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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已废止)

时间:2024-07-01 12:49: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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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已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
(三)公司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如公司做出修改致使披露内容减少,应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司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同时编制中期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文等)文两种文字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境内并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本准则不一致,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披露时限从短不从长,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并应在同一时间公布中期报告。
(四)公司董事会必须保证中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登载于国际互联网网站的中期报告财务数据应精确到人民币元。上交所上市公司指定披露的网址为:http//www.sse.com.cn;深交所上市公司指定披露的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同时,公司应将中期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的字号应不小于六号字。
公司应在8月31日前将中期报告各两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当地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可以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于公司自己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中期报告正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的披露时间。
(六)如果公司确有困难,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刊登、登载,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披露最后期限到期前至少十日,向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延期披露中期报告申请,说明延期的原因及预计披露的最后期限,并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延期后,公司应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延期披露中期报告的原因及披露的最后期限。
(七)中期报告应采用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应为209毫米×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中期报告的封面应载明公司法定名称、“中期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
(八)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原则上执行本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8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十)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二、中期报告正文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明确表述“公司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如果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明确表述“公司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公司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做出以下陈述: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一)公司简介
1、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2、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3、公司法定代表人。
4、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5、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名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国际互联网网址,公司中期报告备置地点。
6、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1、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内和上年相同期间)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资产负债率、股东权益(不包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资产和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2、如公司在报告期末至中期报告披露日之间因发行新股、送股、配股、转增股本、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减资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动,还应列示变动后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
主要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收益=净利润/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报告期末股东权益×100%
每股净资产=报告期末股东权益/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报告期末股东权益-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固定)资产净损失-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数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正常经营损益之外的、一次性或偶发性损益,例如资产处置损益、临时性获得的补贴收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合并价差摊入等。
公司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时,还应同时说明所扣除的项目、涉及金额。
(三)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1、股本变动情况
依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附件二《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要求的格式披露。
如报告期内因发行新股、送股、配股、转增股本、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减资、内部职工股上市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结构的变动,应予以说明。
2、主要股东持股情况:持有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量等。若持股5%(含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持股5%(含5%)以上的法人股东所持股份发生质押、冻结等情况,公司应予以披露。
如果有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注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日期。
(四)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
简要介绍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及下半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主要包括:公司主营业务的范围及其经营状况,如果公司经营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则应对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的经营活动及所在行业分别进行介绍。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2、公司投资情况
(1)募股资金使用情况
对于前一次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中承诺的募股资金投资项目,如在报告期内完成或在报告期内继续使用的,公司应介绍项目的投入情况、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未达到所承诺进度的,应当解释原因;募股资金用途改变的,应当说明变更原因、变更程序以其披露情况。
(2)其他投资情况
对报告期内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说明投资项目、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等。
3、如果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须明确说明。
4、下半年计划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公司针对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所要着重进行的工作。
(2)公司针对上半年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五)重要事项
应披露以下内容:
1、公司中期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公司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及其执行情况。报告期内配股方案的实施情况。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披露以下内容:
