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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04年)

时间:2024-07-06 17:21: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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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04年)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1996年9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28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并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做好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工作。
   劳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做好已就业的未成年工的保护工作。
   公安、文化、工商、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认真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第四条 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及其各级组织(以下简称共青团组织)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对于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共青团组织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等法律援助。
   第五条 工会、妇女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成年公民,有责任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投诉。
   第七条 未成年人应当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提出检举、控告、申诉。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应当认真办理。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保障其接受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并教育、培养、引导其形成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不受侵犯,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得隐匿、拆阅或者废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日记。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代理监护。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在家庭以外的居所分户独居;
   (二)不得使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深夜在外游荡;
   (三)在无安全监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得使婴幼儿单独留在屋内或者户外;
   (四)不得提供机动车辆给未成年人驾驶;
   (五)未成年人离家出走超过24小时下落不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制止未成年人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三条 共青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组织和引导接受完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
   劳动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有计划地建立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设施和场所。
   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实行价格优惠开放。
   第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法制、道德教育,建立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防止、制止未成年的学生参与和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学校和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制止和打击侵犯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不得施行体罚、变相体罚、嘲讽、辱骂、恐吓以及其他侵犯其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应当执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学时和作业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未成年学生的学业负担,保证未成年学生休息、体育和课外活动的时间。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为未成年学生和儿童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以及休息、文娱、体育和课外活动的设施和场所。
   学校的上述设施和场所在假期也应当定期向未成年的学生开放。
   上述设施和场所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校外社会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安全。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学校、幼儿园附近的交通道口设置学生过往及车辆缓行标志和划定人行斑马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学校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与未成年学生家庭联系制度,对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发现未成年学生有逃学和其他不良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协同对其进行教育。
   第二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心理和生理上的关心、指导和教育,引导他们进行正常的社交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不得吸烟。
   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
   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香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教职员应当制止未成年人吸烟。
   禁止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教室、寝室、阅览室、餐厅及其他场所吸烟。上述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对违反本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不得饮用烈性酒或者酗酒。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制止未成年人饮用烈性酒或者酗酒。
   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
   第二十五条 电子游戏机室的经营者,在非法定节假日,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室活动。
   营业性歌舞厅、酒吧、卡拉OK厅等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携带的未成年人进入该等场所。
   本条规定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要位置设置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对难以判明入场者是否属未成年人的,应当并有权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用地红线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开设电子游戏机室和桌(台)球室。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之前已开设的,应当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让未成年人观看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有色情、淫秽、暴力或者凶杀等危害未成年人内容的书刊、图片、影视制品和电脑软件等作品。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教职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止未成年人观看或者传播有前款规定内容的作品。
   第二十八条 禁止学校教职员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
   禁止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
   禁止任何人以猥亵、调戏、侮辱或者其他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人引诱、唆使或者胁迫未成年人吸毒、注射毒品。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教职员,应当防止、制止未成年人吸、注射毒品。
   发现未成年人吸毒、注射毒品成瘾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其送交有关机构进行戒毒。
   第三十条 禁止未成年人组织、参加非法帮派组织或者团伙。
   禁止唆使、引诱未成年人组织、参加非法帮派组织或者团伙。
   第三十一条 禁止未成年人在街头从事乞讨和卖花、卖艺、擦车、索要小费等变相乞讨活动。
   禁止任何人利用、唆使、胁迫、诱骗或者携带未成年人在街头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
   禁止未成年人参加赌博性质的活动。禁止任何人唆使未成年人参加赌博性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办好工读教育机构和少年管教机构,加强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因未满法定责任年龄而不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情节较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决定送工读教育机构接受矫治教育。
   第三十四条 审判机关审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羁押和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押、分管。
   第三十六条 未成年人劳动教养期满或者接受工读教育结业、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刑满释放的,司法机关和家庭、学校、社会有关方面应当相互配合,做好帮教、安置工作。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集中学习、生活、娱乐的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且应当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生产或者销售的儿童玩具和用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八条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婴幼儿进行基础免疫,以及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第三十九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办好特殊教育,使残疾未成年人接受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得到康复医疗服务。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办好社会福利中心,保障其收养的儿童健康成长。
   第四十条 劳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应当按规定安排劳动岗位和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应当实行单独造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应当征得未成年工本人和其所在工会组织同意,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凡属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禁止招用未成年工。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工商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按每进入一名未成年人处以3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搬迁,拒不搬迁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以开除公职的处分;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并可依法解除其监护人的资格,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造成未成年人伤害的,应当负责赔偿,并由有关单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按每用一名未成年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八条 在特区的台、港、澳地区和外国未成年人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


