用和专用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能效标识上如实注明能源消耗量和能源效率指标。


  第三十条 生产用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单位能耗限额。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各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资源情况有选择地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所节约的能源价值中提取,计入生产成本。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节能产品开发,投资经认定的节能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和列入市级试产计划目录的节能新产品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由质量激素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未过到要求的,可以由市、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纸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条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5日起施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国中医药法监发〔201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试点)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中医药标准化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作用,引领和支撑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我局编制了《中医药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作为“十二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指导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2年11月16日


中医药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中医药标准化“十二五”时期及长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本规划纲要,主要阐明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战略目标、明确工作重点,是未来十年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行动纲领,是建立完善中医药标准体系和中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的基本依据。
一、背景
标准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构成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标准化已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深刻影响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发展,成为经济、科技竞争的制高点,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重要途径。
“十一五”时期,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面推进了中医药标准化战略,制定实施了《中医药标准化发展规划(2006—2010年)》,着力推动中医药标准体系和中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有效应对中医药国际标准化严峻形势,较好地调动了全行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中医药标准化工作有了更好、更快、更大的发展。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在中医基础、技术和管理等领域,制修订中医药国家标准27项、行业或行业组织标准450多项,实现了“十一五”既定目标,初步建立与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中医药标准体系。中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不断加强,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取得进展,成立了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针灸、中药材种子种苗5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涌现出一批积极承担中医药标准化研究制定的技术机构和单位,凝聚起一支医教研产相互配合、精通业务技术、熟悉标准化知识和方法的复合型中医药标准化专家队伍。中医药标准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大,中医药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水平持续提升,第一批42家中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建设全面展开。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体制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行业参与、统筹规划、分工负责的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了中医药专家广泛参与,全行业关注、支持和参与标准化的良好氛围。实质性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化活动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话语权和影响力不断增强,积极促成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中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并承担秘书处工作,推动世界卫生组织(WHO)将中医药等传统医学纳入国际疾病分类代码体系。
同时,中医药标准化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行业内对中医药标准化的意识还不强,认识还不一致,重视还不够;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基础还很薄弱,整体水平还不高;中医药标准实施推广不够,在实践中主动采用的程度不高;中医药标准化专业人才缺乏,现有人员队伍能力水平亟需提高;中医药标准化技术组织和专业研究机构建设有待加强,标准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工作的能力水平还存在差距,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有待加强。
中医药标准化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工作,随着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全面推进和不断发展,中医药标准化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引领作用不断凸显,越来越成为推动继承创新、促进学术进步的有效途径,成为保持和发扬特色优势的重要载体,成为规范行业管理、加强政府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成为提高服务质量安全水平的基本依据,成为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中医药国际传播与发展的战略举措。
