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4)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西省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
为大力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晋工作,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人才是指从省外引进的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山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二条 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引进优秀人才。
第三条 引进优秀人才要坚持以下原则:政府指导、单位自主;服从需要、突出重点;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鼓励创业、待遇从优;人才引进与智力引进相结合。
第四条 简化引进优秀人才程序。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发给《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组织、编制、人事、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按此证特事特办,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本人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其解决配偶工作安置、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子女入学入托赞助费、异地安置费等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以调入山西,也可以通过聘用、兼职、合作研究、学术交流、担任顾问和客座教授等形式和途径来晋工作。可不迁户口,不转关系,两地共享,来去自由。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对短期聘用的,可根据其业绩,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报酬。对合作研究、合资创办企业的,允许其以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或入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份入股的,其作价入股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由投资各方约定。鼓励优秀人才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成果,并从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以合作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在项目投产5年内,每年从该项目当年净收入中提取20%以上的收入作为个人收益或由双方约定收益分配比例。
第七条 对自愿来晋但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由当地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人事代理,办理落户等手续,并纳入山西人才库,两年内免交人事代理有关费用。组织、人事、教育等部门应积极帮助其尽快就业。
第八条 设立山西省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每年划拨1000万元,用于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科研、生活补助、奖励和人才培养开发等。
(一)对引进到省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长期工作,并承担省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院校科研任务的优秀人才,根据所承担项目情况,从专项资金中为该项目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费,其中“两院”院士承担的项目补助100—200万元,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承担的项目补助50—100万元,国家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博士生导师、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承担的项目补助20—50万元。
市以下(含市)所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优秀人才长期从事科研活动,同级政府可参照上述标准提供科研启动费。当地经费确有困难的,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从省专项资金中适当资助。
对硕士以上留学回国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择优从专项资金中资助5—10万元。
(二)对引进到山西长期工作的“两院”院士和博士生导师,从专项资金中分别资助每人10万元和5万元安家费。对高级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及其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资助一定的安家费。