李庄眨眼睛与律师的行为艺术

龙城飞将


  李庄因“眨眼睛”获刑之案使重庆有司引来网上一片声讨。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可以肯定,声讨重庆有司的多为律师,为此,还有律师表演行为艺术,以证明有司的判决不合情理。
  关于李庄案我写过追问的文章,根据网上提供的材料,我确信李庄是做了帮助龚刚模减轻刑罚的事情,至于这事能否判刑却是值得研究,但李庄获刑的原因决不可能是“眨眼睛”,更大的可能是利益的交换。
  “眨眼睛”就使这位背景很深、口气很硬、能“捞人”的李大律师获刑,似乎重庆有司就是那么无理,做事就是那么不禁追问。难道中国的法治就是这么糟糕,这么黑暗!
  实际上,爆出这样的新闻,正有可能说明这样的情况存在:李庄当时是在动员龚刚模推翻原先的供述,重新作有利于自己的虚假的供述。龚刚模可能当时没有完全理解他的意思,他们又担心全面受到监控,因而他用眨眼睛的方式加强对龚刚模的动员。“眨眼睛”并不能直接给李庄定罪,但可能从侧面说明李庄当时是在与龚刚模通谋。
  李庄这样做有其利益所在。第一、能够给龚刚模减刑,他可以获取更多的利益。二、他的名气会更大,更多的重刑犯会委托他来辩护,可以得到长远的物质利益。据说,一些很牛B刑辩律师就是这么操作的。
  龚刚模咬出李庄,也有其利益的考量。若听从李庄的计谋,万一被发现,刑罚会加重。而且他觉得李庄要价太狠了。若是咬李庄出来,一是可以省去可观的律师费,二是可以戴罪立功,属减轻刑罚的情节。平衡之后,他选择了后者。
  李庄这么聪明的人就是没想到龚刚模人家也有一本帐,他是只算自己的帐,没算人家的帐。
  反对重庆有司的律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李庄一样蹿的律师,后台很硬,口气很大,挣钱很多,能“捞人”。李庄案件使他们备受打击,今后他们的财路变窄,因而是刻骨铭心的痛。
  另一类中数量众多的普通律师,若他们也跟着能“捞人律师”们去反对重庆有司,就是被忽悠了。这正如有人评价中国的足球一样,全国几亿穷人,看一些富人在踢假球,自己又心甘情愿地送钱给作假的球员,真是悲哀呀!
  李庄被减刑,极有可能是重庆有司与他达成了一项交易,有司不揭发他更大的其它罪行,他当庭认罪。不然谁会那么傻去牢时蹲几年?从这个角度看,仍然可以看作是重庆有司确实在惩治罪犯,是法治的进步,是中国的社会向公平正义的目标迈进了一步。
  但一部分律师表演“眨眼睛”行为艺术,则是在这个事件上表演了一出“白马非马”的把戏。
  白马非马,出自《公孙龙子•白马论》,是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约公元前320--250年)提出的一个著名的逻辑问题。 据说:公孙龙过关,关吏说:“按照惯例,过关人可以,但是马不行。”公孙龙便说白马不是马,经过他的一番论证,关吏哑口无言,只好连人代马通通放过。
景仰他的人说他的逻辑多么好,还有的“砖家”论证说,从“白马是马”到“白马非马”,是逻辑思维从低级阶段到了一个高级阶段的表现。
  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名家一向以诡辩著称,其中心论题是所谓“名”(概念)和“实”(存在)的逻辑关系问题,所以名家也称“辩者”“察士”。
  对于一般人,说“白马是马”就如同说“张三是人”一样,清楚明白,准确无误。怎么可能“白马非马”呢?实际上,公孙龙子一点的高论一点也不高明,只是一种偷换概念的诡辩。他的论证非常简单,就是不顾一切地偷换概念:“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名形也。故曰:白马非马。”问题的实质在于,白色是马这种动物的一种颜色,白色的马仍属于马这个门类之内。
  所以,四位律师表演行为艺术与此非常相似,他们想以眨眼睛直接否定李庄的行为。事实上,检察院指挥的行为极可能是存在的,眨眼睛很可能是存在,但眨眼睛决不是李庄被判刑的根本原因。

2010-3-26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2005年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5〕18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2005年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2005年新闻宣传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国土资源部2005年新闻宣传工作要点

2005年国土资源新闻宣传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中央关于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紧紧围绕部确定的国土资源工作重点,以国土资源工作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线,着眼于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振奋精神、增强信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全面、准确、深入宣传国土资源国情、国策、国法,着力宣传国土资源工作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果、新经验;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提高引导水平,增强宣传效果,为全面推进国土资源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一、把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作为国土资源新闻宣传的主线切实抓紧抓好。

广泛深入地宣传报道国土资源工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大意义、基本任务、主要目标、具体举措、生动实践和实际成效,积极引导全社会以科学发展观来认识国土资源问题和国土资源工作,促进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为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为切实增强宣传效果,要采取多形式、多层面、多角度,把国土资源工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地根”宏观调控作为主线渗透和体现在日常新闻宣传中,着力组织策划一些有深度、有影响的论述文章、专题(或系列)宣传。

二、紧紧围绕国土资源工作重点组织宣传报道

新闻宣传要注意突出重点,形成强势。要紧紧围绕以下五个方面重点工作,精心策划,周密安排,组织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宣传报道。