(1)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已在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过但当时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
(3)如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或占本期净利润的10%以上的,须披露详细情况。如果发生的交易属不同类型,应按以下要求分别披露:
(1)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大额销货退回需披露详细情况。公司还应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作出说明。
(2)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帐面价值、评估价值、转让价格、结算方式及获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帐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3)公司与关联方(包括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往来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4)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6、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三分开”情况,即明确说明上市公司相对于其控股股东是否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如目前“三分开”还存在问题,公司董事会应说明整改措施和预计所需的时间。
7、若发生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上市公司资产的事项,且该事项为上市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10%以上(含10%)时,公司应详细披露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有关资产的情况、涉及的金额和期限、收益及其确定依据等。同时还应披露该收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8、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9、其他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0、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遵照《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的规定执行,并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担保事项。
11、公司报告期内更改名称或股票简称的情况。
12、董事会、监事会应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解释性说明段的中期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进行说明。
13、其他在报告期内发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及《信息细则》第十七条所列举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注:对上述重要事项的披露情况(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应予说明。
(六)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公司应当编制、披露、报送完整的中期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的报告日为公司本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的最后一天和上个会计年度的最后一天。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的报告期间为本会计年度前六个月和上年的相同期间。现金流量表的报告期间为本会计年度前六个月。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同时披露合并会计报表及母公司报表。对应纳入合并范围而未进行合并报表处理的被控股企业应明确列示该企业名称及其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说明原因。
2、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
(2)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
(3)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非货币性交易及或有事项等应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等准则的要求披露。
(4)季节性、周期性收入的说明。
(5)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应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附件一《会计报表附注指引》的要求披露,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短期投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坏帐准备、待摊费用、存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
3、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过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和公募增发申报事宜的。
(2)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它情形。
凡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注明“未经审计”字样。如果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经过审计,公司应当披露完整的审计意见(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其他说明,本条可省略,但应明确陈述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字样;若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则应登载审计报告全文及相关报表项目的注释)。
(七)备查文件目录
包括下列文件:
1、载有董事长亲笔签名的中期报告文本;
2、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如设置总会计师,须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会计报表;
3、如经审计,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亲笔签字并盖章的审计报告正本;
4、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原稿;
5、公司章程;
6、在其它证券市场公布的中期报告文本。
公司应将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时和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

三、中期报告摘要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明确表述“公司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如果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明确表述“公司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公司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做出以下陈述: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一)公司简介
1、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2、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3、公司法定代表人。
4、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5、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名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国际互联网网址,公司中期报告备置地点。
6、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1、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内和上年相同期间)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资产负债率、股东权益(不包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资产和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2、如公司在报告期末至中期报告披露日之间因发行新股、送股、配股、转增股本、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减资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动,还应列示变动后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
注:公司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时,应说明所扣除的项目、涉及金额。
(三)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1、股本变动情况
依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附件二《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要求的格式披露。
如报告期内因发行新股、送股、配股、转增股本、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减资、内部职工股上市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结构的变动,应予以说明。
2、主要股东持股情况:持有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量等。若持股5%(含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持股5%(含5%)以上的法人股东所持股份发生质押、冻结等情况,公司应如实披露。