(三)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和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从专项资金中分别补助每人每月3000元和1000元岗位津贴。对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所在岗位实际补助岗位津贴。
(四)对引进的高层次专家,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定期组织其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进行体检和休假考察,所需费用可从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补贴。
(五)设立“山西省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对来晋3年内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人才予以重奖。
(六)对我省引进的国外智力项目,按照国家引智项目资金匹配比例的要求,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本省引智项目经费及外国专家来晋工作的国际旅费。
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也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本地、本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和人才开发工作。
本条(三)至(五)款的规定适用于山西现有同类人才。
第九条 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原在其他省(区、市)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均予以承认,并可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职数结构比例限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为留学人员归国创业营造良好的环境。省里每年在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资助进入创业园(区)的回国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及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注册资金可按最低标准执行,并可在一年内分步到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本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以专利或其他技术成果形式投资的,其专利、技术成果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投资各方约定。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对引进优秀人才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引才引智工作,各级人才工作领导组要定期研究引才引智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领导联系专家制度,经常听取引进的优秀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对他们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
第十二条 创造引进人才的良好环境,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对引进的优秀人才,不论是否正式调入,在晋工作期间均可参加科技成果奖申报、政府特殊津贴申请、突出贡献专家评选、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等,也可参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引进的优秀人才的先进事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适时组织在国(境)内外工作的山西籍专家、学者回省考察,开展对口交流合作,鼓励他们为山西的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在引进优秀人才中的主体作用,尊重他们的用人自主权,调动他们引进优秀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企业用于引进优秀人才的经费可列入成本费用,在技术开发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人才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对在引进优秀人才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通过决议,从1991年起在成员国中推行计量器具的“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以下简称“OIML证书制度”)即对于某些种类的计量器具,经过试验证明其符合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的有关“国际建议”要求时,可颁发由国际法制计量局(BI