随着国际上对传统医药价值的重新认识和密切关注,中医药学所蕴涵的丰富文化和潜在经济价值日益显现,中医药国际标准化的竞争愈加激烈,对我形成倒逼态势。面对新的形势,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站在国家战略的高度,抓住机遇,迎难而上,积极应对,奋发有为,为有效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赢得优势。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目标,着眼于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和学术进步,更好地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中的作用,以推进中医药标准体系和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为重点,以提高中医药标准质量和中医标准化水平为核心,整合优势资源,系统转化医疗、教育、科研成果,立足国内、面向国际,发挥标准化在中医药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作用,引领和支撑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做好中医药标准化发展的顶层设计,全面推进中医药标准体系和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同时,根据发展需要和条 件,选择重点领域和项目,着力推进,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拓展领域,提升质量。坚持在做好中医诊疗技术标准制修订的基础上向中医药预防保健、教育、科研、中药领域的延伸,实现从基础、技术标准领域向管理标准领域的拓展。加强中医药标准研究制定方法的研究和应用,坚持中医药标准研究制定的程序规范、方法科学、公开透明,提升中医药标准质量和水平。
——立足需求,注重实用。坚持以中医药事业发展对标准化的需求为导向,以引领和支撑科学发展,提升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质量效益为目标,坚持中医药标准化与中医药发展实际问题和需求的紧密结合。
——整合资源,注重协调。坚持中医药标准化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协调,充分吸收中医药科研、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学科的研究和实践成果,及时转化为标准。将中医药标准研究制定、应用推广、评价反馈和支撑条件建设与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发展紧密结合。
——强化国内,面向国际。坚持国内中医药标准化工作与国际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统筹,以国内发展为前提,服务和支撑国际化需求与发展,以增强国际标准化话语权和影响力为目标,把握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发展的契机和形势,带动国内中医药标准化发展。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坚持发挥政府部门在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宏观规划、政策指引、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主导作用,鼓励中医药行业及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参与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形成全行业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三)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结构比较合理的中医药标准体系,中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满足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需求,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和监测评价体系初步建立,中医药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加完善,我国实质性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显著提升。
“十二五”时期的具体目标:
——中医药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围绕中医药事业发展需求,完成300项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基本覆盖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教育、科研、中药等领域。
——中医药标准质量水平明显提高。中医药标准制修订技术方法和过程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标准适用性增强,90%以上的中医药标准标龄低于5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组织标准之间的协调性明显提高。
——中医药标准实施效益明显增强。中医药标准应用情况良好,在基层建设一批中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中医药标准研究制定、应用推广与评价反馈机制基本形成。
——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明显提升。提出10—15项中医药国际标准提案,推进3—5项中医药国际标准的制定。
——中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保障能力增强。培养一批中医药标准化专家,形成中医药标准化专家队伍。建设一批标准化研究中心,形成中医药标准化研究平台,中医药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对标准化的支撑作用更加明显,中医药标准化信息网络平台服务功能显现。
——中医药标准化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标准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全行业关注、支持和参与标准化的氛围更加浓厚。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中医药标准化理论和技术研究
积极开展中医药标准化战略及重大问题研究,推进中医药标准化体系、中医药国际标准、中医药标准制修订技术等方面研究,提升理论研究对中医药标准化发展的支持力度。重点加强中医标准体系研究、国际标准化发展趋势与动态分析、中医药标准制修订技术方法及关键技术、中医药标准新领域前期研究等工作。强化中医药科研成果向标准转化的基本条件和技术方法研究,推进中医药临床、科研与技术标准制修订结合。加强中医药标准应用评价技术方法研究,形成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规范。加强中医药国际标准动态分析研究。
(二)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
在整体推进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开展基础、技术、管理等领域中医药标准制定,完善中医药标准体系。在扩展领域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中医药标准质量,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1.中医药基础标准
中医药基础标准是标准体系建设的基础。围绕中医药标准中的共性问题,开展名词术语、通用方法等基础标准的研究制定,重点加强中医名词术语、多语种翻译、信息等标准制修订。加强中医药名词术语研究成果的转化,制修订中医基础理论、临床诊疗、中药、针灸名词术语标准。开展中医药信息基础标准和应用标准的研究制定,加强与国内外健康信息相关标准化机构的联络及标准之间的协调,制修订中医电子病历及相关信息标准、中医药统计信息标准、中医药文献信息标准等。开展中药饮片、方剂编码规则研究,制定中药饮片、方剂与物流领域编码标准。