如果有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注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日期。
注:如报告期内股本及主要股东持股、质押、冻结等情况没有发生变化,上述内容可免予披露,但公司应明确表述“报告期内本公司股本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没有变动”。
(四)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
简要介绍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及下半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主要包括:公司主营业务的范围及其经营状况,如果公司经营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则应对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的经营活动及所在行业分别进行介绍。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2、公司投资情况
(1)募股资金使用情况
对于前一次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中承诺的募股资金投资项目,如在报告期内完成或在报告期内继续使用的,公司应介绍项目的投入情况、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未达到所承诺的进度的,应当解释原因;募股资金用途改变的,应当说明变更原因、变更程序以其披露情况;
(2)其他投资情况
对报告期内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说明投资项目、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等。
3、公司财务状况
分析公司财务状况,至少包括报告期内总资产、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负债、股东权益、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期末数或期间数,同时说明比较式会计报表相同报表项目之间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除上述报表项目外,仅须披露比较式会计报表中相同报表项目之间变化幅度超过30%的其他会计报表项目注释及变动原因。公司会计报表中如有少见的报表项目、报表项目的名称反映不出项目的性质和报表项目金额异常的,公司应予以披露。
4、如果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须明确说明。
5、下半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公司针对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所要着重进行的工作。
(2)公司针对上半年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五)重要事项
公司的重要事项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节“中期报告正文”第五条“重要事项”中的规定进行披露,公司只须注明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
(六)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报表
公司中期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母公司和合并利润表。利润表的报告期间为本会计年度前六个月和上年的相同期间。
2、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或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
(2)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
3、凡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注明“未经审计”字样。如果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经过审计,公司应当披露完整的审计意见(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其他说明,本条可省略,但应明确陈述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字样;若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则应刊登审计报告全文、完整的会计报表及相关报表项目的注释)。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4月10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海洋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经商财政部主管部门同意,我局制定了《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洋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海洋局直属海洋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海洋局代管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三条:海洋局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各单位要在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首长的领导下,将单位财务的收支计划,财务规章制度,和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由归口单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税收、审计、物价、银行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与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合理安排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根据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对单位全部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遵守并维护财政纪律;根据国家事业发展方针,上级批准的经费预算,编制本单位各项经费的预算分配计划;合理的安排使用资金,正确执行单位预算计划;经常分析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积极地开展财务分析与经济预测,正确及时地反映单位的经济情况,参与本单位的经济决策;加强经济核算,贯彻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的方针,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国有资产的完好;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积极开辟财源,组织收入,努力提高事业经费的自给能力。
第六条: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范围是: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单位预算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 其资金来源由国家预算拨款和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组成。国家预算拨款包括正常经费拨款和专项经费拨款两部分。
第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和海洋局具体情况,设立局、 局直属单位(包括各分局、海南省局、各中心、技术所、学校、出版社、报社、南极办、大洋办、一○一库),基层单位(包括各管区、船大队、监测中心等)三级预算。
第九条:单位的预算管理,按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分为全额预算管理、 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三种方式。
(一)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的单位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 实行“全额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二)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单位为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以收抵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管理办法。
(三)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的单位为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以收抵支,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管理办法。财务主管部门应支持、促进有条件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分别向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过渡。预算管理形式的确定和转换,由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报海洋局和财政部审定。
第十条:预算收支的范围。
预算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国家预算拨款(包括正常经费拨款和专项经费拨款)
(二)经批准的行政性收费留成。
(三)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
预算经费的支出包括:
(一)个人部分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体退休人员费用、人民助学金、差额补助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二)公用部分经费支出(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根据海洋局经费支出的具体情况,业务经费支出又可分为:
①正常业务费支出(包括切块业务费、修船费、油料费、帆缆码头费);
②专项业务费(包括:飞机费、重点科研项目费、专用设备购置及其他一次性费用)。