ML)统一制定的合格证书,并由国际法制计量局统一注册登记,向世界各国、各地区公布。其目的在于减少计量器具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重复进行型式批准的现象,以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我国作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按国际公约的规定,有义务贯彻上述决议;同时,推行这种制度
也有利于我国计量器具的出口。现将在我国推行这种制度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1.贯彻自愿原则。凡要求获得计量器具的OIML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可按本文件的规定自愿申请。
2.在我国,由OIML中国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颁发OIML证书。秘书处设在我局计量司。
3.颁发证书的计量器具种类和适用的有关“国际建议”,由BIML公布的目录确定,目前只限于:
a.砝码 适用的国际建议为R1/1973,
R2/1973,
E20/1973
b.非自动衡器 适用的国际建议为R76/1988
c.气压计 适用的国际建议为R97/1990
d.高精度线纹尺 适用的国际建议为R98/1990
4.根据我国的现状,按下列三种情况颁发OIML证书:
a.凡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上述计量器具,可直接向秘书处申请发证,秘书处审查原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后,确认符合有关国际建议要求者,由原定型鉴定技术机构重新按OIML的规定格式填写试验报告,交秘书处审核发证;对需补充试验者,将选择已授
权的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技术机构)补做试验,并按OIML的要求出具试验报告,交秘书处审核发证。
b.凡是没有重新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手续的老产品,可直接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秘书处指定授权技术机构按国际建议的要求进行试验,并向秘书处提交试验报告,经秘书处审核确认符合要求者将发给OIML证书;不符合要求者则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不合格原因。
c.对于上述目录范围内的新产品,凡要求得到OIML证书者,可按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在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定型的同时,申请得到OIML证书。接受申请的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应委托由秘书处指定的已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试验,并提出试验报告,经省
级计量行政部门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者,再报秘书处审核发证。
5.外国厂商向我国申请OIML证书者,按以下规定办理:
a.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上述计量器具,按本通知第4条a款的规定办理。
b.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上述计量器具,必须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并由指定的定型鉴定技术机构,按有关国际建议的要求进行试验。符合要求者,由秘书处审核发证。
6.负责试验的技术机构在制定定型鉴定大纲时,要执行上述目录中的有关国际建议,并按OIML制定的统一格式出具试验报告。
7.秘书处负责将所颁发的证书和相应的试验报告报送BIML。
8.在申请者接到BIML同意登记注册的通知后,将规定的登记注册费直接寄给BIML,并由BIML向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公布。
9.OIML证书申请者须交纳下列费用:
a.试验费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物价局、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执行;
b.证书手续费(包括技术审查、证书成本和国际邮费等)待与物价局商量后另定;
c.国际登记注册费由BIML规定。
附:(1)计量器具OIML(型式)合格证书
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___________国名:_______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电传: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签字)
申请日期:
申请编号:
OIML中国秘书处:
根据“计量器具OIML证书制度”第3.1.1款规定,我
单位下列计量器具产品样机申请“OIML(型式)合格证
书”。
产品名称:
型号:
技术规格:
样机编号:
是否向其它国家的CIML委员有过申请: □是
□否
申请结果:
是否进行过型式批准? □是
□否
发证单位证书号:
产品简要说明(包括原理、结构、特性):
样机照片:
审查意见和处理决定:
审查单位盖章
样机试验结论:
试验证书编号:
试验证书颁发单位:
OIML合格证书编号:
OIML合格证书发证日期:
填表说明:
1.不同品种的计量器具分别填写申请书。
2.申请书一式四份(申请单位,申请代理人,型式试验单位,OIML中国秘书处各一份)。
3.填写整齐清楚。模糊和无印章(国内)、无签字(国外)无效。
4.技术规格主要包括: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仪器分辨率,仪器适用范围等。