专栏1 中医药基础标准
01 中医药名词术语标准
重点完成中医基础理论术语、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等国家标准的修订,研究制定中药名词术语、针灸名词术语标准和名词术语翻译标准。
02 中医药信息标准
重点完成中医电子病历及相关信息标准、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标准、与卫生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系统的接口标准、中医药统计信息标准、中医药文献信息标准等制修订。开展中药饮片、方剂与物流领域编码标准研究制定。

2.中医药技术标准
中医药技术标准是标准体系建设的核心。以提高中医药临床诊疗质量与水平、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目标,进一步完善现有中医诊疗技术标准体系。完成中医常见病证诊疗指南、针灸治疗指南的制修订。探索中西医结合诊疗指南的研究制定。开展中医诊疗指南制修订方法研究,制定针灸治疗指南制修订通则和评估规范,形成中医标准制修订技术规范,进一步提高制修订质量和水平。继续推进中医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的研究制定,基本覆盖针灸、推拿等中医常用诊疗技术,加强针灸器材标准的研究制定。开展中医护理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围绕中医临床疗效评价的关键问题,加强中医疗效评价方法研究和标准制定,重点研究制定重大疾病中医疗效评价标准,修订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为进一步提高中医医疗服务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专栏2 中医诊疗技术标准
01 中医临床诊疗指南
完成中医内、外、妇、儿等科临床常见病证诊疗指南的制修订,开展中医临床诊疗指南制修订技术方法研究,进一步拓展中医临床诊疗指南的病种范围。
02 中医疗效评价标准
修订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开展中医临床疗效评价标准的示范性研究。
03 中西医结合临床治疗指南
探索和制定临床常见病中西医结合治疗指南。

专栏3 针灸标准
01 针灸技术操作规范
完成针灸技术操作规范制修订,研究制定针灸技术操作标准的制修订方法,完善针灸技术操作标准体系。
02 常见病证针灸治疗指南
制修订常见病证针灸治疗指南,完善针灸治疗标准体系。开展针灸治疗指南制修订方法研究,制修订针灸临床治疗指南通则及评估规范。
03 针灸器材标准
完成针灸针等国家标准的修订,开展针灸器材标准的研究制定。

围绕中医“治未病”工作,加强中医预防保健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开展不同证类的亚健康人群中医预防指南的研究制定。开展中医预防保健康复技术操作规范制修订,规范预防保健技术方法。加强药膳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规范引导药膳相关技术方法的使用。选择体现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康复技术方法,研究制定中医康复技术指南。

专栏4 中医“治未病”标准
01 中医预防保健指南
开展中医预报保健指南的研究,制定不同证类亚健康人群中医保健指南。
02 中医保健技术规范
开展中医保健技术规范化研究,制修订艾灸、膏方、全身推拿等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操作规范。
03 药膳技术标准
开展药膳食材使用、药膳制作方法的标准化研究,制定一批体现中医药特色优势的药膳技术标准。
04 中医康复技术指南
开展中医康复技术指南的制定,加强中医康复器械设备标准的研究。

进一步加强中药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加强中药材种子种苗、采收加工标准的研究,开展中药材种子种苗术语规范、检验规程、质量标准和中药材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的研究制定。开展道地药材标准研制,重点开展道地药材标准通则和道地药材示范标准的研究制定,建立适合道地药材鉴别的质量评价方法、鉴别方法等标准,推动道地药材标准体系建设。加强中医临床用药标准制定,制定中药处方、中药调剂、处方给付、中药饮片煎煮等规范,制定中成药临床使用再评价规范。

专栏5 中药标准
0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
完成中药材种子种苗术语规范、检验规程、质量标准和中药材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研究制定。
02 道地药材标准
重点开展道地药材标准通则和道地药材示范标准的研究制定,完成道地药材种植基地标准、规范生产标准、产地加工标准等的制定。
03 中医临床用药标准
开展制定中药处方、中药调剂、处方给付、中药饮片煎煮等规范,完成临床常见病中成药临床使用与再评价指南的制定。

3.中医药管理标准
开展医疗保健、教育、科研管理等标准的制修订。加强中医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管理标准研究制定,重点开展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中医预防保健机构标准、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的制修订,进一步指导中医医疗保健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加强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标准的研究制定,制修订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等标准。加强中医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标准的制定,重点开展中医医疗文书、医疗质量安全评价等标准的制修订,逐步形成中医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开展中医药从业人员管理标准研究制定,加强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的制定,为相关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
专栏6 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管理标准
01 中医医疗保健机构建设管理标准
重点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等制修订。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标准的制定。制修订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等标准。
02 中医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标准
重点开展中医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的研究制定,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制修订。完成中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规范的制定。
03 中医从业人员管理标准
开展中医类别医师考核规范的研究制定,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各科及中药、中医护理等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规范的研究制定。开展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制修订工作。