个人部分经费和公用部分经费中除专项业务费以外的为正常经费,公用部分中的专项业务费为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预算经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支出的不同,采用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分开管理的办法,正常经费由海洋局每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经费指标和业务计划一次下达各预算单位,由各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经费由海洋局统一掌握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单位预算经费的管理办法。
各单位的正常经费采用预算包干办法。预算包干的具体办法,可根据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形式确定。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均实行全额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三)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各二级预算单位需于每预算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按照国家预算管理的要求和业务工作计划,编制下一预算年度的预算草案,上报海洋局计财司。
(二)海洋局计财司根据汇总各单位上报的预算草案和全局的业务工作计划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三)预算年度初,海洋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预算草案、局业务工作计划和各单位上年预算情况,下达新预算年度的预算预分方案。
(四)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经费指标后,海洋局据此正式下达各单位预算指标,各单位根据局下达的正式预算指标编制本单位执行预算,并报局计财司。
第十四条:单位预算编制原则:
(一)遵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标准和规定。
(二)要正确处理好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的安排所需预算资金。
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和任务,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收入必须积极可靠、支出不能留有缺口,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要坚持严格分清经费渠道的原则,划清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的界线,不得互相挤占或挪用。认真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按不同的资金渠道安排预算。
(四)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单位自身的优势,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增收节支,精打细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预算的编制方法。单位财务部门要会同业务部门认真核实各项基本数字,确定各项收支指标,按上级主管都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和表格,编制单位预算。单位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一)收入预算包括国家预算拨款(含动用上年预算包干结余)、经批准的行政性收费留成、单位组织的服务收入,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坚持积极可靠的原则,凡应列入预算收入的不得隐瞒、虚列。不同管理形式的单位应按规定采用不同的编制方法。
(二)支出预算包括正常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国家预算支出规定的“款”、“项”、“目”级科目和局规定的科目进行编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单位预算的执行。
(一)预算经局批准下达后,即成为组织预算执行的依据,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下达的预算安排开支,不得办理超预算和无预算的开支。除发生重大特殊情况和政策性调整以外,一般不再予以追加或追减预算。
(二)单位应及时报送各种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有关财务批复意见,凡不按时报送报表或不执行批复意见的,海洋局财务主管部门有权采取通报批评或暂停拨款等处理手段。
第十七条:决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后,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编报决算,经费结余应按规定的比例建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单位应认真将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工作总结写进报表编制说明,并随时报表上报财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单位必须在保证完成国家和上级下达的各项事业计划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充分利用本单位的人才、设施、技术等条件,通过各种形式为社会提供服务,广开财源,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国家海洋事业的发展。
(二)单位组织收入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必须加强经济核算,注重经济效益。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三)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加强对收入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各项收入的合理合法。
(五)单位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及管理制度,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国家未规定收费标准的,与用户协商合理收费,同时要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发票。
第十九条:收入的范围:
(一)事业性收入。指除指令性任务和海洋局职能范围内的任务以外,承担向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按国家规定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1)接收委托任务收入。指接受国家、部门和地方企事业单位等委托的科研任务,工程调查勘测或监测等为用户提供专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收入。为工厂企业及有关用户提供技术设计、工程计算、设备改造、产品测试鉴定、分析化验、模拟计算、摄象录象、制图复印、本单位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中试产品转让,销售收入等。
(3)技术咨询收入。指以咨询形式,为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生产技术、工作计划、开发规划、产品项目提供信息、可行性研究和经济技术论证等取得的收入。
(4)技术人员受外聘收入。指本单位技术人员受外单位聘用应交给单位的收入。
(5)技术培训收入。受有关单位、部门的委托,为外单位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等所取得的收入。
(6)国际合作与交流收入。指承接国外科研任务、国际会议和接待自费外宾所取得的收入。
(7)技术入股或联营收入。用本单位的技术成果、资金、设备、设施等条件、与国内外工厂企业联营合资、合作等经营收入。
(二)固定资产和设备、设施租赁收入。各单位利用房屋、土地、仓库、码头、船舶、飞机、车辆、仪器、设备等,以租赁形式提供给有关单位使用,或为用户服务的收入。
上述各项固定资产出租或为用户提供服务的时间超过半年(飞机一个航次,船舶半个月)时,必须报海洋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不超过上述时、次的要向海洋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生产经营部门上缴收入。
各单位的工厂、车间、招待所、商店、养殖场等生产经营部门,经与经纪人(或部门)签订合同实行承包经营的,按合同规定应上缴的收入。未实行承包的生产、经营部门,除经主管单位批准留用的发展基金外,全部收入应上缴主管单位。
(四)其他收入
代办代购票证、临时出租活动场所、对外医疗服务、固定资产变价处理、以及开展后勤服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收入的核算
各项开发经营创收活动,如使用主管单位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及开销费用的要严格进行成本(费用)核算,并按实际消耗数向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结算。成本(费用)主要内容和计算办法是:
(一)人员费用: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各种补贴劳务酬金、差旅费等。
(二)消耗费吊 材料费、燃料费、技术鉴定费、管理费等,可直接计算出成本开支费用的,应接会计制定的要求进行成本费用计算,并做到真实、准确、可靠。对难以直接计算实际成本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收费,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成本估算。
(三)对占用固定资产和仪器设备、设施的成本核算,以折旧费、修缮费等进行综合估算;以租赁形式使用的,按租赁合同收费。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应首先保障房屋、码头、船舶、飞机等固定资产设施的维护和更新,使国有资产得到保值和增值。
第二十一条 收入资金管理
(一)各单位组织的收入要全部交单位财务部门,记入本单位账目,进行统一收支管理,各项收入在未纳入单位财务之前,不得坐支、更不得账外立帐或私设小金库。
(二)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收入资金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收入资金的核算办法,对收入资金单独设帐,进行成本(费用)核算。
(三)国家减免税款,保险赔款,调解或法律诉讼所得索赔,接受外来设备器材援助等,这些资金和实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不得作为单位组织的收入。
(四)出租固定资产、设备、设施及变卖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不得作为单位组织收人,应作为专用基金,用于固定资产,设备、设施等的维修和重置。
(五)备单位组织的收入,在按国家规定完成上缴税收后,按单位预算管理不同性质进行财务管理。