5.审查意见和处理决定栏由接受申请的单位填写。内容包括是否接受申请,是否需要做试验以及做试验的单位。
6.申请者除提交申请书和样机外,还需要提供下述文件:
a.技术说明书
b.产品检验方法
c.型式批准证书及试验报告(如果有)
d.申请单位合法经营文件
附:(2)计量器具的OIML证书制度
0.导言
“计量器具的OIML证书制度(以下简称“OIML证书制度”或“制度”)是一种型式合格证书的颁发、注册和使用制度。这种合格证书是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对符合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简称OIML)建议的计量器具的型式颁发的,首先它的目的在于方便、协调和促进各国家
机构的工作。这些机构负责着OIML成员国或成员国中属国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工作。同样,对于希望能在一些国家中出售产品而要求获得该国的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生产厂家,如果他们的产品符合现有的OIML建议的要求,他们应该是“OIML证书制度”的受益者。“O
IML制度”另一个目的是在那些不需要进行型式批准的国家中对计量器具的首次检定提供方便,并且可以有助于促进那些符合OIML要求,属于非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一些公认的国际组织已经制定出对产品、生产及服务质量进行认证的基本规则(见文献目录),“OIML证书制度”遵循这些规则并将其用于计量器具的型式认证。对于那些执行并参加“OIML证书制度”的国家,必须保证遵守这些有关认证和测试的国际规则。
1.范围
1.1计量器具的“OIML型式合格证书”(以下简称“OIML证书”)证明试验中以所用样机代表的该种计量器具的型式符合有关的OIML《建议》中的各项要求。
1.2“OIML合格证书”只发给那些已制定了OIML《建议》的计量器具,在这些建议中规定了适用于这些计量器具的a)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b)试验要求和c)试验报告的格式。
本制度涉及的计量器具连同有关的目录在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监督下由国际法制计量局保存。
1.3“OIML合格证书”由OIML成员国的发证机构颁发,在某一成员国中,也许有一个或几个发证机构。但是,对于每一种计量器具应只能有一个发证机构,在某一成员国中,OIML委员可以代表本国发证或作为发证者之一。
1.4确定要执行“OIML证书制度”的OIML成员国,应保证建立一个包括申诉在内的执行、监督和管理这一制度的程序,并符合该国家法律。
2.缩写词和名词术语
在本文件中使用下列缩写词和名词术语:
OIML——国际法制计量组织
CIML——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
BIML——国际法制计量局
Member State(成员国)——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成员国
Recommendation(国际建议)——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国际建议
System(证书制度)——计量器具的OIML证书制度
2.1合格
计量器具的型式满足有关《建议》中规定的全部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
2.2计量器具的OIML证书制度
是指OIML的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的颁发、注册和使用制度。这种证书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对通过试验证明符合国际建议要求的计量器具颁发的。
2.3OIML合格证书
是指发证机构遵照证书制度的规则颁发的一份文件。它对于某一经过仔细鉴别的计量器具型式(用提交试验用的样机来代表)通过试验证明其符合有关《建议》的要求。
2.4试验报告
对经过鉴别的型式所做的各种试验结果经过恰当的概括,并按照有关《建议》中给出的格式编写的一份报告。
2.5发证机构
对目录中的某些类或全部计量器具颁发OIML合格证书的成员国的某机构或某人。
注:
(1)CIML委员可以是发证机构。
(2)各成员国的所有最新发证机构的名单保存在BIML,并可根据要求向各成员国和其它感兴趣的组织随时提供该名单。
3.证书的颁发
3.1.1生产厂家及其代理人或某种型式计量器具的进口者可向任何一位CIML委员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
——生产厂家(如有必要的话,他的代理人或进口者)的姓名和地址;
——一份声明书,说明他并没有向其它CIML委员申请型式批准证书;
——一份详细的、完全能说明此种型式特征的及与其它类似型式区别的技术说明书,以及其它与试验有关的资料;
——器具使用说明书,包括制造厂的使用说明书;
——如果原来进行过型式试验,则应有上一次型式评定试验的结果(见3.3.3)。
申请者也可以提交他自己的试验结果,或第三方实验室的试验结果,以说明该器具满足有关《OIML建议》的要求。
3.1.2CIML委员应将申请书交给本国的有关发证机构或由本人直接审查,并直接通知申请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不能被审理:
——如果该器具的型式不属本制度所列的器具目录之列(见1.2);
——如果在成员国中,对于所涉及的器具种类没有相应的发证机构,在该种情况下,该CIML委员可以将申请者介绍给其它CIML委员,并且不对后者承担任何义务。
3.2申请书的审查
3.2.1发证机构应对所收到的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可以在进一步处理此申请前,向申请者索要其它附加资料和文件。