开展中医药教育管理标准的研究制定,系统研究制定中医药教育管理标准。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中医药院校教育管理标准制修订,支撑推动中医药院校教育综合改革。着力加快中医药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领域标准的研究制定,不断适应中医药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发展的现实需求。

专栏7 中医药教育管理标准
01 中医药院校教育管理标准
重点开展高等学校本科、专科教育中医学、中药学等专业设置基本要求的制修订,完成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基本要求的修订,开展本科教育中医学等专业中医药理论知识与技能基本标准制修订。
02 中医药毕业后教育管理标准
重点开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标准的制修订。
03 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标准
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标准的研究制定,修订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标准。

开展中医科研管理标准体系研究,加强中医药科研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标准、中医药科研人员管理标准和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标准的制修订,为推动中医药科学研究健康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专栏8 中医药科研管理标准
01 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管理标准
开展中医药科研机构科研能力评价的量化考核标准、中医药科研机构研究平台建设规范的制定。开展中医药重点研究室建设标准、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标准修订。
02 中医药科研人员管理标准
开展中医药科研人员资质管理及考核标准的研究制定。
03 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标准
开展中医药科研管理规范研究制定,初步构建中医药科技项目评估标准。

4.民族医药标准
加强民族医药标准的研究制定,鼓励民族地区开展民族医药基础标准和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支持基础条件较好的民族医药领域,开展标准体系研究,研制开展民族医药名词术语等基础标准以及相关标准化。扶持基础条件相对薄弱的民族医药领域,开展标准化前期研究和标准的示范性研究。重点加强藏、蒙、维医药名词术语、临床常见病诊疗指南、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疗效评价标准的研究制定。开展民族药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

专栏9 民族医药标准
01 民族医药名词术语
完成藏、蒙、维医药名词术语标准制定,开展其他少数民族医药名词术语标准研究。
02 民族医临床诊疗指南
开展藏、蒙、维医常见病临床诊疗指南的研究制定。
03 民族医药技术操作规范
完成藏、蒙、维医药特色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制定,开展其他民族医药诊疗技术规范的前期研究。
(三)加强中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
健全中医药标准化组织体系,建设高水平中医药标准化人才队伍,建立中医药标准化信息平台,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1.加强中医药标准化组织机构建设
完善中医药标准化技术组织体系,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标准化管理协调、专家技术和国际咨询委员会,推进民族医药等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开展中医药各领域标准化研究中心建设,形成中医药标准化研究平台,提高转化中医药科技成果和关键技术问题的攻关能力。
2.加强中医药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中医药标准化培训专项,以建设一支实践能力强、复合型、外向型中医药标准化人才队伍为目标,开展中医药标准实施推广培训、中医药标准制修订人员技术方法培训和中医药标准化高级人才的培训,提升中医药标准化人员整体水平。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学科建设,鼓励高等中医药院校开设标准化课程、设立标准化专业。建设一批中医药标准化培训基地,制定中医药标准化人员培训计划,建立中医药标准化后备人才库,构建中医药标准化人才培养体系。
3.加快中医药标准化信息平台建设
推动中医药标准制修订网上工作平台和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成中医药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专门网站建设,建设中医药标准化资源共享的信息服务平台,满足社会对中医药标准信息服务需求。
(四)加强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
加强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基地建设,进一步扩大建设单位的范围和规模,严格遴选考核标准,提高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基地能力水平,形成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的体系。建立中医药标准宣传普及长效机制,开展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医院管理人员的标准化知识轮训。发挥中医药学术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专业领域技术人员的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培训。加强中医药标准的实施和监督,通过标准的宣贯、培训、监督抽查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推动中医药标准的有效实施。建立中医药标准实施推广监测机制,实现监测信息定期报告、评价和发布。建立中医药标准实施的反馈机制,为标准修订和完善标准体系提供依据。在中医药服务质量评价、中医药科研、教育以及重大项目建设管理中,积极采用中医药标准。