(一)大力宣传土地管理特别是保护耕地和集约用地上新台阶。深入宣传《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指导意义和明确要求,宣传国土资源部门全面贯彻落实这两个重要文件采取的具体措施、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成果。要继续组织各种媒体深入阐释、广泛宣传《决定》及其配套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打下良好的社会舆论基础。

引导媒体关注和报道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和实施、严而紧的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基本农田保护、节约和集约用地、规范发展土地市场、土地产权管理和基础业务建设。加强组织策划,增强正面宣传的吸引力、影响力。特别是对各地在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方面的有益探索和积极成效,要认真总结,大力宣传推广。

(二)大力宣传矿产资源管理开创新局面。着重组织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宣传这项工作对于促进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性、必要性,及时报道各个阶段的进展和成果。对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和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强化矿业权市场监管、加强矿产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政策措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开发的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工作,也要组织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既要大力宣传治理整顿取得的成果,又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重大典型案例。

(三)大力宣传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地质工作的新进展。要充分深入报道我国地质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新部署、新进展、新成效。大力宣传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地质工作对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影响、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做好全社会普遍关注和关心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宣传报道,要加强管理,把好关、把好度。

(四)大力宣传维护群众权益和社会稳定取得的新成效。要注意宣传各地工作实践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妥善处理土地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正确引导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宣传报道一定要导向正确、全面准确,切不可断章取义。对信访和群体性事件处理的报道,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维护稳定大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防灾、避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报道,注意掌握主动,做到及时、准确,推进“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测群防”,避免和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加强以地质公园和矿山公园建设、地质遗迹保护为主要内容的地质环境保护宣传。

(五)大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能力新的提高。着眼于不断提高国土资源依法行政能能力,积极宣传国土资源系统组织开展的完善体制、提高素质年活动。以宣传报道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涌现出来的典型为切入点,大力培育和弘扬崇高精神,全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宣传报道遵守“十项措施”和“五条禁令”的好典型,推动全系统提高素质,改进作风,树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宣传报道各地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的新进展、新成果、新经验,推动体制改革深入开展。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为核心内容,宣传国土资源系统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宣传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不断完善参与宏观调控机制、提高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加大科技和对外合作的宣传报道。

三、精心组织好地球日、全国“土地日”的宣传报道

精心策划,周密组织,认真搞好地球日、全国“土地日”等传统宣传日和重大活动的宣传。

地球日宣传。今年4月22日是第36个地球日。要围绕主题,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一方面要组织和吸引公众广泛参与各项活动,一方面要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努力增强全社会珍惜资源、保护地球、爱我家园的意识和自觉性,推进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国“土地日”宣传。今年6月25日是第15个全国“土地日”。要围绕主题,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各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宣传活动。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报道,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一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宣传高潮。

法制宣传日、科技活动周宣传。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年是“四五”普法最后一年,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围绕主题,结合“四五”普法,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5月份的第三周是科技活动周,要大力宣传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取得的重大成果,普及国土资源科学技术知识,在社会形成自觉学习和应用国土资源科学技术的良好风气。

四、加强策划,掌握主动,务求实效

加强宣传策划,创新宣传手段,改进宣传方法,不断增强国土资源新闻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紧密围绕部工作重点,遵循新闻规律,制定宣传计划,明确宣传重点,捕捉新闻亮点,把握新闻热点,始终掌握宣传工作的主动权。

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采取记者招待会、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主动发布国土资源新闻、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注意把握公众关心、政府重视、媒体关注的契合点,增强新闻发布的权威性和吸引力。在热点问题的宣传报道中,要通过新闻发布掌握主导,确保舆论导向正确。新闻发布应成为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重要内容,对事件的报道要掌握主动权,以避免各种主观臆想和歪曲报道。

着力搞好典型宣传和专题报道。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国土资源管理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策划组织一系列有较强影响力的专题报道。组织记者深入国土资源管理一线,大张旗鼓地宣传基层的实践与创造,积极开展国土资源典型宣传。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新闻曝光要注意把好关、把好度,坚持有利于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的原则。

五、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宣传力度

国土资源新闻宣传是国土资源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年来,部里一直坚持新闻宣传例会制度,由分管宣传工作的部领导亲自主持,专门研究、协调和部署新闻宣传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专人负责,落实专门经费,不断提高国土资源新闻宣传工作水平。

加强协调统一,实行归口管理。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宣传政策,遵守宣传纪律。国土资源重大新闻要按规定报批,统一对外发布。国土资源重要新闻稿件要及时送审,严格把关。对国土资源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的新闻报道,更要严格程序,稳妥把握。各级国土资源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搞好服务。

整合宣传资源,形成宣传合力。切实加强宣传部门与业务部门、上级宣传部门与下级宣传部门的联动,集中各方力量,形成宣传合力,扩大新闻宣传的覆盖面。要认真组织、充分发挥社会主要媒体的作用。加强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宣传媒介之间及其与社会媒体之间的联动,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全方位的新闻宣传,不断增强宣传的声势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