(1)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其组织的收入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开支后的纯收入,按财政部〔92〕财文字第458号规定,应视作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与单位预算包干经费统一使用,年终的结余,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2)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其组织的收入按财政部〔92〕财文字第458号文规定执行,建立医疗基金、修购基金、周转(流动)资金、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等各项专用基金。
(六)为全面反映单位开发收人情况,各单位要于每年七月和第二年一月,将开发创收经费及收支管理情况写出报告,并按局统一制定的调查统计表格如实填写一并报海洋局。
第二十二条:奖惩办法。
(一)为鼓励海洋局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科技人员创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广大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完成的任务和为社会做出的贡献直接挂钩,对单位集体直接承担的横向任务和承包的科研项目,承担、承包的单位可以从创收收入或项目结余中提出40%的劳务酬金奖励有关人员。
(二)对通过技术贸易市场为社会提供的各类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等服务,可从纯收入中提取20%的劳务酬金,用于奖励有关人员。
(三)联营、合资、合作等项目,可从纯收人中提取20%的劳务酬金,用于奖励有关人员(包括中介人)。
(四)对于借创收为名,挪用国家资金、物资、设备和挥霍浪费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处以所挪用和浪费资产价值10%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惩处。
(五)对不按规定扣除各项成本费用,人为扩大纯收人数额的单位一经查出,取消其按规定应提取的劳务酬金。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各项经费支出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开支标准,必须依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和按照一定的经费渠道支出。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控制,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各项开支。
第二十四条:支出管理包括:正常经费支出的管理,专项经费支出的管理、行政性收费支出的管理和专用基金支出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正常经费支出管理。
每年随预算下达的个人部分经费、公用部分经费(不合专项业务费)属于正常经费,正常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颁发的预算支出科目所规定的开支内容和有关标准安排开支,必须按年初核定的预算指标办理支出。
第二十六条:专项经费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每年由海洋局统一掌握,随任务戴帽下达的经费为专项经费。专项经费支出,实行经费与任务挂钩的管理办法,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开支内容安排开支不得任意挪用,为鼓励各单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单位可在保证专项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对结余的专项资金各单位可自行调整使用。
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专项资金须建立追踪反馈制度,各单位需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定期报道海洋局计财司和有关业务司项目完成后,要及时报道专项资金支出决算表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对己完成项目的验收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行政性收费支出的管理:
(一)行政性收费是指按国家法规收取的各项规费收入留成。包括倾废收费和国家海域使用收费等留成。
(二)各项行政性收费必须按国家规定足额上缴和办理留成。
(三)按财政部规定的预算科目列收、列支、纳入国家及单位预算管理。不得坐收坐支。
(四)留成部分经费必须交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开支。
(五)收费的开支要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事先编制开支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批准后使用。
(六)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基建性投资,增加机构人员,提高工资福利标准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专用基金支出管理
专用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从收入和其他经费渠道中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包括: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医疗基金、修购基金,局长(所长、校长、主任)奖励基金、后备基金和其他经批准设立的基金。
专用基金管理要坚持先提后用、量人为出和专款专用原则,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安排支出,以实际发生数列支。
第二十九条:单位用专用基金(不包括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事业费包干结余部分)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必须报海洋局计财司审查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
第三十条:为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定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合理组织收入,弥补事业经费不足。海洋局及海洋局各单位可用财政专项周转金,专用基金和其他自有资金建立事业周转金。主要用于帮助具有偿还能力的单位,解决生产经营对外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临时资金短缺问题,事业周转金采用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计划和有关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按先批准后购置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货币资金管理是指银行存款、现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家银行开设存款帐户。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
(二)单位银行存款账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严格加强支票管理,如实填写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不得签发空白、空头和远期支票。
(三)财务人员要妥善保管签发支票的印章,签发支票的名章和专用章要分开保管。银行存款的收支要序时登记,日清月结。要及时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
第三十四条: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工作必须按银行现金管理制度办理,现金收付应严密手续,加强管理,保证现金安全,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
(二)要严格控制现金的收支范围,除发放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福利费、 退休金、出差费及低于银行支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以外, 其他一切收付业务均应经过银行转账结算。
(三)严格按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保管现金,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交银行、严禁坐支和以白条抵现金。
(四)现金出纳账必须逐笔登记,必须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五)凡购买属国家专控的商品,必须使用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三十五条:有价证券管理
(一)有价证券是指由国家统一发行的各种债券,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企业建设债券等。
(二)单位用于购买各种有价证券的资金,应是国家规定有权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和单位组织的收入资金,不得使用预算拨款购买。
(三)各种有价证券必须视作货币妥善保管,要保还账券相符,购买的有价证券要作为库存处理,不得作“实际支出数”报销。

第六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三十六条:单位的财产物资是国家财产物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实施事业计划必备的物质条件。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要加强财产物资的计划管理,即要保证事业发展需要,又要合理配备、防止积压与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质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单位必须设置财产物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管人员,专门负责财产物资管理工作,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财产管理部门(人员)和财务部门(人员)必须密切配合,明确分工,严格手续,定期对账。财产物资的核算本着简化手续的原则,财务部门只设立总账,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按类分品种设立明细账。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国家资产的标准:
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标准: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 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单价不足上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办公、科研、生产、宿舍、仓库、码头等各种建筑物和附属设施。
(二)通用设备。包括:锅炉及发动机;制冷空调设备等一般机械设备。
(三)专用设备。包括:海洋专用设备、医疗器械等。
(四)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种船舶、飞机、汽车、摩托车及非机动车辆等。
(五)电器设备。包括:生产、科研用各种电器、各种生活用电器和照明设备等。
(六)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包括:雷达和无线电导航设备、通讯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等。
(七)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八)文化体育设备。
(九)图书、文化及陈列品。
(十)家具用具及其他。
各类固定资产所含的详细内容按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编制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执行。
三、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
(一)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好用好国家财产物资的责任心,各类大型专用设备、贵重仪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加强维护、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挡案和交接、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二)要坚持验收制度,购建和调入固定资产,应由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验收。贵重的专业仪器设备,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竣工时,应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并交付使用。
(三)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挡案卡片,凡新购建、调入的各类固定资产应先入库登记,后领拨使用。要定期进行固定资产账、卡核对。
(四)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拔。固定资产确属不能使用,应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报请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报废报损。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报废、报损、要请专家鉴定,报海洋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确属闲置不用的,不论有偿无偿,必须报经海洋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调出。
(五)出租或作为联营、合作投资、入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事先报海洋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材料管理
(一)材料是指一次性或逐渐消耗并改变其实物形态的物资,是单位开展业务工作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加强对材料的管理是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材料管理的规章制度,一定要确立专人负责材料的日常收、发管理,收发手续要完整,防止材料的丢失、损环和霉烂、变质。
(二)要加强材料的计划定额管理,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材料采购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单位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要建立材料的定额管理,制定材料储备和消耗定额;材料收发业务量大,材料品种较多的单位要进行材料核算,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材料明细账,定期与财会部门的材料总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对耗用材料不多,随买随用的单位,可不进行材料核算,但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材料用品收发登记簿进行管理,杜绝浪费。
(三)要加强库存材料的管理。各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材料验收入进出库保管制度,要做到入库、出库有登记,报废核销有手续,并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有关账目。材料的保管要做到地点固定、零整分开,存放有序和账实相符,对贵重、剧毒、易燃易爆材料,应专橱(库)保管,随时进行查对。材料使用部门一般不设库存。采取随用随领的办法。
第四十条: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低值易耗品价值低,需要量大,使用分散不易管理,容易损坏和丢失。为管好这类财产,各单位可采用以下原则。
(一)低值易耗品要实行分类管理。制定消耗定额,按部门进行核算,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按定额考核、领用,管理。
(二)定额控制,以旧换新。
(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需由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编制采购计划,经财会部门审核报请领导批准后购进。
(四)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对在用、在库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为保证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有关数字的准确,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每年对财产物资进行一次全面清点,清查结果应报单位领导,如有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财务分析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财务分析与监督是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财务部门要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各项财务活动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保证单位业务工作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四十三条:财务分析是指通过采用比较分析、因素分析、比率分析、平衡分析等方法,对单位收支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从而较全面的反映单位业务工作,经济活动和经费使用的效果为单位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各单位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果考核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分析考核办法。
第四十四条:财务监督与检查,单位财务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政财务制度以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单位财务收支活动、财产物资管理、专项资金和专用基金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五条:单位财务监督与检查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监督检查各种专项资金、专用基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国家财产物资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和检查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等。
第四十六条:监督和检查分日常监督检查、单项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实物清查、综合考察等形式。
第四十七条: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和付款。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章 财会机构与财会人员
第四十八条:为了加强对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统一领导,凡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要设立独立的财会机构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的财会人员。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以不设立独立的财会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的会计和出纳人员办理财会工作。局级以上(含局级)年度经费总额超过100万元,人员总数超过100人的独立单位,必须设置单独的财务机构。
第四十九条:凡具备设置单独会计机构的单位,可设立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职称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
第五十条:单位要加强对财会工作的领导,支持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财会人员要执行《会计法》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搞好服务、正确使用权力,接受群众监督。
弟五十一条: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要经过上一级财务部门同意,一般会计人员的任免,要经过本单位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对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上级主管单位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调换。