专栏10 中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
01 中医药标准化研究中心建设
建设包括基础与通用标准、中医、中药、针灸等不同领域的20个左右中医药标准化研究中心。
02 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基地建设
扩大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基地建设规模,建设300个左右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基地,建立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和评价反馈机制,加强中医临床各科诊疗指南等技术标准的应用推广和评价。
03 中医药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
重点培养中医药标准化专家300名,建立中医药标准化培训基地,培训中医药标准研究制定人员,打造中医药标准化培养平台。
04 中医药标准化信息支撑平台建设
围绕中医药标准化工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中医药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集中医药标准文献共享服务、标准化工作信息管理、中医药标准宣贯推广功能于一体,更好地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五)推进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工作
开展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发展战略研究。加强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准备,建设中医药国际标准提案项目库,推动中医药质量和安全领域国际标准的制修订,推动针灸针、人参种子种苗、中医药名词术语、中医临床术语分类与代码、中药煎药机等国际标准制定,开展中药领域和中医药服务贸易领域国际标准研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化活动,推动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的国际组织标准的研究制定,支持中医药标准化领域政府间、国际组织间、民间的合作交流。支持国内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机构的秘书处工作,鼓励我国中医药专家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工作组召集人和秘书。鼓励通过举办国际论坛等形式,建立国际标准化沟通平台。
加强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基础条件建设,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加强中医药国际标准化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国际标准化专家人才库,建设中医药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基地。强化对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加强对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支持。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化研究基地和信息平台。

专栏11 中医药国际标准化
01 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
研究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发展的总体战略、方针和策略,完成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发展规划制定,明确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
02 ISO和WHO中医药国际标准研究制定
研究提出ISO国际标准化项目计划,形成ISO新工作项目提案(NWIP)并推动立项和制定。推动将头皮针、耳穴名称与定位等国家标准转化为世界卫生组织标准。
03 中医药国际组织标准研究制定
积极推动中医药基本名词术语国际组织标准制修订,加强中医药基础、技术、管理领域国际组织标准的研究制定。
04 中医药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
加强中医药国际标准化活动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国际标准化专家人才库,遴选建设中医药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基地。
05 中医药国际标准化研究基地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遴选建设一批中医药国际标准化研究基地,加强中医药国际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工作提供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纳入各级“十二五”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发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管理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协调推进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推进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支持力度,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二)完善运行机制
建立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前期预研究机制,优化中医药标准立项协调机制和程序,强化中医药标准制修订过程管理。完善中医药标准发布前网上公示制度。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衔接和协调,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决策科学、运行顺畅、保障有力的中医药标准化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推动形成中医药标准制修订项目竞争机制。发挥行业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在中医药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强政策支持与制度建设
加大对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前期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出台促进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科学研究支持中医药标准制定的倾斜政策措施,将预期研究结果内的技术标准作为中医临床科研项目立项、评审、结题以及成果报奖的重要考核内容。建立中医药标准化人才激励政策以及中医药标准化技术专家和工作团队奖励机制。健全中医药标准管理制度,研究中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管理制度,提高各类中医药机构主动采用中医药标准的意识、能力和水平。研究制定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制度。
(四)加强成果利用和资源整合
加大科技成果向中医药标准转化的力度,体现科技创新对中医药标准化的支持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强协调,整合资源,统筹规划中医药标准化的工作方向和任务分工,将中医药标准作为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的技术依据,作为中医药教学培训、教材编写遵循的基本依据,作为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在中医药重大项目立项、实施建设和评估、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和条件。

(五)加大经费投入
完善中医药标准化经费保障机制,在财政预算中逐步加大对中医药标准制修订的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企业等加大标准化活动的投入,争取地方配套资金和专项资金支持。强化中医药标准研究中心、标准应用推广基地建设单位以及中医药标准化技术组织挂靠单位的投入保障。加强中医药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加强规划实施与评估
加强规划实施监测和评估工作,完善规划实施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规划目标和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规划实施的责任分工,做好规划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组织和动员中医药行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动规划实施。对规划实施进行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调整、优化,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2年第4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2年第4期公报)

1962年7月26日
任命谢邦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朱其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62年7月27日
任命朱其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越南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何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越南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62年8月13日
任命谢克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锡兰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张灿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锡兰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62年9月22日
任命刘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王国特命全权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