3.2.2对于以下情况,发证机构拒绝接受申请:
——该型式与有关的《建议》所包含的内容不相对应;
——申请者没有提供全部所要求的资料。
还可以因其它清楚明确的理由而拒绝申请。
3.2.3发证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将其接受或拒绝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者(如有必要的话,也通知CIML委员)。如果拒绝申请,应说明理由。
3.2.4如果接受申请,发证机构将通知申请者所应提供的用于试验的该型式的样机数量。样机的数量通常在有关的《建议》中已有相应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则由发证机构与申请者共同商定。在某些情况下发证机构也可能认为该型式以前进行型式评定的结果能满足要求(见3.3
.3),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要求提供该型式的新样机。但是,发证机构必须获得证据,证明所要求获得证书的形式与以前所评定的型式相同。
发证机构还应尽可能准确地估算进行测试和发证所需的费用,并告发证机关吊销其证试验发证费以及证书注册所需费用的准确数目;进行试验和发证所需的费用应根据每个国家收费实际情况来确定,注册所需费用将由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来确定。
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完成全部试验和准备试验报告所需的大概时间。
3.3合格性试验
3.3.1合格性试验应由接到申请书的发证机构指定实验室进行。在选择这些实验室时,发证机构应遵循现有的有关实验室认证的导则,尤其是ISO/IEC导则25和38对“测试实验室技术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测试实验室验收的基本要求”。
3.3.2实验方法应与有关《建议》中规定的方法一致。
3.3.3发证机构如果认为颁发证书所必须的结论可以由以前的形式评定实验得出,而这些试验又是根据上述3.3.1和3.3.2的要求进行的,这时可以简化或免去合格性试验,也可以考虑制造者和第三方实验室的有关试验结果。
3.3.4应该按照OIML《建议》中规定的格式,起草一份试验报告,该报告应汇总对同一型式样机所获得的各种试验结果,试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负责试验的实验室的名称、地址,及一份该实验室符合3.3.1中所提到的有关要求,也就是实验室认证情况的声明;
——所依照的有关《建议》(出版年月及编号);
——器具型式的特征说明(即: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外观及内部照片,铭牌,技术说明,电路图和零件明细表等,如有可能,还应包括准确度等级);
被测样机的标记;
生产厂名称和地址;
OIML证书申请者的姓名和地址;
试验期限;
——试验地点;
——特殊的试验条件(如有必要的话);
——试验结果;
——关于样机是否满足有关《建议》全部要求的结论。
试验报告应由该实验室或发证机构的负责人签字,注明日期,并有专门编号。
试验报告应使用法文或英文(最好同时使用这两种文字)。
注:在某种情况下,试验报告被译成第三种文字,也许有助于在国内或地区内解释和执行该证书制度。
3.3.5发证机构应保存随申请书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实验报告的副本(见3,4,5)。此外,根据样机的大小和商业价值,在经申请者同意后可以由发证机构、样机实验室或申请者保存这些试验样机,或者两方都保存样机。
3.3.6如果结论是能满足有关建议的全部要求,则可根据3.4颁发OIML证书。
如果结论是否定的,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其否定的原因。如果申请者要求,可以将实验室报告交给申请者,申请者可以已经修改的新样机重新申请。如果有证据证明,原来已经满足的要求不因型式的修改而受影响,则新的试验可以只限于那些原来不满足的要求。
3.3.7试验费用应按各国的规定收取。
3.4OIML合格证书
如果认为计量器具的型式符合有关OIML《建议》的各项要求,则根据试验的结论颁发证书。
3.4.1OIML证书应根据附录1中给出的格式来编制,最好采用BIML预先印制好的证书,证书应由发证机构或CIML委员或者共同签字。
3.4.2OIML证书应使用法文或英文(最好同时使用这两种文字)。
3.4.3OIML证书应包括下列专门编号:
——所依照的国际建议
——颁发该证书的成员国名称
——颁发该证书的年号
——序号
这个编号应采用附录2中所规定的形式。
3.4.4证书还应包括与其对应的实验报告的编号。
3.4.5证书及其实验报告应交申请者,发证机构和CIML委员保存其副本。
3.4.6颁发OIML证书应按各国规定收取发证费。
4.证书的注册
4.1CIML委员应将本国颁发的证书副本送交国际法制计量局(BIML)注册。BIML将审查证书,以确保所需的全部资料准确、齐全。
4.2国际法制计量局(BIML)应将注册费的收费通知寄给申请者。只有当费用交齐后才进行注册。
4.3国际法制计量局(BIML)应通过适当的出版物将证书注册情况定期通知成员国和其它有关方面,BIML应保存注册证书的目录,并根据要求随时提供给CIML委员。
注:除了3.4.3规定的编号外,国际法制计量局还可能对每份证书增加一个专门的编号,以利于注册证书的目录的保存和利用。
5.证书的使用
5.1对证书所有者已注册的证书和相应的实验报告有以下用途:
——有助于在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申请型式批准。申请人的责任是保证所要求批准的形式与证书中鉴定的型式相同。
注:接受申请型式批准的法制计量部门(或其它部门)必须尽量考虑证书和所附的实验报告,成员国的法制计量部门尤其应注意到承认证书并接受实验结果的报告可以加速和协调国家或地区进行型式批准的过程这一优越性。
——有助于在不需要型式批准的国家对单个器具的首次检定。申请者的责任是证明要检定的器具的型式与证书中所鉴定的型式相同。