第五十二条:会计人员要根据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各项制度规定办理会计事务。应当贯彻“钱账分管”的原则.各负其责,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具体分工由各单位参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
第五十三条:财会人员离职应按规定办理有关离职交接手续,在未办理清交接手续之前不得离职。财会人员短期离岗,应由单位领导或财会部门领导指定专人暂时接替。撤销合并单位时,必须有财会负责人参加,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主管人员必须负责办理全面清理移交工作,向接收单位交代清楚后,才能离任,财会交接未完的单位领导不得调走会计人员。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四条:各单位要根据《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财会工作的考核与奖惩制度,制定财会工作的考核和奖励办法,报海洋局备案。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每年应对财会工作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对完成各项考核指标日常工作业绩突出的财会人员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法违纪和使国家财产或工作遭受损失的财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海洋局直属各海洋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四月十日起执行。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85号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 月23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 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公布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并适时调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第八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九条 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所在地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合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委托其办理维修资金的交存、划转、计息、结算等手续。
第十条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房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票据。
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实行由业主大会自主管理或者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
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的,其维修资金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在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中选择一家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选择物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与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监督协议。
第十五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维修资金。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方案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但是续交后的维修资金数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补建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具体补建方案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建。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手续到专户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十八条 房屋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售房单位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房屋灭失注销证明、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到专户银行提取分户账中维修资金的余额,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代收的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代收的维修资金划转至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条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分摊办法,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其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小区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小区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用于整幢楼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楼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用于本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本单元内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三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使用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5日内按规定程序划转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使用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
(二)业主大会依法讨论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业主委员会将使用方案报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
(五)业主委员会到专户银行办理维修资金使用手续;
(六)专户银行按规定程序划转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首期维修资金总额的5%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紧急情况下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使用后由相关业主分摊,并补充至原有额度。
第二十六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突发性损坏,不及时维修将危及房屋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使用的,按照下列程序使用应急备用金:
(一)维修资金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代管的,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后,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可先予拨款;
(二)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应急备用金的使用,并将应急使用方案报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使用维修资金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应当签订施工合同,提倡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实施监理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相关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的,应当接受所在地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账户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专户银行应当每月向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核对并发送维修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单。
专户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的情况。
第三十条 专户银行应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对其账目的查询。
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银行进行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专户银行应当向业主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凭证。
维修资金专用凭证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代收的维修资金转入维修资金专户的,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转入专户,对拒不转入专户的,处维修资金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业主未按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议续交、补建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存量公有住房(房改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由公有住房售房资金的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物业可以交存维修资金,其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