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华侨捐赠若干规定》的决定

时间:2024-04-27 16:54: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华侨捐赠若干规定》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华侨捐赠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华侨捐赠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华侨捐赠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鼓励华侨捐赠,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接受华侨捐赠的款项和物资的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华侨捐赠,是指华侨、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下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下称受赠人)捐赠款项和物资,用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赈灾救难济贫、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活动。

“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但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三、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华侨捐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捐赠工作。”

四、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华侨捐赠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捐赠自愿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

五、第六条修改为:“捐赠人有权决定受赠对象和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和方式。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和捐赠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捐赠人或者其委托人对违反捐赠人意愿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侨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六、第七条修改为:“捐赠人对捐赠的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捐赠人要求塑像纪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批准。”

七、删去第八条第一款,并修改为:“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必须向捐赠人开具收据,登记入帐,单独核算,专项管理。

“受赠人必须按照捐赠协议的要求使用捐赠的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并报当地人民政府侨务、海关等部门备案。”

八、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华侨捐赠外汇和人民币,由受赠人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备案。”

九、第十条修改为:“捐赠人捐赠物资的,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侨务部门可以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协助受赠人办理入境手续。“捐赠的进口物资需要变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第十二条修改为:“受赠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每年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向捐赠人通报。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十一、增加二条作为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可以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第十四条挪用、侵占、贪污捐赠款物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十二、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假借捐赠名义进行走私、逃汇、偷税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三、删去第十五条。

十四、规定中的“受赠单位”改为“受赠人”。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华侨捐赠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无证驾驶肇事应限制其申证资格

            杨涛


长沙女司机黄娅妮曾于3月29日驾宝马车连撞7人,又于7月26日开奔驰连撞7人,黄娅妮为何在四个月内案上犯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质疑。7月30日,湖南省公安厅纪委封存了奔驰车肇事司机黄娅妮的驾驶执照申请档案,正式介入调查这起长沙市民反响强烈的连环交通肇事案。(《北京青年报》8月1日)
据介绍,与上次肇事不同的是,此次黄娅妮是有证驾驶。根据交警部门查证,黄娅妮就是在3月29日肇事后不久,居然出人意料地从湖南省摩托车协会驾校学习、考取了驾驶执照。
我们通常关心的是,对于因违规或肇事的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司机,应当对其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资格进行限制,因为只有通过这种惩罚形式,才能有效地让被吊销驾驶证的司机接受教育和提高驾驶技术,避免重蹈覆辙,确保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可以说,这位黄女士在撞坏了一辆两轮摩托车,致使3人受后,黄不但未减速采取措施,反而驾车高速向前冲出200余米,又撞坏4辆机动车和撞伤7人的逃逸行为,将导致其终生不能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这不是我们要关心的,我们要追问的是,为什么黄女士在3月29日无证驾驶连撞7人后能轻松获得驾驶执照,从而使其在不到4个月后的7月26日又撞伤7人?
不过,我们翻遍现行的法律、法规,却没有那一条规定不允许她在无证驾驶肇事后终生或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允许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对于其无证驾驶肇事后获得驾驶执照的行为,我们的确无话可说,但是,我们还要问的是,对这种行为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合理吗?
事实上,无证驾驶肇事的行为从主观恶性上看,比有证驾驶肇事危害更大。因为,有证驾驶毕竟具备了驾驶的资格,有了相关的交通法规知识和一定的驾驶技术,因此有证驾驶可能肇事的机率要比无证驾驶小的多。因此,既然对有证驾驶肇事除了要处以其他处罚外还要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资格罚,对于无证驾驶肇事就更应该在处以其他处罚同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资格罚,这才符合“行为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体现处罚的公正。因而,我们认为,法律、法规应当作出规定,对于无证驾驶严重违规或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要比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终生或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允许其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也许有人会问,不让无证驾驶肇事的人终生或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允许其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会不会潜在地鼓励其去无证驾驶吗?事实上,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否则法律对有证驾驶肇事的司机,终生或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允许其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也是在鼓励其去无证驾驶。法律设置这种资格罚的本意,就是不让这些无视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再去做这种对技术和遵守规则意识都有比较高的要求的事情,以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至于被禁止了资格的人还要偷偷地进行驾驶,那就要靠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了,这不是光禁止资格所能解决的。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审批监督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审批监督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2年3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8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和提出
第三章 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五章 计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以下简称计划和预、决算)的审批监督工作制度化、规模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用维吾尔、汉两种文字编制。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中的数据,要以统计、财政部门的数据为准。
第三条 本市总预算、总决算由市本级预、决算和下一级预、决算及上一级预算下拨的各项补助和专款组成。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总预、决算草案时,市本级预、决算应当单列。
本市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不搞赤字预算。
第四条 本市计划和预算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 计划和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和提出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一计划和预算年度之前,按规定编制计划和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编制。
计划和预、决算的编制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七条 本市预算实行复式预算,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两部分。编制预算时,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和结构。
第八条 本市计划的编制,要坚持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的原则。
预算收入的编制,要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的原则;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留有后备的原则。在保证经常性支出的基础上,安排好建设性支出;决算的编制,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划清预算年度,分清资金界限,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


第九条 本市预算按本市当年财力预算总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和上级计划、财政部门的部署,具体编制本市的计划草案和市本级的预、决算草案,并负责汇总编制本市的总预、决算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本市中长期计划草案,应在计划期第一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三十日,由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度计划和预、决算草案,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当年会议召开前十五日,由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计划草案和预、决算草案应包括:
(一)计划草案、预、决算草案及其综合性简表;
(二)上期计划执行情况及本期计划安排的报告;上期预算执行情况及本期预算安排的报告;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市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年度预、决算草案及其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计划和预、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时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按代表团分组审议;
(二)按系统联组专项审议;
(三)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专门审议;
(四)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计划和预、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人员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就计划和预、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有关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书面提出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第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大会主席团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已批准执行的中长期计划,向大会提出修正案。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审议。
不提请大会审议的修正案,由大会秘书处根据主席团的决定向修正案提出者说明。
修正案获得通过,市人民政府要按修正案的要求调整和修改中长期计划。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计划和预、决算草案及其报告进行审查,然后提出计划和预、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和决议草案,提请大会主席团审查。
大会主席团通过计划和预、决算审查报告及决议草案后,将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审议表决。
第十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提请大会审查和批准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可授权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预、决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本市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市人民政府在执行中如因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部分变更时,应事先提出变更的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计划和预算部分变更的报告。市人民政府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举行前十日,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计划和预算部分变更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计划和预算部分变更的具体项目;
(二)有关部分变更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政策和财政体制的变化或属于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项目和下拨的各项专款或属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内决定的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不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但市人民政府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计划、预算部分变更时
,要作出说明。

第五章 计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本市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预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的本市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其决议、决定要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应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计划和预算年度开始后,计划和预算草案在未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前,暂按市人民政府编制的计划和预算草案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备费必须按规定动支。除因紧急情况必须支出外,上半年不得动用。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就计划和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其有关部门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负责答复。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对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可进行调查或视察,对有关问题可以提出询问。必要时,对重大问题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报告,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人民政府执行计划和预算的具体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计划预算违法行为:
(一)不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而变更计划、预算的;
(二)计划和预算执行报告、财政决算草案虚假的;
(三)擅自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或将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的。
对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批评或作出纠正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和行政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2年8月27日