——告知买主、用户和其它有关方面,该计量器具(用被测样机所代表)的型式符合有关《建议》的要求。这类合格证书和发证的OIML成员国可在生产厂家的产品目录或其它销售刊物中提到。但是不能作为某个具体的器具符合有关《建议》的证明。特别是在某个具体的器具上既不
能使用OIML证书的编号也不能有任何其它OIML的标志。
5.2除了证书的编号和发证成员国的名字外,不得部分引用证书内容或有关的实验报告的内容,但可以全文复制。
6.监督和管理
6.1通则
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将监督:本制度基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它对变化着的情况的适应性以及为了更有效地实施本制度需要形成的一些附加规则。
6.2申诉
每个发证机构都应有一套程序以接受、考虑并解决对它所做的决定提出的申诉。
在解决对本国发证机构所做决定提出的申诉和争论中的技术问题时,CIML委员可以作为技术顾问,也可以要求BIML、CIML负责秘书处或CIML的帮助。
6.3CIML委员的职责
除了上述各项任务外,CIML委员还应该:
——及时将本国建立或改变发证机构的情况通知BIML;
——及时将证书制度执行情况的最新信息通知本国的发证机构。
6.4证书持有者错误地使用证书
如有文字上的或事实证明,OIML证书的持有者没有按第5条中的规定使用该证书,在与颁发该证书的成员国的CIML委员协商后,BIML应将其通知各成员国和其它有关方面。此外,BIML应直接通知证书的持有者。如果继续错误地使用OIML证书,CIML将采取有效
改正行动,包括撤销已在BIML注册的证书。
6.5根据错误的结论所颁发的OIML证书
如果有文字上的或事实证明为颁发OIML证书所依据的试验不正确或解释不正确,在与颁发OIML证书的成员国的CIML委员商议后,BIML应撤销该证书,并将其通知各成员国、证书的持有者和其它有关方面。
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试验和颁发OIML证书所需费用的赔偿问题应由发证机构或该成员国的CIML委员和证书持有者共同商定。
6.6修改《建议》
在颁发证书的计量器具所涉及的《建议》进行修改后,OIML负责此事的工作组应予以声明,并且CIML也应该确认:满足以前有关《建议》要求的器具是否也满足修订后的《建议》要求。
如果证明器具满足修订后的《建议》,则原OIML证书的持有者可以申请根据修订后的《建议》所颁发的OIML证书,有关发证机构应免费发给新的证书,并免费在BIML注册。
如果宣布原器具不满足修订后的《建议》,原证书的持有者可以以计量器具的原型式或修订后的型式申请新的证书,程序同3.3条。为颁发新证书所需做的试验可根据3.3.3条的规定简化。
附录1(本附录作为本文件必备部分)
OIML合格证书的基本格式
以下是OIML合格证书的基本格式。OIML成员国的发证机构和CIML委员既可以复印后直接使用也可以在此基础上编出新的证书格式。本文件的法文版包括法文的同样格式,可以使用包括发证语言的双语言证书。
对于某些适用于OIML证书制度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由BIML制定适用这些计量器具的专门的证书格式,这种格式将由BIML提供。
成员国
OIML合格证书 OIML证书编号
发证机构: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申请者:
姓名:
地址:
需鉴定的型式的制造者(如果申请者不是制造者):
姓名:
地址:
型式识别:
本证书证明上述型式(在所附实验报告中用已鉴定的样机代表)符合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下述建议:
建议名称:
出版年号:
准确度等级(如有必要的话):
本证书仅证明计量器具型式的计量性能和技术特性满足有关国际建议中的要求。本证书不说明对所涉及的计量器具作任何形式的国际法制批准。
根据所附的No实验报告中详细给出的各项实验确定其合格性。该实验报告共____页
发证机构签字或盖章: CIML委员签字或盖章:
除了所颁发证书的编号和颁发此证书的成员国国名外,不得部分引用证书或有关的实验报告内容,但可复印全文。
附录2(本附录作为本文件的一部分)
OIML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建议》的出版年号和序号,根据OIML证书制度中单独出版的计量器具目录表规定:
——两个字母代码代表颁发证书的国家(按照ISO代码,见后面)
——后面两个数字是颁发证书的年号,接着是顺序号。每个成员国每年从1开始。
举例:编号“76/1988-AA-91.14”表示1991年AA成员国对№76国际建议(1988年版)所涉及的计量器具颁发的第14号证书。
OIML成员国的国名代码
阿尔及利亚 DZ 肯尼亚 KE
联邦德国 DE 摩洛哥 MA
奥地利 AT 挪 威 NO
巴西 BR 荷 兰 NL
喀麦隆 CM 罗马尼亚 RO
中国 CN 民主德国 DD
南朝鲜 KR 澳大利亚 AU
古巴 CU 比利时 BE
埃及 EG 保加利亚 BG
美国 US 加拿大 CA
芬兰 FT 塞浦路斯 CY
希腊 GR 朝鲜 KP
印度 IN 丹麦 DK
爱尔兰 IE 西班牙 ES
意大利 IT 埃塞俄比亚 ET
法国 FR 斯里兰卡 LK
匈牙利 HU 瑞士 CH
印度尼西亚 ID 捷克斯洛伐克 CS
以色列 IL 苏联 SU
日本 JP 波兰 PL
黎巴嫩 LB 瑞典 SE
摩纳哥 MC 坦桑尼亚 TZ
巴基斯坦 PK 突尼斯 TN
葡萄牙 PT 南斯拉夫 YU
英国 GB
文献目录
ISO/IEC指南2 标准化和有关活动的通用名词术语
ISO/IEC指南16 关于第三方认证制度的管理原则汇编和
有关标准
ISO/IEC指南25 测试实验室技术能力的基本要求
ISO/IEC指南28 用于产品的一种标准的第三方认证制度
的通用规则
ISO/IEC指南38 测试实验室验收的基本要求
ISO/IEC指南40 认证机构认可的基本要求
GATT 关贸总协定
其它参考文件
OIML19 型式鉴定和型式批准
199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